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之知识点文章权利与义务
法理学-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八章:权利和义务一、2012年论述题:为什么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
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律现象中具有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法律的一切部门和法律运行的全部过程。
(1)权利和责任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个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①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
一个标准之所以被称为是法律规范,就在于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力,告诉人们怎样的主张和行为是正确的、合理的、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或者给人们认定某种义务,指示人们怎样的行为是应为的、必为的和禁为的,在一定条件下会由国家权力强制执行或予以取缔。
②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关键要素。
某一社会关系之所以是法律关系,就在于它是依法形成或法律机关确认的、以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③至于法律责任则是由于侵犯法律权利或违反法律义务而引起的、由专门国家机关认定并归结于法律关系主体的、带有直接强制性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招致的第二性义务。
(2)权利和一去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①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实际上就是确认和规定社会上各个阶级、阶层、集团、民族等社会基本力量在国家生活中的权力和义务,并以此为基础,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②行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在组织实施国家职能中所拥有的权利(权力、职权)和义务(职责),以及在政府与公民、法人等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中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③民法调整平等关系主体之间有关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解决因侵权或违约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准则。
④经济法调整着国家在管理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与经济组织之间、经济组织与经济组织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⑤刑法规定何种行为是极端的、超越社会容忍极限的侵害个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以及这种行为应采取的取缔和惩罚措施,以此敦促或强制罪犯履行法定义务,以保护人们的法定权利。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权力和义务

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权力和义务法律基本知识法律的权力和义务法律作为一种普遍的规范和指导行为的准则,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们的权益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有义务遵守法律,并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权力和义务,以加深对法律基本知识的了解。
一、法律权力的定义和特点法律权力是国家以法律形式对个人和组织行使的一种约束和规制力量。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定性:法律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只有经过合法程序的立法才能赋予合法的权力。
2. 强制性:法律权力是强制性的,任何人都不能逃避或者藐视法律的约束。
3. 保护性:法律权力的目的是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4. 统一性:法律权力在国家范围内具有一致性和统一性,不能因个人、地区或其他因素而有所差异。
二、法律权力的分类法律权力可以根据行使者的不同进行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立法权: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只有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才具有法律效力。
2. 执行权:执行权是指国家机关和执法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制止的权力。
3. 司法权:司法权是指法院根据法律和事实对争议进行判决的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 行政权:行政权是指政府机构依法行使管理和行政职权的权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5. 监督权:监督权是指国家机关和执法人员对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法律得到正确有效的执行。
三、法律权力的限制和保障法律权力的行使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制,以保护人们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平衡。
1. 法治原则:法律权力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治原则,不能凭借个人意志随意行使权力。
2. 合理性:法律权力的行使应当是合理的,不能对人们的正当权益造成无理侵犯。
3. 公正性:法律权力的行使应当公正无私,不得偏袒一方或滥用职权。
4. 程序保障:法律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合法的程序,确保权力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5. 司法保护:如果法律权力的行使违反了法律规定或损害了公民的权益,公民有权诉诸法律要求司法保护。
权利与义务的总结

权利与义务的总结权利与义务存在四种形态,即自然权利与义务,习惯权利与义务,法定权利与义务,现实权利与义务。
这四种形态依次转化的过程也是法治的价值目标实现的过程。
今天店铺给大家精心挑选了权利与义务的总结,希望文章对大家有所启发。
权利与义务的总结篇一为了使全体师生的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全校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全面提高师生道德素养,更好的增强全体师生的法制观念,我校从3月开始开展了系列法制教育活动。
活动中我们密切结合学校的实际,广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积极而又稳妥地推进依法治教的进程,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促进了学校事业健康、协调的发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建设安伊宁,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我校的法制教育与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社会实践等主题教育活动相结合,与思想品德课教育相结合,多层次、全方位、立体式渗透。
1、加强警民共建活动。
本学期学校聘请了英塔木派出所民警及法制副校长对同学们进行了法制教育讲座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
2、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
德育处和大队部对各位班主任进行了依法从教、依法办校的再加强教育,帮助每位班主任提升法律意识,明确自己身上的职责,规范自己的教育教学行为。
3、国旗下讲话。
