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隐性采访的法律规范
隐性采访的伦理学争议及其应用原则

隐性采访的伦理学争议及其应用原则一引言隐性采访作为一种有争议性的信息获取方法,时常被媒体使用。
2017年8月,《法制晚报》记者暗访海底捞劲松店和太阳宫店,曝光该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存在安全隐患;[1]2015年,《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替考组织,揭发南昌高考舞弊乱象;[2]2011年,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假扮智障劳工,深入黑砖窑报道倒卖智障奴工的黑色交易链[3]……这些新闻在受到公众称赞的同时,也引发了专业人士的思考。
由于隐性采访一般是以“记者隐藏身份或采访意图”“采访客体对于采访事宜毫不知情”“采访者隐蔽包括录音、摄影、摄像设备在内的采访工具”等方式进行的,这些“隐瞒”行为都指向其行为的非伦理正当性——“欺骗”。
对于隐性采访的讨论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其一是法律视角,其二是伦理视角。
基于法律条文来探讨隐性采访的禁区何在,这些规定较为明晰。
但隐性采访引发的“伦理困境”相对复杂,“人在道德选择过程中遇到的一种特殊的矛盾情形:当在同一价值体系的范围内选择了按照某种道德准则的要求去实现一定的道德价值时,就不得不放弃或妨害其他道德准则的要求去实现另外的道德价值,由此使选择者陷入了一种道德选择上的困难境地”。
[4]是忠于真相,还是忠于诚实成为每个使用隐性采访获取信息的新闻工作者所面临的问题。
隐性采访的伦理困境,关键在于其手段的不正当性与结果的正当性之间的对立,由此,本文基于伦理学的义务论和结果论两大道德原则评析隐性采访,以便行动者更清晰、更正确地做出道德选择。
二隐性采访是否具有伦理正当性之评析(一)基于义务论评判隐性采访的伦理正当性隐性采访中的争议之处在于这一采访方式违背了诚实的道德原则。
义务论者关注的是行为本身,一个行为的对错取决于行为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和特点。
[5]只有基于义务而行动的行为才是道德上有价值的行为。
基于义务论的分析视角,隐性采访的伦理不正当性在于该行为本身就具有“欺骗”“违背承诺”等特点。
义务论的典型代表人物是康德,在他看来诚实是必需的,是必须遵守的绝对律令。
隐性采访

公共场合
1、公共场合:用于公共事物的物理空间,如城市的道路、公
园 田野、商场、 剧场、饭店等 2、私人场合:私人活动、私人交往的物理空间,不能允许外 人自由出入。如个人住所、个人办公室、客房、包间等。 3、公开场合是可以进行隐性采访,但必须遵循以下条件: 一是一定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 二是不能够成对他人的侵扰,如追逐、骚扰他人。 三是不能设置陷阱,引诱人犯罪或违反道德。
隐性采访是戳穿谎言、假象、蒙骗伎俩的利剑,是新闻工作者必
须具备的一种技能
隐性采访可以增强记者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隐性采访有利于避开人为设障和人情
隐性采访是显性采访的重要补充
真实是新闻的生命,隐性采访可以获取更真实的报道素材 隐性采访时新闻媒介满足人民的知情权和代表人民更好的行驶舆
隐性采访的定义
是指在不公开记者身份、或伪装成其他身份、
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意图,通过隐蔽 的拍摄,录音等方法获得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 的采访方式。
《 汴梁小报》 标志着新闻隐性采访活动开始正式 登上历史舞台。
一前提,三条件
前提是隐性采访的当事人必须是在媒体供职的新闻
记者,或者是受媒体委托的采访人。 三个条件 第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
谢谢!
