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民事责任问题

合集下载

无保险车辆肇事会怎么处理

无保险车辆肇事会怎么处理

⽆保险车辆肇事会怎么处理⽆保险车辆是不能够上路的,⼀旦上路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另外⽆保险车出现相关的交通事故的后果是⼗分严重的,还有就是车辆在使⽤车间是必须要进⾏保险的办理,不能出现保险空缺时段。

那么⽆保险车辆肇事会怎么处理?下⾯就让店铺⼩编为⼤家详细的讲解吧。

⽆保险车辆肇事会怎么处理1、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驶的机动车的所有⼈或者管理⼈,应当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交强险是强制保险,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

3、机动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直接给受害⼈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承担。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只要投保车辆⼀⽅负有事故责任,不管事故责任⼤⼩,均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于机动车辆不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违法⾏为,使受害⼈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范围内的全额赔偿,直接给受害⼈的经济造成损失,该部分损失依法应当由机动车⽅承担。

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发⽣交通事故,应当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例,这种赔偿⽅法,在全中国都是统⼀的,得到了全国⼈民,全国法院的⼀⾄认可。

5、如果不判决机动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等于变向⽀持违法。

机动车辆投保交强险,发⽣交通事故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再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例。

机动车⽅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发⽣交通事故后也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的赔偿责任,那么,哪个机动车辆还会每年花费上千元的费⽤去投保交强险?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是⼀种违法⾏为,如果不判决机动车⽅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就等于变向⽀持机动车辆不投保交强险,就等于变向⽀持违法。

未投保交强险 发生事故该谁赔—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谈

未投保交强险  发生事故该谁赔—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谈

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该谁赔—专业交通事故律师谈王艳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现供职于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重庆市律师协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而且具有丰富的实务实践经验。

多年来,专注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及各类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的辩护和代理。

长期致力于交通事故领域法律研究,谙熟交通事故领域法律实务操作。

近年来,代理了大量的交通事故、婚姻家庭领域疑难案件,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业内人士及广大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案情:郎先生在4S店对自己轿车做保养时,因有急事需回家,要求4S 店服务员小卢跟车回家,然后由小卢将该车开回4S店继续保养。

小卢请示经理后就随车去郎先生家,郎先生下车后将车交给小卢开回4S店,但在回4S店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王某撞伤。

交警认定小卢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郎先生尚未投交强险。

王某起诉4S店、小卢、郎先生,要求赔偿。

重庆精韬律师事务所王艳律师解析此案:4S店派小卢帮助郎先生将车开回,属经营的延伸,不应定为无偿帮工,不能以此为由让车主郎先生承担相关责任。

但郎先生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

车主未投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责任是:(1)实际侵权人应承担的普通侵权责任;(2)车主应承担的因未投交强险导致的受害人的额外法益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中,对王某额外法益损失赔偿责任也是一种民事责任,其符合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车主未投交强险是一种不作为行为。

(2)交强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购买的保险,车主应知而不予购买,属故意,具有可责难性。

(3)如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的受害人即第三人对交强险中的保险人具有额外法益。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按过错大小赔偿,也就是说在责任限额内,不再划分比例,即使第三人有过错,保险公司也要在限额内进行100%的赔偿,这就是额外的法益。

(4)受害人的该法益损害与未投交强险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明显。

刘翠敏、高彦礼与王顺利、王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翠敏、高彦礼与王顺利、王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翠敏、高彦礼与王顺利、王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6【案件字号】(2019)苏03民终40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小兵赵东平周东海【审理法官】陈小兵赵东平周东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翠敏;高彦礼;王顺利;王静【当事人】刘翠敏高彦礼王顺利王静【当事人-个人】刘翠敏高彦礼王顺利王静【代理律师/律所】王银湘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杨进普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杨进普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王彦明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银湘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杨进普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王彦明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银湘杨进普杨进普【代理律所】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翠敏;高彦礼【被告】王顺利;王静【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王静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物证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80元,由上诉人刘翠敏、高彦礼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王静应否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首先,王顺利与刘翠敏、高慧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山大队认定,王顺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翠敏、高慧无责任。

公安机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一审法院根据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王顺利对刘翠敏、高彦礼的损失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浅析案例的参照适用——以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为例

