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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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借贷担保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借贷担保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为担保该借款,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以下担保:1. 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权人为乙公司;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 甲公司将其一辆汽车作为质押物,质押权人为乙公司。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甲公司未予理睬。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3. 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符合抵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未设立。

结论: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无效。

(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保证合同的要求。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未成年人,不符合保证人的要求。

结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无效。

(三)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质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动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其汽车作为质押物,符合质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质押登记,因此质权未设立。

担保法作业及答案

担保法作业及答案

担保法作业一、单项选择题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抵押,并订立了抵押合同。

甲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又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将车放在自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诉至法院要求行使抵押权、质权。

本案中抵押和质押的效力如何?BA.抵押、质押均有效B.抵押、质押均无效C.抵押有效、质押无效D.质押有效、抵押无效2.张某向王某借款1万元,约定年息为15%,并由李某提供了保证。

现王某欲将该债权转移给宋某,在原保证合同对债权转移并无任何约定的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所述的内容是正确的?BA.如果该债权发生转移,李某即免除了保证责任B.如果该债权发生转移,李某应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C.该债权的转移必须得到李某的同意,李某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责任D.该债权发生移转并由王某通知了李某后,李某即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3、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哪种财产可以抵押?BA.自留山B.某中学的小汽车C.某大学的办公搂D.宅基地使用权4、甲居于某城市,因业务需要,以其座落在市中心的一处公寓(价值210万元)作抵押,分别从乙银行和丙银行各贷款100万元。

甲与乙银行于6月5日签订了抵押合同,6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与丙银行于6月8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因甲无力还款,乙银行、丙银行行使抵押权,对甲的公寓依法拍卖,只得价款150万元,乙银行、丙银行对拍卖款应如何分配?CA.乙75万、丙75万B.乙100万、丙50万C.丙100万、乙50万D.丙80万、乙70万二、多项选择题1.陈玉和韩东共有四间房屋,租给刘峰开办一商店。

现韩东为担保杜湘所负的债务,将其对上述四间房屋中的共有份额抵押给潘兴,该抵押已得到陈玉同意,并在通知了刘锋后在房屋管理局作了登记。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第一篇:《担保法》案例解析《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不动产抵押的转让效力【案情】甲公司将自己100亩土地抵押给建设银行用于贷款担保。

在抵押期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70万元/亩);甲公司承诺:土地抵押在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解押手续并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行政机关限制。

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银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甲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乙公司在支付了2100万元后,要求办理30亩土地的过户手续。

甲公司既没有解押、也没有协助办理过户。

后甲公司依据《物权法》【案例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2005年12月15日,工商银行与王加德(佳德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加德因购买商品房向该行贷款48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5日,该笔借款由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抵押人(甲方)佳德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该公司3台生产设备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王加德与乙方签订借款担保做反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向王加德支付贷款48万元。

后由于王加德到期不能还款,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遂起诉至法院,向王加德及佳德公司追偿。

【法院判决】支持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1、无效说:理由:根据2004年修正的《公司法》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鉴于涉案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王加德为佳德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故认为涉案反担保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当然无效。

担保法案例加答案共7页word资料

担保法案例加答案共7页word资料

担保法案例12019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A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

2019年12月18日,贷款期满,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

A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

银行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抵押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抵押合同?(2) 某银行是否有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3) 该抵押合同应如何处理?答:(1)绝押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主债已届清偿期,但尚未清偿,抵押物的所有权即自由转给抵押权人。

(2)无权,根据《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3)典当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它部分内容效力,因此某银行可以根据担保法规定,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案例2A公司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

某银行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找到B、C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11月10日。

到2019年11月10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

某银行遂于2019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B、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C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请回答下列问题:该担保关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B、C两公司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1)一般保证。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银行担保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由于业务扩张需要资金支持,遂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

甲方为了获得贷款,同意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提供担保。

丙方是一家拥有一定资产规模的企业,同意为甲方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乙银行与甲方、丙方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贷款期限届满后,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乙银行向丙方行使了担保权。

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要求甲方偿还其已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

甲方同意偿还,但以丙方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支付全部款项。

丙方遂将甲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方偿还其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甲方是否应当支付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3. 丙方是否存在过错。

三、法律分析(一)丙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证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乙银行与丙方签订了《贷款担保合同》,明确了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丙方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甲方是否应当支付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

”本案中,丙方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同时,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应当偿还保证人代为支付的债务,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因此,甲方应当支付丙方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

(三)丙方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人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保证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丙方在履行保证责任后,向甲方追偿,符合法律规定。

担保法案例加答案

担保法案例加答案

担保法案例12005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A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

