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砌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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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为了规范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行为,达到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特制定本。

1.0.2本规范适用于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包括工业炉砌筑的共同规定,以及所列各专业炉砌筑的特殊。

1.0.3工业炉砌筑工程应按设计图纸施工。

1.0.4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采用,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材料标准的。

1.0.5工业炉砌筑工程应于炉子基础、炉体骨架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说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

工序交接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炉子中心线和控制标高的测量记录以及必要的沉降观测点的测量记录。

2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

3炉体冷却装置、管道和炉壳的试压记录及焊接烈严密性度试验验收合格的。4钢结构和炉内轨道等安装位置的主要尺寸的复测记录。

5可动炉子或炉可动部分的试运转合格的证明。

6炉内托板砖和锚固件等的位置、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合格证明。

7上道工序成果的保护。

1.0.6在施工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技术应经过试验和鉴定并制定专门规程后,才可推广应用。

1.0.7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及环境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本条文说明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这一条新增内容,依据是《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所有工业炉砌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都应规范中的共同规定。

本规范中所列的各专门炉,除应遵守所列专门章节的特殊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范中共同规定的要求,即第1.2.3.4.5.19.20等章。

未列入本规范专门章节的工业炉,应按本规范中的共同规定进行施工及验收。如有特殊要求者,应按设计规定执行。

炉施工应服从生产要求,生产要求应由设计来具体体现。没有设计不能施工,上具体建设程度问题。

设计系指工程上的广泛具体的书名要求,包括图纸、材料的规格和数量、特殊说明等,这是施工及验收规范不能代替的。如有需要改变设计或材料代用时,应取得有关部门(主要是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应追加设计变更通知单。[LU3]工业炉砌筑工程材料,应由设计单位根据炉子各部位的工作条件来确定。设计单位应在施工图中提出对工程材料的质量和数量的具体要求(如材料表),施工单位必须按此要求采用。采用时,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这些都是保证炉衬质量的前提。

]筑炉工程一般是工业炉系统工程中的最后一道工序。做好炉子基础、炕体骨架结构和有关设备安装检查交接工入工作,是加强系统工程的质量管理的组成部分,千万不可忽视。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工序交接时,对上一工序建筑结构工程和隐蔽工程要及时的检查并办理中间工序交接手续。否则不得开始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术语

2.0.1 工业炉砌筑 furnace building

指工业炉用其附属设备衬体的施工,包括定形耐火制品、不定形耐火材料及耐火陶瓷纤维制品等的施工。

2.0.2砌体 brickwork

用定形耐火制品砌成的整体。

2.0.3湿砌 wet masonry;wet building

使用湿状泥浆的砌砖(块)方法

2.0.4 干砌dry masonry dry building

不使用湿状泥浆的砌砖(块)方法

2.0.5 预砌筑 pre masonry pre buildin g

正式砌筑前,对砌体中复杂、要求高或异形砖砌体的部位,部分或全部进行的预组装或试砌筑。

2.0.6砖缝 brick joint

砌体中砖(块)与砖(块)之间的间隙。

水平砖层间的砖缝称为水平缝,垂直于水平缝的砖缝为垂直缝,环形砌体和环砌拱或拱顶相邻砖环间的砖缝称为环缝,拱或拱顶砌体中半径方向的砖缝称为放射缝或纵向缝,交错拱或拱顶垂直于放射缝的砖缝称为横向缝。

2.0.7错缝砌筑 bonded

砖缝交错的砌筑方法

2.0.8膨胀缝 expansion joint

炉衬施工过程中预留的热膨胀间隙。

2.0.9养护curing

不定形耐火材料施工后,在规定的环境温度、湿度及静置时间等条件下的操作过程。

2.0.10 烘炉 furnace heating

炉子投产前按照规定的温度曲线,对炉衬进行干燥及加热的过程

工业炉砌筑的基本规定

3.1材料

(Ⅰ)材料的验收、保管和运输

3.1.1耐火材料和其他筑炉材料应按现行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

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均应具有质量证明书。不定形耐火材料还应具有使用说明书。有时效性的材料应注明其有效期限。材料的牌号、级和砖号等是否符合标准、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在施工前均应按文件和外观检查或挑选,必要时应由试验室检验。

注:1有可能变质或必须二次检验的材料,应经过试验室检验,证明其质量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后,才可使用。

2利用拆炉回收的耐火砖时,应清除砖上的泥浆和炉渣。经检验合格后,可砌于工业炉的次要部位。

3.1.2耐火材料仓库及通往仓库和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开始向现场运送前建成。

3.1.3在工地仓库内的耐火材料,应按牌号、级、砖号和砌筑顺序放置,并作出标志。

运输、装卸耐火制品时,应轻拿轻放。

3.1.4大型工业炉砌筑工程,耐火制品宜采用集装运输。

3.1.5运输和保管耐火材料时,应预防受湿。

硅砖、刚玉砖、镁质制品、炭素制品、含炭制品、隔热耐火砖、隔热制品等和用于重要部位的高铝砖、黏土砖,应存放在有盖的仓库内。

3.1.6受潮易变质的耐火材料(如镁质制品),不得受潮。

3.1.7不定形耐火材料、结合剂和耐火陶瓷纤维及制品,必须分别保管在能防止潮湿和污脏的仓库内,并不得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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