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反映:浅析基层网络市场监管的现状、困境及对策建议-基层反映.doc
基层反映:对基层综合执法体制及强化执法办案的意见建议

基层反映:对基层综合执法体制及强化执法办案的意见建议今天,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对基层综合执法体制及强化执法办案的意见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202*年以来,随着全省县(市)、区工商、质监、食药监行政体制三合一改革的深入推进,基层行政执法工作通过有效整合三局行政执法力量,实现从单一执法向综合执法的有效转变,取得了显著成绩,积累了大量经验,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本文就基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作一简要分析,并对强化执法办案工作提出几点意见建议。
一、当前现状三合一后,全省各县(市)、区基层市场监管执法办案大多采用执法大队(稽查科)+基层分局协同办案的模式,执法大队(稽查科)下设若干执法中队,分别查办原有工商、质监、食药监职能范围内案件,大要案件一般由执法大队(稽查科)查办,小案件由基层分局办理。
商事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市场主体数量显著增加,基层综合执法普遍面临人少、事多、压力大的局面,基层办案人员往往需要同时身兼监管、执法、服务等多项职能,疲于应付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以及接受考核督查等多项繁杂工作任务,特别是要应对不胜其扰的职业打假,难以保障充足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执法办案。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多地查办案件数量、罚没款数量较三合一前普遍呈现较为明显的下降趋势,特别是工商类案件近两年来普遍呈现断崖式下降。
二、存在问题1.执法办案机制不够完善。
原来在条线管理时,各地大多会对基层下达执法办案考核指标,作为推动执法办案工作的有力抓手,多地三合一后办案数量、罚没款等硬性指标大多取消,同时缺少激励机制,执法办案人员存在松懈心理,认为没有考核指标就不需要主动办案,主动办案一旦败诉还要承担责任,这一错误思想认识对于基层执法办案影响较大。
此外,内部核审等流程占用时间较长,导致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投诉举报人不及时,工商、质监、食药监各自案件录入系统规范不统一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基层执法人员办案的积极性。
当前市场监督管理改革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当前市场监督管理改革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在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采取“三合一”的模式,成立综合性的市场监督管理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精简机构的背景下,这种综合设置目前还只能是一种探索,效果需要时间来检验;尽管一些地方新的综合性市场监督管理主体在市场监管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给企业带来便利,在为政府减负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在实际的运行中逐步显现;一、机构综合改革后面临的几个难题(一)简单的机构合难以实现1+1>2的问题当前的机构合并有多种模式,一个重要转变就是将部门之间的外部协调为一个部门的内部协调,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协调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但实际上大部分地方政府对于大融合体制的设置,还仅仅是几个部门简单的拼凑在一起、对内设机构进行的“物理性”删减或合并;具体到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由于实现了多部门的职能融合,业务流程的树立需要按照新的思路和内在逻辑进行再造,这需要一个理顺的过程,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实现;对外看似责任“无缝担责”,对内还是“各干各的”,造成大多数机构合并实际没有实现真正的融合,合并后体制的优越性根本无法显现;这种片面的追求减机构、减编制的改革方式对于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可能会造成得不偿失,可能会陷入“方向正确、操作有误、步子太急、反反复复”的困境;这方面体现比较明显的就是技术层面监管的流程再造;例如食品药品监管问题,原本就是一个技术含量高于行政干预的系统性体系,根据“四个谁”的监管原则,工作职能并未与工商、质监等部门有交叉,如果硬性实现融合势必出现职能“偏重”、“谁吞并谁”的问题,进而产生重此失彼的现象,最终削弱其他职能职责的履行;同时,上下改革步调的不一致,造成了“一个媳妇多个婆婆的现象”;多数单位实现“N合一”后,由于一个部门接受N个上级部门指导的局面,在工作衔接、职能转变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上级部门的频繁文件、各类专项治理、不同监管模式、多项中心工作和协调配合,会议、培训频繁等各种问题在改革后出现