2006年12月18日,贷款期满,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

A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

银行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抵押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抵押合同?(2) 某银行是否有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3) 该抵押合同应如何处理?答:(1)绝押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主债已届清偿期,但尚未清偿,抵押物的所有权即自由转给抵押权人。

(2)无权,根据《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3)典当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它部分内容效力,因此某银行可以根据担保法规定,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案例2A公司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

某银行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找到B、C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11月10日。

到2006年11月10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

某银行遂于2006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B、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C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请回答下列问题:该担保关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B、C两公司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1)一般保证。

法律知识担保法案例(3篇)

法律知识担保法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

2018年,李某因经营一家小型服装店资金周转困难,向银行申请贷款20万元。

由于李某个人信用良好,但缺乏抵押物,银行要求李某提供担保。

张某考虑到李某的信誉,同意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若李某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张某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019年,李某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银行向张某催讨,张某表示愿意代为偿还。

但张某与李某之间就担保责任产生争议,张某认为李某经营不善是其个人原因,不应由其承担担保责任。

李某则认为,张某作为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协商无果,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 若张某承担还款责任,李某是否应当向张某追偿?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应当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张某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关于李某是否应当向张某追偿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张某在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张某应承担李某欠银行的20万元贷款的连带还款责任;2. 张某在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李某追偿。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中的连带责任担保问题。

以下是对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的具体分析:1. 连带责任担保的含义:连带责任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或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请求履行债务。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担保合同》明确约定了张某对李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 保证人追偿权: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物权法律案例(3篇)

担保物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甲银行与乙公司于2016年10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6%。

为确保乙公司按时偿还借款,乙公司提供了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并与甲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将位于某市的房产抵押给甲银行。

同时,丁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与甲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承诺对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银行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丙公司、丁担保公司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争议焦点:1. 丙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其抵押权是否有效?2. 丁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责任是否免除?3. 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一、丙公司抵押权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查明,丙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所有权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已将该房产抵押给其他债权人。

根据《担保法》第42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

”因此,丙公司对甲银行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成立时设立,有效。

二、丁担保公司保证责任的免除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在本案中,丁担保公司与甲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内容完整,符合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担保法》第19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

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本案中,丁担保公司与甲银行未约定保证期间,故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由于乙公司未能在保证期间内偿还借款,丁担保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的过错法院认为,甲银行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未对抵押物的权属进行充分调查,导致在抵押权实现过程中出现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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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案例12005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A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

2006年12月18日,贷款期满,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

A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

银行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抵押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抵押合同?(2) 某银行是否有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3) 该抵押合同应如何处理?答:(1)绝押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主债已届清偿期,但尚未清偿,抵押物的所有权即自由转给抵押权人。

(2)无权,根据《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3)典当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它部分内容效力,因此某银行可以根据担保法规定,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案例2A公司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

某银行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找到B、C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11月10日。

到2006年11月10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

某银行遂于2006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B、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C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请回答下列问题:该担保关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B、C两公司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1)一般保证。

根据《担保法》规定,订立一般保证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或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被视为一般保证合同。

(2) 1.B、C两公司应对剩余120万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2.B、C两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A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3.我国《担保法》第12条对共同保证做了规定,同一债券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本案中B、C两公司没有约定保证份额,某银行可以要求两公司或其中之一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3A公司向Y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并提出以其在某有限责任公司X中的股份为质押。

经查,X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A公司享有20%的股份,A公司已缴清出资。

你作为Y银行的律师,请回答以下问题:如果Y银行接受A公司以其在X公司的股份为质押,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果符合法律要求,怎样才能保证质押合同生效?(1)符合,此案例属于权利质押,权利质押是因证券化权利不断涌现而掀起新型担保方式,指为了担保债务清偿,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利为质押物,而为债权人设立的担保。

在《担保法》中股份特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资本的出资额,持有股份即拥有股息红利的分派请求权和公司终止时对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正因为股份是这这两项权利的凭证,所以可以成为质押物。

(2)A公司必须把其在X公司股份占有权转移给Y银行,并且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X公司股份名册之上,质押合同方可生效。

案例4A公司向Y银行申请一笔100万元的贷款,A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同时由B公司提供了保证,保证合同中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A公司未能按时归还贷款。

根据Y银行掌握的情况,B公司资金雄厚,于是Y银行要求B公司归还这100万元贷款,但遭B公司拒绝。

问:(1)B公司的拒绝是否有法律依据?(2)B公司应当承担多少金额的保证责任?(1)有,根据《担保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的,担保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即保证人承担的是补充担保责任。

