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5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及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_实施细则(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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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28•【字号】沪府办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的通知(沪府办发〔2007〕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07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到目标明确,措施落实,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办法。

同时,及时向市重大办反馈实事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重要问题,确保实事按时完成。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2007年市政府要完成的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实事一、新增50万个就业岗位,其中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岗位10万个;完成5万名郊区劳动力职业教育培训;组织3万名青年参加职业见习实训。

二、完善全市240所“阳光之家”建设,包括建立50所接纳轻度智障人士从事非正规就业的“阳光工场”;对2000名7岁以下残疾儿童实施康复救助。

三、新增1万张养老床位;完成2万名独居老人紧急呼叫装置安装;为13万名老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新建20家老年人日间服务机构。

四、完成400所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加强医疗急救网络建设,新增100辆救护车;为3000名白内障贫困患者免费实施复明手术。

五、完成400所农村中小学信息化环境设施建设;在100万户家庭推广使用“家校互动”系统。

六、对50万农民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将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综合保险人数扩大至300万人。

七、在300条内环线内及部分跨内环公交线路实施公交空调车优惠换乘;对内河区域15个渡口、30艘渡船实施改造;取消市区与崇明岛固定电话区间通话费。

八、完成200家菜市场标准化建设,实行规范化管理;在60万亩基本农田推广使用有机肥。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

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上海市新建住宅通信配套合同住宅建设单位:_________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_________通信工程施工单位: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方选择乙方经营的电信网为住宅小区提供通信接入服务,选择丙方为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单位甲、乙、丙三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新建住宅通信配套的施工、接入等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项目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_________;工程地址:_________;建设规模:_________平方米;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通信配套工程项目:本期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第二条费用约定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第三条付款方式一、合同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二、工程设计完成后七日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三、进场施工前七天,甲方支付给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四、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配套合格证明》后五天内,甲方支付丙方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的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元五、甲、丙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_________第四条工期约定一、甲、丙双方同意通信配套工程施工初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丙方在收到甲方进场施工通知的7日内进场施工若甲方改变预计施工日期,应当提前15日通知丙方二、甲方应当提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进场施工丙方承诺在收到甲方的进场施工通知后的_________日内完成住宅通信配套工程三、丙方应当在进场施工前3日,将开工报告送达甲方、乙方,并将开工报告单、设计图纸、施工进度等相关资料送达通信监理单位四、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的工期提前竣工的,应当征得丙方的同意,并向丙方支付因赶工采取的措施费用五、因甲方原因或非丙方原因造成的停电、停水、停气及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丙方停工8小时以上,工期相应顺延第五条安全生产约定一、甲方对丙方承担的通信配套工程要做到安全交底,明确提出安全的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丙方应当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二、施工过程中,丙方因违反消防条例和有关法规而引起火灾事故等,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后果三、甲、丙双方就有关安全施工与检查、安全防护和事故处理另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第六条工程验收与质量约定一、本工程验收标准依照上海市《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及国家、行业相关的技术规范二、住宅通信配套工程完工,在具备验收条件的15日内,甲方向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并组织验收丙方应当积极配合验收三、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通信配套工程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应当指明不符合的项目内容,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意见丙方根据整改要求,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直至整改符合验收标准若验收合格的,参加各方人员应当签字确认,验收各方各执一份,乙方负责出具验收报告四、乙方在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出具验收报告,加盖验收章交给甲方乙方对验收不合格的,可暂缓通信接入五、甲、乙、丙三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工程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海市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进行质量鉴定,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责任涉及多方的,根据责任分别承担第七条维护方式约定一、住宅小区通信设施的维护规则,以中心机房为责任划分界面;通往局向的,由乙方承担维护责任;通向住宅小区的,由甲方承担维护责任,甲方可委托乙方承担维护责任二、甲方将住宅小区内通信设施移交给乙方或委托乙方维护的,应当与乙方签订相关协议维护方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自中心机房到用户终端的线路、管道、设备的维护工作第八条甲方责任一、甲方提供建筑工程项目表二、甲方在工程项目方案设计、扩初时,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听取乙方的意见和建议,并按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设计的文本建设甲方与乙方先期签订的入网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三、甲方可委托有资质的通信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小区通信设施设计,并向设计单位提供建筑设计涉及通信配套的相关图纸资料四、甲方应按乙方、丙方要求及时提供与通信工程有关的资料和图纸五、甲方应当向丙方提供施工所具备的条件及施工所需的水、电、煤气等,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六、甲方应当按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数额及时付款给丙方七、甲方应当根据通信配套设计的要求及时完成如下工作:_________八、甲方因更改建筑设计或其他原因涉及到需要变更通信配套工程设计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丙方和通信工程监理单位第九条乙方责任一、在进行方案设计、扩初时,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出对通信工程的容量、规模、通信设施配置等的建议,并给予技术上的指导二、乙方应当在验收合格后20日内完成住宅区内通信接入工作,接入标准为:_________三、乙方在丙方通信配套工程完工时,应当完成住宅小区红线外通信接入设施,并具备提供电信服务的条件四、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住宅小区通信配套验收通知后,按照第六条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在15日内出具验收报告,逾期不出具验收报告的,承担相应责任五、乙方应当在住宅小区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依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标准》的规定,为住宅小区内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第十条丙方责任一、丙方的通信建设施工资质证号为:_________二、丙方不得转包本合同所涉及的通信配套工程三、制定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交甲方审定四、丙方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标准施工,若需要变更设计应当取得甲方的同意和设计单位的批准,并送达通信工程监理单位后,才能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有效修正方案施工五、丙方在隐蔽工程结束、分段工程完成、施工进度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得到通信工程监理单位的签证六、丙方应当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七、丙方未经甲方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施工中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八、丙方应当按要求编制通信配套竣工资料交给甲方和乙方九、丙方应当在取得《新建住宅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后5日内交给甲方十、丙方在住宅小区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负责保修_________个月;在保修期内发生通信配套工程质量问题,丙方应当在接到报修后_________日内无偿修理,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一、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当补偿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甲方支付给丙方_________元二、甲方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支付给丙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三、由于丙方原因导致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丙方支付甲方本住宅通信配套工程总价_________%的违约金四、乙方在住宅通信配套工程验收合格后,未在《电信服务标准》规定期限内为住宅小区的住户提供电信服务的,承担相应责任五、因丙方工程质量问题而使工程停工、返修,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丙方承担六、其他违约责任:_________第十二条争议解决方式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合同的生效与份数一、本合同经_________后生效二、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正本_________份,甲、乙、丙三方各执_________份签约须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乙、丙三方应当仔细阅读签约须知的内容第十四条附则本合同条款如对特别情况尚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附则条款,作为本合同之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100705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_实施细则(初稿)