,从基层执法人员的反映看,已对此苦不堪言、怨声载道;仅以会议为例,一项主题会议“应付”多个上级部门,合并后的单位需要参加会议的1个时间成本徒增到N个时间成本,造成行政时间上的浪费;(二)新执法主体难以解决执法合法化的问题目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方案可谓“百花齐放”,以工商、质监、食药监、物价、安监等部门进行排列组合,甚至有些地方政府把旅游局也纳入“大市场监管”格局;合并后的机构尽管名称各异,有些地方政府直接成立新命名的执法主体,而有些地方政府为避免执法主体不合法问题,采取一个局悬挂多个牌子的方式;无论是“几合一”,作为新的执法主体都面对一个问题,即:执法权的合法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就是说,国务院或者经授权的省一级政府可以作出“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决定,处罚权的转移由国务院或者经授权的省级政府决定;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如果未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予以授权,要想执法主体合法,必须具备两点:一是按照原执法主体名义执法与合并后的“三定”方案向矛盾;二是原执法主体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合并没有实际意义;三是为一个执法人员办法多个执法证件一对N;对此,一些合并后的执法主体为了避免执法风险严格参照以上三条开展执法活动;一些新命名的执法主体不得不参照第二点、第三点开展执法活动;也有一些新执法主体不得不绕过执法行为的合法化的障碍开展执法活动;这种新执法主体的执法合法化问题早已引起基层执法人员广泛的争议,基层工作人员的“无所适从”更彰显基层工作人员对自我保护选择上的“无奈”和对基层执法主体的“不尊重”;三工商干部队伍情感上难以接受的问题在“N合一”机构改革的浪潮中,唯有工商干部队伍受到的冲击最大,一直处于风口浪尖上;先是部分干部队伍被划转到食药局,接着又进行“各种各样”的合并,无一例外的是工商干部队伍的职能在增加、人数在锐减;即使这样,一些领导领导机关仍在“补刀”;例如:如皋局在机构改革中,按照“总体瘦身、基层强身”的原则,将70%的干部职工充实到基层一线;对于“谁留机关、谁下基层”这个烫手山芋,如皋市委、市政府出台了机构改革中严苛的“瘦身法”:“一律不提拔,一律不返城”,要求人员流向只能从近到远、从机关或城区到农村;55周岁以下男性、53周岁以下女性,农村工作经历不超过8年的,一律充实到农村分局;这样的政策,就如同网上对公务员攻讦的帖子“你不想干可以辞职”一样刺痛人心,明确告诉基层工作人员“政治待遇免谈、福利待遇不谈”、“只讲理想,不讲现实,只讲奉献,不讲索取”,而更有甚者,少数地方在工商工作人员划转到食药监局后发现“编制丢了”;同时,作为这支平均年龄达到45岁以上的工商干部队伍要想迅速“转型”,实现从“物理变化”到“化学变化”的转变,无论从体制完善、深度融合上,还是从能力跟进、履职履责上都需要一个相当长过程;陡然的扩大这支干部队伍的执法领域,让这支非专业队伍做专业事务,背负“背不起”的责任,这样的机构改革让奉献了一辈子的“老工商”情何以堪;四部门规章和法律法规难以及时跟进的问题政府机构改革,实施“N合一”执法模式,是否是大势所趋另当别论,但在行使集中执法权之前应当做到法律先行;政府或部门改革不能以“改革”的名义、抛弃法制精神;在法律之上若顶层无预先设计,基层执法部门必定会各自为政,“乱”就成为一种常态;基层乱,只是乱一片,顶层乱就会乱一面;例如,在近几年,由工商总局牵头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正逐步向纵深推进;从实缴制到认缴制、年检到年报、“先照后证”到“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等,每次登记注册规则的改变都会全面影响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原则,这不仅是工商行政法规发生了改变,更影响着诸多部门的监管规则;但执行新政策、新规则的同时,基层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常常感到“无奈”:市场主体一遍遍的询问“年检”相关事宜工作人员除了告诉以后要“年报”、其他还不清楚;窗口海量发出去的网吧营业执照因经营户不能取得网吧经营许可证又不得不劝经营户办理注销手续;“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后银行等相关部门还是索要机构代码证;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已经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但很多企业还需要到行政单位开“诚信经营”证明;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如何事中事后监管还在“摸石头过河”;在部门规章严重滞后的同时,各项法律法规也“姗姗来迟”,例如商事登记制度是否与公司法有冲突地方工商、食药监机构改革、职能划转后的执法工作是否与食品安全法有矛盾如果披上改革的外衣就可以允许违背法律,那不仅仅是政府部门在堂而皇之的“闯红灯”,实质上是损害法律权威;五执法部门的编制逐渐被“蚕食”的问题机构改革,应该更多的从科学的职能履行考虑,从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考虑;改革中,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都将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与正在开展的控编减编、