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行政许可行为) (1)
行政许可法案例分析

行政许可法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行政许可是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对行政许可法进行分析。
一、案例背景某城市决定对市内的出租车运营进行规范管理,出台了一项新的规定:只有特定品牌和型号的车辆才能获得出租车运营许可证。
这一规定引发了众多出租车司机和相关企业的不满和质疑。
二、案例争议焦点(一)许可条件的合理性该规定将出租车运营许可与特定品牌和型号的车辆挂钩,这种限制是否合理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在本案例中,以特定车辆品牌和型号作为许可条件,可能会限制市场竞争,不利于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程序合法性出台这一规定的程序是否合法也是争议的关键。
行政许可法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应当经过广泛听取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等程序。
如果在制定这一规定时,没有充分听取相关利益方的意见,没有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那么就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三)公平性问题这种许可条件的设定是否对所有的市场主体公平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果某些企业因为与政府部门的特殊关系或者其他不正当因素而获得了特定品牌和型号车辆的独家经营权,就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其他企业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许可条件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法律法规行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生产。
近年来,该企业由于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加。
根据周边居民反映,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甚至威胁到了居民的健康。
2020年5月,某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化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核实,环保局发现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2. 废气处理设施老化,无法有效去除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导致废气直接排放至大气;3. 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局对化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安装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安装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环保局认定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2)废气处理设施老化,无法有效去除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导致废气直接排放至大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3)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行政法律行为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废气;二是未按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废水;三是未按规定设置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固体废物。
某市环保局在调查取证后,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分析1.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某市环保局和某化工企业。
某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权,对某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某化工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负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义务。
2.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客体为某化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即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
3.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某市环保局的权利: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
(2)某化工企业的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污染物。
(3)某市环保局的义务: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行政案件。
4. 违法事实与证据某市环保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了某化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监测报告:某市环保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询问笔录: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确认了其违法行为。
5.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罚款:对某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行政许可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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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1996年3月1日,某县卫生局在食品卫生法执法检查中发现个体户陈××患有活动性肺
结核,不宜从事饮食业。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6条,决定吊销
其卫生许可证,责令陈某停止营业。1998年6月县卫生局发现陈某仍然从事饮食业且
非法经营入口食品,县卫生局经调查发现陈某的肺结核仍未治愈且继续从事食品生产
问题: (1)该变更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2)如果确需要变更该许可,那么申请主体是谁?程序怎样? (3)市地质矿产局应承担法律责任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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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1)该变更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无效,见法律49条
第四十九条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 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如果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规定:被吊销2次以上(含2次)卫生许可证的,以后
不准申请卫生许可证,而《食品卫生法》未对“被吊销2次”的事项作出规定。对于此种情形,《行政许可法》
如
何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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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许可法第14条,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
A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那么,根据行政法第38条 ,A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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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法律依据: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 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 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 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 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案例1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1997年国务院发布《生猪屠宰管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
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场营业执照吊销,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
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需遵守执行。
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么?(2)谁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3)此案乙、丙、丁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什么?(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属于何种性质的行为,工商局、卫生局能否据此吊销乙、丙的执照许可证?[正确答案](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
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
(2)市政府、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均可成为本案的被告。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诉讼,由于市政府的行为是具体行政接侵犯了乙、丙、丁的利益,故乙、丙、丁均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以市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依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乙、丙、丁可以市工商局、市卫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乙、丙、丁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理由如上题所述。
(4)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
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执照与许可证。
浙江省执法考试案例分析题(1)

浙江省执法考试案例分析题(1)案例分析题李东在某市东城区开了一家红楼XXX,2008年12月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以该XXX在经营活动中有群情活动为由,以共同名义对其赋予2万元的罚款,红楼XXX别服。
1.假如红楼XXX欲申请行政复议,依法能够向哪些机关提交复议申请?2.假如红楼XXX依法向东城区人民政府提交复议申请,东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怎么处理?3.假如红楼XXX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而市人民政府决定别予受理。
在此情形下,红楼XXX能够寻求何种救济途径?4.行政复议行为的性质是?5.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别服,是否能够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再复议?答案;A,BC,ABCD,D,A,2009年10月5日,拉某(阿拉伯人)和丁某(中国人)未经依法批准,在某市开办了一所阿拉伯学校,特意招收外国学生就学。
2010年6月24日,某市教育局执法大队依据(教育法)第二十七条、七十五条规定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拉某、丁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撤销拉某和丁某非法举办阿拉伯学校;2、没收违法所得。
现拉某和丁某别服行政处罚决定,以为应适用国家教委《对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治理方法》的有关条款处罚,从而提出复议申请。
1.下列哪些规范性文件能够设定行政处罚?2.《教育法》能够设定()的行政处罚:3.就法律适用的普通原则,以下讲法正确的是?4.拉某、丁某对某市教育局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别服申请复议的,可向下列啥机关提出?5.拉某、丁某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则答案:AB,ABCD,ABCD,AC,D,A市B区政府暂时设立的“拆迁办公室”经本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在B区某地段举行都市房屋拆迁改选。
B区“拆迁办”遂公布了名为“限期拆除违章建造”的公告,认定该地段的36户居民的部分房屋属于声音建造并限期30日内拆除,该当36户居民别服,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1.对于B区“拆迁办”公布公告的行为,讲法别正确的是?2.对于本案的管辖,讲法正确的是?3.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哪些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4.本案中的拆迁公告属于?5.若在诉讼期间,30日的拆除期限已到,则答案:甲市某造纸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超标排放污水。
行政许可案例分析

