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预案】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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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风暴潮海啸应急预案

小学风暴潮海啸应急预案

小学风暴潮海啸应急预案一、目的为了加强我校对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的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校针对影响校园及附近海域的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开展的应急观测、预警、灾情调查报送等工作。

三、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1. 应急组织体系我校成立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指挥部,由校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校长、后勤主任、安全主任等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救援组、疏散组、保卫组、通讯联络组、医疗救护组等六个小组。

2. 应急职责(1)应急指挥部:负责我校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2)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值守,与上级部门、相关部门的应急信息收发和承转,灾情资料的整理和归档。

(3)救援组:负责组织救援队伍,准备救援物资,开展救援行动。

(4)疏散组:负责组织师生疏散,确保师生安全撤离。

(5)保卫组:负责维护校园秩序,保障救援通道畅通。

(6)通讯联络组:负责应急通讯保障,确保信息畅通。

(7)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的救治和救护工作。

四、预防预警措施1. 加强观测预报(1)密切关注气象、海洋部门发布的风暴潮、海啸预警信息。

(2)加强与当地政府、海洋部门的合作,共享相关信息。

2. 宣传教育(1)定期开展风暴潮、海啸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2)将风暴潮、海啸灾害防护知识纳入校园安全教育课程。

3. 应急准备(1)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确保救援物资充足。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的应急能力。

五、应急响应流程1. 预警阶段(1)当接到风暴潮、海啸预警信息时,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办公室负责发布预警通知,救援组、疏散组、保卫组等立即进入应急状态。

2. 应急响应阶段(1)救援组开展救援行动,协助疏散组组织师生撤离。

(2)疏散组按照预定的疏散路线,迅速、有序地组织师生撤离到安全地带。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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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防风暴潮海啸应急预案

学校防风暴潮海啸应急预案

学校防风暴潮海啸应急预案一、总则为确保我校师生在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时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我校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以防为主,防救结合;以人为本,减少损失;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三、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在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四、应急预案1.风暴潮、海啸预警信号的发布与传递(1)当接到上级部门发布的风暴潮、海啸预警信号时,我校立即通过校园广播、手机短信、网络等多种渠道向师生发布预警信息。

(2)师生接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并根据我校的具体要求进行行动。

2.应急组织架构与职责(1)成立学校防风暴潮海啸应急指挥部,由校长担任指挥长,分管副校长、安全主任等为成员,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我校的应急工作。

(2)设立应急工作组,包括疏散组、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分别负责应急工作中的具体事务。

3.应急响应措施(1)接到预警信号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师生进行疏散,确保师生安全。

(2)组织疏散过程中,注意秩序井然,避免发生踩踏等安全事故。

(3)在疏散过程中,组织教职工进行现场救护,确保受伤师生得到及时救治。

(4)组织后勤保障组做好应急物资的准备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进行。

4.应急结束与善后处理(1)当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结束后,由学校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学校相关部门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3)对在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培训与演练1.定期组织教职工进行防风暴潮海啸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应急意识和能力。

2.定期组织学生进行防风暴潮海啸应急演练,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和自救能力。

六、预案的修订与实施1.本预案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天津市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天津市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

天津市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天津市风暴潮海浪海冰和海啸灾害应急预案一、基本情况天津市是我国北方城市,东临渤海,面积为11930平方公里,是我国最重要的港口城市之一。

由于其临海的特殊位置,可能会受到风暴潮、海浪、海冰以及海啸等灾害的影响。

为了提高应对这些灾害的能力,制定此应急预案。

二、预警和预报1.海浪预警和预报根据中央气象局的预报,天津市海域可能会受到强风、大浪等海浪天气的影响。

天津市海洋气象中心将对此进行预警和预报,并及时发布海浪预警。

2.风暴潮预警和预报天津市海域可能会受到风暴潮的影响,天津市海洋气象中心将对此进行预警和预报,并及时发布风暴潮预警。

3.海冰预警和预报天津市海域可能会出现海冰,天津市国家海洋预报台将对此进行预警和预报,并及时发布海冰预警。

4.海啸预警和预报天津市海域可能会受到海啸的影响,中国地震局将对此进行预警和预报,并及时发布海啸预警。

三、应急预案1.风暴潮和海浪(1)预防措施1)加强对天津市海域的巡逻和监测,及时发现海浪和风暴潮迹象。

2)加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络。

3)加强海洋观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掌握海洋灾害的动态信息。

(2)应急处置措施1)在海浪和风暴潮来临前,加强对港口设施、海上航行的交通工具以及建筑物等的巡逻和监管。

2)对于海浪和风暴潮造成的水浸、塌方、滑坡等灾害,第一时间组织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前往抢险和救援。