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等工作,要求一起谋划、一起实施、一起落实;但改革的实质是行政执法部门的编制成了“唐生肉”,被这个“割”掉一块,被那个“撕”掉一块,干部队伍成功实现“瘦身”的同时,事务一项不少,还要承担职责外的事情;例如文明城市创建建设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的农贸市场创建建设工作,无论从工作职能上还是技术层面上,工商部门都不是农贸市场主要监管部门,却因为政治因素不得不投入绝大部分精力甚至基层局、所全员力量,“耕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还要落得时常因此被问责的困局;另外,地方政府虽然对市场监管负总责,但相比经济发展、社会维稳、食品药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安全生产等中心工作,市场监管未必能真正成为地方政府工作的重心;而此时用这块“唐僧肉”去换来中心工作的“长生不老”,正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必然后果;随着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及人员的划转,行政审批局的设立,以及地方政府中心工作的需要,行政执法部门的编制还将逐渐被“蚕食”;尽管当前许多地方采取机构合并的方式组成新的执法主体,但事实上新的执法主体的总编制数在缩减;事权未减少,编制却在减少,在职能为进行科学优化、深入融合,工作人员履职能力未全面提升之前,在监管效能上很难有较大的提升;二、对策探讨一要转变1+1>2思维,解决好科学决策问题当前,有部分人认为成立综合的市场监管主体有利于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资源,可以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例如工商部门队伍基本覆盖乡、镇、街道等基层,质监部门拥有完备的检测技术支撑,能够满足日益复杂的监管需求;食药监部门则具备食品药品监管优势;从部分已先试先行的“示范区”总结的经验看,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资源确实有其进步意义,很多观点认为产生了1+1>2的效果;政府部门的职能融合虽是一个大趋势,但职能融合与机构删减、合并性质完全不同;简单的说,机构融合具有“化学性”,将两种“物质”充分“搅拌”后生成一种新的物质,这种物质将表现出新的性征;而机构合并主要体现在“物理性”,尽管两种“物质”被充分“搅拌”,并没有改变其物理性而产生新的物质;很显然,机构改革的最终目的是职能的融合;职能融合就需要对“化学性”进行分析;政府应对即将合并的机构进行充分地调研,重新衡量“编制”与“事权”,哪些职能可以删减、哪些职能需要加强、哪些职能比较相近、完成相应职能需要多少编制等,每一项都要做出科学评估,每做一项决策必须要有依据支撑;例如,如果政府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编制可以划转到其他职能部门,或可承担更多的职责,那么政府就应该对工商系统的事权进行调研,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重新“三定”,而不是不拍脑袋、凭经验做出决策; (二)要转变先试先行思维,解决好法律滞后问题盖楼要先打地基,市场监管也离不开依据,也就是法律;政府机构改革、集中行使执法权是大势所趋,但应当法律先行,不能以“改革”的名义、抛弃法制精神而违法;顶层无设计,下面必定各自为政,“乱”就成为新常态;任何一个秩序井然的市场经济体系一定是建立在运行良好的法律体系之上的,反之,市场监管将一片混乱;仅以2009年食品安全法生产环节监管为例,从法律层面上就存在对现做现卖食品加工作坊监管主体归属不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办理相关证照相对困难、食品生产环节监管力量薄弱以及生产环节食品质量安全抽检经费不足等问题;可见,出现问题不能归结部门之间“推诿”“扯皮”,而应看清法律上存在漏洞;如果部门不“推诿”就是“乱作为”,那么部门之间的“推诿”肯定是一种常态;无论是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还是现在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只是国家监管市场体制的表现形式,并不是监管好坏的根本;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不是目的,仅是促进市场监管科学化、常态化的一种手段;如果单纯的只是要求出了事情有个单位“背责”,那这种简单的机构合并显然可以达到这个目的;法治才是做好市场监管的根本也是唯一途径;如果是想从根子治好市场监管的乱象,显然机构合并并不能解决问题;因此,在市场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从国家层面上首要考虑的是面临什么问题、要解决什么问题、怎么解决,尤其是不能倡导先试先行,即使要先试先行也只能在一定的小范围进行,不能默许地方政府自己去“摸石头”,搞“百花齐放”,防止法律、法规滞后造成的监管乱象;三要转变基层包干思维,解决好思想不稳问题机构改革,无论如何“变”,最终把执法工作落到实处的是基层工作人员;在机构改革中,将所有“矛盾”、责任下移,一味的通过行政命令方式解决问题,将会造成基层干部队伍思想上的不稳定,进而影响基层执法工作;例如在由垂直管理到属地管理的改革中,原本在市直部门的执法人员可以在市内进行横向交流,关于工作在农村还是城市的问题可以内部消化解决;在实施属地管理后,部分基层工作人员在农村工作从暂时变为永久,带来诸多生活上、工作上的问题,进而带来思想上的不稳定;对此,在机构改革中务必要考虑到基层工作人员的现实生活、学习问题等,从四个方面确保干部队伍稳定:一是确保基层