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全文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关细则全文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98号文件精神,现将2021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概述如下:一、健全制度体系遵循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职业特点,将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统一后职称职务等级和名称为: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学小中高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明年上半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将新出台我省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重点是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原则,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以往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根据国家《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第二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评聘各级专业技术职务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明年新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将注重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对具备相应教师资格,已评聘相应岗位专业技术职务,长期未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即长期未履行《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件》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义务的,今后将不再按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等级。
所以,提醒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双肩挑”人员指兼有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和乡镇教办人员以及原专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员,今后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按《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应承担一门学科以上课程的教学任务。
XX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方案(附考核评审实施细则)

XX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方案(附考核评审实施细则)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落实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地使用人才的要求。
根据省、市、县主管部门关于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现有专业技术人员实际状况,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优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经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考核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工作的组织成立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一)工作职责1、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掌握本单位中、高级岗位设置、聘任情况。
3、确定各岗位职责。
4、组织任职期满考核工作。
5、审核评审人员资格。
6、受理群众对考核评审工作的申诉。
(二)工作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提高评审工作透明度。
严格遵循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核定的岗位职数,公开竞聘条件,平等竞争,择优评审。
严防弄虚作假,严禁**请托等不正之风。
考核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涉及到本人及亲属时,实行回避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评审原则根据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XX省教育厅《关于印发XX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符合岗位条件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
1、严格按照上级核准的中、高级岗位设置数量,实现一人一岗,一岗一职。
2、实行评审合一,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同步进行,以实现岗位职数的有效控制。
3、按上级分配的岗位职数进行评审。
三、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
2、热爱本职工作,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能胜任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有《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达到规定的学历要求。
4、全面履行职务的岗位职责,尽职尽责完成好本职工作。
5、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达到规定任期。
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按照国家要求,成立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深化改革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副秘书长和两厅主要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由两厅分管厅领导和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深化改革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二、进度安排第一阶段:部署深化改革工作。
成立深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两厅联合召开深化改革工作部署会,传达学习全国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第二阶段:上报深化改革工作方案。
总结各市扩大试点工作经验,修改完善《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办法》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等文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教育厅联合向两部报送深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
按照两部批复,根据各级职责分工,精心组织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和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并及时将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
第四阶段:深化改革工作总结。
全面总结深化改革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意见。
三、工作要求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难点问题,平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教师队伍稳定,激发教师工作热情,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全面推进,中小学职称改革方案全文.doc

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2019年全面推进,中小学职称改革方案全文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全面推进,中小学职称改革方案全文更新:2018-09-12 08:16:25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全面推进,中小学职称改革方案全文人社部、教育部近日联合印发文件,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昨天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介绍,并给出改革时间表。
到,将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
我国自2009年1月开始开展了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按照新的评价标准和办法新晋升正高级教师806名,高级教师3.98万名。
按照时间要求,12月底前,各省改革实施方案报两部审批;,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经过两年左右的努力,实现常态化评审,新制度完全入轨今天,教育部发布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要求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内涵发展,包括推进体育考核制度改革,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建设,建立艺术教育工作评价制度等。
“要点”还指出,要完善部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全面推开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支持校外教育推进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工作深入开展“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教育活动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继续推进中华经典诵读活动。
做好义务教育德育、语文、历史教材编写、修订、审查工作。
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发布《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
推进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区建设。
制订《关于加强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
继续支持校外教育,推进中小学研学旅行试点工作。
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参观博物馆。
指导家庭教育。
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制订风险管理办法推进落实高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和年度报告制度。
研究制订学校体育风险管理办法。
研究学校体育场地开放及与社会场地、设施的共享机制和新型安全保险制度。
推进国防教育。
研究制订深化学生军事训练改革意见,修订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
改进美育教学开足艺术课印发《关于全面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意见》,召开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会议。
汉中市2017年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

汉中市2017年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育体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汉中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直相关教育单位: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人社发[2016]15号)文件中有关教师职称评审要求,结合教师队伍实际,现将我市2017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安排如下:一、评审对象全市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研室、电教馆(站)、青少年活动中心和教师进修学校等在职在岗,并符合晋升教师职称(职务)条件的教师在空岗编制范围内可以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凡在我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任教或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临聘人员,且符合晋升教师职称(职务)条件的教师,可以参照公办学校教师评审程序,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2.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
4.申报人员任现岗位近5年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申报高级教师、一级教师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
5.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其中少先队辅导员年均少年队专业培训不少于24学时)。
6.身心健康。
(二)业务条件1.三级教师(1)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3)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方案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实施方案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做好现有中小学校人员过渡,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X〕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过渡范围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省、市(州)、县(市、区)教研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在职在岗人员,均应按本实施方案进行过渡。
民办中小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实施方案过渡。
二、过渡内容(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以及现聘任的职务等级,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已聘任中小学教师职务的教师,按照原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进行过渡,并按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二)对于已经取得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任到相应职务岗位的人员,按实际聘任职务办理过渡,同时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继续有效,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过渡程序(一)学校梳理。
学校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梳理,核实过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文件和证书,以及岗位聘用(聘任)文件(合同)和工资变动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并统一填写《X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表1,简称《人员过渡登记表》)和《X 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一览表》(附表2,简称《人员过渡一览表》)。
(二)个人确认。
教师本人对《人员过渡登记表》和《人员过渡一览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并在《人员过渡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最新版】