论监督权所采用的获取信息和材料的手段。
隐性采访的评价
负面影响
成为降低专业门槛的工具——偷拍,偷录捷径 媒体的公信力降低—撒谎,欺骗
误导公众,破坏法律规则——在采访中主动诱导别人进行违
法犯罪的行为,本身就是触犯了法律和伦理。
助长社会偷窥之风的蔓延。
结构:
基本特征
原因 隐性采访 主要类型 法律禁区 道德评价
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的定义:记者隐去了记者身份而出现在新闻事件的现场、采访是在被采访者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采访未事先征得被采访对象的同意所谓隐性采访,是指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又未被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隐性采访的特征:新闻事实周详、社会参与程度较高、隐瞒身份、隐藏目的、隐蔽手段作为一种十分重要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与公开采访相比较,有自己较为显著的特征:记者主动出击。
隐性采访是记者主动出击进行采访的行为,记者采访时一定始终在新闻发生的现场,否则隐性采访就无法完整地进行。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记者也有可能出现在突发新闻的现场进行采访。
有的时候,记者还有可能直接成为新闻事件的当事人,例如记者乘坐的汽车发生车祸等,但这种不期而遇的目击新闻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隐性采访,因为记者是被动地介入了新闻事件。
隐性采访进行之前有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从采访计划的设定,到采访设备安排,都应精心计划,可谓有备而来,不容有所闪失。
--(以上来自百度百科)好处:记者通过隐性采访得到的往往是比较真实的第一手材料,可信度高,说服力强,舆论监督作用大,深受群众欢迎。
用得好,会起到立竿见影的舆论监督作用作为新闻采访的重要手段之一,隐性采访的作用还是十分巨大的。
新闻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追求社会公正,对于社会上的不公和丑恶现象,批评性报道具有强有力的抨击作用。
在进行批评报道时,如果记者采取显性采访,亮明自己的身份,说明采访意图,一般是很难了解到真实情况的。
因此,把隐性采访用得恰到好处,充分发挥其独特作用,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就显得尤为重要。
隐性采访应遵守的原则:1、正确导向原则。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新闻媒体不能单纯追求卖点和轰动效应,否则,就会走偏方向。
在重视政治性导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思想导向、价值导向、消费导向、生活导向、行为导向、服务导向、审美导向等等,要让人通过新闻报道迅速领会媒体在宣传什么,反对什么。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论隐性采访权的限制】

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论隐性采访权的限制】新闻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权,从形式上分为显性采访权和隐性采访权。
由于隐性采访权的实现常常采取隐瞒身份、意图引诱、偷拍偷听的方式方法进行采访,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往往引起侵权和法律纠纷,为了保护新闻媒体及其记者和被采访对象双方的权利,从理论上理清隐性采访的权利限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隐性采访权的法理基础法律依据隐性采访相对于显性采访而言,是指新闻记者以完全或部分不公开职业身份、不公开采访工具或设备、不公开采访意图和目的的方法进行新闻采集的活动。
知情权理论是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的理论依据。
知情权理论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珀提出的,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含义就是公民有权知道其应当知道的事情,国家应当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
由于公众的知情权不可能由分散的个人来行使,所以媒介就成为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重要渠道和工具,媒体和记者也就成为向公众传递所获得消息的天然承担者,媒体和记者的采访权来源于公众的知情权。
在我国,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包括显性采访权和隐性采访权)直接来源于我国宪法的规定,《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这条规定表明,人民有权获得国家及社会管理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及管理情况,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获取各种信息,知悉政情、经情和社情民意。
另一方面,宪法第二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了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人身权利与自由、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这些权利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有赖于新闻媒体的充分发展,它必然要求赋予媒体及其记者采访的权利。
在我国,新闻媒体的性质属于事业法人,承担社会公共职能,可以说,媒体及其记者的采访权包括隐性采访权都来源于宪法的规定,基于人民的授权。
公开场合隐性采访有没有底线?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