工作人员行政编制不变,不能因为人员划转、分流造成身份变化;二是要重点解决有城市划入农村工作人员的后顾之忧,可采取编制暂留市内人员借调农村的方式,在农村人员逐渐招录到位后将这些“老同志”逐批调回市内,期间为其子女上学等问题广开绿灯,位夫妻两地分居给予一定的补助等;三是重视待遇,要关心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政治待遇及工作压力问题,可以借鉴深圳、上海的现有改革样本,真正解决基层执法人员的待遇问题;同时在干部提拔使用时要向基层倾斜,做到心往基层想,钱往基层投,人往基层流,用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四是做好干部队伍的业务培训,系统、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工作,让这支干部队伍尽快担负起“N合一”后的新职责,迅速适应新职能、新任务,而不能强加“一揽子”不会履行的职责,让基层背负背不起的责任;同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追责制度,保护好这支监管队伍;四要转变行政管理思维,解决好社会共治问题目前行政执法部门采取的监管方式以行政管理和监督管理为主,这两种监管方式在实际运行中需要投入巨大的行政成本,这巨大的行政成本也仅仅约束了少数违法违规经营者,投入的“性价比”非常低;这种通过行政手段监管数量庞大的市场主体、产商品的管理理念显然已经非常落后,也难以达到监管需求,在这种情况下,机构体制的改革和社会管理必须做出根本性的推进,突破原有管理理论,把管治思想转变为共治思想;要彻底厘清工作职能,明确区分哪些职能是行政服务、哪些职能是行政指导、哪些职能是行政执法,在机构改革中,不能再将其混为一谈,而是要通过改革,把不该由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事项移交出去,把该由行政执法部门管理的事项切实管好,要做到专业人做专业事、专业机构做专业事,才能从制度上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在行政管理和监督管理过程中,不能只考虑执法部门和监管对象,一定要在二者之间引入社会,引导社会力量,汇集社会力量,充分利用12315、12365、12331、市区长专线等平台的信息收集作用,也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例如:商业保证金、商业保险、个体协会、检测检验机构等,行政部门只专注构建平台、依法行政,在社会治理中运用好消费者权益保护触角、行政执法手段、信息公示平台这“三驾马车”,做到快速反应、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公示;要切实做好角色定位,尤其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不能够身兼数职,在收集证据时当“警官”、在做出行政处罚时当“法官”这种多角色执法过程中容易导致公权力非理性行使;五要转变人海战术思维,解决好人员不够问题机构改革,无论几合一,总编制变少是必然趋势;人少、事情没有少,解决事权矛盾,不是一句职能科学融合就解决得了,即使职能已经高度融合,在编制上仍会表现出“缺”的情况;例如,质监部门的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科室,编制只有几个,但按照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监管人员需要对重点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巡查1-2次,同时还要处理大量的投诉、日常检查巡查等工作,人机矛盾已经非常突出,在特种设备数量逐年增加的城市,基层局即使再投入10个、20个编制,都远远解决不了人力不足问题;这种局面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从上到下都停留在人海战术的思维,向简单的依靠人力解决一切;这种人海战术,是一种以数量和巨大的消耗换取其他方面优势的战术,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巡查工作制也是典型此列;在科技水平不足、生产力相对落后的情况下运用人海战术是一种无奈选择,确实在一定历史时期能够发挥较大作用;但在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今日,尤其在政府要求大量减少编制的背景下,这就尤需要顶层设计中要充分考虑到基层工作人员的“能力、精力、体力”问题,要尽快从人海战术思维转变到科技创新思维,不但要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上抛弃人海战术,更要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在服务与监管中进行技术上的革新上下足功夫,要大大地减少“编制”在服务与监管领域的数量,通盘考虑哪些事务可以由“机器”做,哪些事务只能由“人”做;例如注册登记工作,以现有的科技水平完全可以网上自动受理、自动打印证照,就没有必要再投入“编制”大量人力去完成机器可以完成的任务;在监管领域可以预装智能监控系统,以实现科技水平与监管水平的高度统一;。
网络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文档】

当前网络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当前,网络交易已逐步成为最活跃的一种经济形态,正迅速改变着人们的传统消费观念和消费习惯。
