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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8月6日最高法发布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发布时间:2015-08-06 11:03:312015年8月6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了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为了使大家能够更加充分地了解这方面的工作,下面,由我公布《规定》的重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紊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详细解析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详细解析
问:买卖合同的效力、性质?
拍卖是否具有担保物权优先权?
举证责任及是否未实际支付借款的规定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 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 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 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 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 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1民间借贷的内容发生了变化,生活性借 贷大幅下降,经营性借贷大幅上升; 2民间借贷的主体发生了变化,自然人之间 的借贷关系逐渐过渡到企业之间的借贷关 系; 3伴随民间借贷产生的非法集资的增多, 理清二者的关系至关重要; 4规范企业之间的借贷; 5利率的市场化规范
本次解读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二、关于合同的效力 三、关于民刑交叉的规定 四、关于利息的规定 五、其他新条款、重要条款
除去自然人借款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除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间相互拆借为司法所允许
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没有将企业间的借 贷列入民间借贷范围;
央行1996年《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 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 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 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 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借款期限内有无约定利息的规定
原91年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 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 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 计息(即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四倍)。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6月10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共有15个条款,涵盖了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的若干法律问题,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具体指导。

首先,《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

根据《解释》,民间借贷案件属于民事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同时,司法解释对借贷双方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了界定,对于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进行了区分,有助于准确认定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其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

利息是民间借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之一,一方面,高额利息可能成为不当得利,受到法律限制;另一方面,法律鼓励个人间互助借贷,对合理的利率并没有规定限制。

奇安信接着,对民间借贷中的担保问题,《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常见的担保方式包括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等,为担保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同时,《司法解释》规定,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或者未依约履行债务,出借人有权行使担保物的处分权,有助于维护出借人的权益。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民间借贷追偿问题进行了规定。

根据《解释》,出借人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或者未依约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司法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职责和权益。

根据《解释》,人民法院有权对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要积极推动当事人和解,引导各方采取合理方式解决纠纷。

总体而言,《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解决和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它明确了借贷双方的权益和责任,进一步保护了出借人的利益,维护了借贷市场秩序。

然而,鉴于时代的变迁和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案件问题依然存在。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6月23日审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将于9月1日实施。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多条对借款利息进行了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法院完全保护24% 的年利率,不支持36%以上的借款利率,对于24%到36%之间的部分看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和意愿。

第三十一条还明确了借款人可以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还非常细致的明确了逾期违约金、罚息、催收费等费用合计不超过24%。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仅能规范P2P市场,还能有效的遏制民间个人的高息借款和小团体的高利贷,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无疑有极大的保护作用。

关于不允许担保与平台兜底的模糊地带政府曾多次指出互联网金融平台仅是信息中介,不得提供担保,这也是与国家对非国有银行的金融公司的管理要求一致的。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也再次明确了“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理财客户不能要求p2p公司为其本金或收益进行兜底。

但在实际运营中,没有任何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愿意损害理财客户的利益,总会用公司的利润填补理财客户,完成往期理财收益。

青蚨因为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和长期的运营经验,做到了有逾期但坏账极低,以逾期客户的违约金、罚息来补充坏账,而不降低个人理财客户的收益。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充分考虑到了p2p公司的实际运营,同时明确了“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5借贷利率司法解释

2015借贷利率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的利率问题一直是司法解释的重点。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版本,民间借贷利率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 借款利率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版本,借款利率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出借人未支付约定的利息如果出借人未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则视为未支付利息。

在这种情况下,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约定的利息。

(2)支付的利息低于约定利率如果出借人实际支付的利息低于约定的利率,则应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

(3)支付的利息高于约定利率如果出借人实际支付的利息高于约定的利率,则应按照约定利率计算。

2. 逾期利息民间借贷关系中,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所产生的利息。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版本,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有以下几种:(1)借款期限内如果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支付利息,则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2)借款期限到期后如果借款期限到期后,借款人仍未还清借款,则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12%支付逾期利息。

