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05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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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法律文书任务

20XX法律文书任务

20XX法律文书任务篇一:20XX法律文书01任务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X检刑诉字【20XX】第42号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XX 省XX县人,XX市XX公司勤杂工,住XX公司平房3排13号。

20XX 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XX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5月X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XX年5月X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现查明:被告人刘XX平时因工作琐事,对其公司经理被害人许XX怀恨在心,并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为达到报复杀人的目的,从公司木工房朱XX处谎称修理桌椅借得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

当日中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窜至被害人许XX正在午休的三楼办公室(333室),见许XX在办公室里间里午睡,而办公室外屋沙发上经理秘书侯XX正在休息,于是刘XX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许XX报告,将侯XX支走。

侯走后,刘XX将房门反锁,窜入里间,趁许XX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藏匿在身的凶器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朝许XX的头部猛击二三十下,后又对着许XX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木工凿击打十余下,致使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刘XX作案后逃离现场,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物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为据,被告人刘XX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报复杀人为目的,残忍地将被害人许XX 杀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文书任务01

法律文书任务01

法律文书任务01篇一:法律文书01任务01任务XX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检刑诉字[20XX]XX号被告人刘XX,男,19XX年X月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XX省XX县人,XX市XX公司职工,家住XXXXX,暂住XX市XX公司平房3排13号。

1998年8月,因打骂一起工作的勤杂工牟XX,受到行政警告处分;1999年9月,因偷拿公司职工香烟8包、衬衫一件和250元等财物,受到记过处分。

20XX年5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被害人许XX,XX市XX公司经理。

本案由XX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XX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查明:20XX年2月,被告人刘XX因为在XX公司工作期间有偷摸的行为而未能发到1997年度的奖金,遂对XX公司经理许XX怀恨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20XX年5月10日,被告人刘XX上班后,到公司木工房找朱XX谎称要修理桌椅借来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藏于宿舍床下。

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XX到办公楼一层值班室,伺机杀人。

下午1时30分许,被告人刘XX趁许XX在3楼333房间午休之际,借故支开同在333房间休息的经理秘书侯XX,并将房门反锁,取出随身携带的羊角锤、木工凿,用羊角锤猛击许XX头部二、三十下,后又对许XX的面部、颈部、胸部使劲用羊角锤敲打木工凿十余下,造成许XX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胸部伤口流血不止,当即死亡。

案发后当日,被告人刘XX在逃逸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作案工具羊角锤、木工凿;2、证人朱XX、侯XX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XX的供述;4、现场勘查笔录;5、法医鉴定结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报复杀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电大法律文书04任务_民事起诉状

电大法律文书04任务_民事起诉状

《法律文书》04任务1. 民事起诉状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民事起诉状:赵某(男,57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与张红(女,54岁,大学本科毕业,汉族)于1984年结婚,育有一女,女儿早已成家并在国外工作、居住。

夫妻俩原在XX市XX研究所工作,赵某任该所XX研究室副主任,张红任该所服务公司副经理,住在该所宿舍楼XX栋XX单元XX号。

2008年赵某从单位辞职,被聘到广东省XX市XX空气净化器公司工作。

起初,赵某每两个月回一次家,对家里的生活也尽力照顾,但是,自2009年下半年赵某到XX市XX模具厂工作后,赵某便渐渐发生了变化:近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一直以工作忙为由没有回家,只是每月寄一笔钱给张红。

原来,赵某到XX市XX模具厂工作后,结识了在该市一家夜总会从事服务工作的余某(女,30岁,XX省XX县XX镇XX村人)。

赵某贪恋这位小自己27岁的年轻丽人的姿色,以各种小恩小惠相诱,而家境贫寒的余某贪图赵某的金钱,也自然抓住赵某不放,2009年年底,二人便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

2011年初,赵某到广东另一家公司工作,余某也随着赵某前往,仍以“夫妻”名义住在一起。

此时的赵某周旋于张、余二人之间,一边与余某过着“夫妻”生活,另一边对合法妻子说要与之白头到老、相守终身。

2011年9月,张红想到国外看望女儿,希望赵某一起去,赵某以工作忙走不开为由回绝了。

后来,在张红的一再要求下,赵某勉强答应到北京为其办理出国手续,但背地里却将余某带在身边。

张红出国后,赵某与余某在北京尽情嬉玩了半个月后乘飞机回到XX市,并在XX 度假村的别墅内以“夫妻”名义同居。

当地人都知道,赵某有两个老婆。

2012年3月,赵某向张红提出离婚,并称要与余某正式结婚,还要求张红接受现实,如不愿离婚,就容忍他组建一夫二妻的三人家庭,否则,将不再回家,也不再给张红生活费,张红当场拒绝。