浅析案例的参照适用——以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为例
系下 的 司法应 以法律规 范的适 用 为首要 选择 , 而不 是案例 。对一般 案 例 的适 用 与 否 , 裁 判者 应 通过
对 大量案例 的充 分 比较 、 分析 , 作 出取舍 , 而不 能是 简 单的对 个案 的遵 从 。
[ 关键词] 交强险; 机动车; 交通事故 ; 参照适用 [ 中图分类号]D F 4 1 6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 6 7 2 — 1 5 0 0 ( 2 0 1 3 ) 0 4- 0 1 0 5 — 0 4
De c., 2 01 3 V0 1 . 2 6 No. 4
第2 6卷
第 4期
【 司法实务 】
浅 析 案 例 的参 照适 用
— —
以未投保 交强 险机动 车交通事故 的处理 为例
周 天 保
( 江苏省 盱眙县 人民法院 , 江苏 盱眙 2 1 1 7 0 0 )
[ 摘 要 ] 一般 案例是 否具有 拘 束 力、 应 否被 赋 予 拘 束 力有 待 于社 会 的 充 分检 验 。成 文法体
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 : 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 曾某负
事 故次 要 责任 。两 辆摩 托 车均 未投 保 交强 险 。小 黄 向法 院提起 损 害赔 偿 诉讼 , 要 求 曾某 赔 偿 损 失 。一 审 法 院审 理后认 为 , 曾 某 没有 履 行投 保 交 强 险 的义
务, 应 承担 相应 法 律后 果 , 即对 于其 车 辆应 当投 保 的
交 强险 责任 限额 内的部 分 , 应予 以赔 偿 ; 超 出责 任 限
额 的部 分 , 再 由曾某 按 3 0 % 的 责任 比例 承 担 。 曾某
例》 ( 以下简称《 江苏条例》 ) 第五十二条的理解存在 争议 , 但最高人民法院刊物《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上登载的关于案例一的指导性文章表明了最高人民

2010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0年4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

(内部资料请勿外传)二0一0年广州市民事审判工作资料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二0一0年四月第一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机构的诉讼地位】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赔偿权利人可否以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赔偿权利人没有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答:根据《道理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赔偿权利人对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具有直接请求权,故赔偿权利人可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直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在赔偿权利人没有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仅以肇事机动车一方为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法官应主动释明原告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但赔偿权利人已经就赔偿问题与机动车一方达成赔偿协议的除外。

如果经释明并告知法律后果,原告坚持不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并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不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

此种情况下,肇事机动车一方提出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损害,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对赔偿权利人的赔偿责任总额中应当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抗辩,可予以支持。

相关法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二、【商业三者险是否应当一并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赔偿权利人要求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支持?答:商业第三者险纠纷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故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对于赔偿权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审查。

三、【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归责原则】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向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予以赔偿,还是不考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责任的比例,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答: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而不考虑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付责任的比例,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未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担责

未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担责

未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需担责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我们有时候会遇到交通事故的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况,而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在一些特殊车辆身上,比如装载机、拖拉机等车辆。

未投保交强险上路行驶什么法律风险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13年4月10日晚,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路口,袁某驾驶无号牌轮式装载机械车有南向西行驶时,适有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驶来,小型普通客车前部撞到轮式装载机械车右后部,造成两车损坏。

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交通支队认定,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另查,袁某驾驶的无号牌轮式装载机械车系张某所有,该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袁某与张某之间是车辆借用关系。

因为协商不成,李某把袁某、张某起诉到通州法院,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张某提出:本案与自己无关,自己出于好心把车辆借给袁某使用,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

因为袁某自己的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理应由袁某自己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则认为:张某作为车主有义务给车辆上交强险。

张某没有给车辆上交强险,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与张某谁说的有道理,谁的说法才符合法律规定呢?如果张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又应该如何来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规定是什么意思呢?让我们结合这个案例来说吧。

张某是车辆的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车辆所有人有义务给上路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所以张某就是以上法律规定所讲的投保义务人。

如果张某没有给车辆投保交强险,自己开上路发生交通事故的话,应该根据该规定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如何承担

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如何承担

未投保交强险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如何承担“天有不测风云,⼈有旦⼣祸福”,所以我国对机车实⾏交强险制度,但强⾏制度下还有“顽⽯”,抱着侥幸的⼼理不办理交强险,对于此,出现交通事故未投保交强险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承担?下⾯就是店铺⼩编整理的相关案例及案例评析,供各位参考。