20100705上海市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_实施细则(初稿)

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讨论稿)2010-××-××发布 2010-××-××实施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前言在当今政府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

本着节约资源、合作共赢、服务用户的指导原则,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以规范和指导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

本办法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归口和解释。

本办法仅针对建设阶段,共建共享所涉及的运行维护与业务资费的管理办法见《》和《》,不包括在本文件内。

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刘健目录1 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一般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无源光网络(PON)参考模型....................................................................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篇: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的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细则所称的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电话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

第三条(分类目录)本市对基站实行分类管理。

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制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分类目录》,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目录所列内容作局部调整后重新公布。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基站,应当符合《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分类目录》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站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本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市无线电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通信管理、规划、环保、物价、房屋管理、公安、市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基站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原则)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无线电管理及电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坚持遵循规划、安全环保、集约建设、资源共享、景观化设置的原则。

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租用第三方站址、机房等设施设置基站的,不得签订排他性协议以阻止其他经营者进入。

第七条(保护要求)经营者应当加强基站的安全防范工作,按照相关要求积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基站的安全运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危及基站设施的安全。

第二章室外宏基站第八条(布局专项规划)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的要求,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市室外宏基站站址的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10年修正)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10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17•【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2005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1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公布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对新建住宅实行交付使用许可制度。

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方可交付使用。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对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核发和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和管理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业务上接受市房地资源局的指导。

第四条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

申请人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新建住宅申请交付使用许可,其配套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住宅生活用水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

(二)住宅用电按照电力部门的供电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一、价值观和原则:1.价值观:以人为本、和谐共赢、公平公正、科学规范。

2.原则:坚持协调发展、社会共治、市场监管、政府引导,促进合理竞争和提升住宅配套品质。

二、住宅配套规划与建设:1.住宅配套规划:要根据当地居民需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住宅配套规划。

2.住宅配套建设:鼓励开发商在住宅区内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商场、学校、医院、交通、绿地等,以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住宅交付使用管理:1.住宅交付标准:要求开发商在住宅交付时,提供完备的配套设施和设备,确保住宅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住宅交付程序:规定住宅交付的具体程序,包括验收、移交手续等环节,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住宅交付的合法合规。

3.住宅质量保证:要求开发商在住宅交付使用后,对住宅内外设施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住宅的质量和功能正常。

