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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优、张权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志优、张权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志优、张权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7【案件字号】(2020)赣03民终1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健刘敏姚赛【审理法官】张健刘敏姚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志优;张权发;萍乡星达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李志优张权发萍乡星达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志优张权发【当事人-公司】萍乡星达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曾庆池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曾瑞莲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曾庆池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曾瑞莲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曾庆池曾瑞莲【代理律所】江西一纯律师事务所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志优【被告】张权发;萍乡星达星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根据李志优与星达星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星达星公司将厂房屋面换瓦、捡漏工程承包给了李志优。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李志优与星达星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星达星公司将厂房屋面换瓦、捡漏工程承包给了李志优。

张权发系从厂房屋面作业时摔落地面受伤。

李志优主张其应星达星公司要求介绍张权发到工地上班,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张权发受伤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共计237275.4元均是李志优支付。

李志优提出其与张权发不是雇佣关系,张权发受伤时所提供劳务工程不是其承包工程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郭某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郭某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郭某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赣08民终19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晨陈治美杨思铭【审理法官】陈晨陈治美杨思铭【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郭某华;易某【当事人】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郭某华易某【当事人-个人】郭某华易某【当事人-公司】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钟琳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李天鸿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钟琳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李天鸿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钟琳李天鸿【代理律所】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采信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所作鉴定意见认定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承担25%的责任比例是否有误。

【权责关键词】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质证举证不能的后果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采信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所作鉴定意见认定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承担25%的责任比例是否有误。

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虽开始不同意吉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启动第二次鉴定,但其后仍按吉安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要求派人员参与了鉴定相关事宜,在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组织的陈述会上未对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是否经委托方组织质证提出异议,且其在一审过程中未提交要求对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的书面申请,综合本案的起因、经过及结果,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一审采信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所作鉴定意见认定责任比例并核算赔偿金额无明显不当,对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提出的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李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李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李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6【案件字号】(2020)赣04民终12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小江刘克曙曹琛【审理法官】陈小江刘克曙曹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李伟【当事人】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李伟【当事人-个人】李伟【当事人-公司】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叶双湖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詹美勇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曹建平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叶双湖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詹美勇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曹建平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叶双湖詹美勇曹建平【代理律所】江西顺合律师事务所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江西中实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李伟【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二审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围绕上诉人中实公司的上诉请求,双方二审争议焦点为:中实公司是否应承担被上诉人李伟案涉损失的赔偿责任?经查,2017年10月18日,润发公司与被告中实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约定上诉人中实公司承建润发公司指定的湖口县新开发小区、零散别墅小区、零散燃气工程、老小区、居民用户、中压管网及工商业用户建设工程的施工。

合同签订后,中实公司先后授权委托乔占广、余润华为案涉工程的项目经理,法律后果由上诉人承担。

李四红、兴国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四红、兴国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四红、兴国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0【案件字号】(2020)赣07民终39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审理法官】宋玉玲沈象筠林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四红;兴国县人民医院【当事人】李四红兴国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李四红【当事人-公司】兴国县人民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冀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冀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冀【代理律所】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四红【被告】兴国县人民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李四红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上诉人兴国县人民医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治疗终结后留有身体残疾,经司法鉴定,最终评定其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左眼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日常生活需部分护理依赖。

【权责关键词】代理实际履行过错赔礼道歉基本原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撤诉不予受理简易程序反诉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维持原判申请再审抗诉强制执行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四红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被上诉人兴国县人民医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治疗终结后留有身体残疾,经司法鉴定,最终评定其颅脑损伤伤残等级为五级,左眼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八级,日常生活需部分护理依赖。

对该损害后果导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李四红在(2019)赣0732民初7号案件中要求各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已得到判决支持。

现李四红主张兴国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导致损害扩大,但其在前案中并未提出该主张,也未将兴国县人民医院列为被告参加诉讼;假使其主张成立,兴国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导致的扩大损失部分也已包含在前案诉讼请求和判决结果中。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刘某某5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刘某某5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刘某某5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豫17民终31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耀强李峰刘东【审理法官】刘耀强李峰刘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刘小得【当事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刘小得【当事人-个人】刘小得【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代理律师/律所】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东升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东升【代理律所】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九零医院【被告】刘小得【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称刘小得视神经损伤的后果完全是因其被倒塌的墙砸伤造成的,而不是其医疗行为造成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客观性关联性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称刘小得视神经损伤的后果完全是因其被倒塌的墙砸伤造成的,而不是其医疗行为造成的问题。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对××刘小得提供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如有过错,过错与刘小得的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患者刘小得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疗过错在损害后果中起轻微作用,拟定过错参与度为10%-20%。