陕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
第二条评审原则: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把思想品德、工作态度、教学水平、工作能力、工作实绩作为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评审的范围和对象:全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教学研究机构、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在职、在岗教师。
第四条评审职级: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六条组织机构一、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二、省、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库。
评委库成员由政治思想过硬、教育教学水平高、教书育人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家组成;评委库组成人员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三、评审委员会执行评委由教育行政部门从评委库中推荐产生,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批准,其中评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教育部门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职改)部门提名,并经本届执行评委选举产生。
正高级教师评委会应由教育领域知名教授、专家、学者担任,中小学领域的专家不少于1/4。
四、评委会组成人员应为单数,评委会根据工作任务可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成员3至7人,设组长1名。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中小学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中小学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陕教〔2019〕400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省中小学教学能手评选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人社局,西咸新区教育卫体局、人社民政局,韩城市教育局、人社局,神木市、府谷县教体局、人社局,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骨干体系建设的意见》(陕教师〔2013〕28号)精神,更好的实施“师德为先、骨干带动、全员提升”的强师计划,深入推进校本研修和岗位练兵,加快推进新时代中小学骨干教师的培养与使用,促进全省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2020年我省中小学教学能手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和范围全省普通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各级教科研单位教研员,重点是教学一线教师。
已获评陕西省教学能手及以上骨干教师称号的原则上不再参评。
二、评选推荐名额分配省级分配参赛名额850个,拟评选命名省级教学能手700名左右,具体指标分配详见附件1。
三、评选条件、标准及程序(一)统一条件。
原则上参加省级评选人员应获得市级教学能手及以上称号,参赛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为适应新时代中小学骨干体系建设新要求,参评教师教龄应满5年。
(二)明确标准。
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科目设置确定参评学科,说课答辩、上课内容均应按照教育部颁布的学科课程标准执行。
评选细则由同级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严格程序。
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成立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各市县、各校也应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和完善学科小组及专家库,对教学能手人选,采用随机抽题方式说课答辩和上课,对其综合素质进行打分,按比例评选出推荐人选,经同级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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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民办培训学校(非营利性)审批登记表填表日期年月日青岛市教育局印制填表说明1.凡是举办民办学校均需填写本表。
2.本表系存档材料,需正规打印。
3.本表一式三份(含附件),正式批准后退还办学者一份。
关于举办青岛市即墨区××学校的申请青岛市即墨区教体局:为了XXXXXXXX(学校设立的目的等),现申请举办青岛市即墨区XXX学校,具体情况如下:一、可行性论证拟办学校的办学宗旨与培养目标、办学特色与优势、拟开办专业及开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周边生源需求情况、拟年招生规模、办学形式等。
二、举办者社会组织举办者介绍一下组织名称、成立时间、法人代表、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内容。
个人举办者介绍一下个人经历或者从事教育培训经历等情况。
三、办学层次学历教育或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四、办学条件介绍下拟办学校位于XX区XX路XX号,办学场地面积,教室、办公场所情况,消防验收情况,师资情况,教育教学仪器设备情况。
五、内部管理体制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组成情况,运行机制。
学校内设机构情况,设XX处、XX处。
六、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学校注册资金由XX投入XX元注册。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方面介绍一下。
当否,请批复。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申请单位(人):(章)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青岛市即墨区××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青岛市即墨区××学校(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如青岛市即墨区海贝文化培训学校)。
第三条学校地址:青岛市即墨区××路××号。
第四条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育人为本,……,……。
第六条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办学范围第七条学校业务范围:(一)专业范围:(二)办学层次:中等及以下非学历教育(三)学制:短期培训(四)办学形式:业余(五)办学规模: XX人次/每年(六)招生区域:即墨区或其他区域(七)其他。
第三章管理体制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
(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法定代表人为理事会理事长或校长)第十条学校首届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
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或者解聘理事会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至少两次〕,理事会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理事长 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名)。
第十四条理事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未设副理事长的不需此条款)第十五条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会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应有理事会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
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当在职理事会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八条学校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理事会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学校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学校理事会的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学校理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监事(或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
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第二十二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只设监事,未设监事会的,不需要本条内容〕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五条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六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
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七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八条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学校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国有资产××元)。
学校经费来源:(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1、出资者:,金额:…………………………………。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须具体写明出资者或出资人及出资数额,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及出资金额)(二)政府资助;(如有,需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一条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二条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六条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规章制度第三十七条学校基本制度有:(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终止第三十八条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一)筹建期超过三年;(二)连续两年未招生;(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五)其他事由。
第三十九条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第四十一条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备案,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二条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须经学校的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字: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年月日注:1、红色文字为章程说明性文字,章程起草完成后应将此内容全部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