这种新生产业的爆发式增长,对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意义重大.但由于中国网络市场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虚拟性、隐蔽性、技术性等特点,使得网络市场中诈骗、假冒伪劣、虚假广告、商标侵权、消费侵权、垄断经营、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出现,而按照传统的监管模式和手段无法实现对网络市场的有效监管。
如何借助高科技和信息化手段,打造网络监管平台,通过以网管网,实现对网络市场的高效监管,更好的维护交易双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我们工商管理人员不得不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一、网络交易中存在的问题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超越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既有加入门槛低、交易方式便捷、交易成本低的优点,但也不断凸现出譬如网络诈骗、网络虚假广告、网络假冒伪劣商品等问题,目前网络商品交易和服务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形式:一是交易主体不真实。
不少经营者虚构交易主体,只收钱不交付商品或交付的是伪劣商品;在商品交付过程中,消费者付款后的商品交付及质量验收无保证。
二是交易主体不合法。
主要指以个人对个人的形式通过网络平台而完成的交易行为。
这类交易行为的个人商品销售者,基本上都没有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属于无照经营.而这类群体十分庞大,人数众多、量大面广,给工商管理带来相当大难度。
三是利用网络交易,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的屡见不鲜。
有的经营者,在网上展示产品时,用的是真品的图片,有的标明此产品是“高仿品"、“仿品”,而且价格却相当便宜,诱导消费者购买.四是售后服务不到位。
对于某些网络运营商(购物网站)无法对售出的商品进行国家三包范围内的售后服务,只能靠销售商自身的诚信和信誉来保证,相关执法机构难以用行政手段加以控制和管理。
五是虚假宣传。
消费者网上购物大多数是看图买货,在网上看到的物品图片总感觉是精美无暇,但当拿到实物后感觉却大相径庭,无论是外观还是色彩,与网上所展示的图片效果差异很大。
基层反映订票网站经营乱象亟待加强监管

基层反映订票网站经营乱象亟待加强监管今天,公文素材库的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预约网站订票经营乱象亟待加强监管》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时则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当前,方便、快捷、实惠的网络订票正互联网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然而据北京市消协的最新通报,消费者关于竟各类订票网站的投诉却呈现越来越多的趋势。
面对合法权益订票网站不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乱象,作为网络交易高度重视主要职能部门的工商机关应予以监管,并切实采取有效深化措施加强监管。
一、当前订票网站经营乱象的主要表现一是经营资质参差不齐。
根据规定,网络订票网站属于固定资产订票网站,必须通过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赢得经营性网站电子标识。
同时,还应取得符合行业要求和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取得ICP许可证并通过ICP备案登记。
而目前一些网上订票网站不具备相应资质,便通过“中介服务”、“业务咨询”等形式变相从事网上票务违法私自经营,大面积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沃苏什卡违规经营时有发生。
由于座位档次的不同,票价也存在着一定偏差。
瞄上一些网络订票服务商看中了其中的漏洞,用低价票将消费者原本购买的中高价票“偷梁换柱”,令用户防不胜防。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一位微博网友在同程订购了一张价值1512元的机票,却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掉包”成了840元的低价票,除去利息订票商也吃掉了其中高达520元的差价。
三是产品服务形同虚设。
一些网上订票商在消费者订票之前热情推销,而一旦消费者完成订票、收款成功之后就立马“变脸”,对物流配送工作漠不关心。
如某些票务终止网站临时取消演出场次,却不给予消费者任何公告与信息提醒已成常态。
据凤凰网报道,一位中文网站消费者曾在票务中国官网上为预定了一张话剧演出票,但是当其当天中午赶到票务中国中心位于东直门的总部取票时,却被客服人员告知场次取消,无法取票,票务网站在查知话剧取消之后没有第一时间尽到告知义务,让消费者蒙受损失。
当前市场监督管理改革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当前市场监督管理改革所面临的问题与解决对策在地方政府的机构改革的背景下,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质量监督管理局采取“三合一”的模式,成立综合性的市场监督管理主体——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在精简机构的背景下,这种综合设置目前还只能是一种探索,效果需要时间来检验。
尽管一些地方新的综合性市场监督管理主体在市场监管实践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给企业带来便利,在为政府减负的同时,一些问题也在实际的运行中逐步显现。
