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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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法院的司法活动中,司法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法定的、重要的证据种类。

司法鉴定一方面可以成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对于法院准确的定罪量刑、保证办案质量、避免冤假错案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却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鉴定时间过长鉴定时间过长是现在司法鉴定中较为普遍的现象,从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到获得鉴定报告这一流程需经过多个部门及办理多项手续。

同时,因启动鉴定时间迟、提交鉴材不完备、鉴定事项不明确等原因,往往造成鉴定周期延长,费用增加,尤其是送至外地鉴定的案件,少则3月,多则半年,有的甚至会历时1年多,严重影响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

对策建议:一是法院对当事人从鉴定申请的提出,到鉴定资料的提交,再到鉴定机构的选择等方面提供鉴定指导,减少程序,提高效率。

二是制定和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严格规定鉴定时间,对于没在规定时间完成的鉴定机构,要采取通报批评,信誉降级等方式严格处罚。

二、鉴定费用过高在审判和执行实践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需要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的,人民法院委托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所进行的工作大多为文字材料方面的,看看材料,量量尺寸,问问情况,拍拍照片,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无非是测量、走访、拍照等简单化工作,真正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鉴定并不多,运行成本相对低廉,但鉴定费动辄数百元、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当事人往往难以承受。

对策建议:一是设置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对于各项收费的金额要求个机构明确挂牌公示,同时通过举报信箱、举报网站、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督。

二是建立司法鉴定援助制度,参照诉讼费用的减、缓、免交制度建立司法鉴定费用的减、缓、免交制度,同时参照法律援助的成功经验,建议在司法鉴定行业内建立鉴定援助制度,从而确保需要司法鉴定的当事人都参与司法鉴定程序。

三、鉴定委托程序不规范按规定,鉴定机构可以受理公民个人的委托,但不能一概受理,更不能盲目受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快,从而导致了相关环境问题的产生,所以,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对环保问题就必须进行重视。

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存在的作用,就是在解决环境损害纠纷及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防治提供重要的参考。

在我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中,环境诉讼案件中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科学性以及公正性建设,是相关诉讼案件的核心所在。

关键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现状与发展趋势前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主要是对环境损害程度以及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相关的鉴定,开展鉴定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对专业鉴定技术的使用,只有真正掌握了鉴定技术,才能对环境损害问题的行为进行科学的鉴定。

在当前阶段,我国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在相关体系的建设中仍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对解决的方式方法进行探索,以提升鉴定工作的效率。

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1.1相关鉴定技术的现状伴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在不断地提升,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相关的鉴定技术也在不断地发展与更新。

相关鉴定技术的出现,促使鉴定工作朝向更为精细化与专业化的角度进行发展[1]。

如医学鉴定主要是鉴定环境损害行为对人体的影响;物理鉴定主要是对相关行为的物理损害进行鉴定;化学鉴定主要是对污染物对环境以及生态系统的化学污染进行鉴定;而生物鉴定则主要是对环境污染给人类以及动植物造成的生物性危害进行鉴定。

在不同的环境损害问题中,相关的工作人员要根据环境损害的实际情况选取不同的司法鉴定手段进行鉴定,以科学的技术手段确定鉴定的结果。

1.2鉴定专业人员发展的现状在我国,开展相关司法鉴定工作的主体性存在是社会上的鉴定机构,但是由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各个地域之间的发展状况也不一样,所以,各地域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标准也各不相同,机构内部的专业鉴定人员发展水平与专业技术水平也不一样。

在正常情况下,作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体和相关的工作人员,专业性水平一定要极强,才能胜任这份使命[2]。

从环境问题浅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意义

从环境问题浅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意义

从环境问题浅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意义随着人类对地球资源的不断索取,过度消耗,海平面上升、冰山融化、森林面积缩小,而导致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人类的后续发展,当前我国对环境问题的治理也加大了力度,从而促进了环境保护行业的大力发展。