一审判决依据该鉴定意见及刘小得个人的客观情况,酌定九九零医院对刘小得承担20%赔偿责任适当。

关于刘小得的伤残等级认定问题,刘小得于2015年11月18日委托驻马店军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刘小得的双眼损伤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

徐超、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超、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超、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8【案件字号】(2020)赣01民终3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段毅刘卫平李恒【审理法官】段毅刘卫平李恒【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徐超;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事人】徐超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当事人-个人】徐超【当事人-公司】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曹幸福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张磊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幸福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张磊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幸福张磊【代理律所】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超【被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涉及的诊疗行为具体过错责任比例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涉及的诊疗行为具体过错责任比例问题。

上诉人认为医方在对其诊疗中未及时抽出鼻腔沙条是造成其右眼失明的主要原因,鉴定意见认为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不当。

关于该问题我院在二审期间征询本案鉴定机构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该中心答复认为本案医方属及时取出沙条,该处置符合鼻内镜手术眼部并发症的处理原则。

关于医方过错及责任划分根据该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评定,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

上诉人主张本案赣求司(2019)医鉴字第031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根据上述鉴定意见认定医方承担30%的责任,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可予维持。

二、关于上诉人徐超各项损失如何认定问题。

张昆、刘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昆、刘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昆、刘东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9【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18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保中李鑫刘玉杰【审理法官】王保中李鑫刘玉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昆;刘东亮【当事人】张昆刘东亮【当事人-个人】张昆刘东亮【代理律师/律所】皇红恩、王海旭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刘刚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皇红恩、王海旭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刘刚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皇红恩、王海旭刘刚【代理律所】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河南永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昆【被告】刘东亮【本院观点】上诉人于2019年3月4日出具追加申请中,自认其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而本案借款的汇入、汇出均是经过上诉人的账户,虽然一审鉴定依据的样本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权责关键词】鉴定意见自认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于2019年3月4日出具追加申请中,自认其为本案借款的担保人,而本案借款的汇入、汇出均是经过上诉人的账户,虽然一审鉴定依据的样本存在瑕疵,但不影响认定上诉人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上诉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上诉人从2014年8月份至2015年6月22日,每月向被上诉人账户固定还款6.4万元利息,上诉人在担保期间及担保期间后向被上诉人偿还借款的行为,可以认定被上诉人向其主张了权利,被上诉人本案诉讼不超过担保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单独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

中心拥有办公面积 10 2 0多平米 。建有文检 化 学实验 室 、 污损 文件实验 室 、 医鉴 定室 、 医物证 法 法
中心 各 室 主 任 合 影
中心 主任 袁 军
D A实 验 室 、 N 电位生理 仪检 测室 、 B超室 、 影像室 、
脑 电图检 测室 、 司法 会计 鉴定 室 、 司法 建筑 工程 鉴
定室 、涉及诉讼 的资产, 房地产, 土地 价值纠纷鉴 定
室 。中心具 有 “ 视频 荧光 文检 仪” “ 、气相 色谱 仪 ”“ 、液相 色谱 仪 ”“ 体显微 、立 镜” “ 物显微镜 ”“ 、生 、X射线摄 片机” “ 、B型超 声仪 ” “ 电图与诱 发电位仪 ” 、肌 、 “ 电图” 脑 等检验 、 检查设 备 , 已初步成为集“ 专业化 、 科技化 、 现代 化” 于一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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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 定机构 , 年受理省 内外各地案件达 3 0 0 0余件 。
中心 目前拥 有正式 员 _ பைடு நூலகம் : 6名 . 中高级专业技术 人员人 占 7 %, 一支 f 其 8 是
老 中青帮带 、 术精湛 、 技 实践经 验丰 富 、 论知识扎 实的 团队。 中心成立 9年 理
司 法部 司鉴 局 霍 宪 丹 局 长视 察 中心
邮 箱 :j 6 6 @1 3CI y j9 9 6 . n y O
中 心各 部 门负 责 人 集 体 学 习《 定 程序 通 则 》 鉴
鉴 定 人 员 在 进 行 化 学 分析
国 家 级 资 质认 定 证 书
检 查 机 构认 可证 书
本期 执行 编辑
朱 淳 良
国 内外 公开 发 行 每期 定 价 1 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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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结论被称为“证据之王”,在诉讼中往往会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司法鉴定权一直集中在公检法机关的鉴定机构,这次司法鉴定体制改革,国家将法医、文检、音像等鉴定权移至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这是新时期司法鉴定工作的需要,也是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一次严峻考验。

