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缺陷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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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
致 在 实践 中操 作 性 较 差 。本 文将 对 浮动 抵 押 制度 相 关理 论 问题 进 行 探 讨 , 后 简 单介 绍 此 制 度 在我 国实 践 中存 在 然 的 问题 . 对 其 实践 提 出 自己一 些 小 小 的 完善 建 议 。 并 关 键 词 : 动抵 押 ; 晶 ; 产 浮 结 动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7 4 {0 1 5 o 6 - 2 10 - 50 2 1 ) . 0 7 0
比 如 ,办 理 了浮 动抵 押 的 财 产 被 抵 押 人 再 次 办 理 了一 般 抵 押 , 且 后 位 的 抵 押 权 已经 办 理 了抵 押 登 记 , 么 后 面 的这 而 那
山东 省 农 业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2 l 年 O1
第2 8卷
第 5期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
任 芳
( 州 大 学法 学院 , 州 贵 阳 5 0 2 ) 贵 贵 5 0 5

要 : 动 抵 押 制 度 是 英 国 衡 平 法 的 独 创 性 制 度 , 国《 保 法 》 《 保 法 解 释 》 未 规 定 浮 动 抵 押 制 度 , 浮 我 担 和 担 均 但
20 07年 1 0月 1日施 行 的《 权 法 》 物 弥补 了这 一 问题 。 但 是 由于 浮 动 抵押 制 度 在我 国才存 在 了几 年 。 而且 从 一 定程
度上说 , 我们 也仅 仅 是 承 认 了我 国也 可 以 存 在 浮 动 抵押 制 度 , 正 还 没 有 将 其 落 到 实 处 。 乏 相 应 的操 作 规 范 , 真 缺 导
从 以 上 的 条 件 我 可 以 总结 出 浮 动抵 押 与 固 定 抵 押 的 两 个 显 著 特 征 : 一 是 浮 动抵 押 设 定 后 。 押 的 财 产 随 着 主 体 第 抵 的 发 展 变 化 而 在 不 断 变化 之 中 。 到 某 一 约 定 或 者 法 定 的 事 直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中雷包头职夫学报20019年第2期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廖伟导(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套司,广东省广州市5l D405)摘要: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对新类型担保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

浮动抵押以其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可以以来来财产作为抵押。

且允许担儇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为显著特征,被称为最具包客力且最为便利的一种担保手段。

由于浮动抵押制度灵活的制度价值和对融资金融的益处,我国在《物权法》中首次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

关键词:浮动抵押;物权法:融资中围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l—144D(2009)02—0044—05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要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担保法体系,担保物权作为建立信任关系、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交易的桥梁和纽带,其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我国担保物权立法也在向现代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在《物权法》中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

一、爱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抉择当前,我闰企业的数量和类型呈现爆炸式的增长趋势,包括广大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与日俱增,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浮动抵押的形式,在原有《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框架内并无解决此类纠纷的解决机制。

历史证明,经济的发展具有共通性.而“为适应市场经济活动融通资金的需要,担保物权制度甚为发达,其荤要性超过用益物权”。

‘在物权法中引入浮动抵押制度适应了工商业现实发展的需要。

浮动抵押是伴随着商业的强烈需求而产生的.浮动抵押制度正是使最抽象的法律术语服务于商业的典型。

从法律角度考察,浮动抵押制度较之于固定担保制度确实存在一些局限,例如从优先权角度看,浮动抵押效力相对于崮定担保较羁,而对于浮动抵押有一些法定的限制。

但是浮动抵押使债务人能够自己从事经营活动而无需债权人事必躬亲,比抵押制度更进一步实现了对担保物的充分用益。

浮动抵押制度尤其适用于并无太多的固定财产,健拥有大量的流动性财产的公司。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却受到了威胁,对债权人保护较弱。

文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最新的立法理论和实践,重点以对浮动抵押权人的利益安全的重视为基本和核心,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企业融资;担保安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这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立法突破。

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较为简单,存在诸多不足。

一、我国现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受到了威胁,我国物权法中对该制度规定较为简单,尤其是抵押效力较弱,对抵押权人利益保障不足。

(一)浮动抵押权设定主体过于宽泛《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可以发现,我国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在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英国法将浮动抵押制度设立主体限制于公司,日本更甚至于只限于股份公司。

我国虽然没有必要将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仅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也不应当将设定主体扩大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这些设定者可能不存在具有抵押价值的财产,规定这些主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不仅会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而且还可能会滋生骗贷行为的发生。

(二)浮动抵押权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权要求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在内的全部财产。