由于人类数量的变多和人类生产创造的范围越来越广,在此过程中向大气中释放的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体积明显增多,从而引起大气组分含量发生了变化。

这些温室气体的增加使得大气质量受到污染,环境气温有渐渐升高的趋势。

由于全球的温室效应加剧,会对全世界各地产生不同的不利影响,比如温度高于冰点就可以使北极冰川逐年融化,海平面也会随之升高,因此又会使一些近海地区将沉到海面以下,一些陆地居民和动植物失去生存环境。

另外,温室效应也会改变部分地区的常年降雨量和季风性气候,使之异于往常,极有可能给当地带来干旱、洪涝的灾难,这些环境问题发生的破坏性变化会对人类生活产生极大地影响。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下,绿色森林也正在以极快的速度消失。

森林面积的减少也极大的影响了其滋养地下水水源的功能,从而加快了物种消失的速度和水土流失的概率,并且因为绿植的减少降低了光合作用对二氧化碳的分解,而又进一步加剧了温室效应的恶循环。

有数据显示,在整个2020年,北冰洋和周围海域经历了几次引人注意的天气和气候事件。

春季,西伯利亚上空持续的热浪导致东西伯利亚和拉普捷夫海的海冰迅速融化。

到夏季结束时,北冰洋的冰盖融化回到有记录以来的第二低最小范围。

然而在秋季,海冰的结冰变得开始得晚而且速度缓慢。

除了冰盖萎缩,融化季节变长,也是海冰失去寿命的原因。

融雪季节越来越长是因为春季融雪开始的越来越早,而秋季结冰则开始的越来越晚。

这种变化是“冰反射反馈”循环的一部分,开阔的海洋水域吸收了落在其上的90% 的太阳能,明亮的海冰反射了其中的80% ,随着北冰洋更多地区在季节初期暴露于太阳能之下,更多的热量可以被吸收,这种模式加剧了融化。

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时期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对《决定》实行两年多来我国司法鉴定的现状进行评估,特别分析了目前仍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司法鉴定人资格准入、评级认证、重新鉴定、终局鉴定、鉴定机构自律以及《决定》的设计语境缺欠等,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鉴定;问题;对策2005年2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司法鉴定的社会公信力,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决定》作为法律也是法的渊源之一,但还不是完全和真正意义上的司法鉴定法,而仅仅是对司法鉴定的概念、管理、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条件、执业、回避、出庭、权责、处罚、收费等十八个方面的特定问题做出的一个规范性的法律文件。

《决定》明确定义了近年争论不休的司法鉴定的概念,规定司法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公安、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打破了公、检、法、司、卫各自为鉴的历史格局。

这对于我国延续几十年的旧的司法鉴定体制是一项突破性的革新,我国司法鉴定从此翻开了新的一页。

我国过去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基本定型于上世纪八十年代。

是公、检、法、司、卫部门分立各自为鉴分散管理的模式,鉴定机构多系统重复设臵。

长期以来,这种侦查机关自侦自鉴、检察机关自检自鉴、审判机关自审自鉴、卫生部门医疗事故自犯自鉴的多元化鉴定体制备受诟病。

当然,旧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在特定历史阶段曾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利益的多元化使社会各种矛盾和纠纷大量增加。

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需要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近年来被称为网络第一案的“高莺莺死亡事件”,还有五次尸检多次出具不同死亡鉴定结论的湖南教师黄静裸死案给人们的记忆是深刻的。

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验技术的标准和规范存在着认定缺位。

在传统领域的诸多项目中,不同的部门已经分别出台检验鉴定规范,但离真正体系化统一的规范体系还有差距。

因此,我国司法鉴定急需统一的鉴定材料收集、保管、销毁的具体程序与操作规范来指导实践。

(二)司法鉴定实施程序中无视主体的诉讼参与权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鉴定人实施鉴定时,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是否应当在场的问题尚未进行规定。

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对鉴定活动没有参与权或在场权,致使无法对鉴定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现行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缺乏必要的公开和透明,不利于发现案件事实。

