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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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2000年第七号令)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2000年第七号令)
第二十一条买方或招标机构应在开标两日内将开标记录(见格式三)送至或邮寄(以邮戳为准)到相应的进出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五章评标规则
第二十三条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相关领域专家、买方和招标机构代表等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与招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或与投标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六)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评标过程中如遇重大意见分歧时,可向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议。
第三十七条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买方、招标机构提出异议,或向相应的进出口机构以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投诉。
第三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七)评标报告未经审定或未办理有关手续而签订供货合同的;
(八)买方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供货合同或者中标人不履行与买方签订供货合同的;
(九)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处罚
(一)属招标机构责任,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
(二)属投标人责任,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视情节暂停或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三)投标人与买方、招标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四)资格证明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五)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六)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4 山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14 山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行为,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择优的国际招标、投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13号令)、商务部2005年第6号令《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以下简称6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全省境内从事国际招标采购活动的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参和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投标人及参和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人员,须按本办法实施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因使用需要提出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法人或其它组织。

所称招标机构是依法成立、经商务部审定并赋予国际招标资格、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和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法人。

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参和投标的国内、国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山东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机电办)是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工作。

各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市机电办)依据本办法负责监督协调本地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以采取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向商务部备案,并按照13号令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第六条全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业务,须在商务部指定的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开展,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评标结果公示、质疑处理等招标业务的相关程序。

具备6号令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国际招标采购活动的招标机构,其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须本着公平竞争原则,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外经贸部1999年第一号令)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行为,建立公开、公平的国际招标竞争机制和公正的评标准则,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6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1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国际招标”系指国际公开竞争性招标。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工作、制定其国际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定机电产品招标机构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进出口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过程的监督、协调、管理,承担本地区、本部门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承担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

本办法所称买方,是指通过国际招标采购机电产品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依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另行发布),取得招标资格并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务的法人或社会中介组织。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依照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

第二章 招标范围第七条 强制实行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1.国家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具体目录由外经贸部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2.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OECF)、日本输出入银行(以下简称国外贷款)采购的机电产品;3.政府采购项下规定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4.其他贷款机构要求通过国际招标采购的机电产品。

5.自愿委托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一) 对国家管理的进口机电产品(如配额、特定产品等),若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应由买方经相应进出口机构报外经贸部(申请函见附件一)同意后,向招标机构办理招标委托;(二) 实行进口自动登记的机电产品;(三)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机电产品。

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2次)

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2次)

招标师《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投标人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符合()要求。

A.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前进行B.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作细微修改C.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前撤回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按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D.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必须以口头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2.【真题】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三名中标候选人。

评标结果公示后,有投标人质疑: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正在其他在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根本不可能按招标文件要求到位履职。

招标人调查后确认属实,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以()。

A.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B.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报有关监管部门核准C.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行政监督部门决定中标人D.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评标后,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A.可以B.可以以他人名义C.不可以D.可以代替他人4.申请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日前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实施招投标活动。

A.2;3B.3;3C.5;5D.7;75.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A.3;5B.2;7C.2;5D.3;7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投标资格大多采用资格预审而不采用资格后审,主要原因是因为工程建设项目具有()的基本特征。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docx

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实施办法.docx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范围第三章招标第四章投标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第七章投诉与处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机电产品的具体范围见附件1。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择优原则。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国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工作,制定相关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调整、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范围;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负责利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以下简称国外贷款、援助资金)项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负责组建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库;负责建设和管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电子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平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及经济特区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协调;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所属招标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

招标投标投诉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投诉管理办法

招标投标投诉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投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前款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铁道、商务、民航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受理投诉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已经收到的,应当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受理。

第五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维持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

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

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必看考点

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必看考点

招标采购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招标投标争议的解决必看考点1、单选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停止执行的情形是()。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C.申请人认为需要申请停止执行(江南博哥)的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C本题考核的是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2、多选关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质疑,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B .投标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C.投标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D.被质疑人可以是招标人E.被质疑人可以是招标代理机构正确答案:A, C, D, E参考解析:ACDE本题考核的是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

(1)招标投标质疑的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被质疑人则包括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如果是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则被质疑人只能是招标人,如果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供应商可以选择以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为被质疑人。

但在本质上是以招标人为被质疑人,因为招标代理机构是以招标人的名义进行工作的。

(2)招标投标质疑的时限要求。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

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3、多选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中,供应商可对招标投标提出质疑的事项有()。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材料、木制品、塑料制品等及其附属品、备件和技术。

第五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活动,并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包含招标项目的全部要求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投标第八条投标人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绝接收。

第五章开标和评标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六章评标结果公示和中标第十二条评标结果应当在公示期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第七章投诉与处理第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

第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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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
发文单位:办
文号:外经贸机电字[2021]67号
发布日期:2021—6-3
执行日期:2021-6-3
失效日期:20211201
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工作,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人民招标投标法》和《机电产品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外经贸部二○○○年七号令,以下简称“七号令"),实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每次评标结束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须在“国际招标网”(://./,以下简称)上填写并刊登《评标结果公示表》将评标结果进行公示,同时在公示期内将评标报告送至相应的机电产品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备案.
第三条《评标结果公示表》的**项填写内容,包括“建议中标商(制造商)名称”、“评标价格”和“不中标理由”等,必须与评标报告一致,并符合七号令规定的评标规则。

第四条对每一位不中标商的不中标理由按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三类逐项填写。

填写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商的响应情况和内容。

如一个投标商的某一类不中标理由过多,招标机构可填写其中最主要的若干项理由。

但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

第五条在的机构按权限查看公示内容.同一招标项下的有关机构、府主管机构和投标商有权对正在公示的评标结果进行质疑或投诉.
第六条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

在公示发布十个工作日内,若无投标商或相
关机构提出质疑或投诉,机构即对中标产品按规定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或函复买方和招标机构.
第七条有关府主管部门如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应在公示期内相关机构提出。

第八条如一项招标的投标商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可在在线填写《评标结果质疑表》,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出质疑或对该项招标程序问题进行投诉.《评标结果质疑表》及相关材料必须由投标商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于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管理权限送达相应的机构方为有效.属地方或部门管理的产品,投诉材料可同时抄送外经贸部。

第九条质疑或投诉人应保证质疑投诉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查实属提供虚假情况的,机构有权对其提出;多次提供虚假情况或情节严重的,机构有权暂停或取消其今后的投标资格。

第十条公示开始后,招标机构有义务向投标商解释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机构对质疑投诉核实审查后,在公示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函复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并将结果在上.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机构或买方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质疑或投诉,不予受理:
(一)由非投标人或非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的;
(二)未在的个人或机构提出的;
(三)质疑投诉文件无合格投标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未针对公示的不中标理由提供详实证明材料说明的;
(五)质疑投诉人多次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公示期后三个工作日内未将质疑投诉材料送达主管机构的。

第十三条招标机构须保持投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以便有关部门在受理质疑或投诉时查证。

第十四条**机构、招标机构或买方(自行招标)应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投
诉档案,保证有据可查。

第十五条**招标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网上评标结果公示制度。

此项工作的执行情况作为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及复审的条件之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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