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细则解读-2018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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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一、背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对环境污染事件或者环境损害事件进行鉴定、评估的技术性工作,其结果对于司法案件的定性、定责和计算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以及评分工作,需要建立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保障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登记要求1. 法律资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资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资质认证等。

2. 技术能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专业人员。

具体要求包括人员专业背景、工作经验、技术设备等。

3. 诚信记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评审标准1. 法律依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环境保护、司法鉴定等方面的规定。

2. 技术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标准应当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3. 社会责任: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在评审中应当注重社会责任感,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维护公共利益。

四、评分标准1. 资质等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等级应当根据其法律资质、技术能力和诚信记录进行评分,分级管理。

2. 业绩考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绩、鉴定案件的质量、效果等应当作为评分的重要依据。

3. 诚信评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记录、社会评价等应当作为评分的参考因素。

五、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评审和评分标准,保障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公正和权威。

2. 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3.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以上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评分标准的相关内容,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给予重视,并积极落实相关措施,为环境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提供有力支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04.29
•【文号】环办法规函〔2020〕211号
•【施行日期】2020.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第三
批)》的通知
环办法规函〔20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精神,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业力量建设的要求,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技术支撑作用,满足行政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环境司法等工作需要,在有关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推荐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自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现将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印发给你们,供选择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时参考。

特此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年4月29日附件: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机构名录。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司法协助业务【发文字号】司发通[2016]101号【发布部门】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6.10.12【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2.《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司法部环境保护部2016年10月12日附件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评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海洋、地质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实际需求、发展趋势和鉴定资源等情况,合理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布局、类别、规模、数量等,适应诉讼活动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要。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会同司法部建立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制定管理办法。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6.14•【文号】•【施行日期】2018.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环境保护局: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业务能力,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等法律、规章及文件有关规定,司法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组织制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具体规定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的程序、评分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实验室和仪器设备配置要求等,对于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评价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力水平,切实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准入登记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请各地严格按照《细则》规定组织开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工作,严把入口关,不断提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水平,努力为新时代美丽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司法部生态环境部2018年6月14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专家对申请从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进行评审的活动。

一、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等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法定时限出具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司发通〔2015〕118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适应环境损害诉讼需要,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司发通〔2015〕117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定机构设置发展规划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有序发展的原则,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求和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发展规划。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标准、严格程序、确保质量,特别是在审核登记工作初始阶段要严格限制鉴定机构数量,确保高资质高水平。

二、鉴定事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讼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环境诉讼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主要领域包括:(1)污染物性质鉴定,主要包括危险废物鉴定、有毒物质鉴定,以及污染物其他物理、化学等性质的鉴定;(2)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造成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资源和沉积物生态环境损害的鉴定。

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关于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关于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关于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1.17•【文号】环办政法函[2016]2075号•【施行日期】2016.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司法部关于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通知环办政法函[2016]2075号为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评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6〕101号),环境保护部、司法部现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全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国家库)专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业领域国家库下设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近岸海洋和海岸带、生态系统、环境经济、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核辐射、环境法等)等8个领域的专家库。

二、专家条件入选国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从事审判、检察、公安等工作并熟悉相关鉴定业务;(二)从事或参与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三)了解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五)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和培训等活动。

三、工作内容入选国家库专家的工作内容包括:(一)为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提供专家意见;(二)参加相关技术培训;(三)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工作。

四、其他事项符合条件的相关领域专家,可自愿向环境保护部提交申请表(见附件)和证明材料,并于2016年12月5日前将纸质版(一式二份)邮寄至环境保护部,电子版请一并发送。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 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是为了评估环境损害和确定责任,并为修复和治理提供指导。

下面我将分步骤阐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

第一步,鉴定环境损害类型。

环境损害有许多类型,例如水污染、土地退化、大气污染等,需要通过鉴定确定损害的类型。

同时,要确定环境损害对人类和生态系统的影响程度,以及对环境产生的持续时间和空间范围。

第二步,确定环境损害的原因。

环境损害的原因往往有多种,比如人为因素、自然因素等。

需要通过分析研究确定环境损害的主要原因,以便分析责任。

第三步,评估环境损害后果。

在评估损害后果时,需要考虑受影响的人群和生态系统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损害的经济影响和持续时间等因素。

只有通过全面评估,才能确定损害的影响程度和损失。

第四步,明确责任。

在确定环境损害后,需要明确责任,以便确保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责任。

当然,在明确责任时还需要考虑技术、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因素。

第五步,提供环境修复和治理建议。

在评估损害后,需要根据环境损害的类型、影响程度和原因等因素,提供相应的环境修复和治理建议,以便使受影响的生态系统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

总的来说,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等问题。

尽管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的实施需要在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进行完善,但它对于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634号(政治法律类361)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634号(政治法律类361)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634号(政治法律类361)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7.30•【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634号(政治法律类361)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和支持公民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正如您所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性,法官在确定污染行为是否发生,判断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选择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时往往需要专业技术的支撑。

为了充分发挥技术专家的作用,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建立环境资源审判咨询专家库,除法学专家外,专门聘任了20位来自科学技术界的专家。

江苏、福建、广西、重庆等高级人民法院也相继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提请这些技术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努力提升技术专家在人民陪审员中的比例,依法保障专家陪审员的权利,扩大专家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范围。

特别是,201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一)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正式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的陪审制,为技术专家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诉讼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必将推动专家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除了鼓励、支持技术专家参与诉讼外,我们还着力完善生态环境鉴定制度建设,化解“鉴定难、鉴定贵”问题。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登记管理,环境损害成为继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之外第四类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类别。

自2015年以来,司法部、原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不断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评审、登记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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