同时,鉴定实施的过程没有诉讼方面的法律进行规范,导致在鉴定实施的过程中诉讼当事人没有相应的在场权和知情权,无法对鉴定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过程,侦查机关进行的鉴定活动是不允许诉讼当事人参与的,诉讼当事人对于鉴定活动的实施过程一无所知。

(三)鉴定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司法鉴定在实施过程中处于追诉方的控制之下,缺少足够的制约;无视鉴定公开、鉴定透明的要求,违背了正当程序的最低标准。

实践中,鉴定机构在很大程度上仍旧隶属、依附有关部门。

在公安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以及在高校和科研单位中设置的司法鉴定中心等,均不属于独立的机构,有着极强的关系色彩,往往出现人情鉴定、关系鉴定。

司法鉴定大多数是经公权力机关委托从而启动的,至于选择哪一家鉴定机构或鉴定机构会指派哪一位鉴定人进行鉴定,当事人在获知鉴定报告前基本难以得知,当事人只有在获得鉴定意见的时候才可能得到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的信息,这就导致鉴定人回避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

一旦当事人回避,还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造成诉讼拖延,从根本上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二、针对司法鉴定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具备完善的司法鉴定操作标准和程序标准,才能保证鉴定活动有章可循,保证鉴定的客观性;同时还要保障诉讼各方的程序参与权和知情权;积极有效地发挥法律对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的监督职能。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及建议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及建议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及建议Current situ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 appraisement and assessment in China and the related recommendations■文 / 刘岩1 贾岳清1 刘荻2近年来,中国各类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损害事件频发,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凸显出来。

2015年5月,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此后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初步建立了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体系和技术路线,进一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环境管理、司法审判及损害赔偿等工作提供了技术支撑,为保障环境安全、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

同时,如何科学客观地判定污染过程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生态损害和经济损失以及恢复方案的制定和效果评价,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国内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一)国外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现状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系统损害的问题日益突出,发达国家率先开展了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研究。

美国是最早建立环境损害制度的国家,基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的研究与实践工作,于20世纪70年代开始立法,颁布了《联邦水污染控制法》《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法》及《油污法案》。

随后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与逐步修订,美国现已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体系、责任追究制度和技术规范,并被其他国家广为借鉴。

欧盟国家在借鉴美国的经验后,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也逐步发展起来。

2000年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颁布的《环境民事责任白皮书》中提出了环境损害的概念,并明确指出对造成自然资源损害的责任人追究其民事责任。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我国,随着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领域。

然而,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例如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方法不规范、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这些问题都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对策,以提高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的权益。

1. 鉴定标准不统一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缺乏统一的鉴定标准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鉴定机构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标准,导致鉴定结果的差异。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标准,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客观性。

2. 鉴定方法不规范除了标准不统一外,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还存在着鉴定方法不规范的问题。

一些鉴定机构可能会采用不科学、不规范的方法进行鉴定,导致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规范鉴定方法,确保鉴定过程科学、客观、公正。

3. 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领域,一些鉴定机构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存在着一定的水平差距。

这些差距可能会导致一些鉴定结论的不准确性,影响司法判决的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水平,确保其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一名热心公民,我认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果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我们有必要对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并采取有效的对策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和不断的改进,才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修复我们的生态环境。

总结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方法不规范、专业水平参差不齐等。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规范鉴定方法,加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鉴定质量。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

当前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议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鉴定逐渐成为影响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然而,司法鉴定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司法鉴定费用不透明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需要从加强司法鉴定制度建设和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两个方面入手,综合减少司法鉴定问题的发生和解决已经发生的问题。

一、司法鉴定程序不完善1、法律规定不完善当前司法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具体操作细则。

