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委员职责的规定
政协柳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期间请假,经大会秘书长批准 对没有书面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 加会议的,视为无故缺席
二 常务委员会议。会议全程请假,一般在会议召开两天之前, 向市 协办公室以书面方式请假,说明请假原因,经分管办公室副主 席批准 会议期间请假经秘书长批准 对没有书面请假或请假未获批 准不参加会议的,视为无故缺席
三 协集体活动。活动全程请假,一般在活动前两天,向活 动组织部门以书面方式请假,说明请假原因,特殊情况,在活动前经 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批准 活动期间请假,经活动组织部门负责人批 准。
1 无故全程缺席 1 次或全程请假 2 次不参加市 协全体会议 者 含委员学习培训会 。
2 无故缺席 2 次市 协或各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组织召开 的会议和活动者。
3 连续两年没有提交一件提案或一年内没有提交一条社情民 意信息者。
2. 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劝其辞职。 1 无故全程缺席市 协全体会议 2 次者。 2 两年无故缺席市 协或各专委会、委员活动小组组织召开
专题座谈会议、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 二 参加 协组织的调研视察、参观考察、联谊交流、扶贫帮
困等活动 三 提交提案、调研报告、报送社情民意信息等 四 参加 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及其他活动。
第八条 协委员履行职责的量化要求 一 委员每年应全程参加全体会议,并在讨论组中进行口头或
书面发言,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常委应参加每 次常务委员会议,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履行请假手续,每年请 假不得超过两次
政协柳州市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管理办法
试行
协柳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2016 年 3 月 22 日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 协委员参 议 的积极 ,进一步发挥委 员在履行 协职能中的主体作用,增强委员履行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 感,根据《中国人民 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 协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柳州市 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员是指依照正、公开透明、简便易行、 注重实效的原则。
怎样当一名合格的政协委员

二、全面把握委员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
通过两个事例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要想做好会议发言, 通过两个事例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要想做好会议发言,应 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加政协的会议或活动前,应当围绕会议或活动的议题,多查 参加政协的会议或活动前,应当围绕会议或活动的议题, 阅有关文件资料或尽可能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 阅有关文件资料或尽可能开展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 (二)发言前最好草拟一份发言提纲,列出自己事先考虑的观点和 发言前最好草拟一份发言提纲, 拟表达的意见。 拟表达的意见。 讨论发言时, (三)讨论发言时,可以通过举手发言等形式向小组组长或召 集人提出发言申请。 集人提出发言申请。 (四)第一次发言时,应当首先简明介绍自己的身份,包括姓 第一次发言时,应当首先简明介绍自己的身份, 界别、工作单位及其担任的职务,以便大家相互认识, 名、界别、工作单位及其担任的职务,以便大家相互认识,增 进沟通。 进沟通。 讨论发言时,内容应紧扣讨论主题,发言时间以10 10分钟 (五)讨论发言时,内容应紧扣讨论主题,发言时间以10分钟 以内为宜。 以内为宜。 (六)讨论中应当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一般不要打断他人发 讨论中应当各抒己见,畅所欲言, 言。如需插话,应征得发言者同意。插话内容应言简意赅,互 如需插话,应征得发言者同意。插话内容应言简意赅, 相尊重,求同存异,保留不同意见。 相尊重,求同存异,保留不同意见。
二、全面把握委员的职责和履行职责 的方式、方法
全面把握委员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方式、 二、全面把握委员的职责和履行职责的方式、方法
【案例二】今年1月,某省政协大会上,省政协常委、 案例二】今年1 某省政协大会上,省政协常委、 房地产女老板刘伟宏说: 房地产女老板刘伟宏说:“我20多岁还是个小姑娘时来到广 20多岁还是个小姑娘时来到广 遇到不少坏人,为了不让弟弟妹妹受到欺负, 东,遇到不少坏人,为了不让弟弟妹妹受到欺负,我跟部长 讲想加入政协。我要特别感谢他让我加入了省政协。 讲想加入政协。我要特别感谢他让我加入了省政协。”刘伟 宏这番即席发言让全场哗然,她也因此被称为“ 宏这番即席发言让全场哗然,她也因此被称为“政协版郭美 她加入政协的目的竟是为了不让弟妹受欺负。 美”。她加入政协的目的竟是为了不让弟妹受欺负。2月13 她因“涉嫌违规售铺” 日,她因“涉嫌违规售铺”一事召开新闻发布会又与一名女 记者冲突,当场打了女记者一记耳光。 记者冲突,当场打了女记者一记耳光。
政协委员工作站职责制度内容