《公开场合隐性采访有没有底线?:隐性采访最新案例2018》摘要:目前中国新闻界,由于受众阅读期待和追求报道真实性的驱动,隐性采访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成为某些媒体的“镇山之宝”,因此,隐性采访的实施,公开场合不应该成为它的理由,或者说,认为公开场合中可以进行隐性采访这一观点存有疏漏之处,在关于公开场合中隐性采访问题的讨论中,人们经常会提及这样的例子:公开场合中的情侣亲吻可不可以进行隐性采访目前中国新闻界,由于受众阅读期待和追求报道真实性的驱动,隐性采访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成为某些媒体的“镇山之宝”。
记者自然是满心欢喜,而学院派的研究者则从权利与义务的对等、隐私权的保护和诸种利益之间的平衡等因素出发,提出对隐性采访应该加以若干限制,隐性采访应该有自己的实施底线和应遵从的原则,但同时也提出:对于在公开场合中活动的人可以使用隐性采访这种采获新闻信息的方式。
何为公开场合?研究者在讨论公开场合中的隐性采访问题时所说的公开场合,一般是指“用于公共活动的物理空间”(顾理平《隐性采访论》第183页,新华出版社2004年),如道路、公园、广场、剧院等场所。
在这些场合里,顾理平认为,人们的行为“是一种主动昭示于人的行为,即使不是主动昭示,在法律上也应该认为是可以通过新闻进行报道而不必事先征得被采访者的许可。
否则,许多新闻活动就无法开展”(《隐性采访论》第184页)。
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不存在隐私(宁居)的侵扰问题,顾理平还引张新宝、普洛赛尔等人的论述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显然,顾理平的这一主张是已经被人们普遍接受的观念,但在我们看来,这一主张恰恰有待于重新进行反思。
公开场合中隐性采访存不存在隐私侵权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公开场合中存不存在私人空间的问题。
如果我们承认公开场合里存在私人空间,那我们就必须对在其中进行的隐性采访进行必要的限制,不能随便对一个处在公开场合里的普通人实施隐性采访。
那么,公开场合里有无私人空间呢?根据我们的个人体验,这个空间显然是存在的。
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

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
隐性采访是指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采访者接受采访的过程。
隐性采访的技术可以为采访者提供一个更自然的、更自由的环境,以求取更真实的息。
在隐性采访中,采访者和被采访者之间既不存在正式的采访协议,也没有经过采访者仔细审查的被采访者答案。
但是,如果采访者没有正确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隐性采访可能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因此,采访者应该充分了解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以便正确地承担采访责任。
首先,采访者应该向被采访者确认采访的内容,并与被采访者签订书面采访协议,以确保被采访者的权利得到恰当的保护。
其次,采访者应当确保被采访者的答案仅用于采访目的,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他人。
此外,采访者应当尊重被采访者的隐私权,不得在没有被采访者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他们的答案。
此外,采访者还应该谨慎使用非法的采访技术,例如监控或欺诈。
除非采访者获得了被采访者的明确同意,否则不应使用这些技术。
采访者还应该充分考虑采访的过程中,被采访者的权利是否得到了足够的保护,并且采访者有没有足够的理由侵犯被采访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采访者应谨慎履行其采访义务,以保护被采访者的合法权利。
采访者应当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并尊重被采访者的隐私权。
此外,采访者应当遵守采访的一般道德规范,尊重
被采访者的意见,不做任何伤害他人的行为,以正确地完成采访任务。
总之,采访者应该充分了解隐性采访的法律意识和行为规则,以便正确地履行采访责任。
采访者应当认真遵守采访协议,确保被采访者的权利得到足够的保护,并谨慎使用非法的采访技术,以确保采访过程中被采访者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护。
试论隐性采访遵循的原则

我国没有制定专门 的新 闻法规 , 对新 闻事业 的管 理大 多依 据相 关法律来执行。20 02年 4月起实施 的《 于民事诉讼 证据 关
的若干规定》 6 条 :以侵 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 法律禁止 第 8 “ 性规 定的方法取得证据 , 不能作 为认 定案件事 实的依据” 。在采
访手段 上, 国家安全法》 2 条规定 :任何个人和组织 不得 非 《 第 l “ 法持有、 使用窃听、 窃照等专 用间谍 器材 ” 《 ; 中国新 闻工作者职
l隐性 采访 的概 述
隐性采访 是体现新闻客观真 实的有效手段之一 。采 用这 种 非常规 的采访手段 可以有效避 开一 些干预和 阻碍 , 获取 更加 真
实客观地第一手材料 , 有助于 增强报道 的说服 力和可信 度而 被 众多新 闻记者所 采用。在舆论 监督 方面 , 隐性 采访被视 为 有效 解决问题 的“ 密武 器” 理论研究者则相 对客观 , 多提 出对 隐 秘 ; 大 性采访限 制使用 。
个时候隐去记者身份去进行无疑是最好的方式 。 ( ) 者隐藏了 自己的采访 目的。在 隐性采访过程 中, 者 2记 记 会以各种 不同的社 会角色去面 对采访对 象 , 报道新 闻 的 目的 把 完全隐藏起来 。虽然记 者在采访过 程 中的身份是 不 同的 , 是 但
具体做法始终是不变的。
3隐性 采访应遵循 的原则
隐性采访 的优点就是能够最大限度 地揭露事实真相 ,打破
() 3 采访工具具有隐蔽性 。隐性采访 的顺利进 行最终都 要 通过 隐蔽手段来实现 的 , 要实现 隐蔽手 段首先就 需要技 术设 备 来保证 。记者进行隐l 生采访所使用的工具大都 具有隐蔽和精 小
的特 点。
13隐性 采 访 的 分类 .