司法鉴定的遴选、审批、评估、监管以及管辖等方面相关的法律条款比较空泛,法律界面对司法鉴定人员的具体操作缺乏明确规定,给司法鉴定带来了许多困难。

另外,存在的问题还包括司法鉴定结论的认定与审判的衔接和协调等。

2、管理规范不明确司法鉴定过程中的管理规范不明确也是一个问题,有的司法鉴定部门的管理制度不规范,未设立完备的规章制度、管理指导、标准化操作流程、内审制度等,导致行为标准无法统一或管理缺乏教育、规范不到位等,这为司法鉴定带来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增加了司法判决的不确定度。

对策要加强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设,完善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细则,建立好司法鉴定的标准规定,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二、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1、司法鉴定人员素质不高在常规司法鉴定中,由于高端人才的欠缺,审判人员往往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作出判决。

这样,一些司法鉴定人员力不从心,难以完成他们应该担负的责任。

此外,由于司法鉴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差别很大,社会责任心、职业态度等等也会呈现出很大不同,在司法鉴定工作中出现了大量的违规操作,甚至有的司法鉴定人员行为不当,损害了司法公正的形象,使得司法鉴定质量参差不齐,出现了许多争议。

2、缺乏科学技术支持在现代社会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科学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司法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科学技术的提高、普及和发展直接影响着司法鉴定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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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问题与司法对策
摘要:司法鉴定处理环境侵权纠纷案件的一个辅助手段,就是我们所说的环境
损害司法鉴定。

目前,对于环境的危害,我国在却没有一个标准,因此,存在管
理分散、缺乏诚信的现象,这样不仅成本高,而且影响本国司法系统的发展,同
时也阻碍了环境司法的正常发展。

为此,必须加强法律判决以及法官的职责,也
要注意鉴定证据的支持,既要加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建设,也要使其发挥
作用,既要对评审意见认定案件事实,也要发挥促进管理手段的有效性,既要专
家出庭陈词,又要邀请技术专家参加环境司法。

这样,人民法院对环境侵权纠纷
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与此同时,才能促进环境司法鉴定问题尽快解决。

关键词:环境损害;鉴定;环境司法;对策
近年来,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越来越多地进入民事诉讼程序。

此类案件的
鉴定、损失评估和因果关系往往需要从专业技术的角度来判断,鉴定将成为人民
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

科学、权威、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为法官作
出适当的裁判,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提供了良好的依据。

本文
从民事审判的角度,探讨了环境损害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人民法院采取的
对策,以期有利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环境案件审判。

1 当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主要问题
1.1种类多,标准不一
1.1.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种类多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主要包括农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在养殖和野
生渔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海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司法鉴定、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森林环境损害鉴定、危险废物和鉴定。

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技术要求,专家
在不同领域进行司法鉴定是非常困难的。

1.1.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存在缺失和冲突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涉及环境、农业、土地、林业、海洋等环境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

这些部门已经或正在组织技术规范,在污染损害范围的界定和评价方法上,甚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某些方面存在差异,缺乏标准。

不一致的评价技术规范
必然导致实践中的不统一、鉴定意见的矛盾,增加了裁判的难度,从而破坏了相
关认证机构的影响力和损害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

1.1.3资质规范不统一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评价标准。

在实践中,许
多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机构仅具有评估资格的一个方面,不具备评估环境资
源和环境损害的能力和经验,不能为环境司法提供权威和公平的技术支持。

1.2门槛低,管理分散
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在中国政府分别负责环境保护、农业、土地、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

由于管理的分散性和缺乏统一的资格标准,环境损
害司法鉴定行业准入门槛低,市场机构的评价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序竞争
的局面。

个别鉴定机构的实践不规范,违法行为已经发生,一些鉴定机构缺乏诚信,使鉴定意见在程序和质量上都没有通过,从而引起投诉。

同时,环境损害司
法鉴定机构较少,司法行政机关不能有效地行使统一的行政监督职责,尚未形成
国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标准体系。

1.3周期长,成本较高
1.3.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周期长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较为复杂,由于其广泛的范围,更多的污染因素,在空间
和时间上更快速的变化,以及许多其他因素和污染物质的识别、污染原因的分析,累积因素的消除,损失的分析与评价,这样的环节将客观地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
定的周期较长。