四、政府监管和责任:1.政府监管: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对住宅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的监管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开发商的监督和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政府推动:加强政府与开发商和社会机构的合作,鼓励开发商建设符合居民需求的配套设施,提升城市配套服务水平。

五、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1.法律责任:对于未按照规定建设或交付住宅配套设施的开发商,要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制止。

2.监督机制:建立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住宅建设和管理的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总结: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规范和管理新建住宅的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

通过倡导和实施合理的住宅配套规划和建设,加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政府监管和责任,以及建立法律责任和监督机制,可以提升住宅配套品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2010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2010行动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2010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8.27•【字号】杨府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2010行动计划的通知杨府发〔2007〕2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上海市杨浦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2010行动计划》已经2007年7月4日区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上海市杨浦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2010行动计划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上海市相关实施方案,以上海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契机,按照《中共上海市杨浦区委员会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的决定》(杨委〔2007〕20号),特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到2010年,区域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2005年下降20%左右,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比2005年下降16%左右,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削减15%左右,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绿化覆盖率达到28%。

(二)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上海加快推进“四个率先”的主线,深化“三区融合、联动发展”核心理念,加快建设与杨浦知识创新区功能相适应的适宜人居、适宜创业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0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和重大工程的通知-金府办发[2010]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0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和重大工程的通知-金府办发[2010]3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0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和重大工程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2010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和重大工程的通知(金府办发〔2010〕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2010年区政府实事项目和重大工程,经区四届人大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望各相关部门特别是项目主管单位认真组织、精心安排、扎实推进,确保本年度实事项目和重大工程保质保量完成。

附件:1、2010年金山区实事项目一览表2、2010年金山区重大工程一览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12010年金山区实事项目一览表序号主管单位项目名称具体实施内容(预计)开工日期实施周期(月)1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高制度前农民养老金补贴标准对制度前65周岁以上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进行调整2010.112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保基金补充农保基金补充,增加农保统筹基金2010.1123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增就业岗位新增就业岗位20000个,净增就业岗位5000个2010.112青年职业见习见习人数年达到1000人2010.112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年末参保人数达到65000人2010.1125区卫生局为65岁以上农民健康检查为全区65岁以上农村居民进行免费健康检查2010.112村卫生室基本药品零差率村卫生室150种基本药品实施零差率销售2010.112为80岁以上老人结对服务为全区80岁以上有需求的老人提供每月1次上门服务2010.1126区卫生局提高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提高政府扶持资金投入,并对残疾人、低保人员和65周岁以上老人个人投保经费予以全额补贴2010.1127区卫生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施改善改善有关镇(工业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设施2010.1128区妇儿工委妇女健康检查为本区户籍农村妇女、无单位城镇妇女、退休妇女、生活困难妇女、公益性岗位妇女提供妇科检查2010.489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完成对10000名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培训任务,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和防护技能,降低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2010.11210区民政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居家养老受益群体扩大到7000人,新增1700名老人2010.112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新建4家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2010.38新建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新设2个社区老年人助餐服务点2010.38标准化老年活动室创建15个标准化老年活动室2010.11211金山天然气有限公司朱泾镇天然气转换工程朱泾镇1073户居民户内、地下燃气管道安装工程和居民燃气器具改造1012区水务局黑臭河道整治14条段16公里黑臭河道疏拓、水系沟通、河岸治理、污染源截除2010.4613区环保局节能减排对全区119台4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实施脱硫除尘设施改造,使其排放的污染物达到上海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0.3914区环保局环境监测自动在线监测装置金山第二工业区装置2套空气自动在线监测设备2010.4715区绿化市容局迎世博“三线”立面白化项目高速公路、铁路、国道及主干道两侧墙面白化,白化面积40.72万平方米2010.11区旅游局世博会期间旅游重点区域运行保障城市沙滩、枫泾古镇、廊下农业园区等旅游重点区域运行保障1016金山电信局金山农村POP点工程为提升农村地区网络质量,采用PON+DSL技术,结合光进铜退,新建200只POP点2010.110住宅小区光缆到户工程对新建住宅小区,优先采用FTTH接入,对原有小区进行FTTH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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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讨论稿)2010-××-××发布 2010-××-××实施上海市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公室发布前言在当今政府倡导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背景下,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已成为大势所趋。

本着节约资源、合作共赢、服务用户的指导原则,上海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实施办法》,以规范和指导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