一、机构综合改革后面临的几个难题(一)简单的机构合难以实现1+1>2的问题当前的机构合并有多种模式,一个重要转变就是将部门之间的外部协调为一个部门的内部协调,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协调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但实际上大部分地方政府对于大融合体制的设置,还仅仅是几个部门简单的拼凑在一起、对内设机构进行的“物理性”删减或合并。
具体到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由于实现了多部门的职能融合,业务流程的树立需要按照新的思路和内在逻辑进行再造,这需要一个理顺的过程,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实现。
对外看似责任“无缝担责”,对内还是“各干各的”,造成大多数机构合并实际没有实现真正的融合,合并后体制的优越性根本无法显现。
这种片面的追求减机构、减编制的改革方式对于现行的行政管理体系可能会造成得不偿失,可能会陷入“方向正确、操作有误、步子太急、反反复复”的困境。
这方面体现比较明显的就是技术层面监管的流程再造。
例如食品药品监管问题,原本就是一个技术含量高于行政干预的系统性体系,根据“四个谁”的监管原则,工作职能并未与工商、质监等部门有交叉,如果硬性实现融合势必出现职能“偏重”、“谁吞并谁”的问题,进而产生重此失彼的现象,最终削弱其他职能职责的履行。
同时,上下改革步调的不一致,造成了“一个媳妇多个婆婆的现象”。
多数单位实现“N合一”后,由于一个部门接受N个上级部门指导的局面,在工作衔接、职能转变方面存在一定的障碍。
上级部门的频繁文件、各类专项治理、不同监管模式、多项中心工作和协调配合,会议、培训频繁等各种问题在改革后出现,从基层执法人员的反映看,已对此苦不堪言、怨声载道。
网络安全监管的现状及对策分析

网络安全监管的现状及对策分析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监管已经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话题。
网络安全监管是指对网络安全的监管、管理和维护工作。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网络安全已经成为了一个突出的问题,因此,网络安全监管工作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从网络安全监管的现状以及对策进行分析和讨论。
一、网络安全监管的现状网络安全监管的现状可以从"问题"和"原因"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1. 网络安全监管中的问题目前,网络安全监管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主要包括:(1)监管机构不足。
目前,网络安全的监管机构数量不足,尤其是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很多都没有适时的安全保障。
(2)法律法规不完善。
当前,网络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难以有效监管网络安全事宜。
"我们要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立法,制定健全完备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3)监管手段不足。
传统的网络安全监管手段难以精准识别网络攻击行为,以及及时拦截和处置网络攻击事件。
"我们要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以保障网络安全"。
2. 网络安全监管存在的原因网络安全监管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科技更新换代。
随着科技的不断更新换代,网络犯罪手段随之也在不断提高和变化。
现有的网络安全手段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2)网民水平不平衡。
目前,我国网民的水平存在较大的差异。
在网络安全上,有一部分网民缺乏常识性的安妥操作,导致网上安全风险日益增加。
(3)缺乏人才。
网络安全是一个高度技术化的领域,缺乏专业人才,导致网络安全监管的效果不佳。
二、网络安全监管对策分析为了有效解决网络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对策。
1. 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此来规范网络安全的监管工作,保障企业和网民的安全。
2. 加强对网络人才的培养其次,要加强对网络安全人才的培养,以提升网络安全监管的技术含量和效力。
3. 强化技术手段的应用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网络安全的监管效能。
不断提高网络安全防护与反攻的智能化水平,不断完善标准与规范,形成规范化的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基层反映:信息化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基层反映:信息化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基层反映:信息化发展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分析近年来,我国信息化发展取得了许多进步,但在基层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