我校充分利用周一国旗下讲话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根据学生年龄大小的不同,主要包括学习禁毒法、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各方面;4、学校红领巾广播站和宣传栏还开辟了法制之窗专栏,宣传法制知识,开展法制知识竟猜活动。
5、上好思想品德课。
课堂上,结合学生的实际,结合学生的身边事,进行正反两面的评析、引导,使学生辨是非、明事理。
6、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3月5日,召开严防严打宗教极端势力专项行动动员会,全校教职员工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认真学习了教育局关于此项专项活动的文件精神,要求各班级以主题队会的形式开展宣传教育,坚持把宣传教育贯穿于各项工作始。
法理学考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法理学考点: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1.权利的概念和特征(1)权利的概念法律权利,是指法律允许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权利的特征①法律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国家法律认可或保障,当主体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主体有权要求国家保护其权利,国家也有义务予以保护。
②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主体对所享有的权利有自主处分的能力,即主体对法律权利有依法选择性。
③法律权利总是与法律义务紧密相连,没有法律义务,法律权利也不可能存在。
④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2.义务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义务的概念法律义务,是指法律对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要求和约束,"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承担者必须要做出一定行为方能履行义务,也称作为义务,如纳税义务;"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要求义务人不得做出一行为,也称不作为义务,如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
(2)法律义务的特点①法律义务是法律要求主体为或不为的一种应当行为,即一种要求或期望的、尚未实现的行为,对于已经履行的义务,不是义务本身,而是义务的实现。
②法律义务具有国家强制性,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否则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惩罚。
(二)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分类(三)法律权利与义务的联系(1)从结构上看,权利与义务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2)从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权利与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净胜,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420.独角兽法考(理论法)-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概述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平等权
1.平等权的概念与要求
2.宪法对特定群体的保护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四)人身自由(广义)
(五)社会经济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七)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三、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真题链接】2015-1-92;2014-1-24;2013-1-25;2012-1-61;2012-1-60;2012-1-63;2011-1-62。
【练习题】判断正误
1.人权是基本权利的来源,基本权利是人权宪法化的具体表现
2.基本权利的主体主要是公民,在我国法人也可以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
3.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利益。
4.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重要特点。
5.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遭受自然灾害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我国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出版自由也被剥夺。
7.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与公开传教的自由。
8.我国公民有任意休息的权利。
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10.有关国家机关可因国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对公民的通信进行检查。
【答案】1.对;2.对;3.对;4.对;5.错;6.对;7.错;8.错;9.对;10.对。
第十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章 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释义一、权利与义务的含义(一)自由说(The Liberty-Theory)(二)利益说(The Interest-Theory)(三)法力说(The Legal Capacity-Theory)除了以上三种权利学说,还有“意思说”、“资格说”、“要求说”、“规范说”等主张,它们各自通过挖掘复杂的权利概念中不同的核心要素和根本属性,回答了什么是权利或曰权利的本质是什么。
总之,这些理论对于综合理解权利的含义提供了重要参考。
我们认为,自由、利益和法力均属权利区别于其他法学范畴的基本属性,三者缺一不可。
1但在这三要素中,利益是权利的核心,自由是权利的内容,而法力则仅仅是权利的“外壳”(即法律对权利的保障力),因此,只有利益和自由才是权利的最深层次的本质。
至此,我们可以将权利界定为:权利是由法律规范和保障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相对应的我们可以将义务理解为:义务是由法律规范和保障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二、权利与义务的类型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多种类型。
(一)道德权利与义务、法律权利与义务和习惯权利与义务(二)应然权利与义务和实然权利与义务(三)基本权利与义务和普通权利与义务(四)对世权利与义务和对人权利与义务(五)第一性权利与义务和第二性权利与义务第二节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对立统一的关系,并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相存二、权利与义务的互补互促三、权利与义务的等量等值四、权利与义务的对立一致第三节 权利与权力的关系权力即指国家凭借对资源的控制和支配,通过强制力以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服从其1 夏勇教授归纳了权利的五大要素,即利益、主张、资格、力量、自由。
因而,他将权利定义为: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
权利与义务的理解

权利与义务:社会构架中的平衡艺术一、权利和义务的协同进步在全球范围内,各国宪法和法律体系都明确了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既是法治社会的根基,也是和谐民主的基础。
权利是指个体或团体依法可以拥有的自由与索求,而义务则是个体或团体按照规定必须履行的行为或责任。
二者之间存在一种天然的对等性和不可分割的联系。
在没有义务的地方,权利也会变得毫无意义;反之,如果忽略权利,义务则会成为无底深渊。
(1)政治领域:民主与参与的权利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法定权利。
这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等。
政治权利的享有不仅服务于个体利益,更有利于社会整体进步和民主制度的健康运行。
然而,政治权利的行使也伴随着义务的承担,例如参与选举与投票,以及尊重不同意见和政治观点的需要。
