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相关问题
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

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一、本文概述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方式,在现代金融和商业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允许抵押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于,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抵押人的经营活动而不断变动。
这种财产的动态性给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带来了诸多挑战,也引发了关于浮动抵押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的深入讨论。
本文旨在探讨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问题。
我们将对浮动抵押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我们将分析浮动抵押财产变动的原因和形式,探讨这种变动对抵押权人利益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浮动抵押的效力限制,包括抵押权人的权利行使限制和抵押财产处分的限制等。
我们将提出完善浮动抵押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金融和商业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深化对浮动抵押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的理解,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二、浮动抵押财产变动的类型与特点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方式,其财产变动的类型与特点相较于传统抵押有所不同。
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抵押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财产变动,二是抵押人非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财产变动。
在正常经营范围内,抵押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如销售、租赁、再抵押等。
这种变动是浮动抵押制度设计的核心,旨在保持抵押人的经营自主性,使其能够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抵押财产进行经营活动。
这类财产变动的特点在于,抵押人无需事先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只需按照正常的商业惯例进行即可。
同时,由于抵押财产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控制力相对较弱,因此需要通过其他手段来保障其债权安全,如设立专门的抵押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抵押人经营活动的监督等。
而在非正常经营范围内,抵押人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对抵押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或改变其用途,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浮动抵押的优缺点

浮动抵押的优缺点
浮动抵押的优点:
第一,以概括的财产为标的物,能充分发挥抵押人的财产的担保价值;
第二,浮动抵押较固定抵押登记手续简便,只需在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概括登记抵押物范围即可,不需作成抵押财产目录,也不需将抵押人的各个财产分别公示,尤其是抵押人新取得的财产自动进入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十分便捷;
第三,设定浮动抵押,对抵押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甚影响和妨害。
抵押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一般较在限制、影响的情况下盈利能力为强。
在债务人充当抵押人时,盈利能力增强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多相对容易,有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浮动抵押的缺点:
第一,设定浮动抵押后,企业仍可对企业财产自由处分,担保权人需承受不诚信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财产的风险;
第二,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致财产大量减少时,会影响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
浮动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浮动抵押存在的风险及原因一、风险(一)主体风险。
1、主体风险主要是因为《物权法》规定的主体范围过宽,包括所有类型的企业、个体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由于没有强制的最低资本限度和资本固定规定,其风险自不待言。
而就算是公司法上的企业法人,由于我国公司法的登记制度不甚健全,资本控制有待完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情况十分普遍。
正是由于我国目前对于个体工商户、普通农户现在的和将来拥有的动产,甚至对于个体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现在的和将来拥有的动产,都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难以避免诸如“骗贷骗保”行为的发生。
2、从操作上来讲,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但农业生产经营者的登记部门现在没有明确规定,从实践中来讲也无法确定。
(二)抵押标的风险。
浮动抵押最大的特点在于其抵押标的在设定抵押之时是不确定的。
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有经营自主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物,如将其出售、出租、设定抵押等。
抵押人的这种处分权是与浮动抵押物的浮动性一致的。
这是浮动抵押风险的根本所在。
1、在设定抵押时,抵押的标的无法确定,那么抵押物的价值以及所担保的债权的价值范围都难以确定。
在贷款的情形中,银行只能估计设定浮动抵押财产的价值,来确定发放贷款的额度,但是,没有专业的评估,差距很可能非常大。
如果过分高估,那么从一开始,债权就存在了风险。
而就算在设定浮动抵押之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大于抵押担保的债权,但由于此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只有借鉴比较的功能,最后实行抵押权之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能否一直保持,能否不贬值是根本无法控制的。
2、浮动抵押的不确定性还在于,浮动抵押的前期登记,仅有证明抵押合同的效力,而不具有普通抵押权的固定效力。
具体来说就是,在浮动抵押登记后,抵押财产依然可以被抵押人处分,到最后实行抵押权之时,到底还有多少财产可以做为抵押财产受偿是无法预见,更是无法控制的。
3、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合法处分抵押财产应当在合理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但是,所谓合理的生产经营活动应该如何界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可能只有通过法院审查后确定,但是,由法院审查也只能做到事后审查,而事后审查有不可避免的缺陷:(1)、事后审查取证困难,不可能完全无误的审查出抵押人恶意处分抵押财产的事实;(2)、事后审查即便可以确定抵押人恶意处分抵押财产,但若抵押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抵押权人的利益必定受损且无法弥补。
浮动抵押的概念和特征

浮动抵押的概念和特征浮动抵押是指借款人利用其名下的浮动资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机构或借款人申请贷款的一种贷款方式。
1.抵押品的类型:浮动抵押主要是以借款人的浮动资产作为抵押品,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保单、房地产等。
与传统的固定抵押方式相比,浮动抵押不限于不动产,可以抵押的资产种类更为多样化。
2.抵押品的特点:浮动抵押的抵押物是浮动资产,其价值是不稳定的,会受市场行情的波动影响。
因此,贷款机构在浮动抵押时会更加注重抵押物的流动性、市场价值和投资品质。
同时,借款人需要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抵押物的组合和比例,以维持贷款的安全性和灵活性。