动产抵押制度的得失利弊

动产抵押制度的得失利弊

动产抵押制度的得失利弊动产抵押制度是指当借款人用其动产作为抵押物时,借款人拥有被抵押物的权利,但其所有权仍归借款人所有。

这种制度可以有效地帮助借款人获得贷款,并保护贷款人的利益。

然而,动产抵押制度也存在一些得失利弊,本文将探讨这些问题。

动产抵押制度的好处提高借款人的信用动产抵押制度使借款人能够用其动产作为贷款的抵押物,进而被贷款人接受。

这意味着借款人能够获得贷款的机会更高,因为贷款人更可靠。

该制度因此提高了人们的信用,增加了使用贷款的可能性。

拓宽了融资渠道动产抵押制度使借款人能够从多个渠道获得贷款。

这是因为很多贷款机构更愿意向使用动产抵押的借款人提供贷款,因为这些借款人的贷款是用实物作为抵押的,即使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也可以通过出售质押物来弥补损失。

保护贷款人的权益动产抵押制度保护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必须按时偿还贷款,否则贷款人可以合法地处置抵押物并追回尚未偿还的贷款。

因此,贷款人可以较为放心地将贷款提供给借款人,而借款人也会更努力地工作以偿还贷款。

动产抵押制度的缺点抵押物可能贬值或丧失动产抵押制度的缺点之一是,抵押物(动产)可能由于市场条件和其他因素而贬值或丧失。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贷款,贷款人将有损失,因为他/她无法获得等价的质押物以弥补损失。

因此,在考虑使用动产抵押制度时,借款人和贷款人必须注意谨慎评估抵押物的价值以及市场情况。

需要一定的资产使用动产抵押制度需要一定的资产。

这可能使得一些有潜在需要贷款的人无法获得贷款,因为他们没有能够作为抵押的资产。

这对那些仅拥有少量资产或没有资产的人来说可能特别困难。

执行起来可能有困难在动产抵押制度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使得这一制度的执行变得困难。

例如,如果贷款人无法证明所拥有的资产是法律上的质押物,那么他/她无法追回贷款。

此外,贷款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和规定,以便充分利用动产抵押制度。

动产抵押制度的利弊分析动产抵押制度的得失利弊可以用以下表格来说明:动产抵押制度优点缺点提高借款人的信用拓宽借款人融资渠道抵押物可能贬值或丧失拓宽了融资渠道保护贷款人的权益需要一定的资产保护贷款人的权益执行起来可能有困难通过这个表格,我们可以看到动产抵押制度的优点和缺点。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抵押权制度规定在第四编“担保物权”第16章“抵押权”之中,该章对抵押权制度作了全⾯规定。

要深⼊了解《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个有效的⽅法就是将其与《民法典》对抵押权制度的规定加以对⽐。

通过与《民法典》相⽐可以发现,《民法典》在抵押权制度⽅⾯有⼏个⽅⾯的重⼤改进,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其中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浮动抵押担保制度的确⽴。

⼀、动产浮动抵押权在我国《民法典》上的确⽴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司可以抵押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抵押权⼈不得⼲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从此,浮动抵押制度正式确⽴。

浮动抵押权(FloatingCharge,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作为“最具包容⼒且最为便利”的担保⼿段,克服了传统的物权担保⽅式所要求的抵押物特定性原则,可在状态随时不断变化的企业总财产之上设定,并且企业对担保财产享有营业所必需的⾃由处分权能,因此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个整体的担保价值,促进企业融资便利。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六条规定:“经当事⼈书⾯协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是我国《民法典》借鉴⽐较法上的先进⽴法例⽽新规定的⼀类抵押权,即动产浮动抵押权。

它是指特定的抵押⼈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抵押⼈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的特征与固定抵押向⽐较,浮动抵押具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特征。

⾸先,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是不断发⽣变化的,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抵押财产的范围才能确定;⽽固定抵押的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续之前,必须是具体⽽确定的动产或不动产。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完善论文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完善论文

浅析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摘要】《物权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制度的确立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融通,再生产的扩大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

但是浮动抵押制度的条文规定过于简单,使浮动抵押制度在标的物范围、设立主体以及浮动抵押权实行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本文通过阐述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对比不同国家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物权法;完善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浮动抵押制度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或将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在正常经营期间有权处分该财产,当特定情形发生时债权人就该财产可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

此定义体现了浮动抵押担保财产价值的浮动性这一核心特征。

这正是与特定抵押相区别之处。

浮动抵押的特征:1.浮动抵押的创设是及时生效的。

浮动抵押的抵押物不以现存为必要,它可以是将来才产生的,在确定之前浮动抵押也并不附于任何特定财产,且对确定前的财产没有追溯力。

2.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具有集合性。

浮动抵押是以现有的及将来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上设定的抵押,因此抵押财产具有集合性。