本办法由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归口和解释。

本办法仅针对建设阶段,共建共享所涉及的运行维护与业务资费的管理办法见《》和《》,不包括在本文件内。

主编单位:上海邮电设计咨询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刘健目录1 总则 (4)2 术语 (5)3 一般规定 (7)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 (8)4.1 无源光网络(PON)参考模型 (8)4.2 基于PON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 (8)4.3 住宅小区地下通信管道方案 (11)1 总则1.0.1 为了适应上海市城市信息化发展目标,指导新建住宅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为三网融合奠定基础,满足居民对通信业务的需要,提高通信基础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1.0.2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的建设。

1.0.3 通信配套设施的共建共享应遵循“用户选择、平等接入、资源共享、方便服务、资费统一”的原则。

1.0.4 共建共享的住宅通信配套设施是指除通信主设备以外的通信配套设施,各通信运营企业仅负责建设各自的通信主设备及自小区上联至各自公网的通局管道、光缆、光分纤设备等通信设施。

1.0.5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信息化发展的战略要求,新建住宅区应建设光纤接入网,提倡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

根据所属区域和用户需求内容等实际情况不排除其他接入方式,但需确保方案的可行性与适应性。

1.0.6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建设应纳入小区综合管线规划,并与通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管道连通。

1.0.7 通信配套设施应符合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性质、功能、规模、环境条件的要求,并应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通信业务接入的需要。

1.0.8 通信配套设施工程建设应与住宅区或住宅建筑建设同步进行。

1.0.9 不同通信运营企业参与同一小区的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时应统一组网技术及建设标准,以提高基础设施的共享程度。

组网技术及建设标准由负责牵头建设的运营商确定。

1.0.10 通信配套工程设计中选用的产品均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未经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合格的设备及主要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 术语2.0.1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通信配套设施指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的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住宅建筑内和建筑群之间的通信管线、布线通道、配线设备以及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场地。

2.0.2 小区通信机房用于安装住宅小区通信设备、光纤配线架等配线设备的房屋,又称小区中心机房。

2.0.3 电信间用于安装住宅建筑内配线设备和通信接入网设备等的房屋。

2.0.4 通信管道通信光(电)缆的一种敷设通道。

由管道、人(手)孔、室外引上管和建筑物引入管等组成。

2.0.5馈线光缆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业务集中点光纤配线架至光缆交接箱之间的连接光缆,又称为主干光缆。

2.0.6 配线光缆光缆交接箱至安装在住宅楼、住宅单元楼层的光分纤箱、光分路箱等光缆配线设备之间的连接光缆。

2.0.7联络线缆自楼层设备所在的配线箱至用户引入线汇聚点所在的配线箱之间的联络线缆。

2.0.8 用户引入线缆用户引入线汇聚点所在的配线箱至住户家居配线箱之间的连接线缆。

2.0.8 户内线缆家居配线箱至户内信息插座之间的连接线缆。

2.0.9 楼层配线箱建筑物内用于线缆连接与分线的箱体,以明装或暗设的方式设于单元门口、楼层、过道等部位。

2.0.10 家居配线箱安装于住户内的配线箱体,用于终接用户引入线缆和安装用户端设备,并具有语音、数据、有线电视等各类弱电信息的传输、分配和转接功能的箱体。

2.0.11 信息插座盒户内线缆的终接设施,可安装面板和信息模块,以连接通信终端设备。

2.0.12 PON无源光网络的缩写,指由光纤、光分路器、光连接器等无源光器件组成的点对多点的光网络。

2.0.13 OLT光线路终端(Optical line terminal)的缩写,是光接入网的局端设备。

2.0.14 ONU光网络单元(Optical network unit)的缩写,是光接入网的远端/用户端设备。

2.0.15 ODN光分配网(Optical distribution network)的缩写,是提供光线路终端(OLT)与光网络单元(ONU)之间信号传输的点对多点的光分配网络,由光纤/光缆和光连接器、光分路器和光配线设备等无源器件组成。

2.0.16光分路器也称为“非波长选择性光分支器件”,用于实现特定波段光信号的功率分路及再分配功能的无源光器件(可将一路光信号分成多路光信号以及完成相反过程)。

2.0.17 FTTH光纤到户(Fiber To The Home)的缩写,指仅利用光纤媒质连接通信局端和家庭住宅的接入方式,引入光纤和ONU由单个家庭用户独享。

2.0.18 FTTB光纤到大楼(Fiber To The Building)的缩写,指光纤到楼宇,ONU部署在楼层,ONU下采用其他介质接入用户,ONU由其所辖范围内多个用户共享。

3 一般规定3.0.1建设住宅区及住宅建筑时,必须遵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及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建筑通信配套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在住宅建筑之间预埋地下通信管道,在住宅建筑内敷设暗管、桥架等设施及通信光(电)缆,预留小区中心机房、电信间、楼层配线箱、家居配线箱等通信配套设施。