第六章_第三节隐性采访

• 偷窃式暗访
综合运用多种暗访形式的典型个例(分析其如何运用 多种暗访形式)
•
1978年5月,美国芝加哥太阳报接 到一个可怕的消息:在密执安大道有四 家诊所每年为成百的妇女们做了不必要 的堕胎手术。消息来自一位政府官员, 要求匿名。报社决定展开秘密调查。
• 女记者买了男性尿液做检测,有几次得出怀孕结果 被推荐去做手术。 • 为了深入调查,报社开始派人到诊所谋职,在就职 履历上删除了与媒介有关的信息。担任工作人员的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了很多内幕:10%以上的病人接 受了堕胎手术,即使她们的尿液检测根本没有怀孕; 有的工作人员没有执照,存在误诊事件及医疗事故。
案例3
• 台湾一位女教师自杀身亡。某报社一名 新记者奉命前去采访,并要索取一张照片。 采访主任交待,务必要先安慰死者家属,切 忌冒失开口要照片。记者到了女教师家,突 然想隐藏自己的身份,声称自己是女教师的 学生,表示哀悼,并鼓起勇气向哭哭啼啼的 家人提了许多问题,并说要张照片作编纪念 册用。次晨,该则消息被显著刊登。
一、隐性采访的简史
• 最早影响较大的是美国新闻史 上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伦对布 莱克韦尔岛精社病院的暗访报 道。 • 她是美国著名报人,普利策手 下的一名记者。 •伊丽莎白 科克伦 • 书上P134《病人院十天》
• 在中国也不乏隐性采访的经典案例。有史 可考的第一个为隐性采访而牺牲的记者是 沈荩。
四、隐性采访的特征
①采访者身份意图和手段的隐匿性 ②被采访者对于采访的不知情
③采访者对采访事件的亲历性 ④采获新闻事实的原真性
案例1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栏目曾 接到一名听众的投诉,说某电讯企业在处理 他的投诉时态度恶劣,记者决定跟随做一番 暗访。在现场,听众反映的情况得到证实, 服务人员对这位顾客的态度确实不好,那些 蛮横无理的谈话被在一旁静静观察、默不作 声的广播记者秘密录音,制成节目播出,电 台同时对该企业的服务态度提出了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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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学毕业论文范文:试论隐性采访的法律规范
中文提要:随着新闻业的不断发展,“隐性采访”作为采访中的非常规手段,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它区别于其他采访方式的独特效果受到媒体及受众的普遍欢迎,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高科技含量的微型摄录设备不断涌现,关于隐性采访的争论也日益激烈。
法律上的约束与满足传播受众的需要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冲突。
游走在法律边缘的隐性采访应该如何行进,这值得我们考察与思考。
关键词:隐性采访,法律,冲突,规范
新闻采访的方法多种多样,而隐性采访却一枝独秀,魅力无穷。
隐性采访,作为一个新闻概念,用新闻学者的语言,界定为“是在采访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偷拍、偷录等记录方式,或者隐瞒记者的身份以体验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开猎取已发生或正在发生而并未披露的新闻素材的采访形式”。
①在现实中,运用隐性采访的手段,新闻媒体可以得到通过正常采访得到的新闻素材,更全面、真实地了解事实真相,将那些见不得阳光的丑恶事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满足了广大民众知悉社会真实情况的要求,受到各媒体及受众的欢迎。
但是,面对新闻界越走越远的隐性采访活动,我们不得不冷峻地思考这样一个问题:日益滥用的暗访手段正在严峻地挑战我们的法律存在的空白点,我们应该如何来认识这个问题?