3)对于困难群众,及时组织撤离和转移。

4)对于港口设施和船只等资产进行风险评估。

2.海冰(1)预防措施1)加强对天津市海域的巡逻和监测,及时发现海冰迹象。

2)加强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企业之间的协作和联络。

3)加强海洋观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掌握海冰的动态信息。

(2)应急处置措施1)对于受冰灾情况影响的港区,及时调集船舶和人力资源,积极开展抢险工作,确保航道畅通和港区设施安全。

2)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救援和转移工作。

3)加强对港口设施和船只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力争损失降到最低。

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策划方案

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策划方案

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策划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加剧,极端气候事件频发,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对沿海地区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降低灾害损失,制定一套科学、实用的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二、预案目标1.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降低灾害损失。

2.提高政府应对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应急能力。

3.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

三、预案制定原则1.实事求是,科学合理。

预案制定应基于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风暴潮、海啸灾害的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应对措施。

2.突出重点,分层次实施。

预案应突出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分层次、分阶段实施。

3.动态调整,不断完善。

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经验教训,不断调整和完善。

四、预案内容1.预警预防(1)建立预警系统:利用气象、海洋、地质等部门的数据,建立风暴潮、海啸预警系统,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加强监测:对沿海地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

(3)宣传教育:通过各种渠道加强风暴潮、海啸灾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

2.应急响应(1)启动应急预案:根据预警信息,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部门和力量投入应急响应。

(2)人员转移:迅速组织沿海地区人民群众转移,确保生命安全。

(3)救援物资调度:合理调度救援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4)交通管制:对沿海道路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车辆和人员顺利通行。

3.应急救援(1)成立救援队伍:组织专业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

(2)医疗救护:确保受灾地区医疗资源充足,及时救治受伤群众。

(3)生活救助: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生活用品等。

4.恢复重建(1)评估灾害损失:对受灾地区进行灾害损失评估,为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2)恢复基础设施:尽快修复受损基础设施,保障受灾地区正常生产生活。

(3)心理援助:为受灾群众提供心理援助,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五、预案实施保障1.组织保障:成立应急预案指挥部,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预案顺利实施。

风暴潮应急预案

风暴潮应急预案

风暴潮、海啸、海冰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突发性事件处理的要求,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应急工作管理,落实应急反应程序和措施,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1.2.2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减轻灾害以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业务运行系统为主体,对海洋灾害实行高频率、高密度的监视监测,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

1.2.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密切协作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实时互通与共享机制,调动各方资源,确保海洋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国近海和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对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国家海洋局设立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各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建立相应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1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组长:国家海洋局主管业务领导副组长: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成员: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管业务领导。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结束;负责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实施。

2.2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办公室主任: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成员: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监测预报处,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业务处,中国海监总队相关处室负责人。

小学风暴潮_海啸应急预案

小学风暴潮_海啸应急预案

小学风暴潮、海啸应急预案一、预案目的为确保我校师生在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时的生命安全,提高我校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在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三、预案原则1. 以人为本,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2. 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应对。

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4. 综合协调,资源共享。

四、组织架构1. 应急指挥部:由校长担任指挥长,副校长、班主任、安全员等为成员,负责指挥和协调全校应急工作。

2. 救援小组:由教师、安保人员等组成,负责现场救援和应急处置。

3. 通讯联络组:负责与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4. 疏散引导组:负责组织师生安全疏散。

5. 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五、预警信号1. 风暴潮、海啸预警信号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2. 当接到上级部门发布的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向全校师生发布,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六、应急响应流程1. 预警阶段:(1)及时收集、分析气象、海洋等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

(2)当预警信号发布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向全校师生发布预警信息。

(3)加强值班值守,确保通讯畅通。

2. 应急阶段:(1)救援小组立即行动,进行现场救援。

(2)疏散引导组组织师生按照预定路线安全疏散。

(3)通讯联络组及时向上级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请求支援。

(4)医疗救护组做好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3. 恢复阶段:(1)风暴潮、海啸过后,组织人员对校园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2)对受损设施进行修复,确保校园正常秩序。