行政许可案例分析行政许可是指国家依法对特定的行为主体进行事前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进行相关活动。
行政许可案例是指通过具体案例来分析行政许可的具体实践和效果。
下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依据,选取一个具体的行政许可案例进行分析。
某市的A公司是一家从事特种设备制造和销售的企业,该企业需要进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办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办理条件包括生产设备达到国家标准,经营场所能够满足生产要求,经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等。
A公司先后进行了相关设备的调整和改造,并向有关部门递交了申请材料。
经过初审,A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要求,符合生产特种设备的条件。
随后,行政机关安排了现场检查人员对A公司进行实地核查。
经过核查,A公司的生产设备已达到国家标准,并建立了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经营场所和生产车间的卫生环境良好,符合生产要求。
经营人员取得了相关资质证书,并具备一定的从业经验。
初审和现场核查合格后,行政机关向A公司发放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A公司在拿到许可证后,正式开始了特种设备的制造和销售。
行政机关依法对A公司进行了监管,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确保其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通过此案例的分析可见,行政许可在保障企业合法经营、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办理行政许可的过程中,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以便行政机关进行审查。
同时,行政机关还会通过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实地检验,确保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环境符合要求。
只有企业能够满足相关的条件和要求,才能够获得行政许可。
在获得许可后,行政机关还会对企业进行监管,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总的来说,行政许可的案例分析有助于我们深入了解行政许可的具体办理程序和规定,了解行政许可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效果,同时也能够对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许可(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食品加工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在乙市某工业园区设立分公司。
甲公司按照乙市工商局的要求,向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了设立分公司的申请材料。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于是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甲公司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设立了分公司。
然而,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甲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
经调查,甲公司在申请设立分公司时,故意隐瞒了其分公司所在地的实际地址,将地址填写为乙市某工业园区。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甲公司存在违法行为,遂依法撤销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甲公司不服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撤销决定,向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乙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否有权撤销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其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3. 乙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支持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撤销决定?三、案例分析1. 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否有权撤销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行政许可的内容、条件、期限、义务、权利等事项。
同时,根据该法第七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
在本案中,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发现甲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根据该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权撤销甲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2. 甲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其行为是否应当被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不得隐瞒、伪造、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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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
据报载,某市近年来在吸引投资方面费力不小,优化投资环境是该市吸引投资的重要准备工作之一。
但是,旧书报亭破破烂烂,非常影响市容。
于是该市决定将书报亭折旧换新。
市政府专门成立了“某市报刊零售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决定拍卖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并在制定拍卖政策时采取了优惠措施对于没能获得书报亭经营权的原经营者,“整顿小组”定下来的补偿标准是每户1000元。
2003年9月4日,“整顿小组”将二百多个新书报亭的经营权对全市下岗工人招标拍卖,价高者得。
拍得新书报亭的人,可以获得5—8年的经营权。
通过拍卖,成交的最高价格达到了7.2万元,平均每个书报亭的成交价为1万多元。
拍卖结束后,有33户旧书报亭经营者流标,二十多户原经营者没有参加投标。
此次拍卖,被该市有关部门称为既“依法办事”,又“有情操作”。
但在当地却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特别是引起原书报亭经营者的不满。
“整顿小组”认为通过拍卖,可以把书报亭这种社会资源重新分配;而原书报亭经营者认为当初审批书报亭的时候,土地局、规划局等各个部门都批准过,五证齐全,每年也按时缴纳各种税费,从来没有人说过我这个报亭不合法,现在为什么说拍卖就要拍卖。
该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为192元,上万元的拍卖价格也让一些原本想经营书报亭的下岗工人望而却步。
问:
假设以上案例发生在《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试分析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整顿小组”是否有权收回和拍卖书报亭的经营权,为什么?
2.书报亭的收回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原书报亭经营者经营权被收回后,经营者的利益如何保障?
参考答案:
1、“领导小组”从性质上来说只是临时机关,而非正式的行政机构或职能部门,因此它并非《行政许可法》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报刊零售亭整顿工作中领导小组的职能也就只限于议事协调,而无授予经营权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
领导小组的这种行为在行政法学上被称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而《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之后方能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即,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所以“蚌埠市报刊零售亭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无权力行使书报亭的行政许可。
2、当地政府部门在最初审批兴建书报亭的时候,就应该告知经营者关于临时建筑两年使用期限的规定;如果没有预先告知,则这种行为不能生效。
行政机关收回书报亭,也应事先通知,并听取相对人意见和说明理由。
3、《行政许可法》第8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同科医院相距百米医院是否具有诉权
在不足百米的同一地段,却偏偏要开两家同科目的医疗机构。
温州牙科医院是经批准设立的温州首家民营口腔专科医院,位于温州市中心鹿城区府前街。
今年3月,温州医学
院以下属附属口腔医院改建为由,请求温州市卫生局将该医院暂时迁址在温州牙科医院附近,相距仅80米。
今年4月,温州市卫生局作出批复,同意该院迁入新选地址。
于是,温州牙科医院一纸诉状将温州市卫生局告上法院。
温州市卫生局辩称,批复仅是上级主管单位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内部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另外,该局只是对该口腔医院的暂时迁移作出批复,并没有同意其新增医疗机构,因而没有涉及到设置专科医院审批权限问题。
请问:温州牙科医院有无权利起诉温州市卫生局的批复决定?
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审理认为,温州市卫生局与温州医学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其作出的批复不属内部行文,是涉及有关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医疗机构迁入的地址距离温州牙科医院不到百米,迁入后必会造成两个医疗机构的竞争;该行政许可具体行政行为与温州牙科医院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温州牙科医院对本案具有可诉权。
法院还认为,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设置的有关规定,城市(包括县市)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医疗机构的布局要以各级人民政府现行设置的医疗机构为基础,其服务半径0.5公里以内不再设服务科目相同的医疗机构。
后来,温州市鹿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温州市卫生局的“同意温州医学院附属口腔医院迁新址”批复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