其中住宅建筑内的家居配线箱,入户管、暗管、桥架等布线通道,户内布线,楼层配线箱,用于安装通信设备的电信间,小区中心机房由土建弱电专业负责;住宅建筑之间的地下通信管道,通信光缆,小区中心机房进线管,机房内的ODF、走线架,户外光缆配纤设备,楼层配线箱内用于安装或固定主设备、光缆尾跳纤的附属设施由通信配套专业负责。

3.0.2 住宅区地下通信管道应考虑共建,根据地理环境条件、用户数量及电信运营商通信业务的需求,结合小区综合管线规划考虑管道的总容量和路由,管道容量应按线缆的终期容量设计,不仅应满足参与共建的电信运营商的驻地网建设需求,还应满足住宅区智能化弱电系统对管道的需求,并预留1~2个备用管孔。

3.0.3新建住宅宜采用光纤入户的接入方式,同一住宅小区内应统一接入方式,统一分光架构(一级或二级)并统一各级分路器的安装位置,以达到共享通信配套设施的目的。

3.0.4 入户光缆应以共享方式建设,容量按每户1芯配置,且应一次布线到位。

3.0.5小区通信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至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驻地网光缆应根据参与共建的运营商数量而分缆建设,且应一次布放到位。

3.0.6 新建住宅区需根据其住户规模设置小区通信机房,其使用面积应满足至少三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接入需求,且符合下表要求:3.0.7 小区通信机房内除主设备以外的配套设施,如ODF、机房进线管道、走线架、外市电引入(需要时)等应以共享方式建设。

4 通信配套设施共建共享方案设计4.1 无源光网络(PON)参考模型无源光网络(PON)是一种点到多点的单纤双向光网络,其典型拓扑结构为树型。

PON系统由局侧的光线路终端(OLT)、用户侧的光网络单元(ONU)和光分配网络(ODN)组成,系统参考结构如图1所示:图1 PON参考结构4.2 基于PON的光纤驻地网组网方案4.2.1 共建共享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4.2.1.1 一级分光架构1.网络结构:ONU放置在用户家中,OLT与ONU之间只安装一级光分路器,分路器可安装在户外光缆分支点或住宅建筑楼内,适用于用户密度低且分散的住宅,如别墅类住宅。

2. 共建共享方案:方案一: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户外光缆分支点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住宅建筑内合适的位置设置楼层配线箱。

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

在户外光缆分支点安装户外光缆配纤设备,自该配纤设备至楼层配线箱根据入户光缆数量1:1布放户外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内做成端接续,通过适配器与入户光缆对接。

户外光缆配纤设备应采用无跳接配纤设备,箱内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并提供运营商通局光缆成端的空间。

分路器选用适配器型分路器,且最多不宜超过4只。

光缆配纤设备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驻地网光缆容量按照分路器上行PON口的数量1:1配置,并根据参建运营商的数量分缆建设。

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

参见图2。

图2 一级分光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一(光分路器安装在户外)方案二: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中心机房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住宅建筑内合适的位置设置楼层配线箱。

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

在小区中心机房安装ODF,自ODF至楼层配线箱根据入户光缆数量1:1布放户外光缆,在楼层配线箱内做成端接续,通过适配器与入户光缆对接。

小区中心机房内ODF机架附近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并提供运营商安装通局光缆配纤箱的空间。

一级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

参见图3。

图3 一级分光的光纤到户组网方案二(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中心机房)4.2.1.2 二级分光架构1.网络结构:ONU放置在用户家中,OLT与ONU之间安装二级光分路器,其中第一级光分路器安装在小区通信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第二级光分路器安装在住宅单元内,适用于用户相对集中的多层及中高层住宅区,即公寓类住宅。

2.共建共享方案:根据用户分布情况及所选定的分路比,在每个住宅单元合适的楼层设置楼层配线箱。

入户光缆根据住宅用户数按1:1配置,自各用户住宅布放至楼层配线箱,成端至适配器或做好插头盘留在配线箱内。

楼层配线箱内应提供可供运营商安装二级光分路器的空间。

分路器选用适配器型分路器,且在同一个楼层配线箱内最多不宜超过4只。

楼层配线箱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驻地网光缆容量按照二级分路器上行PON口的数量1:1配置,并根据参建运营商的数量分缆建设。

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应能提供运营商安装一级光分路器的空间,一级、二级分路器由运营商根据业务需求自行安装,运营商公网至小区中心机房或其他光缆集中点的通局光缆由运营商自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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