政协委员工作站职责制度内容政协委员工作站是在各政协委员参加政协会议后根据站长主持协商,落实政协各项决策、任务的重要常态性组织平台。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委员工作站职责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协委员工作站负责政协委员团组织思想教育、任务落实和民主监督等问题。
二、政协委员工作站负责宣传和落实上级政协有关会议决定、政策咨询及社会信访等事项,将各级政协会议决议落实到社会实践。
三、政协委员工作站负责研究各地政府政策,对新形势下的政策提出主张,并积极地参与立法实践中的探讨和协商。
四、政协委员工作站负责在本站范围内开展社会实践,参与公共服务活动,为民众和社会组织提供咨询服务,助力科学发展。
五、政协委员工作站负责指导社内组织及其他政协组织及单位,形成政协队伍的组织性。
六、政协委员工作站负责召集政协会议、认真编制会议纪要、整理会议资料,维护政协会议正常召开的秩序等。
规章制度约束政协委员

规章制度约束政协委员第一条政协委员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忠诚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恪守政协委员的行为规范,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政协章程和纪律规定。
第二条政协委员应当自觉遵守政协章程和会议纪律,尊重党和国家机构,维护政协系统的团结和稳定。
第三条政协委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言行举止得体,不得有损政协委员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政协委员在政协会议上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发表言论,提出建设性意见,不得散布虚假言论,破坏政协团结。
第五条政协委员应当勤奋学习,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第六条政协委员应当自觉维护政权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不得散布谣言和破坏社会秩序。
第七条政协委员应当遵守政协纪律,认真履行政协委员的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私自处理政协事务。
第八条政协委员应当维护政协委员的利益,不得利用政协委员的身份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政协委员的财产。
第九条政协委员应当保守政协机密,不得泄露政协机密的情报,不得利用政协机密谋取私利。
第十条政协委员应当自觉接受政协组织的监督,服从政协组织的决定,不得对政协组织的决定进行干涉和阻挠。
第十一条政协委员应当在政协组织提交的任务和要求下,主动承担工作,积极参与政协事务,不得敷衍塞责,拒绝合作。
第十二条政协委员在政协组织工作中应当积极乐观,勇于担当,尊重他人,不得冷嘲热讽,对他人不敬。
第十三条政协委员应当维护政协自身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损害政协的形象和声誉,不得以任何形式抹黑政协委员的名誉。
第十四条政协委员应当自觉遵守本规章制度,如有违规行为,将受到政协组织的纪律处分,并可能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若日后有修订或补充条款,需经政协全体委员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以上规章制度为政协委员的约束规范,所有政协委员必须遵守,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政协委员应该自觉履行职责,尊重国家法律和政协制度,为国家和人民的繁荣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政协鹤壁市第八届委员会关于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4月30日政协鹤壁市八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协委员参加政协活动的行为,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不断提高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水平,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河南省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委员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政协委员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自愿的基础上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时事政治和政协统战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增强履行职能的自觉性,通过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活动,珍惜荣誉、建言献策、奉献社会、服务人民。
二、市政协机关要为委员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通过不定期举办形势报告会、情况通报会、专题讲座及为委员订阅杂志、提供学习参考资料等形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认真做好委员来信、来访、来电的受理、督办、转办工作,保证反映社情民意渠道的畅通。
加强与委员的联系,通过定期走访委员、召开委员座谈会等方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帮助委员解决实际问题。
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建议案的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
对在政协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委员,市政协将采取多种形式进行表彰奖励。
三、市政协的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委员、常委接到通知后,应准时参加并事先做好准备,届时积极建言献策。
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委员不能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不能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须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请假。
在每届任期内,委员1次(含请假)全程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2次不请假又不参加常务委员会议的,由市政协办公室报主席会议批准,予以通报。
政协委员职能职责

政协委员职能职责
政协委员是政协的主要成员,其职责与使命是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其主要职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政议政。
政协委员应积极参与政治活动,履行参政议政的职责。
具体来说,要关注时事政治、研究重大决策、参与重要会议、参加专题讨论、提交提案建议等。
二、建言献策。
政协委员应根据自身专业特长和工作经验,积极为政府和政协提供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这些意见和建议可能包括经济发展、社会民生、文化教育、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三、民主监督。
政协委员应积极参与政府和政协的监督工作,监督政府和有关部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正。
四、代表联系。
政协委员应代表自己的代表团和所代表的群众联系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问题和资源需求。
同时,政协委员还应积极联系社会各界人士,促进社会团结和发展。
总之,政协委员是政协的骨干力量,其职能职责贯穿着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建言献策和代表联系等方面,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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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委员职责的规定