此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赵某便没有回过家,也没有给过张红一分钱。

国开51451-法律文书-任务1-4答案

国开51451-法律文书-任务1-4答案

国开51451-法律文书-任务1-4答案
题目1:罪犯入监服刑时,应当填写( )。

: 罪犯人监登记表
; 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
; 罪犯奖惩审批表
; 罪犯评审鉴定表
答案:罪犯人监登记表
题目2:某市昌江区人民法院2009年立案的第7号刑事案件,该案判决书的案号应写为 ( ) 。

: (2009)昌刑初字第7号
; 昌刑宇(2009)第7号
; 昌初字(2009)第7号
; (2009)昌初字第7号
答案:(2009)昌刑初字第7号
题目3:公安机关法律文书当事人的称谓一般称为( )。

: 被审查人
; 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
; 罪犯
答案:犯罪嫌疑人
题目4:法律文书从结构上划分通常可分为( )等三个部分。

: 标题、事实和理由、结尾
; 首部、事实和理由、结尾
; 标题、正文、尾部
; 首部、正文、尾部
答案:首部、正文、尾部
题目5:民事起诉状首部的内容中必须写明 ( )。

: 原被告基本情况
; 起诉日期
; 起诉理由
; 证据清单
答案:原被告基本情况
题目6: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对单位犯罪的当事人称为( )。

: 被告人xxxx单位
; 罪犯xxx 单位
; XXX单位
; 犯罪嫌疑人xxxx单位。

国开《法律文书》形考任务1-5参考汇总

国开《法律文书》形考任务1-5参考汇总

答案+我名字第一次考核(权重20%,需辅导教师评阅)本课程每次形成性考核均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一、格式(10分)1.8-10分:格式规范,结构完整,事项齐备;2.6-8分:格式较为规范,结构较为完整,主要事项无遗漏;3.6分以下:格式不规范,结构不完整,主要事项有遗漏。

二、事实叙述(40分)1.32-40分:事实叙述完整、准确、清楚,各项法定要素齐备,材料使用恰当;2.24-32分:事实叙述较为完整、清楚,各项法定要素基本齐备,材料使用较为恰当;3.24分以下:事实叙述不完整、不准确、不清楚,法定要素有遗漏,材料使用不恰当。

三、理由阐述(40分)1.32-40分:定性准确,论据充分,逻辑严密,引用法律条文完整;2.24-32分:定性准确,论据较为充分,逻辑较为严密,引用法律条文基本完整;3.24分以下:定性错误,论据不足,逻辑混乱,主要法律条文未引用或者引用错误。

四、文字表达(10分)1.8-10分:语言流畅,用词准确,表达方式得当,无语义模糊现象;2.6-8分:语言较为流畅,用词基本准确,表达方式较为得当,无明显语义模糊现象;3.6分以下:语言不通顺,用词不准确,表达方式不当,存在语义模糊或者歧义现象。

开始时间截止时间类型2020-03-01 00:00:00 2020-06-3023:59:59测验进入形考第二次考核(权重20%,需辅导教师评阅)本课程每次形成性考核均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分:一、格式(10分)1.8-10分:格式规范,结构完整,事项齐备;2.6-8分:格式较为规范,结构较为完整,主要事项无遗漏;3.6分以下:格式不规范,结构不完整,主要事项有遗漏。

二、事实叙述(40分)1.32-40分:事实叙述完整、准确、清楚,各项法定要素齐备,材料使用恰当;2.24-32分:事实叙述较为完整、清楚,各项法定要素基本齐备,材料使用较为恰当;3.24分以下:事实叙述不完整、不准确、不清楚,法定要素有遗漏,材料使用不恰当。

法律事务部法律文书岗位职责

法律事务部法律文书岗位职责

法律事务部法律文书岗位职责一、岗位概述法律事务部是企业组织中非常重要的部门,负责处理企业内部和外部的法律事务,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法律文书岗位是法律事务部中的一个重要职位,主要负责处理各类法律文件和文书的起草、整理和归档工作,是法律事务部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岗位职责1. 负责处理法律文书的起草工作,比如合同、协议、声明书、授权书等,确保文书的合法性和规范性;2. 负责处理相关法律文件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法律文件的安全和保密性;3. 协助法律部门处理法律诉讼案件,准备相关诉讼文书和材料,包括诉讼代理人授权书、申请书、证据清单等;4. 协助法律部门处理涉外法律事务,准备相关涉外文件和材料,包括境外担保函、委托书、外商投资审批申请书等;5. 协助法律部门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事务,准备相关知识产权文件和材料,包括专利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书、著作权登记申请书等;6. 协助法律部门处理公司重大事项的备案和公告工作,包括公司股权变更备案、高管任免公告、重大合同公告等;7. 参与制定法律文书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和指导法律文书的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法律文书的规范和统一;8. 协助法律顾问处理公司内部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文书的相关范例和参考案例;9.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岗位要求1. 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有执业律师资格证书者优先;2. 具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文书写作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条文和规范性文件;3. 具有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和逻辑思维能力,能够准确、规范、清晰地表达法律意见和建议;4. 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熟悉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5. 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6. 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能够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和挑战。