未投保交强险发⽣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如何承担对于未投保交强险车辆限额内损失如何承担,有以下意见:第⼀种意见认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后,应当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则承担赔偿责任。

第⼆种意见认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交通事故后,应当由机动车⼀⽅先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责任限额外的损失,则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承担。

我们同意第⼆种意见。

⾸先,机动车所有⼈未投保交织险并⾮受害⼈受损的原因,但是由于机动车所有⼈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受害⼈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因⽽机动车所有⼈违反关于交强险的法律⽽具有了可赔偿性。

同时,⽴法者也明确了受害第三者对交强险的直接请求权,即受害⼈虽然不是交强险合同当事⼈,但可以向交强险合同当事⼈保险公司请求赔付,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且作为交强险合同当事⼈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责任与被保险⼈的过错⽆关,即交强险责任的确定与作为交强险合同的另⼀⽅当事⼈被保险⼈责任⼤⼩⽆关。

其次,《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交通事故造成⼈⾝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有⼈或者管理⼈在相当于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赔偿。

”同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不适⽤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被告李某应承担相应⾏政责任⾃⽆异议。

李某因其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违法⾏为,并导致受害者李某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法从保险公司获赔,所以应由李某个⼈承担相应的交强险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驶证。

未投保交强险按交强险赔偿吗

未投保交强险按交强险赔偿吗

I can only live like this and be the protagonist in the thousands of worlds.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未投保交强险按交强险赔偿吗未投保交强险按交强险赔偿是应该的,投保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投保义务人不投保交强险一方面具有违法性,导致受害的第三人无法获得交强险的赔偿,因此应由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未投保交强险按交强险赔偿吗交强险是一项强制险,如果不投保,车主自己就要承担本该由交强险来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交强险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方已投保交强险,应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处理。

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受害方、侵害方按照各自过错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经当事人提出,应当一并处理。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经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经当事人请求,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已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公司可以就超出其应当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进行追偿。

目前,我国机动车,尤其是摩托车、农用车、套牌车等投保交强险的比例较低,脱保现象比较严重。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不仅违反道交法等法律规定,关键的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的损害得不到交强险的赔偿。

根据目前交强险的赔付规则,在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情形下,交强险保险公司要在无责的限额内赔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害赔偿限额100元);在机动车一方有责的情形下,不再区分责任的大小(也就是说次要责任、对等责任、主要责任、全部责任以及按比例的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有责的限额内赔付(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析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民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施行以来,备受全社会的关注。

不可否认,这部法律为公民人身、财产权利提供了全方位的保护,对保障私权、完善民商事法律体系做出了巨大贡献。

同时,该法律为人民法院审理各类侵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但是,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审判实务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权方式也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而现行法律并未对这些新型侵权纠纷加以具体规范,导致法官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的审判依据,影响人们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侵权案件中,有近三分之一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

而这类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事关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但是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对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是否承担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侵权责任法》包括其他法律均未作出规定。

笔者在此就针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法院审理此类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提供参考。

第一种情形:行人与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以及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由于《侵权责任法》仅仅针对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作出了规定,而对于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未作任何规定。

因此可以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依照规定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参照适用该条款有以下原因:首先,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强制参保的保险险种,在司法裁判中也应充分体现这一国家导向,支持该强制条款的推行。

《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为其机动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定结果,即在该机动车应该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对于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没有加以履行,在广义上就对不特定第三人构成侵权,这就为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交强险责任提供了法理依据。

再次,《侵权责任法》对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作出了处理规定,即在立法上确立了一种原则,那就是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是要承担保险责任的,除此之外,广东、江苏、黑龙江等多个省市对未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承担作出了与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七条相类似的规定,可以说该条款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第二种情形:多辆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部分机动车投保交强险,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醉酒驾驶、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对此两种情况享有免除赔偿责任、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权。

因此对于多辆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已投保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无权就对方未投保的情况做出免除赔偿或减轻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需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而当存在多辆已投保机动车的,由其各自所属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赔偿后的余额则由未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一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存在多辆机动车未投保的,则由各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款。

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不足部分责任承担方式承担责任。

这样的责任承担方式有以下好处:首先,体现了交强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有效得到赔偿的制度要求,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便捷、快速的获得赔偿;各保险公司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法律公平、公正及交强险分散风险的社会公益职能。

其次,由未投保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款,体现了法律对违法行为的严惩。

根据《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

由于机动车未投保,导致受害人不能得到法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而如果只按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规则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将会消减赔偿数额,这样无疑对受害方不公平。

