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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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7.12.18
•【字号】
•【施行日期】2017.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鉴定,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公布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的通知为适应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7〕640号)和《江西省司法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司鉴字〔2017〕31号)要求,省环境保护厅、省司法厅组织开展了全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遴选工作。

张海星等57名专家通过遴选,纳入专家库(具体名单见附件)。

入选专家的工作内容包括:为我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参加相关技术培训;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省环保厅会同省司法厅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库人数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适时启动遴选程序,增补专家数额。

对不能履行职责的专家,及时调整出库。

特此公告。

附件:江西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司法厅
2017年12月18日附件
江西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名单。

河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河南生态环境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附件2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的遴选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成立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6﹞1311号)和环保部、司法部发布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发通﹝2016﹞101号)中相关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省环保厅统一管理。

第三条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人员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环保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等单位符合条件的专家中遴选。

专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组、地表水和沉积物组、环境大气组、土壤与地下水组、生态系统组、环境经济组、环境法组、其他类组(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8个组。

第四条省环保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一)组织遴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成员,建设省级专家库;(二)建立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库,整理专家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信息;(三)组织开展学术交流、培训活动,依法委托专家开展相关技术服务工作;(四)建立专家库信用制度和使用制度,规范相关管理工作;(五)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专家的主要职责:(一)对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制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二)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提供专家咨询意见;(三)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科研项目和课题等征集、立项、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估等事项的咨询和评审;(四)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五)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教育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六)完成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事项。

第二章入库专家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美德和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二)了解环境保护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技术和规范,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三)从事或参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工作累计5年以上,具有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的工作经验,熟知国内外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情况和动态;(四)健康状况良好,能够保证正常参加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咨询、技术支持工作和相关活动;(五)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无被取消有关专家资格的情形。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司法部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专家评审意见书-司法部

附件4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专家评审意见书
申请机构名称:
评审日期:
一、申请机构基本信息
1.名称: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地址:
4.法定代表人:职务:
5.联系电话:
6.申请执业类别:
二、评审简况
1.评审日期:年月日
2.评审地点:
3.评审范围:
□污染物性质
□地表水和沉积物
□空气污染
□土壤与地下水
□近海海洋与海岸带
□生态系统
□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等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4.评审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及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

三、评审情况
1.整体情况:
2.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
3.鉴定人技术能力: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评审结论:
评审组组长签字:
评审组成员签字:
日期:
(如有不同意见请在下面空白处注明)
五、附件。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法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10月12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中的作用,依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专家库由国家库和地方库组成。

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立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建立本省(区、市)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

第三条国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环境法等)等8个领域的专家库。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设立管理地方库。

第四条入选国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二)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三)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五)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暨河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

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暨河南省环境损害司法鉴

序号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姓名 黄健平 赵亮 段学军 郑立庆 王明仕 刘楠 杨书申 郑继东 庞龙 董高峰 陈晓景 王莉 李小利 吴国玺 王化儒 宋刚福 郭夏丽 秦明周 孙长青 郭荣朝 王丽萍 史淑娟 陆磊 花永涛 荣耀 务宗伟 李祥华
专业领域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土壤与地下水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专业领域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环境大气 环境大气 环境大气 环境大气 环境大气 环境大气 环境法 环境法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 生态系统 环境经济 环境经济 环境经济 环境经济 其他类 其他类 其他类 其他类 其他类
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河南省科学院化学研究所 中原工学院 河南师范大学环境学院 河南理工大学 郑州轻工业学院 中原工学院 河南理工大学 郑州轻工业学院 河南众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工业大学 许昌学院 黄河水资源保护科学研究院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郑州大学 河南大学 郑州大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河南理工大学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 河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开封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河南省核工业放射性核素检测中心 洛阳市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适应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发展规划。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

二、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包括:(1)污染物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2)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一、背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对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环境损害事件进行鉴定、评估的技术性工作,其结果对于司法案件的定性、定责和计算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以及评分工作,需要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保障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登记要求1. 法律资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质认证等。

2. 技术能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专业人员。

具体要求包括人员专业背景、工作经验、技术设备等。

3. 诚信记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评审标准1. 法律依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司法鉴定等方面的规定。

2. 技术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社会责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评审中应当注重社会责任感,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维护公共利益。

四、评分标准1. 资质等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应当根据其法律资质、技术能力和诚信记录进行评分,分级管理。

2. 业绩考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绩、鉴定案件的质量、效果等应当作为评分的重要依据。

