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文档
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

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8.19【实施日期】1997.08.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8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8月19日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1997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秉公办案,预防和纠正错案,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所属的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办结的,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
第四条错案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司法机关负责追究本机关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错案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由审判委员会负责,人民检察院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由检察委员会负责,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由其设立的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审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所属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下级政府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
上级审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判、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司法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错案的范围第八条审判机关所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一)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错误,被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二)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错误,被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的;(三)原审人民法院违法调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7.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20年10月26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作了修订,已报经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7月4日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构建公平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保证人民检察院及其办案组织、检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行使职权,实现权力与责任、放权与管权有机统一,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检察人员应当对其履行检察职责的行为终身负责。
在司法办案工作中故意违反检察职责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误后果发生,但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对错误后果发生仅有一般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检察人员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文书制作等方面不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但不影响案件结论的正确性和效力的,属司法瑕疵,不因此承担司法责任。
第四条司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检察职业特点;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责任与处罚相当;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追责与保护并重。
最高人民法院错案追究办法 规定7种情形致错案将终身追究1.

一、必须追责的七种情形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错案追究责任制的主要追责方式有调离、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应追究错案责任的法院在职工作人员,根据其应负责任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应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二)应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三)涉嫌犯罪的,将违法线索移送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刑事案件有错案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对于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是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情疑难,复杂,重大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况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人民法院对刑事冤假错案要敢于监督,要敢于纠错,要敢于追责!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发〔2015〕4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赣府发〔2015〕48号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政府和省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省政府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省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职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省政府各部门和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则,做好相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省政府法制办应当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
第四条因省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省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省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行政复议事项所涉及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积极协助办理行政应诉事项。
因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和省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省政府法制办共同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以省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人员由省政府法制办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确定。
省政府可以另行委托1至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六条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一般由省政府法制办接收。
2024年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pptx

评优评先资格、调离现工作岗位处理,可以同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处理。
(五)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时,不按规定开具有效书面凭证的; (六)不予批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时,违反规定不书面说明理由的; (七)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审批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十一)违法擅自变更、延续、撤销行政审批的; (十二)应当颁发行政审批文件,不向申请人颁发合法、有效行政审批文件的; (十三)违反规定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或要求提供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材料以外材料的; (十四)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故意刁难、推诿、拖延,影响行政审批的; (十五)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职责的; (十六)未按规定实施统一受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的; (十七)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登记。
(十二)未认真履行与上级签订的责任书,无正当理由未达到责任书规定的要求或违反责任书的其他规定的;
(十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管辖区域、管辖业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 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四)因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五)滥用职权,干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六)未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或执行不到位的;
(十七)未履行或不正确、不完全履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主体责任,造成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的;
(十八)对职责范围内的事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错案责任追究制

错案责任追究制
一、错案追究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法律、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四)教育和处罚相结合;
(五)责任与处罚相适应;
(六)分清性质,区分对待;
(七)分清责任,各自承担。
二、错案审查和追究工作由司法局局长负责,纪检监察部门是错案追究工作的职能部门。
三、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
1、制作全改、部分改判案件追究责任人责任
的决定;
2、通报;
3、统计。
四、认定错案的权力机构是司法局审判委员会。
凡发现有错错误的案件和各级人大、上级司法
局提出审查的案件,信访、举报的案件,经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后,提交审判委员会。
五、错案主要指:
(一)在主要事实上认定有错误的;(二)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的;
(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凡有被上级司法局确认的视为错案。
七、确认错案后,应当明确造成错案的责任人员,并划清各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案人员不承担责任。
八、纪检监察部门应将错案追究的处理情
况向司法局及相关部门报告。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情况说明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情况说明【原创实用版4篇】篇1 目录1.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概念和目的2.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实施范围和责任主体3.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具体实施措施4.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作用和意义5.全面实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的案例篇1正文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是一种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旨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行政执法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这些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准确。
一旦发生行政执法错案,行政执法机关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实施措施包括: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能力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建立行政执法台账,记录执法行为和结果;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行政执法错案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这一制度,可以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
全面实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的案例有很多,比如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农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等。
篇2 目录1.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概念和目的2.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实施范围和责任主体3.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实施程序和结果处理4.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作用和意义5.全面实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篇2正文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是一种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旨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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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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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司法机关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是地方人大及其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内容和监督工作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解决司法腐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力措施。
下文是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欢迎阅读!
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秉公办案,预防和纠正错案,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错案,是指司法机关办结的,认定事实错
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
第四条错案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究,责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司法机关负责追究本机关和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错案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由审判委员会负责,人民检察院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由检察委员会负责,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由其设立的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审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所属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下级政府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
上级审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审判、检察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依法对司法机关的错案责任追究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错案的范围
第八条审判机关所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
(一)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错误,被二审人民法院改判,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
(二)原审人民法院裁定错误,被二审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法调解,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的。
第九条检察机关所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嫌疑的人予以拘留的;
(二)逮捕决定或者批准逮捕决定错误,被撤销的;
(三)不逮捕决定、不批准逮捕决定或者不起诉决定错误,被撤销的;
(四)不起诉决定作出后,被害人向审判机关起诉,审判机关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第十条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所办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
(一)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
(二)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撤销的;
(三)被撤销或者改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处理的刑事案件,或者解除刑事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因同一事实被起诉并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劳动教养规定,延长教养期限或者缩短教养期限的;
(五)提供虚假证据,致使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或者保外就医的。
第十一条各级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错案:
(一)违反法定管辖权办案的;
(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串供、假供机会或者泄露案情的;
(三)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作虚假笔录、鉴定或者出具错证、假证的;
(四)检验报告、鉴定结论错误的;
(五)逼供、诱供、非法拘禁的;
(六)非法制作法律文书的。
第三章错案的责任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人按下列规定承担责任:
(一)办案人过错造成的错案,由办案人承担责任;
(二)鉴定人、勘验人、记录人、翻译人员过错造成的错案,由相应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三)主管领导作出错误决定造成的错案,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四)集体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由主管负责人承担责任,审判、检察机关由主张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五)下级机关根据上级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指令办理造成的错案,由上级机关或者有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错案责任人造成错案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错案责任人主动提出纠正错案,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四章追究的程序
第十五条各级司法机关应当指定工作机构对获取的错案线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分别报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错案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
第十六条各级司法机关对认定的错案,应当自认定之日起90日内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作出处理。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90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各级司法机关对已分清责任的错案应当制作《错案处理决定书》,并送达错案责任人。
错案责任人对处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错案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各级司法机关制作的《错案处理决定书》,应当在送达错案责任人的同时,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其上级司法机关备案。
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的《错案处理决定书》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的错案责任,由其所在单位参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追究。
第五章监督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举报违法办案的工作人员。
受理举报的机关,应当依照《江西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的规定予以办理。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对应当审查的案件不审查的,其上级机关可以责令审查或者直接审查。
被责令机关应当将审查结果或者案卷及有关材料报送上级机关。
上级机关发现有关司法机关对错案责任追究处理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有关司法机关必须在30日内报告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报告和汇报。
必要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报告和汇报,调查了解错案的查处情况。
对不依法履行错案责任追究职责的,可以交付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由其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第二十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听取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汇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
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对有关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质询案。
质询案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作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作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案中因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调查报告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由其选举或者任命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罢免或者撤销其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条例有什么新变化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司法机关,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人民政府所属的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机关。
”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报告和汇报,调查了解错案的查处情况。
对不依法履行错案责任追究职责的,可以交付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由其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
”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听取司法机关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汇报,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
四、删除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