而判决未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平均承担赔偿款,不仅保护受害者利益,也将促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积极参与强制保险,推动强制保险法律规定的贯彻落实,符合交强险设立的立法目的。

第三种情形:多辆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

在多辆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应当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呢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二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施行后,事故车辆之间未投保旧的“商业三责险”或者已到期,也未投保“交强险”的,如何区分事故车辆方与受害人的责任?答:在赔偿权利人主张的合法赔偿范围内,按照“交强险”可以获得的赔偿,由事故车辆方全额承担,不区分事故车辆方与受害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行为责任。

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外的损失,按照事故车辆方与受害人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大小分摊。

第四种情形:实际使用人与车辆所有人、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为同一人时,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

实际使用人与车辆所有人、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时,也即未投保的机动车在租赁、借用、转让但未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这时急需解决的问题是:未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当于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民事责任;实际使用人、实际车主在承担民事责任后,能否向所有人或管理人追偿。

对于承租人、借用人。

由于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交强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投保交强险,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机动车不具备合法行使条件的前提下,就将机动车租赁、借用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出现一旦未投保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得不到交强险保障的危害后果。

故受害人有权要求未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对承租人、借用人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承租人、使用人如果对机动车是否具备合法行使条件尽到了合理注意、审查义务,则表明自身对未投保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存在主、客观过错,因此在承担民事责任后可向投保义务人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追偿。

如果承租人、使用人未尽合理注意、审查机动车是否贴有交强险标志或者明知该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仍驾驶的,则自身存在过错,那么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后,不能向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追偿全部赔偿款。

对于转让人。

机动车转让后但未办理过户情形下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呢?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故机动车转让后交付与受让人占有,受让人即为所有人,此时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也转移为该受让人,至于转让双方是否办理过户登记在所不问。

在此种条件下,如果未投保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则由受让人承担民事责任,且不能让转让人追偿。