1. 信息化设施不完善:在一些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信息化设备和网络基础设施严重不足。
一些地方的学校、医院、农村公共服务机构等仍然缺乏高速互联网接入,导致信息传输速度较慢,影响了基层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2. 信息化能力不足:基层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信息化技能和知识,无法充分利用信息化工具和系统,无法参与到信息化发展中去。
这不仅限制了他们的工作效率,还限制了他们对于信息化的参与和贡献,降低了整体信息化水平。
3. 数据孤岛问题: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系统缺乏互联互通,导致数据孤岛的问题。
许多基层单位因为自己独立建设信息系统,造成了数据无法互通共享,造成了信息流通不畅,甚至出现了重复录入数据的情况,浪费了许多资源。
4. 信息安全问题:基层单位的信息安全防护意识较低,安全保护措施不完善,容易受到网络攻击和病毒感染。
一旦信息泄露或者系统损坏,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不仅损害了基层单位的声誉,还可能损害基层居民的权益。
二、对策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个对策建议。
1.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基层地区信息化设施的投入,确保互联网接入能力的普及和提升。
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优惠政策和经济扶持,鼓励电信运营商向农村和偏远地区铺设网络设施,建设基层信息化中心,提供高速网络接入。
2. 提升信息化能力: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他们的信息化技能和知识水平。
可以通过组织培训班、举办技能比赛等方式,加强对基层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他们的信息化运用能力。
3.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建立统一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不同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可以通过建设一套标准的信息化系统,并推动各个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系统建设,确保数据的互通共享和信息的畅通流动。
4. 加强信息安全保护:提高基层单位的信息安全防护意识,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保护机制。
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上接第12页)“三定”方案赋予工商部门监管网络市场的法定职责。
随着近年来网络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监管改革的积极推进,网络市场监管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国务院办公厅也专门印发意见,部署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
如何顺应新形势、新要求,监管好网络市场,促进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工商部门面临的重大课题。
围绕上述课题,山东省工商局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当前网络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网络市场发展迅猛,交易规模持续扩大。
2014年,山东省电子商务交易额达1.3万亿元,网络零售额达240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5%和29%。
蓬勃发展的网络交易,让消费者体验到了极大便利,并成为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
与此同时,网络交易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规范问题,影响了网络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平台责任履行不够到位有的网络交易平台对网店身份信息审查登记不到位,经营者身份、地址、电话等信息不详实,导致工完善网络市场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杨宜新作者:杨宜新,山东省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
活需求方面依然要需求驱动。
国家要保证百姓的基本生活资料生产的需求得到满足(如:粮食、住房、基本医疗教育条件、环保、供水、供电、生活起居等),并限制资本对这些产业的控制。
在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方面则可以完全放开,走百分百市场之路,鼓励创业创新,不怕失败。
用国家社会保障和事业救助的方式保生活底线,但不补贴创新失败和金融风险失败。
真正的创新者,努力的目标不仅是通过创新得到的利益,更是一种信仰的追寻。
盖茨、乔布斯和波茨伯格、屠呦呦等人,都是很杰出的代表。