2001年,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应运而生。

七年来,中心顺时势,奋力拼搏勤开拓,顾大局,科技强鉴促和-谐。

目前,中心已初具规模,在全省司法鉴定机构中,其工作场地、检测设施、鉴定项目、工作人员学历及素质方面都堪称一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图为司-法-部郝副部长(右)、原江西省司法厅黄厅长(左二)向袁主任详细询问鉴定中心的工作顺应时势奋力拼搏勤开拓1998年,国务院在“三定方案”中,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行业主管机关”为司-法-部的职能之一。

2001年,司-法-部公布施行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在获知该信息后,有着相关刑侦工作经验的袁军同志认识到这是一个神圣的事业,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参与司法鉴定,是时代进步的象征和要求,毅然决定投身司法鉴定事业,并立志要打造一支一流的司法鉴定队伍。

为当事人服务,为诉讼服务,为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切实体现国家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初衷。

2001年12月18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正式成立,成为江西省首家面向社会服务的省直司法鉴定专业机构。

面对这个新生事物,公众投入更多的是怀疑和好奇的眼光。

大家已经习惯了几十年来公检法机关进行司法鉴定的格局和工作程序,认为司法鉴定是公检法机关的事情,不可能让社会力量介入,社会力量创办的鉴定机构根本解决不了老百姓在诉讼中遇到的困难,最终还是公检法机关的鉴定意见说了算。

不仅如此,作为社会机构,靠个人投资,经济压力也很大。

办公设备要添置、场地租金和水电费要支付、员工工资要发放、鉴定业务要培训……巨大的压力接踵而至,磨砺着中心的创始人。

“再苦只能苦自己,再难也要干事业”,这是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主任袁军立下的誓言。

为了解决资金缺口,他四处筹措;与鉴定人员同甘共苦。

同时,他紧紧抓锥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出台的契机,通过媒体、借助自制的宣传图片系统地介绍了社会力量参与司法鉴定的意义和作用,就是接待来中心鉴定的当事人和办案同志,他也不忘以案例现身说法。

通过经常性的广泛宣传和客观的公正鉴定,公众对中心有了一个较全面的了解,对社会鉴定机构的地位和作用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中心的公信力与日俱增。

凭着对鉴定事业的孜孜追求和诚实守信的办事宗旨,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克服了一个又一个困难,从蹒跚起步到逐渐成熟,迈过了七个春秋。

七年来,中心节约每一张纸、每一度电、每一分钱,一有收益就添置或更新设备,办成了一件件大事。

在没有一分钱财政拨款、没有任何资助的情况下,中心没有等,没有靠,更没有伸手向国家要,而是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一步一个脚印地走出了自己的一片天地。

奋斗的同时,江西省司法厅的领导多次指示“鉴定机构要发展,必须提高自身的科技含量。

只有这样,才能做出准确而科学的鉴定结论。

”厅领导的关心为中心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使我们意识到以往那种“一张纸、一支笔、一把尺子”做鉴定的方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司法机关对证据科学性与客观性的要求,科技强鉴是司法鉴定机构发展的必由之路。

几年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已投入资金200多万元,办公桌、电脑、激光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空调等办公设备一应俱全。

中心现有总部和法医门诊部两处办公场所,办公面积300多平方米;设置了司法会计室、司法建筑工程造价室、文检鉴定室、法医室;鉴定项目则由2001年单一的司法会计鉴定增加至现在的法医临床、病理、法医物证DNA鉴定和文检、资产评估、司法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等十个鉴定项目。

为保障办案的需求,中心花40多万元购置了两辆现场勘查车。

2007年底,中心又投资40余万元,为文检鉴定实验室配备了SYJ-6A视频荧光文检仪、YK-4Z5HT体视显微镜、LEICAEZ4立体显微镜、SONY UP-897MD黑白视频图像打印机、方正S620A笔记本电脑等设备。

2008年,中心将再投入100多万元用于购买法医物证DNA设备,并分两批派专业人员外出深造,以此获取更多的新知识,适应科技强鉴的需求。

图为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主任袁军向江西省司法厅厅长马承祖(左二)汇报工作求真务实,尊重人才抓管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鉴定人队伍是搞好司法鉴定工作的前提和基矗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选拔司法鉴定人的思路是既要高起点,又注意到目前司法鉴定人才匮乏的实际。

首先,我们物色聘请了一批公检法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退休、退养的法医及文检技术人员,作为技术骨干。