关于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工作和委员履行职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协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委员综合素质,是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基础。
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成效具有关键作用。
第二章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政协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有通过本次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本市重大事务的权利。
第五条政协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六条政协委员有遵守和履行《章程》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政协委员会的全省性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政协委员职责第七条政协委员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会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关心国家大事和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决策和中心工作,建言立论,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尽心尽责。
第八条政协委员要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最新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政协的宗旨是: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进行协商;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
第二章组织和成员第四条政协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华人以及其他爱国人士组成。
第五条政协全国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任期五年。
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会的组织和任期,由各级政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政协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经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委员应当是具有广泛代表性、社会影响力、参政议政能力的各界人士。
第七条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就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九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会应当加强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联系,积极参与国家治理和地方事务的协商。
第十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提案工作制度,对政协委员提出的提案要认真办理,确保提案落到实处。
第十一条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政协工作有序开展。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二条政协委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二)对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三)对政协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四)依法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政协委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政协章程;(二)执行政协的决议;(三)积极参政议政,为国家和人民的事业贡献力量;(四)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社情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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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切实发挥政协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工作和委员履行职责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协委员是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促进和谐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加强政协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委员综合素质,是做好人民政协工作的基础。
充分发挥政协委员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提高政协履行职能的水平和成效具有关键作用。
第二章政协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政协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有通过本次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本市重大事务的权利。
第五条政协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有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六条政协委员有遵守和履行《章程》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政协委员会的全省性决议的义务。
第三章政协委员职责
第七条政协委员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围绕团结、民主两大主题,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协调关系、会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关心国家大事和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和优势,为党和政府的重要决策和中心工作,建言立论,为实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尽心尽责。
第八条政协委员要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学习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九条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议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
政协委员、常务委员要按时参加政协例会,会前要围绕会议的议题,收集和阅读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和有关准备工作,会议期间要认真参与会议的
各项活动。
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活动,需按照规定请假并经批准。
第十条政协组织的各种视察、考察、调研、对口协商、专题议政、委员活动日等活动,是政协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
政协委员应按照市政协办公厅、各专门委员会的要求积极参加活动,认真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就全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一个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和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一种重要载体,是协助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条重要渠道。
政协委员要在坚持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基础上围绕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积极撰写提案。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政协的界别作用,是发挥政协优势,活跃政协工作的重要途径。
政协委员作为各界别的代表,要积极参加本界别组织的活动,密切联系本界别的群众,认真听取各界呼声,关注民生,反映民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十三条政协委员要珍惜自己的荣誉,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积极完成政协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本职工作,遵纪守法,服务社会,树立和维护委员的良好形象。
第四章履行保障
第十四条市政协各工作机构要积极改进工作方式和活动方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委员履行职责搞好服务。
第十五条市政协办公厅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各种例会,切实做好会务工作。
召开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等会议或举办活动时,要提前向委员、常委寄发预备或正式通知,保证其获得准确的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市政协办公厅等部门要通过为委员订阅有关报刊,编辑发放学习资料,举办委员培训班,组织报告会、专题研讨会、读书会等,推动委员自觉学习,丰富委员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政协委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七条市政协各工作机构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及时制定工作计划,确定调研、视察题目,并组织有关委员参加活动,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条件。
第十八条市政协办公厅要及时办理政协委员资格认定手续,核发政协委员证,为委员履行职责、参加活动提供规范的身份证明。
第十九条市政协办公厅要依法维护和保障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和正当权益,保证委员在政协的会议和活动中,能够畅所欲言,充分发表各种意见。
对委员的重要意见和建
议,要认真负责地进行反映、办理和跟踪反馈。
第二十市政协各工作机构要加强与委员、党政有关部门及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切实解决委员参加活动和履行职责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为委员履行职责营造良好的环境。
对严重干扰委员履职和侵犯委员的权利的现象,要通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有利保障。
第五章考评
第二十一条市政协办公厅要对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统计考评,整理建档,并指定具体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市政协各工作机构要建立委员履行相应职责的档案,实事求是地记载每个委员参加会议和活动的出席、请假与出席情况,以及撰写提案、建议、调查报告、会议发言稿、社情民意信息和文史资料的情况。
办公厅要适时对委员的履职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市政协要根据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按10%的比例,每年评选出优秀政协委员人选,经主席会议审定后,在政协全体会议上予以表彰。
届满时,对荣获三次以上表彰的委员,颁发本届优秀政协委员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市政协要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2005年市政协第十一届三十二次主席会议通过的《政协济南市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经市政协主席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