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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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6.14•【文号】•【施行日期】2018.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入口关,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8年6月14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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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环境损害鉴定
由于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污染造成的环境损害鉴定
噪声、振动:环境科学/环境工程/物理学/应用物理学/声学/安全工程/安全技术及工程。
具备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等监测能力、损害调查确认、因果关系分析、损害量化等能力,具体包括:
(1)具备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或电离辐射的监测分析与损害评估方案设计的能力;
(3)具备根据土壤和地下水背景值、标准值、对照值对特征污染物监测数据、生物资源与生态服务观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基线与生态服务基线水平,进行损害确认的能力;
(4)具备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分析能力;
(5)具备使用相关软件进行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空间分布和迁移转化模拟分析以还原污染过程、预测污染趋势,确定污染和生态服务损害程度和范围,对损害进行实物量化的能力;
(3)具备根据相关标准对环境空气特征污染物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环境空气基线水平,进行损害确认的能力;
(4)具备使用相关软件进行大气污染物扩散和沉降模拟分析、污染团轨迹分析、空气质量变化分析以及预测污染趋势和污染范围的能力;
(5)具备分析并建立环境空气污染物与农作物等生物受体及其生态服务之间暴露反应关系,开展环境空气损害因果关系分析和损害评估的能力;
(1)对野生动植物、珍稀物种等进行物种以及保护物种等级的鉴别;对动物种群分布、数量和结构的动态变化的分析能力;对植物群落的组成、结构和分布等动态变化的分析能力;对野生水生动植物、水生珍稀物种栖息地动态变化的分析能力;
(2)具备对生态系统物种、结构和服务调查采样的能力;
(3)具备对生态系统物种、结构和功能或服务损害的识别、损害量化和损失计算的专业技能;
(9)具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与生态服务恢复效果评估的能力。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有什么流程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有什么流程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有什么流程
保护环境就是保护⼈类⽣存的空间,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是越来越⾼的,绿⽔清⼭就是⾦⼭银⼭的发展理念已经深⼊民⼼,破坏环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流程?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有什么流程
出现环境污染需要对环境污染造成损失进⾏司法鉴定的,应该由环境保护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条委托⼈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物检材和⾮⽣物检材、⽐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有什么流程”问题进⾏的解答,出现环境污染需要对环境污染造成损失进⾏司法鉴定的,应该由环境保护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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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适应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发展规划。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

二、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包括:(1)污染物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2)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法医临床学因果关系鉴定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法医临床学因果关系鉴定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是指因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的健康安全遭受侵害,使受害人产生疾病、出现伤残,或者在精神状态上发生可观察或可测量的不利改变,最严重者可造成受害人死亡[1-2]。

在目前的司法鉴定体系中,对于环境损害导致人身伤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涉及尚浅,本文针对在认定环境损害的前提下,如何评估人身伤害及判断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类型进行探讨与分析,为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相关方法和依据。

1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认定1.1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证据收集由案件的委托方(司法机关)采集鉴定的结果和有关数据(如水、气、土壤等鉴定数据),交予有相关资质的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再参考案件中受害人人身健康的实际损害,确认环境损害的存在,判定污染物性质、浓度、持续作用时间等。

1.2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确认1.2.1确认作用物性质确认污染物性质和实际存在[3],判定该污染是否可诱发或导致人体损伤,推断其可能导致人体出现哪些特异性或非特异性表现。

1.2.2确认污染物浓度确认污染物的浓度是为了确认环境污染与人体损害之间存在剂量-反应关系,明确其是否达到足以引起人身伤害的剂量标准。

1.2.3确认污染物持续作用时间理论上讲,只有环境污染存在持续时间的积累,并且时间跨度达到公认致病的程度,环境导致损害的条件才能成立。

2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评估2.1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鉴定条件此类案件的司法鉴定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受害人或人群与相关的环境污染物有过直接或间接的接触;现有的科学技术对于该环境污染导致的人身伤害有着可靠、合理的鉴别、鉴定方法;环境污染与人身伤害之间可以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或者存在被证实的剂量-反应关系,而且这种因果关系具有普遍性,而非个案的特殊情况;适当排除其他相对大概率疾病发作的可能性。