(3)组织师生进行心理疏导,恢复正常教学生活。

七、培训和演练1. 定期组织师生进行风暴潮、海啸应急知识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2. 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八、宣传教育1. 通过校会、班会等形式,宣传风暴潮、海啸等自然灾害的预防知识。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
首先,应建立科学的预警系统,以便及时掌握灾害发生的信息。

各级政府和应急部门应加
强与气象部门以及相关机构的合作,收集和共享有关飓风、风暴潮、海浪、海啸以及海冰
的数据和预报信息。

同时,向公众普及有关灾害的基本知识和预防措施,提高公众的防灾
意识和能力。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应急机制和组织体系。

制定专门的飓风、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
应急预案,明确各级政府和应急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并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演练。

确保
各级政府和应急部门能够迅速行动,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此外,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提高抗灾能力。

对于易受飓风、风暴潮、海浪、海啸
以及海冰侵蚀的区域,加强堤防、海岸线、港口、码头等设施的建设和加固工作,提高其
抗灾能力。

并对可能受到灾害影响的居民进行疏散和安置,防范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最后,应建立完善的救援和恢复机制。

在灾害发生后,及时调动救援力量,进行人员搜救、伤员救治、物资调配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同时,建立海洋灾害的监测和评估系统,对灾害
影响的程度进行及时评估,为灾后重建和恢复提供科学依据。

综上所述,飓风、风暴潮、海浪、海啸以及海冰灾害预案的制定是确保公众安全和减少灾
害损失的重要举措。

只有科学预警、健全机制、强化基础设施和及时救援,才能有效应对
海洋灾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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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1 总则1.1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对突发性事件处理的要求,提高海洋灾害预防和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海洋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加强应急工作管理,落实应急反应程序和措施,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确保应急工作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

1.2.2加强监测,及时预警,减轻灾害以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业务运行系统为主体,对海洋灾害实行高频率、高密度的监视监测,及时掌握海洋灾害发生、发展动态,快速做出预测预警,为防灾减灾提供决策支持。

1.2.3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密切协作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海洋灾害信息实时互通与共享机制,调动各方资源,确保海洋灾害的及时预警和有效应对。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国近海和沿海地区的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预防和应对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和职责国家海洋局设立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和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各分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应建立相应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工作机构,落实相关责任。

2.1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组长:国家海洋局主管业务领导副组长: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成员:中国海监总队、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管业务领导。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结束;负责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实施。

2.2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办公室主任: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领导成员: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监测预报处,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业务处,中国海监总队相关处室负责人。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实施;负责组织、协调海洋灾害(情)调查和灾后评估;组织编写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情)调查、评估报告;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等。

2.3专家组及主要职责成员:由海洋环境预报领域及其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对海洋灾害警报发布、应急预案启动等方面提供建议和业务咨询。

2.4应急业务运行机构和职责2.4.1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灾害应急监测预警报的统一领导、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2.4.2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发布本地区的海洋灾害预警报及相关业务咨询;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海啸灾害高风险区淹没图,并公布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疏散路线和避难场所标示图;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参与特别重大海洋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及组织重大及以下海洋灾害(情)的调查与评估。

2.4.3各分局和海口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海洋灾害监视、监测资料的传输和日常业务运行;组织发布所辖海区的海洋灾害预警报并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及时收集、报告海洋灾害灾情,参与海洋灾害(情)调查与评估。

2.4.4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负责海洋灾害监测资料的收集和分发,组织海洋灾害会商,发布全海域海洋灾害预警报,组织特别重大海洋灾害(情)调查评估及相关业务咨询。

2.4.5北海、东海、南海海洋预报中心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负责发布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各级预警报和相关业务咨询。

2.4.6中国海监总队负责重大及以上海洋灾害航空遥感灾情调查。

2.4.7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岸基测冰雷达站运行管理。

3. 灾害预警启动标准3.1 风暴潮预警启动标准风暴潮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四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1.1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受热带气旋(包括台风、强热带风暴、热带风暴、热带低压,下同)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80厘米以上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紧急警报。

3.1.2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的高潮位时,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

3.1.3风暴潮Ⅲ级警报(黄色)受热带气旋影响,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未来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达到或超过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以内的高潮位时,前者至少提前12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后者至少提前6小时发布风暴潮警报。

3.1.4风暴潮Ⅳ级预报(蓝色)受热带气旋或受温带天气系统影响,预计在预报时效内, 沿岸受影响区域内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将出现低于当地警戒潮位30厘米的高潮位时,发布风暴潮预报。