3.抵押物具有流动性。

浮动抵押的最本质特征就是流动性。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不确定的,包括抵押人现有的财产,也包括其将来取得的财产,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对其设押的财产仍有自由的处分权。

二、中外浮动抵押制度的比较1.我国的法律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我国《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作出的主要规定主要有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抑或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的理解

动产浮动抵押抑或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的理解

动产浮动抵押抑或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的理解王仰光【摘要】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动产浮动抵押及特别动产集合抵押。

产生这两种观点的原因在于对浮动抵押制度界定的差异。

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在于标的物的浮动性、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自由及可转化为固定抵押,依据这三个特征可以确定,我国《物权法》的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为动产浮动抵押。

创设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并不利于我国对这三个条款所规范内容的理解及适用。

%There are two viewpoints of the articles of 181, 189 and 196 of Real Property Law, one is the chattel floating charge, the other are the special collective chattel charge. The reason is how to define the floating charge. The features of floating charge are the floating of collateral, the mortgagors' rights of disposing of collateral and transformablity to chattel charge. From the characteristic we can conclude that it is the chattel floating charge regulated in Real Property Law. The construction of new specific collective chattel charge does not help us understand and apply what these three articles.regulate.【期刊名称】《南都学坛》【年(卷),期】2012(032)006【总页数】5页(P92-96)【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特别动产集合抵押;浮动性;结晶【作者】王仰光【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2对《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其规定的为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这也是目前大多数学者的观点;第二种观点是其规范的并不是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而是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1]。

论我国抵押物流转制度的弊端及完善

论我国抵押物流转制度的弊端及完善

论我国抵押物流转制度的弊端及完善摘要: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债权中,它也经常被用作实现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

抵押权在现代经济活动中被频繁使用,其经济价值略见一斑。

但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物流转制度却存在种种弊端,本文从多个角度对司法实践中抵押物流转制度的弊端进行深刻分析,并据此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抵押权;抵押物流转;制度完善一、从不同角度看抵押物流转制度的弊端(一)从抵押权的物权性来看抵押物流转制度不但涉及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同时还涉及抵押人和受让人的所有权,所以它应当恪守对物权的基本立场,但是我国《物权法》违背了对物权的基本立场。

首先,严格了对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限制。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除非受让人代为清偿,否则,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财产不得转让。

”该条严格限制了抵押物的流转,这种限制有其必要性,但是,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一,抵押人转让抵押物,须经抵押权人同意,这完全是不合理的。

一方面,抵押权是具有优先效力的,抵押物的转让对抵押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影响;另一方面,抵押人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自然享有所有权人对于所有物的完全物权,也包括处分权。

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正当使用、收益或者其他处分行为,无论是否会减少抵押财产的价值,依抵押权的属性,不应在限制之列。

①其二,规定这种限制也不利于实现”物尽其用”。

其次,否定了抵押权人选择物上追及的权利。

《物权法》第191条中”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里的”应当”使得抵押人不能拒绝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也就是说抵押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选择接受抵押人的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而不能选择物上追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中的抵押物流转是建立在抵押人善意的基础之上,但如果是抵押人恶意转让抵押物,不清偿债务,恶意阻碍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那么抵押权人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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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动产浮动抵押手续简便、加快了企业的融资速度,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提高物的流转效率。

但是由于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很多方面的问题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实践中将出现很多问题。

本文在分析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希望可以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良好运行提供帮助。

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缺陷完善
一、引言
浮动抵押是英国衡平法院于19世纪从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并不以对抵押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仍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抵押物进行自由处分,这促使了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充分利用,企业的融资渠道得到了拓宽,有效地增强了企业的担保能力。

在我国于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中,第181、189、196条的规定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确定,这无疑将大大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从而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但是,抵押人在处分抵押物等方面上的权利扩张,加上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抵押权人就难以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三方面具体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一)抵押人和抵押标的限定范围上的问题
1、抵押人的限定范围过大
对于动产浮动抵押抵押人的类型,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

在日本,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设定浮动抵押,且只能担保公司债;在英国,只有公司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其它主体,如自然人和合伙等无权设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抵押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理论上对是否限制浮动抵押的抵押人范围存在争议。

有学者主张,我国浮动抵押为了交易安全起见,应将其使用主体加以限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设定浮动抵押。

因为这些公司的资金较为庞大信誉度较高,在承受风险以及清偿债务的能力上都有一定的保证。

有些学者对此并不赞同,因为这种限制将造成企业权利能力的不平等,而且,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比较宽广,并不一定十分需要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相反,一些有潜力的有限责任公司却恰恰最需要这种灵活的担保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设立浮动抵押,法律不应限制。

但是,笔者认为,从我国现有的社会经济条件来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经济实力还不够强,经营规模还不够大,承受风险能力也不够强。