2.2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分类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可根据临床表现分为特异性损害、非特异性损害及积蓄效应,也可根据发生时间的跨度分为急性损害和慢性损害[1,3]。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一、背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对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环境损害事件进行鉴定、评估的技术性工作,其结果对于司法案件的定性、定责和计算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以及评分工作,需要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保障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登记要求1. 法律资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质认证等。

2. 技术能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专业人员。

具体要求包括人员专业背景、工作经验、技术设备等。

3. 诚信记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评审标准1. 法律依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司法鉴定等方面的规定。

2. 技术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社会责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评审中应当注重社会责任感,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维护公共利益。

四、评分标准1. 资质等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应当根据其法律资质、技术能力和诚信记录进行评分,分级管理。

2. 业绩考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绩、鉴定案件的质量、效果等应当作为评分的重要依据。

3. 诚信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记录、社会评价等应当作为评分的参考因素。

五、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和评分标准,保障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2. 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3.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以上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给予重视,并积极落实相关措施,为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供有力支持。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精选文档 TTMS system office room 【TTMS16H-TTMS2A-TTMS8Q8-河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草稿一、总则(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依据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具体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8)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9)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10)《侵权责任法》;(11)《民法通则》;(12)《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1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内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的要求是什么?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的要求是什么?(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2)企业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环境污染损害也是可以进行司法鉴定的。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主要是鉴定污染源,以及鉴定损害结果是否由污染源造成等鉴定,在环境污染损害案件中扮演着比较重要的角色。

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必须由有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

那么,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资质的要求是什么?详情参考下文。

▲一、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

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二、环境污染损失鉴定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具备40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其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各业务范围要求设备的具体数量和名称;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结构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人的要求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这里的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工结构工程、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作物栽培学与耕种学、土壤学、农药学、植物营养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固体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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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标准
草稿
一、总则
(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环境保护和司法部门开展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的特殊需求,对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的资质;
(2)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包括: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空气环境污染鉴定、水环境污染鉴定、声环境污染鉴定、光环境污染鉴定、土壤环境污染鉴定、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鉴定)、环境污染损害评估鉴定、环境保护或治理工程项目评估鉴定。

二、依据
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有关环境污染事故损害赔偿机制的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为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3)
(4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12.25;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3;
(7)《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国务院国发[1996]31号文《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9)国务院国发[2000]38号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0);
(11;
(12)《环境损害评估数额计算推荐方法》2011.06;
(13)《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令《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令《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

三、术语和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内容,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环境污染损害: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过程中或发生后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

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事故损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事故影响损害+污染修复费用+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

本定义中的环境污染损害类别有:空气环境污染损害、水环境污染损害、声环境污染损害、光环境污染损害、土壤环境污染损害、海洋环境污染鉴定、生态环境污染损害等。

三、标准
1、资历与信誉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
(2)企业具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其中企业法人工商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2、技术条件
(1)能够开展由于“特别重大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能
够独立编制由于“重大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能够独
立完成由于“较大污染事件”和“一般污染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工程分析、各环境
要素和生态环境的现状调查、因果分析、损失估算以及环境修复工程的经济技术论
证;有能力分析、审核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
(2)司法鉴定机构技术管理者、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并同时具
有副高级以上本专业领域的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后在本专业领域从
业5年以上;
(3)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人必须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环境、法律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这里的环境、法律等相关专业包括:环境工程、环境科学、水文学及水资源、水工结构工程、农业生物环境与能源工程、作物栽培学与耕种学、土壤学、农药学、植物营养学、农业昆虫与害虫防治、固体废弃物处置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生态学、动力机械及工程、采暖通风与空调工程、矿物材料工程、建筑水利学、经济学、民法、刑法、环境法、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工程概算、工程分析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4)司法鉴定机构具备40名以上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
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其中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
(5
)司法
鉴定机
构具有
在业务
范围内
进行司
法鉴定
必需的
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3、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
(1)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
(2)司法鉴定机构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各业务范围要求设备的具体数量和名称见附表1;
(3)司法鉴定机构组织结构健全,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

三、附则
(1)本标准由河南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2)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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