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立法进展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作者:王永玉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10期【摘要】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丰富多样的市场产品不断涌现,人们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攀升,对生活的态度大多从对“量”的追求转变为对“质”的重视。
另外,由于产品在供产销过程中或多或少会出现一些各种各样的问题,本文从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着手,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质量立法;现状;完善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发展,市场上涌现出各种款式新颖、技术含量高的产品,这些玲琅满目的产品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就拿现在几乎人手一部的移动电话来说,放眼十年前,我们还是使用的功能单一、难以连接快速网络的功能机;而现在,近乎每年更新一代的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不少人交友、休闲、学习的必备工具,智能机上不断新增的附加功能受到越来越多年轻人的青睐。
而家居生活方面,智能家居的出现也改变了人们对于生活的认知,如智能扫地机器人可以自动清理房间灰尘、垃圾;全自动智能洗衣机可以集漂洗、烘干等功能于一体;连接上WIFI的家居设备,可以让人们在公司就能控制家里的空调、电冰箱等。
这一切的一切可以说使得人们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尽管我们的生活已经如此智能化,但这些高科技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也愈发引起人们的重视。
为了更好地管理市场当中产品的流通,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但一部法律的颁布并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随着时代的变迁、技术的发展,《质量法》也应随之进行不断完善。
一、产品与质量的法律解释何为“产品”,不同国家、不同领域对于产品一词应该来说都会有不同角度的理解,本文从《产品质量法》的视野来阐述“产品”的概念。
简单来说,产品要符合两个客观因素,一是经过生产;二是参与市场销售流通。
经过生产是说,产品这一物必须经过工业加工后具备某一使用特性,倘若是自然形成的物或没有使用价值的物,是不符合产品的基本特性的,当然,产品除了需经过工业加工也可以是手工加工。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日益增加,产品质量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产品质量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也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经济发展。
我国不断完善产品质量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就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历经多年发展,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法》等。
这些法律和法规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是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
各种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少统一规定和完善的配套制度,导致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少漏洞。
其次是执法监管不够到位。
一些地方对产品质量监督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企业存在偷工减料、偷换概念等行为。
再次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的法律对于一些产品质量问题的违法行为处罚过轻,难以起到威慑作用。
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完善产品质量立法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的衔接和配套制度的建设。
针对产品质量监管的各个环节,应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规范。
在产品质量抽检、产品标准制定、产品质量监督等方面都应有相应的法规配套。
2. 增加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那些故意违反产品质量标准、伪造产品标识、以次充好等行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实行严厉的法律制裁,以起到震慑效果。
3. 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加强对于消费者维权权益的保护,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4. 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的力度。
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应加大力度,完善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机制,提高监督的效力。
5. 推动企业自律和自愿标准的制定。
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自身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积极加入相关行业的标准组织,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和自愿标准。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0.07.03•【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0年7月3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
委员们认为,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反映了常委会初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趋于完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修正案草案的有关问题到上海进行调查研究,进一步听取意见。
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再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又作了修改。
法律委员会于6月19日召开会议,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财经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29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和修改,已经基本成熟,能适应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在本法的立法目的中,应当增加“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规定。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现行产品质量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二、现行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适用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不适用本法,但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和配套产品应适用本法。
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竞争的加剧,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产品质量立法法规,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本文将以1000字左右探讨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标准、质量监督检验等方面。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处于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立法体系较为完备,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现状相对较好。
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和维权方式,明确了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权责关系,为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我国的产品质量标准立法也有所完善。
我国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备的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
强制性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并通过法律进行强制执行,行业标准则由各行业协会或企业自行制定,作为行业内的自律规范。
我国的质量监督检验立法正在不断完善。
我国制定了《产品质量法》,明确了质量监督检验的基本要求和监督检验机构的职责权限。
我国还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包括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质量监督抽查和质量监督抽查等。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不够强。