一、隐性采访与法律权益的二元冲突
可以肯定地说,在目前的国家立法中,对于隐性采访是没有成文规定的,而因隐性采访引起的诉讼案件又频频发生。
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现在新闻界的暗访活动与法律上哪些权益发生了冲突?
1.暗访与公民权利的冲突
⑴ 与被采访对象隐私权、名誉权的冲突
隐私,简单地说,就是个人秘密。
从新闻记者的角度来说,隐私是不可以公布的,但是否公布的决定权在于隐私拥有者本人。
然而,隐性采访恰恰剥夺了每个被采访者的这份决定权。
因此,隐私权就成了隐性采访的头号法律陷阱。
人身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的很重要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自由权等重要内容,是一种关于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人的合法意志和合法行为的自由以及人的应有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等方面的权利。
②而记者暗访的结果往往是被采访对象言不由衷、心不在焉、所答非所问、有时甚至带脏字,而新闻媒体不打招呼就将被采访对象的形象或声音原样录制了、播出了,这样的做法侵犯了被采访对象的隐私权,包括姓名、肖像、住址、电话等,甚至会使对方的名誉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
记者遇到这样的情形为总为自己辩解:我们是行使职务行为,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满足公众兴趣。
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但是所有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都平等地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借口行使自己的权利和自由去侵犯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否则就构成违法、侵权乃至犯罪,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③虽然采访报道是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
的职务权利,但记者也不享有法外特权,不能将采访报道凌驾于公民隐私权、名誉权之上。
⑵ 与被采访对象知情权的冲突
在现代社会,人人都有知情的愿望和要求。
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
因此,我国法律给予了公民这样的权利。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知晓权”。
是指人们通过视、听、嗅、触等方式,感触外界信息,接受他人传递的情报资料,获得与已有关(如自己的档案材料)或与已无关(如社会新闻)的种种情况的权利。
④虽然知情权强调的是公民对国家政治事务和社会事务信息的知悉,但作为一种常识,在任何采访中,被采访对象对记者的真实身份和采访的目的都会有知情的愿望,记者告诉对方采访目的是他们本身的义务。
而在隐性采访中,记者是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秘密地进行采访,因此,被采访对象“知晓的权利”被忽视了,也就无法得到知情权的保障。
2.暗访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冲突
⑴与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秘密的冲突
记者的隐性采访常用的方法有暗访、偷拍、偷录、乔装等。
暗访,一般是指文字记者不向被采访者透露职业身份,有计划地以普通人身份置身于某一过程从而获得新闻事实;偷拍、偷录,一般是指广播电视记者以普通摄录设备隐蔽地记录,或者以普通人身份和隐蔽的摄录设备公开地记录正在发生的新闻事实;乔装,指的是记者为了采访某些新闻事实而乔装为特定的当事人身份介入这些事实的发生过程。
这些方法就有可能涉及到政府机构、商业机构秘密的冲突。
⑤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保守国家秘密法》、《统计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专门法规中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隐性采访的禁区。
如保守国家机密法规定:“新闻出版、电影电视节目制作和传播不得进入军事禁区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
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新闻媒体也不得采访报道。
”另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新闻媒体也不例外,记者不得以暗访的方式干预和影响司法审判,对未审结的案件采访后一般也不能先行评论报道。
⑥
⑵与司法、警察调查权力的冲突
隐性采访的性质注定它会涉及到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和使用特殊的隐蔽型摄录设备等方法,因此,它也注定会与司法调查(侦查、法庭调查)和警察调查的权力会发生某些冲突。
《国家安全法》明文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⑦在这些方面,新闻记者绝对不会享有特权。
尤其现代社会科技高速发展,记者采用的摄录器具也越来越先进,也就越来越容易发生触犯国家的法律了。
二、不能以违法的手段对抗违法
作为隐性采访手段的暗访与偷拍常常涉及到新闻记者的职业操守与事实揭露、言论
自由与舆论监督的悖论。
无论是舆论监督的楷模《焦点访谈》还是一些地方台的法制类栏目,其偷拍的批评报道由于深入事实,往往给富有正义感的民众一种酣畅淋漓、大快人心的感受,观众爱看,电台收视率也攀升。
近年来,随着新闻舆论监督作用的不断增强,隐性采访这一方式逐渐被各新闻媒介所运用,尤其是新型电子设备的出现,更为电视记者进行隐性采访打开了方便之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