评标专家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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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应当遵守哪些评标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应当遵守哪些评标工作纪律

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应当遵守哪些评标工作纪律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应当遵守哪些评标工作纪律1)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7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档案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3)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4) 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不得有哪些行为1)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37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2) 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档案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3)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4) 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中应遵循哪些规定为了加强对 *** 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 *** 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 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74号),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了《*** 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 *** 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对 *** 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二)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 *** 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一)为 *** 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二)严格遵守*** 采购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三)发现供应商在*** 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 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四)解答有关方面对*** 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专家场内管理制度范文

评标专家场内管理制度范文

评标专家场内管理制度范文评标专家场内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评标专家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组织要求,履行评标工作职责,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选择、培训与管理第三条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人的需求和项目的特点,进行选择,确保专家团队的专业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经过培训,并通过培训考核方可参与评标工作。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确保评标工作的保密性。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定期接受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能力提升培训,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行为规范第七条评标专家应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客观、公正、准确地评审投标文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随意修改或删减投标文件的内容,不得私自联系或接触投标人,不得泄露评审结果或评审过程中的保密信息。

第九条评标专家应认真听取其他评标专家的意见,充分讨论,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时间要求,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评标现场。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责权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工作安排,准时参加评标会议并提交评标结果。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应认真履行评标工作职责,评审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准确。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有权对投标文件进行逐条评审,提出专业性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欺诈行为,应当及时向组织人员报告。

第五章评标工作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设立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评标工作进行监督,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透明、高效进行。

第十六条监督委员会应定期对评标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第十七条监督委员会应及时处理评标专家的投诉和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评标专家的奖惩措施第十八条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如果违反评标专家行为规范,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

评标专家应遵守的纪律评标的基本程序

评标专家应遵守的纪律评标的基本程序
评标专家应遵守的纪律
评标专家职业道德准则
• 遵循法律法规, 恪守职业道德。 • 遵守评标纪律, 接受依法监督。 • 珍视专家荣誉, 诚实守信负责。 • 坚持公平公正, 奉行科学择优。 • 发挥专业特长, 独立自主评审。 • 弘扬团队精神, 认真履行职责。 • 适应评标需求, 不断更新知识。 • 竭诚服务社会, 维护市场秩序。
评标纪律
• 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应积极参加评标工作, 因特殊原因一段时内无法参加评标工作的, 应向专家库的监管部门和使用部门报备。 凡接到评标通知后,一年内累计三次拒绝 参加的,将以不良记录记入年终考核;一 年内累计五次及以上拒绝参加的,取消评 标专家资格。考核结果将通知所在单位, 并在网上公示。
评标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的情形
工作,或影响、妨碍评标结果的客观与公正等的行为。 • 九、评标专家不得携带与评审有关的资料进入或退出评标场地。 • 十、评标专家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
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宜。 • 十一、评标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评标工作的相关规定。
违法违规罚则
•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 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 ③ 施工主要工序阐述明细、全面、合理,主要工种施工方法得当,且 对招标项目的关键技术、工艺是否有明确、深入的表述,对施工重点、 难点有合理、经济、安全的解决方案和可行保证措施,且措施费用有 明确的出处。
• ④ 投标人上年度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年检结论为合格或 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投标文件中有具体、完整、可行的安全文明施 工实施保证措施且合理、先进、针对性好,在商务部分报价中有相对 应的费用,并符合国家、省、州(市)的有关规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评标专家管理规定(3篇)

关于评标专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专家管理工作。

第三条评标专家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评标过程的客观、公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与条件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四)具有丰富的招标投标实践经验,了解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流程;(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六)具备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熟练使用评标系统。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二)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三)具有较强的独立判断能力和公正性;(四)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五)具有较强的团队协作精神;(六)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选聘与培训第八条评标专家的选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推荐;(二)公开招标;(三)社会公开征集。