(3)借款期限已届满如果借款期限已届满,则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

3. 综合利率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分为借款利率和逾期利息,也可以将两者相加得到综合利率。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版本,综合利率的计算方式如下:综合利率= 借款利率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问题同样受到司法解释的重视。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版本,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有以下几种:1. 借款期限内民间借贷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2. 借款期限到期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版本:关于借款利率、利息计算及逾期利息问题的解释民间借贷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到期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执行。

3. 借款期限已届满民间借贷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已届满后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B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的;(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 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 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5)其他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 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 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 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 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 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 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 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 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 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 张返还或补偿。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13、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实践中需以证据为基础进行认定)
新 最高法法释发〔2015〕18号司法解释

2015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2015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2015最高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8月6日下午消息,今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规定称,2013年以来,P2P金融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法也得到扩张。

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 金融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金融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优良发展,本《规定》分别对于P2P金融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规定》明确表示,借贷双方通过P2P金融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金融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金融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2015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

2015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

2015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2015最高法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全文(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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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2月13日国务 院令第247号)第四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非法发放 贷款,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擅自从事金融业务。”
之前企业间相互拆借不被允许,其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 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6/17/2020
16
民刑交叉
新司法解释关于民刑交叉的条款: 第5、6、7、13条
6/17/2020
17
四种方式处理民刑交叉
就左述借贷行为,如果公 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 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
8
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 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 倍。
6/17/2020
9
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新司法解释用关于借款合同有效、生效、无效的条款: 第九条至第十四条
❖ 2、法院支持利息计入本金即“利滚利”,条件1:重新出 具债权凭证; 2: 司法保护最大值为原始本金年利率24% 。
6/17/2020
20
关于利率的重大修改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 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 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6/17/2020
7
条文要点
一、新司法解释扩大了民间借贷的范围,不仅限于自然人 与法人、其他组织间,还包括三者之间交叉进行的资金融 通;
二、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银行、小贷公司等经金融监管部 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 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6/17/2020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 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 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 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6/17/2020
21
关于复利的颠覆性规定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 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 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 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 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 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 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 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
6/17/2020
24
问题
新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 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 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 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 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 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 定利息。
➢ 明确网贷平台的担保条款可成为维权依据,这将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 保护。业内人士认为,网贷平台考虑到风险控制,未来会在产品宣传 方面更加严谨,避免夸大宣传,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6/17/202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8
6/17/2020
29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 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 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 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问:买卖合同的效力、性质?
拍卖是否具有担保物权优先权?
6/17/2020
26
举证责任及是否未实际支付借款的规定
6/17/2020
23
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
原 9 1 年 规 定 : 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 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 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新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 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 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 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17/2020
13
合同一方涉嫌或被认定构成犯罪,合同不当然无效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 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 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 效力。
除去自然人借款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 除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17/2020
11
企业间相互拆借为司法所允许
1991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没 有 将 企 业 间 的 借 贷列入民间借贷范围;
央行1996年《贷款通则》 规 定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 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如果借贷行为涉嫌或者构成 非法集资犯罪的,根据《解 释》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
01 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 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 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 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 资犯罪,当事人可以同一
02 事实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 诉讼,此时未违反一事不 再理原则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 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 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 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 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 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 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2015年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解读
时间: 2015年8月22日 地点: 主讲:
6/17/2020
1
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 案新司法解释
6/17/2020
2
司法解释的基本情况
全 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
问题的规定
司法解释号:法释【2015】18号
发布时间:2015年8月6日
实施时间:2015年9月1日
不定期借款没有约定利息的法律后果?
6/17/2020
25
以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特殊担保的合同性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 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 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 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6/17/2020
27
互联网责任
➢ 按照司法解释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 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 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 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 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 ,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 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17/2020
22
关于借款期限内有无约定利息的规定
原 9 1 年 规 定 : 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 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借贷双方对约定 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 计息(即最高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四倍)。
第十一条 :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 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 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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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本单位员工借款为司法所允许
2015《借贷解释》确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 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当 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
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
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
03
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 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
04 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
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 察机关。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 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 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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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息的规定
新司法解释关于利息、利率规定的条款:第25-31条 共七条,篇幅最大、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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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区两线”利率保市场自主权
❖ 原规定:
❖ 1、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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