预计热带气旋将登陆我国沿海地区,或在距沿岸100公里以内(指台风中心位置)转向以及温带天气系统将影响我国沿海地区,即使受影响海区岸段不出现超过当地警戒潮位的高潮位,也须发布风暴潮(含台风浪)预报。

3.2海啸预警启动标准海啸预警级别分为Ⅰ、Ⅱ、Ⅲ、Ⅳ级警报,分别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一般,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3.2.1海啸Ⅰ级警报(红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3米(正常潮位以上,下同)以上海啸波高、300公里以上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Ⅰ级海啸警报。

3.2.2海啸Ⅱ级警报(橙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2-3米海啸波高、局部岸段严重受损、危及生命财产时,发布Ⅱ级海啸警报。

3.2.3海啸Ⅲ级警报(黄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1-2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发生房屋、船只等受损时,发布Ⅲ级海啸警报。

3.2.4海啸Ⅳ级警报(蓝色)受海啸影响,预计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

3.3 海冰预警启动标准辽东湾单层冰厚达到3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7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5海里以上时;黄海北部单层冰厚达到25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25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渤海湾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3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莱州湾单层冰厚达到20厘米;浮冰外缘线达到20海里,且在未来5天内海冰预计将增长10海里以上时;达到以上条件之一时,启动海冰应急预案,发布海冰警报。

4.灾害监测及预警4.1灾害监测与信息传输4.1.1 岸站各海洋环境监测站按照《滨海观测规范》,及时、准确监测潮位、海浪、海冰、海水温度、盐度以及相关海洋气象要素等,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及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并密切监视发展动态。

监测数据按照《海洋环境监测站和志愿船监测数据传输规程》传输,确保在线运行,保证各级海洋预报中心(台)及时调取监测数据。

4.1.2浮标各分局按照《海洋资料浮标实时数据传输规程》,将浮标监测数据及时传输到各级海洋预报中心,并确保系统正常业务运行。

4.1.3岸基测冰雷达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将岸基测冰雷达监测数据分析处理后,应及时传输至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北海海洋预报中心和辽宁省、河北省、天津市海洋预报台,并确保系统正常业务运行。

4.1.4 卫星遥感国家卫星海洋应用中心接到各级海洋预报中心(台)要求提供海洋灾害发生期间的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时,将卫星遥感分析处理实时资料及时传输到需求单位。

4.1.5航空遥感在发生重大及以上海洋灾害时,海监飞机及时开展航空遥感灾情调查,将调查结果传送到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和所在海区预报中心。

4.2灾害信息接收与分发4.2.1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实时接收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讯网(GTS)和太平洋海啸警报中心发布的海洋、气象观测资料及海啸相关信息;接收、处理海洋环境监测站、浮标、测冰雷达站监测数据,并将接收到的各类监测数据经过质量控制后及时传输到海区预报中心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

4.2.2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与中国地震局建立专线,及时获取中国地震局监测的沿岸和渤海、黄海、东海、南海4级以上的地震信息以及太平洋海域6级以上的地震信息;及时获取国土资源部、中国科学院等相关部门的沿海山体滑坡、小行星陨落等与海啸发生相关的监视监测信息;当出现特大海冰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及时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单位获取海冰信息。

4.3风暴潮、海啸、海冰预警报发布4.3.1风暴潮预警报发布(1) 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

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国家海洋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

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应通过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放,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应在二小时内送达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负责与中央电视台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协商,在就近整点新闻或新闻联播中播放,跟踪播放情况,并将播放情况报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

(2)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预警报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风暴潮Ⅱ级紧急警报(橙色)、Ⅲ级(黄色)警报时,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Ⅳ级(蓝色)预报由首席预报专家签发。

上述预警报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及其他通信方式等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海洋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受风暴潮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的各级风暴潮预警报信息,均在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网站()上公布。

各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根据服务海区确定风暴潮预警报具体发送部门、机构和制定工作流程。

4.3.2海啸(1)海啸Ⅰ级(红色)、Ⅱ级(橙色)警报当海啸达到Ⅰ级(红色)、Ⅱ级(橙色)时,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海啸警报。

海啸警报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主任或其授权人签发,在10分钟内以传真形式及其他通信方式等报送国务院值班室、国家海洋局、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家减灾委员会、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总参谋部等有关部门,受海啸影响的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海区、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海洋预报(中心)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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