3.贷款的额度与比例:浮动抵押的贷款额度通常不会高于抵押物市值的一定比例,一般在50%至70%之间。
抵押比例的确定与抵押物的类型、市值波动性以及借款人信用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
同时,浮动抵押的贷款额度还受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借款用途的限制。
4.利率的浮动性:浮动抵押的利率一般是浮动的。
贷款机构会根据市场行情及时调整贷款利率,使其与市场利率保持一定的联动性。
利率的浮动性使得借款人在利率下降时可享受到利率的优惠,但一旦利率上升,借款人需承担相应的风险和额外的负担。
5.还款方式:浮动抵押的还款方式通常有两种:分期还款和一次性还本付息。
分期还款是指借款人按月或按季度分期偿还本息,每期还款金额相对较小,更为灵活。
一次性还本付息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偿还全部本息,还款金额较大,适合短期贷款。
6.贷款期限:浮动抵押的贷款期限可以根据借款人的需求和抵押物的特性进行灵活调整,一般在1年至10年之间。
不同的贷款期限对应不同的还款压力和利率水平,借款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7.风险与评估:浮动抵押涉及的抵押物价值的波动性和市场风险较大,需要贷款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抵押物估值。
同时,借款人也需了解抵押物的市场情况和价值波动性,合理规划贷款用途和还款计划,以降低风险。
总之,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灵活多样的贷款方式,与传统的固定抵押相比,更加适合有浮动资产的借款人。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我国目前的浮动抵押制度虽然已经有一定的成熟度,但是还存在不少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针对这些不足点,本文将会针对于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现实情况、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逐一分析,同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及现状浮动抵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信贷担保方式,指的是在借款人不动产资产上设定抵押权时,使用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抵押物的价值,从而在后续的贷款过程中,当借款人的不动产市场价值波动时,与之对应的抵押权价值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开始于1990年代,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在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
根据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规定,房地产抵押登记分为定额抵押和浮动抵押两种。
具体来看,在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中,银行和借贷双方之间首先需要确定一个鉴定标准,即借款人不动产的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
这个标准会根据当前市场情况来进行评估和更新,当借款人的不动产市场价值出现变化时,浮动抵押权的价值也会相应地进行调整。
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不足尽管浮动抵押制度在稳定金融市场、降低市场风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市场实践来看,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1. 制度尚不成熟浮动抵押制度是一项比较新兴的金融制度,尽管已经在中国存在了十几年,但由于市场的本质复杂和市场机制的不成熟,导致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仍然较为缓慢。
由于缺少完善的市场机制以及对市场动态成本的测算,导致浮动抵押制度在实践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2. 评估标准不稳定当前,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主要依赖于定期更新房产或土地上的评估报告。
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性比较大,评估标准不稳定,这给浮动抵押制度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3. 竞争不公平由于银行与不动产买主签订的是浮动抵押合同,合同的有效期是20年,而市场上房地产价格波动范围较大,这就导致了银行对不动产的抵押价值难以确定,而且对于房主来说,卖价受到抵押权价值的限制,而卖房人会因为房价走低而降价,卖出价低于抵押权价值,相当于银行损失了贷款安全性,这让整个浮动抵押制度竞争不公平,银行对抵押房屋的价值评估不到位,市场交易无法保障双方利益。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动产浮动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其特点在于抵押物为动产,其价值随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而变化,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然而,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和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的研究,深入探讨其法律规范和实施中的问题,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基本概念与特点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以企业现有及将有的动产为标的设立的抵押权。
其基本特点包括:抵押物为动产,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和变化性;抵押物的价值随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而变化;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等。
动产浮动抵押的这些特点使得其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工具,对于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抵押权的设立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包括书面合同、登记等;实质要件包括抵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抵押人对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等。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抵押权才能有效设立。
(二)抵押物的效力范围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物为动产,包括企业的现有及将有的动产。
但并非所有动产均可作为抵押物,如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动产等。
同时,抵押物的价值随企业经营活动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抵押物的效力范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三)优先受偿权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使得抵押权人在企业破产或清算时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一权利的行使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如需经过法院的裁定等。
四、动产浮动抵押实施中的法律问题尽管动产浮动抵押具有诸多优点,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例如:(一)登记制度不完善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制度对于保障抵押权的设立和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目前我国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制度尚不完善,导致登记过程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浮动抵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浮动抵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浮动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企业融资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债权人在实现其权益时常常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浮动抵押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风险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措施。