对于他们,创新是一种事业,一种追求,一种兴趣。
很多科学家、企业家从创新中得到的回报不是金钱而是创新的成功喜悦和骄傲。
而功利性的创新,对社会、人类并不一定有可持续的价值,反而鼓励钻营和投机倒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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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浅析基层网络市场监管的现状、困境及对策建议-基层反映
今天,好范文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浅析基层网络市场监管的现状、困境及对策建议》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络市场的高效、便捷、低交易成本的竞争优势促使越来越多的人们通过网络进行商业活动,但是,随着网络交易量的增加、交易数额逐年递增,网上的违法行为也大量涌现。
作为一名基层分局工作人员,对于基层网络监管的现状及应对,有以下粗浅体会认识:
一、目前网络市场交易现状
一经营主体不规范,无照、超范围经营现象严重。
据初步调查,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网上经营者达到60%以上。
同时,也严重存在着大多数经营者在网络交易中处在一种打“擦边球”的状态,为规避办理相关许可经营证照而超范围经营。
网络活动是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电子商务市场的虚拟性导致了其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仅仅在网络上浩大的信息海,靠人工检索,无法全面准确的巡查到网店无照、超范围经营。
二网络市场违法行为处罚难。
网络市场交易借助互联网信息
技术,通过虚拟市场进行的交易行为,网页信息、交易记录等证据容易删除并篡改、难固定。
产生消费纠纷后,当事人可能在网上将违法内容瞬间删除,而查处网络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认定,若未能及时保留证据的情况下和当事人进行质证,当事人完全可以对违法事实加以否认,这为违法行为处罚带来很大的困难。
三网络市场监管人员技能、工作装备不到位。
既精通业务,又能熟练网络操作是监管好网络市场的必备前提,现实情况是,基层年轻同志偏少,年龄结构成为熟练网络操作的拦路虎。
要监管好网络交易需监管人员同时掌握互联网相关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但目前,基层监管手段仍停留在搜索网页、上门采集信息及二版软件查找。
客观上讲,基层分局离监管好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二、做好基层网络市场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网络监管执法队伍的建设。
维护网络安全,必须依靠网络监管人员深入落实监管措施,努力做到无死角、无盲点,挤压网络违法行为生存空间,这就需要监管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提升监管能力。
一是要学习法律法规,明确工商部门在网络监管中的职责、知晓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履行的义务、了解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二是要学习高科技监管手段,熟练掌握现场取证手段、高科技提取手段,提高执法办
案技能。
二加强网上交易行为诚信信用警示平台建设。
强化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互动,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巨大作用,增强信息透明化,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实时公开披露网络交易过程中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案件,定期发布网上购物的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网上购物风险:对交易对象的主体经营资质,网址详细的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支付货款凭证等信息做好保存,确保交易安全。
三严格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主体准入制度,把好准入关。
逐步建立网络交易主体许可准入或确认制度,确保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这是规范网络交易的关键。
凡进入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商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要在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领取“网络交易许可证”后,方可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合法交易。
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抓好经营主体资格的申请、认证、核准环节的监管,强化对从事经营性活动网站的清理整顿,严厉打击无照经营和未经认证擅自在互联网上从事营利性销售及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