同时,我国还存在着司法鉴定的标准不一、管理分散、组织能力
有限等问题,使鉴定周期进一步滞后,难以适应案件的时限。

1.3.2鉴定费用高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投入、周期和技术要求高,成本也高,但目前由于收费
标准的不足,存在价格过高的问题。

大多数环境受害者是自然人,社会公益组织
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大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资金实力。

繁琐的鉴定
程序和高昂的鉴定费用往往是诉讼的负担。

在实践中,对某些案件的评估甚至会
超过当事人所主张的当事人数量,这无疑成为起诉环境侵权被害人损害的障碍。

1.3.3鉴定依据不够扎实,重复鉴定较多
由于环境污染较易扩散,污染状况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如河流的污染,其自身的流动性和其自身的净化能力,在污染发生是和污染发生后是完全不一样的。

这就要求在发生污染事件后,必须尽快确定相关证据,并尽快启动评估程序。

否则,一旦错过了机会,不仅化学成分和污染物浓度不断变化,而且鉴定意见不
能准确反映污染的真实情况,甚至造成重复鉴定和鉴定结果不可信,同时,鉴定
周期和鉴别成本大大增加。

1.4能力弱,公信力不足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具有法律与科学的统一性。

它不仅是一种可量化、可检测
的技术手段,具有较高的客观因素,而且是国家环境执法和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

它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从诉讼参与的角度看,环境损害的司
法认定体现了鉴定主体的合法性、诉讼地位的中立性和诉讼程序的正当性。

从技
术活动的角度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现了技术的成熟性、操作的规范性和人员
的专业性。

然而,目前的现实情况是,司法鉴定机构普遍存在缺乏专业性的现象。

2 解决环境损害司法鉴定难问题的司法对策
2.1 把握法律判断和技术判断的关系,依法妥当委托鉴定
法律的判断是基于对法律问题的裁判思维。

这是一个法官的责任,不能由法
官判断之外的任何人决定。

技术的判断是基于技术思维判断的情况下,试验技术
的事实,往往需要一个专门的评估机构提出建议。

许多专业的问题,涉及环境资
源审判及科学技术和环境标准的应用,这往往超出了法官的范围,技术鉴定无疑
是这些专门性问题鉴定的依据。

2.2充分运用诉讼技术规则,弥补鉴定手段的不足
由于环境侵权具有间接性、不确定性、潜在性、复杂性、技术性和信息不对
称性的特点,法院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简化侵权构成、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
关系推定等,以减轻被侵害人的利益受损。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是一个典型的代表。

2.3推动构建司法鉴定机制,健全国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体系
环境污染损害的认定是鉴定人对环境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的鉴定和评价,具
有法律鉴定和环境损害评定的资格。

它是环境监督部门和司法机关决定的依据。

因此,构建科学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规范和合理的制度是中国环境法制建设的一
项紧迫任务。

2.4强化协调联动,发挥行政文书的证明效力
环境执法与环境司法密切相关。

除了一些行政处罚将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
事实认定和证据的确定也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奠定基础,为司法程序提供服务。

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必要对环境损害进行调查,获得有效证据,并严格
按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评价技术规范的要求提出损害评估结论。

实现环境执法
与环境司法的有效衔接是客观要求,也可以更好地为环境行政执法服务。

在审理
环境侵权纠纷案件时,法院应更加重视与环境行政机关的协调与对接,充分发挥
行政文件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证明作用。

3 总结
按照上述意见,各级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支持,在
不同层次和方面进行援助。

一是建立一个专家库,二是聘请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
审员,并任命常务委员会的成员作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审理案件,三是在环境资源的特殊介质领域聘请专家,用专业的技术知识,使当事人认识到
错误,修复环境、赔偿损失,并解除原告、被告之间的诉讼纠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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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鉴定,2015,(4):1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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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超,林亚真.环境侵权诉讼中损害认定的困境与争议[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0,(2):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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