这样做,既考虑到这批同志政治素质较高,廉洁自律的观念强,也考虑到他们业务熟、技术精,一来就可以进入角色开展工作。

其次,公开招聘国内各名牌大学的优秀毕业生,看准后着力培养,使其尽早成熟,保证事业后继有人、平稳过渡。

中心还专门聘请了一批省内各类鉴定专业的带头人作为顾问,遇上疑难鉴定,及时咨询他们的意见,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对于有潜力并愿意在中心长期发展的人才,中心积极创造条件,定期选派他们到各高等学府予以深造,以提升他们的鉴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

2007年,中心又选送了两位同志到中国刑警学院带薪学习,并在学成回来后委以重任。

在保证鉴定质量方面,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专门制订了案件受理流程图、鉴定人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劳动人事管理规定、考核中层领导的问卷调查、考核员工的问卷调查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

针对技术人员的特点,中心专门进行与之配套的业务知识考核、职业道德考核、综合素质考核等多项考核活动,并对考核者采取优胜劣汰的激励机制。

在强调严格管理的同时,中心充分考虑每位员工的实际困难,对员工实施午餐补贴,并尽力给外地来昌工作的员工解决住房问题。

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人性化的举措增强了员工的荣誉感和归宿感,使员工能够全力以赴地投入工作。

在中心主任的带领下,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中心上下精诚团结,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加强。

中心目前拥有正式员工41名;其中法医师、文检技术工程师等技术人员共35名,本科以上学历20人,副高以上职称的17人,全部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立足本职,技精质优为诉讼2007年8月7日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活动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领导决定突破瓶颈,把工作重心投入到法医、文检和音像鉴定这“三大类”鉴定项目上来,确定了“保持原有优势不放松,做精‘三大类’项目不手软,培养‘三大类’人才不改变”三项原则,力争把中心做成有知名度、有品牌优势的司法鉴定机构。

凭借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我们精心奉献出一份份高质量的鉴定文书,为司法机关公正裁判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

2007年9月,崇义县公安局委托中心对刘某的伤情进行鉴定。

17岁的刘某是崇义县某中学初三年级的学生,2007年4月28日被当地某机关干部曾某、何某卡住其颈部进行殴打,致使刘某颈部出血,当场倒地,感到头晕。

行凶后曾某才知道认错了人。

刘某无故被打后,到崇义县做了法医鉴定,根据CT报告和核磁报告得出结论为轻伤甲级。

加害人曾某不服,提出重新鉴定。

刘某又来到赣州重新做鉴定,但赣州司法鉴定的结论是刘某椎间盘膨出(颈椎间盘突出)应该是慢性陈旧性损伤所致,属于轻微伤范围。

两次鉴定结果有天壤之别,致使案件无法认定。

最后,崇义县公安局求助于中心再次进行重新鉴定。

接受委托后,中心的法医详细查看了刘某的伤情,并聘请了法医学专家对鉴定提出专家意见。

根据崇义县公安局提供的检材和中心委托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作出的人身伤害司法影像医学鉴定,结合刘某只有17岁,椎间盘膨出不可能是慢性陈旧性损伤所致的事实,我们得出最后结论,认定刘某的损伤为轻伤甲级。

法院依据中心的意见作出了公正裁判。

2008年5月,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心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鉴定,鉴定事项为“对2005年元月14日借条上的100万元的笔迹是否为添加所为予以鉴定”。

法院查明,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款标的是否为125万元。

被告黄某认为只有25万元,借条上的“1”和“壹佰”都是后添加上去的,而原告王某则坚持125万元是事实,他没有对借条实施任何添加行为。

双方主张的诉讼请求整整相差100万元,但借条上的字迹非常接近,真假难辨。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委托省内多家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由于设备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案件事实一直悬而未决,无法得出令当事人和法院信服的鉴定意见。

解决诉讼争议迫在眉睫,法院对此却束手无策。

中心接受委托后,知难而上,运用先进的文检技术设备,准确地判断出借条上的“壹佰”和“1”字为事后添加形成,原告知其造假行为败露,急忙到法院撤诉。

截止2008年6月30日,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共出具各类鉴定意见11707件,被采信的案件达11576件,采信率达988%。

同时,中心还承担了江西省大量的重新鉴定任务,截止2008年6月30日,中心共受理了2156件重新鉴定的案件,无一例重新鉴定的意见被否定。

目前,全省99个县(市、区)中有95个县(市、区)的司法机关或相关单位委托过我们进行司法鉴定。

在江西省司法厅的关心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求实以良好的服务、精湛的鉴定技术赢得了当事人及办案单位的好评,成为了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也于2005年11月被省司法厅评为“先进单位”,袁军主任当选为江西省司法鉴定协会副会长,《人民日报》、《江西日报》、《江西法制日报》等新闻媒体相继对我中心的工作予以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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