第九条评标专家选聘程序:(一)发布选聘公告,明确选聘条件、方式、时间等;(二)组织报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组织考试、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四)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评标专家。

第十条评标专家培训:(一)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二)评标专家应当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三)培训结束后,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评标活动。

评标专家规章制度

评标专家规章制度

评标专家规章制度一、评标专家资格要求评标专家是评标工作的核心力量,他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2. 具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判断力;3. 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独立性;4. 无法参与任何与正在评标项目相关的商业活动。

评标专家的资格要求是保证评标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评标专家才能够胜任评标工作。

二、评标专家选拔和管理评标专家的选拔和管理是保证评标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环节。

评标机构应该建立评标专家库,定期对其中评标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核和更新。

同时,评标机构还应该制定评标专家的聘任和管理规定,确保评标专家的工作能够按照规章制度进行。

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职责,遵守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泄露评标信息,不得接受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任何利益。

评标机构应该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公正、公开地参与评标工作。

三、评标专家的行为准则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 忠诚、公正、廉洁,严守职业操守;2. 不得接受与正在评标项目相关的礼品、款待等利益;3. 不得利用评标地位谋取私利;4. 不得擅自向外界透露评标信息;5. 评标专家应当保护评标项目的商业秘密,对项目信息进行保密;6.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本着客观、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受到任何干扰。

评标专家的行为准则是评标工作的基本规范,评标机构应该制定明确的惩罚措施,对违反行为准则的评标专家进行处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进行。

四、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是保证其工作质量和水准的重要手段。

评标机构应该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水平。

同时,评标机构还应该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评标专家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评标专家培训内容包括评标相关法律法规、评标标准和评标技巧等方面的知识。

评标专家在考核时应当综合考虑其在评标工作中的表现和专业水准,确保评标专家的质量和水平得到提升。

评标专家职责

评标专家职责

评标专家职责
一、评标专家应当加强学习,熟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掌握专业领域的最新知识;遵纪守法,服从管理,珍惜荣誉,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评标专家必须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之前进入评标现场,关闭通讯工具,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三、评标专家在正式评标之前,必须选举产生评标委员会主任。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禁止离开评标区域。

确需离开,须申请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后不得再行入内,同时对开评标有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五、评标专家在评标前,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和答疑材料,检查评标表格是否齐全,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比较。

六、评标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查实,将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评标专家独立评标,并对评标结论负责,不得发表影响评标结果的倾向性言论,不得干预其他专家的正常评标,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八、发现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向监督人员报告。

九、评标专家应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十、积极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其他职责。

评标专家职责

评标专家职责

评标专家职责
一、评标专家应当加强学习,熟悉招投标相关法律法
规,掌握专业领域的最新知识;遵纪守法,服从管
理,珍惜荣誉,严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评标专家必须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之前进入
评标现场,关闭通讯工具,并存放在指定地点。

三、评标专家在正式评标之前,必须选举产生评标委员
会主任。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禁止离开评标区域。

确需离
开,须申请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后不得
再行入内,同时对开评标有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五、评标专家在评标前,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和答疑材
料,检查评标表格是否齐全,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规
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评估和
比较。

六、评标专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
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审活动,对与自
己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未主动提出回
避的,一经查实,将按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评标专家独立评标,并对评标结论负责,不得发表
影响评标结果的倾向性言论,不得干预其他专家的
正常评标,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八、发现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立即向监督人
员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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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守则
1、在接到评标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
项目有关的情况,应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2、凡接到通知的专家必须凭身份证亲自参加评标,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3、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者有任何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和其他好处。

4、参加评标时,若发现本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

5、评标时,应各自独立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负责人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任何人不得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协商评标。

6、在评标过程中,应服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若发现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违纪情况,应及时向有形建筑市场或有关监管部门举报。

7、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漏评标内容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标书的评审情况;不得在评标用纸以外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8、出具的评审意见应客观、公正、真实,并承担个人责任。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书面向评标委员会提出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9、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或提前退场,如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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