四、岗位发展法律文书岗位是法律事务部中的基础性职位,是法律事务工作的重要支撑和保障。

《法律文书》任务03-05

.民事判决书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杰(男,年月日生于省县,系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与孙林(男,年月日出生于省县乡,系制药厂的工人,住在市街楼号)原系叔侄关系,年月,经孙林的父母请求,孙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林为养子。

同年月日,孙杰将孙林的户口由省县乡村转至自己所在的市,并为孙林找了工作。

孙林先后在公司和制药厂当工人。

孙杰与孙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林将自己每月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杰,孙杰则每月给孙林元零花钱,还给孙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

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年月以后,由于在孙林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杰与孙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

当年月,孙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杰家,自此孙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孙杰也不再给孙林零花钱。

年月,孙杰因病住院。

由于孙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

孙林虽与孙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年月上旬,孙杰与孙林又因孙林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杰声称孙林结婚时将不给孙林任何资助。

孙林非常生气,便于年月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孙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年月日向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和人民陪审员朱、王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杰交了近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杰处得到不满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杰退回孙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2023年法律文书09任务答案

2023年法律文书09任务答案根据要求,我帮您总结了2023年法律文书09任务的答案。

以下是答案及相关解析:1. 问题一问题一问题描述:请解释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对法律文书的要求。

答案: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法律文书的要求。

根据该条款,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 必须以书面形式;- 必须载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名称和住所;- 必须明确记载与合同有关的内容。

除非另有约定,以上要求是法律文书有效的必要条件。

2. 问题二问题二问题描述:请解释证据规则中的证明负担原则。

答案:证明负担原则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应承担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责任。

根据我国证据规则,证明负担原则有以下特点:- 原则上,原告必须证明其主张的事实,被告无须证明自己的辩解;- 原则上,事实发生后的变化由主张该变化的当事人负责证明;-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法律规定了反证责任和举证责任的转移。

证明负担原则有助于维护诉讼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问题三问题三问题描述:请解释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对合同变更的要求。

答案: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应满足以下要求:- 变更合同的当事人必须达成书面协议;- 变更协议应载明合同的订立日期、合同的变更内容以及变更后的合同效力。

只有满足上述要求,变更合同才能具备法律效力。

以上是2023年法律文书09任务的答案及相关解析。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提出。

谢谢!References:- 合同法 (Contract Law)- 证据规则 (Rules of Evidence)。

电大法律文书辩护词写作

电大法律文书辩护词写作篇一:电大《法律文书》05任务_辩护词《法律文书》05任务1.辩护词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20XX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 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

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

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

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

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

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电大《法律文书》05任务_辩护词

《法律文书》05任务1. 辩护词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拟写一份辩护词: 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到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

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

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

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

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

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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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

出庭前,我认真阅读了全部卷宗,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和走访,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裁判时予以充分参考。

一、庭审焦点事实
2013年6月6日早上8时许,韩某(男,40岁,XX省XX县XX乡人,住XX市XX区XX村)和刘女士均在村里的“河西馒头店”内批发馒头,准备外出销售。

在装运馒头时,两人因发生碰撞而产生纠葛。

刘女士动手打了韩某一巴掌,韩某当即回手向刘的胸部打了一拳,结果刘女士当即倒地昏迷。

在场群众将刘女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检验鉴定认为:1.死者是因胸前受外力打击引起反射性心脏抑制而死亡;2.根据案情,死者生前在胸前被打一拳后,后退两步倒地,送医院证明已死亡,死亡较急速。

检查虽见右心室表面有点状出血,部分心肌细胞有断裂,但胸前皮肤、皮下及胸骨、肋骨均未见明显损伤,属于“抑制死”的情况(即:身体某些部位受到轻微的、对正常人不足以造成死亡的刺激或外伤,通过反射作用在短时间内使心跳停止而死亡,而尸检找不到明确原因)。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
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

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

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最后,本辩护人再次指出:依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刘女士的死应当依法认定为“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故提请法庭宣告韩某无罪。

谢谢!
辩护人: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二0一三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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