(2)经济领域:所有与工作的权利经济权利主要关涉财产所有权、劳动权和社会保障权。
个体依法享有通过劳动获取收益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按时缴税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义务。
财产权的保护提升了个体对财产的掌握和利用,促进了经济的独立和自主发展。
二、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和道德维度法律不仅规定了权利的范围,还界定了义务的内容。
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运作的基础。
尽管权利与义务在法律文本中表现为要求和规范的形式,但它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意义远远超出了法条之外。
(1)法律层面:规则的约束与保障法律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明文规定,确保了个体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有序运行。
当个体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提供了救济途径;同时,法律也通过处罚机制,强化了对义务履行的要求。
(2)道德层面:责任的内化与实践除了法律约束,道德也是调节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方面。
个体的道德责任感推动其自觉履行社会义务,同时也对自身和他人的权利予以尊重。
在道德的影响下,权利与义务可以内化为个人的信仰和行为准则。
三、全球化时代的权利与义务全球化为各国间的互联互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同样对权利义务关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3篇)

第1篇一、权利和义务的概念1. 权利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律范围内享有的利益,是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应当得到实现和保护的利益。
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权利主体具有特定性,即权利属于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权利具有相对性,即权利的实现需要他人的协助和配合。
(3)权利具有法定性,即权利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2. 义务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责任,是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义务。
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义务主体具有普遍性,即义务属于所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义务具有强制性,即义务主体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义务具有法定性,即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
二、权利和义务的特点1. 对等性权利和义务具有对等性,即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义务的履行则保障权利的实现。
例如,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同时也有不得损害他人名誉、荣誉的义务。
2. 相互依存性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无法实现。
例如,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但国家有义务提供教育资源和设施,以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
3. 相互制约性权利和义务相互制约,一方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另一方将受到限制。
例如,公民享有财产权,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 相互转化性在某些情况下,权利和义务可以相互转化。
例如,公民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享有劳动报酬权利。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1. 相互依存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一方不存在,另一方也无法实现。
例如,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但国家有义务提供教育资源和设施,以确保公民权利的实现。
2. 相互制约权利和义务相互制约,一方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另一方将受到限制。
例如,公民享有财产权,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相互转化在某些情况下,权利和义务可以相互转化。
例如,公民在履行劳动义务的同时,享有劳动报酬权利。
四、我国法律规定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1. 公民权利(1)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自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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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与义务是在法律适用中必不可少的概念。
“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
法理学上探讨的权利主要是法律权利。
所谓法律权利,就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其特点如下:
(1)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
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
(4)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
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义务则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
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
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
权利与义务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进行分析: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诚如马克思所言:“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和发展来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在原始社会,由于还不存在法律制度,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也不是很明确,两者实际上是混为一体的。
随着阶级社会、国家的出现和法律的产生,权利和义务发生分离。
在剥削阶级法律制度中,两者甚至在数量分配上也出现了不平衡:统治集团只享有权利,而几乎把一切义务强加于被统治者。
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建立,实行“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使两者之间的关系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如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往往强调以义务为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
而在民主法治社会,法律制度较为重视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此时,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保障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