当前,对于违法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相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仍然不够;立法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紧密。
由于立法与执行相分离,导致立法部门难以掌握监管执行的具体情况,进而影响立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对于一些新兴行业和新型产品,法律的跟进步伐较慢,导致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完全覆盖这些新兴领域的问题。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完善措施针对以上问题和不足,我国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
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惩罚力度。
应对于违法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通过罚款、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方式,使其付出重大代价,起到威慑效果。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3.02.15•【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3年2月15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宋汝棼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产品质量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会后,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有关部门,并邀请中央有关部门和专家座谈,组织调查组赴温州、厦门、晋江、石狮了解情况,征求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1993年2月3日、4日、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草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仓储、运输、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有些委员和部门提出,产品质量应当由生产者、销售者对用户、消费者负责。
因仓储、运输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应由保管人、承运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存货人、托运人承担责任,本法对此可以不作规定。
因此,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并对草案第三条作相应的修改,将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删去。
二、草案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
”有的委员提出,将产品质量工作纳入国民经济计划的问题可以不在本法中规定。
因此,建议将这一款删去。
三、草案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巨大的经济发展和贸易大国地位,但与此中国也面临着产品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等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我国产品的质量水平,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不断完善,下面将对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进行分析。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法律基础。
1.《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该法规定了产品的质量要求、监督检验、产品召回等内容,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2.《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保障我国人民食品安全的重要法律,对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强调了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监管措施。
3.《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措施,保障了我国药品的质量安全。
4.《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商品交易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商品质量的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合同的内容和履行义务,规定了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进行鉴定、质量问题解决的相关规定。
以上法律法规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提供了基础,但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还存在一些问题。
1.法律法规的完善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法律法规缺失、滞后等问题。
建议完善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将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产品质量作为立法的重点。
2.法律责任的明确在处理产品质量问题时,法律责任的明确非常重要。
建议对于质量问题严重、危害用户生命健康的产品要加大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对违法者进行惩罚,以起到威慑作用。
3.质检监管的加强质量检验监管是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需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同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机构,提高质量检验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4.加强行业自律除了政府监管外,行业自律也是保障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立法宗旨视角的《产品质量法》修订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的宗旨 产品质量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产品质量监管 过程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产品质量监管法属 于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或市场监管法)的一部分。
二、产品质量法的宗旨 (一)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 这里首先需区分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法》。 简 言之,前者是实质上的法,是产品质量法律规范的总
作者:肖江平,北京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
* 本文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情况评估与修法起草”项目(项目号:HT-JDPG-2019001)的阶段性成果。 ① 有关经济法宗旨深入的研究,请见张守文:《略论经济法的宗旨》,《中பைடு நூலகம்法学》1994 年第 1 期。 学界有关经济法价值、宗旨的学术讨论,请见肖 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17-219、225-2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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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②后者是形式意义上的法,是以规定产品质量主要 法律制度为内容的法律, 是产品质量领域的基本法 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德国产品安全 法 》(ProdSG)、 《 英 国 消 费 者 保 护 法 》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1987)③和《英国一般产品安全条例》(General Product Safety Regulations 2005),分别为我国、德 国和英国形式意义上的产品质量法。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立法探讨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立法探讨摘要:从”三鹿奶粉”到”染色馒头”再到”楼脆脆”等一系列恶性安全事件,严重威胁着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衣食住行的安全。
治病需先找病根,然后再对症下药,解决产品安全问题同样如此。
产生产品安全事件的原因,不但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还有执法者的执法不严,更有一些生产者对法律的漠视。
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从立法方面进行深一步理解和研究,分析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缺陷及其如何完善现行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