3. 诚信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记录、社会评价等应当作为评分的参考因素。

五、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和评分标准,保障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2. 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3.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以上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给予重视,并积极落实相关措施,为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供有力支持。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6.14•【文号】•【施行日期】2018.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入口关,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8年6月14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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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大气
57
吴丰昌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58
刘新会
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59
杜 强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60
李喜青
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土壤与地下水
61
杨柳燕
南京大学环境学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生态系统
62
张晓健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土壤与地下水
63
单保庆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地表水和沉积物
生态系统
64
喻元秀
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地表水和沉积物
65
陈宏文
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66
刘志刚
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67
金若菲
大连理工大学
地表水和沉积物
68
章一丹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69
罗 隽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29
海 景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污染物性质鉴别
30
吕梦华
昆明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
污染物性质鉴别
31
李宗逊
昆明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土壤与地下水
32
马 侠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33
李 平
安徽省马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地表水和沉积物
34
梁榕源
88
徐灏龙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89
胡 成
沈阳蓝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表水和沉积物
90
刘录三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91
孙 娟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92
赵淑霞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93
柯景诗
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表水和沉积物
94
刘伟京
51
张丽华
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52
汪德生
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53
杨晓松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环境工程研究设计所
污染物性质鉴别
54
侯立安
火箭军后勤科学技术研究所
地表水和沉积物
环境大气
55
陈玖斌
中国科学院地球化学研究所
地表水和沉积物
环境大气
56
韩静磊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地表水和沉积物
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
地表水和沉积物
环境经济
95
刘 操
北京市水科学技术研究院水环境研究所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土壤与地下水
18
李涌涛
吉林中正司法鉴定所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地表水和沉积物
19
王 红
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地表水和沉积物
20
周 兵
吉林省中实检测有限公司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地表水和沉积物
21
黄启飞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22
李 丽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23
黄泽春
污染物性质鉴别
45
马名扬
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污染物性质鉴别
46
沈根祥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生态系统
47
徐期勇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48
吴 伟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污染物性质鉴别
49
葛 峰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污染物性质鉴别
50
刘岚昕
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污染物性质鉴别
6
林玉锁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土壤与地下水
7
周连碧
北京矿冶研究总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土壤与地下水
8
许纲熙
江苏省科技咨询中心
污染物性质鉴别
9
李森林
北京军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污染物性质鉴别
10
商照聪
上海化工研究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土壤与地下水
11
邹莲花
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地表水和沉积物
12
马安德
南方医科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13
张后虎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污染物性质鉴别
14
孔德洋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污染物性质鉴别
15
赵慧敏
大连理工大学化工与环境生命学部 环境学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16
宋永会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地表水和沉积物
17
姚珏君
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82
刘廷良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地表水和沉积物
83
付 强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地表水和沉积物
环境大气
84
白志辉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土壤与地下水
85
张洪勋
中国科学院大学
地表水和沉积物
86
舒俭民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生态系统
87
白俊跃
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地表水和沉积物
76
黄岁樑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77
田智勇
城市水环境科技创新基地污水再生与循环研究室
地表水和沉积物
78
袁 鹏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地表水和沉积物
79
张卫东
北京化工大学
地表水和沉积物
80
简新立
湖南英怀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表水和沉积物
81
陈玉成
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厦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污染物性质鉴别
35
袁懋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地表水和沉积物
36
杨明珍
沈阳蓝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地表水和沉积物
37
沈浩松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地表水和沉积物
38
杨淑英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环境大气
39
孙培艳
国家海洋局北海环境监测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24
杨玉飞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25
张志强
辽宁北方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污染物性质鉴别
26
许振成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地表水和沉积物
27
檀 笑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污染物性质鉴别
28
彭晓武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污染物性质鉴别
环境大气
地表水和沉积物
70
曾凡棠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地表水和沉积物
71
魏东洋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地表水和沉积物
72
杨大勇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地表水和沉积物
生态系统
73
林 奎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地表水和沉积物
74
虢清伟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地表水和沉积物
75
郑一新
昆明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
附件
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
评审专家库(国家库)专家名单
序号
姓名
单位
专业领域
1
沈 敏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污染物性质鉴别
2
王子健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
污染物性质鉴别
地表水和沉积物
3
王 琪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4石源自利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污染物性质鉴别
5
吕怡兵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污染物性质鉴别
近岸海洋和海岸带
40
张保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节能减排监测中心
污染物性质鉴别
41
曹大勇
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
污染物性质鉴别
42
马 栋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毒物分析研究室
污染物性质鉴别
43
牟德海
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污染物性质鉴别
其他类(核辐射)
44
苏流坤
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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