本案A向Y贷100万元,A以自有价值50万的汽车设定抵押同时由B提供保证,A未能按时归还贷款时,B公司仅对物的担保以外债权提供担保责任,即承担50万元保证责任。

(2)最多承担50万元。

由于B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对于50万元保证责任,B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由此B公司可以要求Y先起诉,Y依法强制A公司财产仍不能履行的债务再由B公司承担。

案例5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一笔200万元的贷款,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汽车一辆设定了抵押(该汽车已向丁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同时,由丙公司提供了保证。

保证合同中约定丙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效益下降,未能按时归还贷款,而甲公司的车辆因不可归责于己方的车祸报废,丁保险公司及时给予理赔,乙银行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甲公司表示,抵押物已灭失,自己也无力偿还贷款。

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归还200万元贷款,遭到拒绝。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1)一般保证的特点是什么?(2)甲公司作为抵押物的汽车灭失后,乙银行如何实现抵押权?(3)丙公司拒绝偿还贷款的做法是否有法律依据?(4)在有汽车作抵押的情况下,丙公司承担多少保证责任?(1)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1.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在一般保证法律关系中,债务人是债务履行的第一顺序人,债务人首先应对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对债务履行处于第二顺序,对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3.订立一般保证合同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本合同为一般保证合同”或在合同中注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

(2)《担保法》规定在遇到抵押物灭失的特殊情况时,可以就该物保险金优先受偿。

如此时抵押权未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采取保全措施。

乙银行可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采取保全措施,贷款到期后用保险金还款。

(3)有法律依据,一般保证具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4)最多承担150万元,同案例4(2)案例61999年10月10日,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某建设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并以自己所有的一处房地产作抵押,借款期为1年。

抵押前,该处房地产已向保险公司投保。

2000年4月10日,由于意外大火,将该抵押房产烧毁。

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保险赔偿金180万元。

建行得知情况后,要求以180万元保险金作为抵押财产,遭到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拒绝。

在建行的再三要求下,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另一处已出租的房地产(价值70万元)作抵押,贷款期限届至,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偿还贷款,将此处房产折价给建行。

建行欲将房屋用作它用,故要求承租人终止租赁合同(承租期未到),承租人予以拒绝。

请回答下列问题:(1)建行要求以保险赔偿金作为抵押财产是否有理?说明法律依据。

(2)本案中因保险事故取得的保险金是在贷款期届满以前,北鑫房地产开发公司正确地处置获赔保险金的方式是什么?(3)已出租的财产可以设定抵押吗?(4)承租人可以拒绝建行的要求吗?说明理由。

(1)有道理,《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

(2)《担保法》规定在遇到抵押物灭失的特殊情况时,可以就该物保险金优先受偿。

如此时抵押权未届清偿期,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采取保全措施。

乙银行可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采取保全措施,贷款到期后用保险金还款。

(3)可以。

《担保法》第48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4)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承租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案例7安泰公司为拓展业务,决定向某银行贷款200万元。

某银行经审查后认为安泰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安泰公司提供担保。

安泰公司找到国丰贸易公司为其贷款担保。

安泰公司与银行在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同时安泰公司以公司所属的两辆汽车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

合同约定借款期满,安泰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两辆汽车转归为银行所有。

之后,安泰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到期无法偿还欠款。

某银行遂将两辆汽车过户为已有,并诉至法院要求安泰公司偿还剩余贷款的本息及滞期罚金,国丰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请回答下列问题:(1)贷款适用哪些担保形式?(2)我国担保法确立的两种保证方式是什么?(3)本案中,国丰贸易公司应承担哪种保证责任?说明理由。

(4)某银行将作为抵押物的两辆汽车过户为已有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找出法律依据。

(5)法律规定抵押权如何实现?(1)保证,抵押,质押(2)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不符合。

根据《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5)将抵押物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

其中折价: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协议,将抵押物用于清偿债务,并使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

拍卖:公开以竞争等方式出卖。

变卖:由抵押权人出卖抵押物,主要指由抵押权人通过一般买卖或以招标转让方式而实现的。

案例82006年4月1日,新城粮油食品总公司向交通银行新城办事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万元。

该公司系新城副食品商场的常年客户,两家素有业务往来,商场经新城办事处审查认可,自愿为粮油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签约后,新城办事处发放了为期3个月的30万元贷款。

2006年6月20日,粮油总公司申请延期两个月还贷,该办事处在原借款合同上批准了同意延期的意见。

两个月期满后,粮油总公司因经营不善,商品大量积压,无力还款。

新城办事处遂以商场系该借款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新城副食品商场和粮油总公司共同承担偿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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