关键词:产品质量监管法律缺陷;完善立法;法律责任;缺陷产品召回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出现了众多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却又缺乏有效的措施来加以制止的重大事件,如”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事件”、”毒奶粉事件”,”染色馒头事件”…食品安全问题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问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等一系列涉及市场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问题。
产品质量监管是指政府主管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连续的监视和验证,并对其记录进行分析,确保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
其目的是实现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依法监控,保证产品质量满足社会需求和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缺陷(一)立法体例不科学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律体系形成了以《产品质量法》为主,包括配套的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分类组合而成的的统一体。
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产品质量监管法,有关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主要规定在《产品质量法》之中,而我国的《产品质量法》采取的是一种综合性的立法模式,即将调整国家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调整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因缺陷产品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放在同一部法律之中,具有法律的稳定性,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较多地体现国家政策,具有灵活多变性,《产品质量法》将两部分简单组合在一起,则不宜于法律的立、改、废,也不符合现代立法的分工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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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的立法进展
——《产品质量法》总则第三条
摘要:我国新修订的《产品质量法》增加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的相关内容作为总则第三条,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做出明确规定。
在近年来我国生产销售者法律意识薄弱、产品市场监管困难的情况下,这一条款的出现使得企业承担起了具体管理产品质量的义务,政府的职责则被定位为产品质量的监督。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内部管理质量责任
正文:
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我国于1993年通过了《产品质量法》,并于2000年7月通过了《产品质量法》修正案。
新法增加了25条,删除了2条,修改了20多条,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
该法主要由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与产品质量责任制度两部分组成,,既借鉴了其他国家在这方面的最新理论和做法来适应全球化大背景下的发展需要,在内容和形式上又充分考虑了中国国情,结合实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使其颇具中国特色。
《产品质量法》在经过2000年的修订之后,体系更趋全面和完善。
它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管理法有机结合,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在产品质量工作中的责任;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必须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补充、完善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手段和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从整体来看,该法的修订较为合理地对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规范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分工,并有效保持了体系的内外一致性及协调性。
相对于之前的旧法来说,我个人认为,新法对第三条规定的修改,其作用和影响都是非常突出的。
它所涉及的对象和内容涵盖了各领域各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具有普遍适用性,这将对完善产品质量的内部管理、外部监督机制起到关键的推动作用。
在此对它作如下分析:
一、《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的含义和作用
《产品质量法》第三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
本条是关于生产者、销售者内部质量管理的指导性规定。
这里所说的生产者、销售者,主要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活动或销售活动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企业,同时也包括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生产者是决定产品质量的主体,销售者则扮演着使产品通过市场流入消费者手中的“中介”角色,两者的行为、利益相互挂钩交叠,也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消费者最终所获得的产品质量的高低。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举办了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47名大、中型企业的厂长(经理)参加的培训班,从摸底测试的情况看,在47份考卷中,合格或基本合格的仅有15份,而不合格的有32份,占68%。
大、中型企业情况尚且如此,小企业的情况就更差。
加强企业内部的产品质量管理,已成为提高我国经济运行质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紧迫的任务。
因此,新法这样着重对产品内部质量管理规范和责任加以说明,有利于更好地保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二、《产品质量法》第三条实施以来的收效成果及存在问题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的质量义务,简言之,就是产品质量,标识,包装等要合格,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较之于修订前的《产品质
量法》,修订后的第三条规定大大促进了生产者经营者建立完善的保证质量的自我约束机制,做到合法经营、正当竞争。
同时政府从外部给企业以一定监督压力,进一步提高了产品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
这一规定的出现,使得产品质量监督体系升级成为一个将宏观指导与微观控制有机结合的调控质量运行机制,对提高产品质量和信誉起到了推动和保证作用.
然而,当我们深入实际换一个角度来观察就不难发现新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大问题。
从整体情况来看,现阶段影响我国产品质量的最主要问题之一,是部分生产、销售主体的内部质量管理素质滑坡。
一些企业为求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采取各种不正当、不道德、不合法的手段对生产销售环节做出恶性调整,并利用政策漏洞,使得许多质量不过关的产品流入市场,诚信缺失问题四处开花,导致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障甚至被大大损害的严重后果。
2008年三鹿事件发生,以数万名儿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给中国上了一堂严肃的食品安全教育课;同年5月,汶川地震发生,那串惊人的遇难者数字控诉着“豆腐渣”工程的丑陋事实;2006年5月,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事件致多人死亡,药品安全令人担忧……全国各地产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见者愤恨、闻者心寒。
三、总结
纵观近几十年来我国在《产品质量法》立法方面的进展,可以说是取得了诸多令人鼓舞的成果,不论是立法角度、涉及范围的变更扩大,还是条框内容的深化细化,都迎合了与时俱进、紧贴国情和平稳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潮流和需要。
至于这其中的失败颠簸,虽说难免,却也不容忽视,因为在相关的执法、司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往往是由立法方面的细小缺陷而生,若不时时加以反思并完善,必将成为重大产品安全事件的导火索。
提高产品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产生活正常进行,不仅需要国家的良性干预、政府的严格管理,更需要我们这些参与各项社会关系的公民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法律意识,从而促进整个社会氛围的和谐与社会品质的提升。
参考文献:①徐孟洲,谢增毅:《一部颇具经济法理念的产品质量法——兼评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修改》「J」. 《法学家》,2001年,第5期.
②房维廉主编:《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和实务》「M」,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
③陈兆荣:《浅谈〈产品质量法〉的意义和作用》「J」.《云南标准计量与质量》,199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