∙长子能多继承遗产吗_生活困难的人能多继承遗产吗/w/mf/530695.html∙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电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w/mf/530693.html ∙关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 /w/mf/530692.html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新疆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与乌鲁木齐市一0四团青 /w/mf/530689.html ∙怎么分配法定继承中的遗产_在遗产分配中需注意什么/w/mf/530687.html∙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从贷款保证人存款帐户直接扣收贷款问题的复函 /w/mf/530685.html ∙转继承适用范围是什么_转继承是否受次数限制/w/mf/530684.html∙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 /w/mf/53068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都县毛毯厂与呼和浩特联合毛纺织科研实验厂加工承揽毛毯 /w/mf/530679.html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怎么解决_法律如何规定/w/mf/530678.html∙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 /w/mf/530675.html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道路项目招投标信息发布 /w/mf/530674.html ∙生母和继母的继承权一样吗_继母有继承权吗/w/mf/530672.html∙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w/mf/530669.html∙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原北海十二家城市信用社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时效 /w/mf/530668.html ∙抚恤金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_保险金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w/mf/530665.html∙地政士专业训练机关构学校团体认可办法/w/mf/530664.html∙继承权放弃的方式_被放弃的财产怎么处理/w/mf/530662.html∙厦门市技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w/mf/530660.html∙天津市若干公民权益纠纷分工受理的规定[已被修正]/w/mf/530658.html∙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违约形式_违约后有什么后果/w/mf/530656.html∙中国建设银行提货担保管理规定/w/mf/530654.html∙经济合同示范例2018最新本管理办法/w/mf/530651.html∙公房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_宅基地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w/mf/530649.html∙关于认真执行《航空货物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w/mf/530648.html∙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企业法人互相持股试点办法》的决定 /w/mf/530645.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余江县土产再生资源公司与湖南省安化县农业生产资料 /w/mf/530644.html ∙如何对放弃继承权进行公证_放弃继承权后可以撤销吗/w/mf/53064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水泉诉郑戴仇名誉权案的复函/w/mf/530639.html∙如何准确理解遗产继承的范围_哪些财产和权利不属于遗产/w/mf/530638.html∙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实施办法(试行)/w/mf/530635.html∙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 /w/mf/530633.html∙犯了重婚罪_会丧失继承权吗/w/mf/530632.html∙批转市人民公社企业管理局/w/mf/530629.html∙无效口头遗嘱有哪些_什么样的遗嘱无效/w/mf/530628.html∙关于公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命题范围的公告/w/mf/530625.html∙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_怎么写遗赠抚养协议/w/mf/530624.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w/mf/530621.html∙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公司招标管理工 /w/mf/530619.html ∙什么情况下会丧失继承权_具体怎样认定/w/mf/530617.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w/mf/530615.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请示抵押权问题的答复/w/mf/530613.html∙股票能不能继承_如何办理股票继承手续/w/mf/53061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广西高院请示黄仕冠/w/mf/530610.html∙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w/mf/530607.html∙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意见 /w/mf/530606.html∙公司章程未约定股权继承_股东资格能否继承/w/mf/530603.html∙衡水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的通知/w/mf/530601.html∙北京市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业务暂行规定/w/mf/530599.html∙养孙女可以继承遗产吗_可继承的遗产有哪些/w/mf/530597.html∙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将子女送他人收养是否应当征 /w/mf/530595.html ∙继承权如何取得_服刑人员有继承权吗/w/mf/530594.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美华/w/mf/530591.html∙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w/mf/530589.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 /w/mf/530587.html∙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有关问题意见的 /w/mf/530585.html ∙继承遗产的诉讼时效_继承遗产的诉讼如何确定原被告/w/mf/530584.html∙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外担保管理办法/w/mf/530582.html∙遗嘱无效应如何处理_什么是遗嘱信托/w/mf/530579.html∙2002年摩托车产品出口无偿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中标额度/w/mf/530577.html∙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若干意见的 /w/mf/530576.html ∙过继子女继承引纠纷_农村过继子女如何继承/w/mf/530574.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朝阳电池厂关闭后清偿债务问题的答复 /w/mf/530572.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驻乌贸易公司与 /w/mf/530570.html ∙哪些人有继承权_小三的孩子有继承权吗/w/mf/530567.html∙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复函/w/mf/530566.html∙深圳市建设局 /w/mf/530564.html∙继承权丧失有何法律效力_老人取消子女的继承权合法吗/w/mf/53056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外侨婚姻问题处理原则的复函/w/mf/530559.html∙中共中央宣传部 /w/mf/530557.html∙哪些财产能继承_哪些财产不能继承/w/mf/530556.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电话答复 /w/mf/530554.html∙遗赠扶养协议分类_解除协议的原因都有什么/w/mf/530552.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徽省嘉山县土产杂品公司与四川省眉山县土产果品公司购销 /w/mf/530550.html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试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标价月报分析制度的通知 /w/mf/530547.html∙房产赠与过户手续的办理_过户费用是多少/w/mf/530545.html∙关于厦门市政府采购信息网开通网上招投标业务流程的公告/w/mf/530543.html∙分割房屋遗产采取何种方式_如何过户/w/mf/530542.html∙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深圳市动产拍卖行拍卖公物的通知/w/mf/530539.html∙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w/mf/530538.html∙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的程序_夫妻之间怎样继承房产/w/mf/530536.html∙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 /w/mf/530534.html ∙湖南省科委 /w/mf/530532.html∙儿媳要求分父母赠送给儿子房屋财产继承法律如何规定/w/mf/530530.html∙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委托代理协议书/w/mf/530527.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关于同一抵押物设立数个抵押权依次受偿问题的函 /w/mf/530526.html∙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无效借款合同造成贷款损失银行能否共同承担责任 /w/mf/530524.html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北京龙凤酒厂诉牡丹江市西安钢木门窗厂购销合同 /w/mf/530522.html ∙继承纠纷该到哪个法院起诉_继承诉讼怎么确定原被告/w/mf/530520.html∙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对六个外侨继承案件的批复/w/mf/530517.html∙关于印发《总行签署经济合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w/mf/530515.html∙什么是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_受遗赠权和遗嘱继承权区别是什么 /w/mf/530513.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中国国际旅行社与福建省中国国际旅行社购销汽 /w/mf/530511.html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公司动产为个人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办 /w/mf/530510.html ∙遗嘱有效需要什么条件储户死亡后继承人取款需哪些手续/w/mf/530507.html∙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临床诊疗技术整理与研究项目2003年度课题招 /w/mf/530505.html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w/mf/530503.html∙公司章程未有明确规定_股权如何继承/w/mf/530501.html∙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彭志新诉梁广成/w/mf/530500.html∙关于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等入学考试科目的通知/w/mf/530497.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