而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规定这些主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不仅会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而且还可能会滋生骗贷行为的发生。

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过小
发达国家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企业所有的有
形和无形财产,现在和将来财产均可以成为浮动抵押的标的物。

相比之下,我国仅规定动产可以设定浮动抵押,而将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债权等财产排除在浮动抵押标的物范围之外。

同时,依据第181条的规定,抵押人卖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所得的现金和应收帐款等均不属于抵押标的物范围。

由此看来抵押标的物的范围非常小,可能抵押标的物的总价值也不够偿还债务,这样就使得抵押权人的债权难以得到充分实现。

(二)抵押权人承受的风险大
浮动抵押人拥有的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对抵押财产自由处分权,是浮动抵押区别于其他的抵押制度的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

所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不特定的是流动的。

在抵押设定后,流入该企业的财产则自动成为标的物;流转出企业的财产,则自动退出抵押财产的范围,不再受抵押权的约束,当事人也无须采取什么措施。

使得抵押财产能自由的流通,达到物尽其用的效果。

但另一方面,抵押人的这项权利导致抵押标的物的范围、数量、形态及价值不断变化,从而使浮动抵押权有难以实现。

由于抵押物的范围在结晶时才可确定,这便给抵押权人预测抵押标的的价值带来了困难。

如果企业财产急剧减少,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抵押人恶意处分企业财产,则抵押权人很难控制和预测其抵押权支配的价值量。

根据《物权法》第189条2款可以得出,即使在浮动抵押结晶后,其效力也只及于浮动抵押结晶时的这些动产,对浮动抵押设定后经营过程中被处分的动产无追及效力。

在这
样的情况下抵押权人的债权很容易落空而使之遭受损失。

(三)抵押权人缺乏对标的物的监督权
浮动抵押标的具有浮动性,但《物权法》没有赋予抵押权人对抵押人及抵押财产相应监督权。

我国浮动抵押的设定采书面成立加登记对抗之形式。

但在登记时只需注明以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的全部抵押。

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设定人以合理价格卖出、买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则自动脱离、加入抵押标的物,由此导致的抵押标的物范围、数量的变化,无需办理抵押标的物变更登记。

这使得抵押权人无法掌握抵押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及抵押财产的价值
变化,不利于抵押权人的债权。

三、相应的完善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关应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来完善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

(一)调整抵押人和标的物的范围
抵押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债权提供担保,因此我们应该对申请浮动抵押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企业才可申请浮动抵押。

而且对抵押人恶意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应进行明确的惩罚。

而《物权法》对此又缺乏相应的规定, 因此应对抵押人在动产浮动抵押中恶意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行为加大惩处,既可运用民法的加大赔偿的方法,也可行使行政手段配合行政处罚,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与刑法相衔接,充分发挥物权法的威慑作用。

同时,应当扩大标的物的范围。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把不动产、知识产权及股票、票据等证券债权和普通债权、抵押人卖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所得的现金和应收帐款等均纳入标的物的范围,标的物价值的增加,更有利于抵押权人实现债权。

(二)赋予抵押权人一定的权利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主要源于债务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对其抵
押财产享有较大的自由处分权,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债权人对抵押财产控制不力的弊端,防止抵押人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来非法处分抵押财产,我国《物权法》应该赋予抵押权人相应的权利,如赋予抵押权人监督权:抵押人应于规定时间向抵押权人提交相关资料、报表,抵押权人认为有”逾越正常经营活动”情形时,可以提出质疑,抵押人应及时提出答辩;赋予抵押权人变更权:在浮动抵押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有确切证据证明抵押人因经营不善或出现其他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将其浮动的财产固定化;赋予抵押权人撤销权:抵押人在浮动抵押设定之后,结晶之前,有非为企业的继续经营为目的使抵押权人的权利处于危险状态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

同时,我国的相关法律还应该将抵押人的”日常经营”进行界定。

(三)建立更加完善的电子公示制度,并明确抵押权人的受偿次序
我国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采取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作为登记机关的工商管理部门应该在长期实施企业动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
浮动抵押的特点,进一步出台操作性更强的登记办法,并积极推进登记的电子注册和全国查询制度,以更好地促进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实施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同时,我国相关法律也应该对个债权人的受偿次序作出明确的、合理的规定,使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可操作性得到加强。

四、结语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达到至善至美的境地,浮动抵押制度也是如此。

尽管它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等方面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但是在对其进行了综合考虑之后,我们确信,引入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等各方面都是十分有利的。

随着我国相关制度设计和规定不断将其完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最终必定可以在我国良好运行并取得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齐恩平、王明河,《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民商法律网
[2]李红,《关于动产浮动抵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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