二、浮动抵押概述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作为抵押物,以获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物的价值可能会因市场变化、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而发生变动。
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债权。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当前,在浮动抵押中,债权人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抵押物价值的不确定性、抵押物处置的复杂性、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等。
这些因素都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二)问题剖析1. 抵押物价值的不确定性:由于市场变化、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抵押物的价值可能发生大幅波动,给债权人带来风险。
2. 抵押物处置的复杂性: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需要经过复杂的法律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这增加了债权人的成本和时间成本。
3. 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一些债务人可能通过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等方式来逃避债务,使债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四、解决策略及措施(一)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浮动抵押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程序,规范抵押物的评估和处置流程,为债权人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建立独立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抵押物的价值真实可靠。
同时,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管,防止评估失真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企业定期向债权人披露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债权人及时了解抵押物的价值变化。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防止企业恶意转移资产、隐匿资产等行为。
(四)完善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快速、高效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债权人在遇到纠纷时提供便捷的解决途径。
浮动抵押合同中的债权实现与债务清偿

浮动抵押合同中的债权实现与债务清偿在我们的生活中,浮动抵押合同可能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但是它却在我们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浮动抵押合同中的债权实现与债务清偿。
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浮动抵押合同。
浮动抵押合同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动产设定为抵押,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抵押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就意味着,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就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处置这些动产来优先受偿。
那么,债权实现和债务清偿又有哪些具体的方式呢?一、债权实现的方式1.协商偿还:当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商一致,延长还款期限或者减少还款额度。
2.抵押物处置:如果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处置抵押的动产。
处置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权。
3.法律诉讼: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债权。
二、债务清偿的方式1.按时还款: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按时还款。
2.提前还款:债务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之前,提前还款。
3.以物抵债:债务人可以提供其他财产或者权利,来抵偿债务。
4.分期偿还:债务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分期偿还债务。
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需要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债权人也要按照合同的约定,采取合法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总的来说,浮动抵押合同是一种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手段。
它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抵押物来实现自己的债权,保障了自己的利益。
同时,债务人也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按时还款,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我想提醒大家,虽然浮动抵押合同在我们的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它涉及到法律问题,所以在签订这样的合同时,一定要谨慎,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浮动抵押合同中的债权实现与债务清偿,其实说白了,就是当借款人还不上钱的时候,放款人如何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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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协议】浮动抵押的优先权浮动抵押的优先权浮动抵押在抵押人将财产设定抵押后,仍可在日常经营的范围内对财产作出处分,抵押人在经营中偿还债务、在财产之上设定新的担保方式等行为在通常情况下都是被允许的。
由于浮动抵押权不具有固定抵押那样绝对的优先于其它债权的受偿地位,与企业其它债务相比,浮动抵押优先权的受偿顺序是我们在探究此项制度时不得不关注的问题。
“浮动抵押对其它担保权益的优先级问题取决于两个因素:(一)其他担保权益的类别;(二)浮动抵押是否包括一些限制性条款和其他的担保权益持有人对这些限制性条款是否知情。
”第一、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
浮动抵押在结晶后转化为固定抵押,对转化前不具有追溯力的。
在浮动抵押结晶前抵押人为其它债权人所设定的固定抵押是比浮动抵押具有优先受偿权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抵押权人为了确保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大多数浮动抵押或设立浮动抵押的债权证都会包括一些“限制性条款”,在条款中约定在未得到浮动抵押权人同意之前,抵押人不得在浮动抵押财产上再设定任何比浮动抵押优先的抵押权。
对于这样的限制性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根据英国衡平法原则,若第三人为不知情善意者,即不知道浮动抵押的存在,或虽然知道其存在,但对这些限制性条款并不知情,则第三人所获得的担保权益可以对抗浮动抵押权人。
但若第三人对这些浮动抵押下的限制性条款‘实在知悉’,则浮动抵押仍然是比第三人后获得的担保权益(尽管是固定抵押)优先。
”第二、浮动抵押与法定优先权。
浮动抵押结晶后,浮动抵押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
但是对于公司歇业时应优先受偿的债权,则是优先从抵押财产中受偿的。
“英国公司法和破产法对优先债权作了明确的规定,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某些税收、社会安全与养老金分摊款项、雇员的薪酬和假期报酬等。
”“英国《1986年破产法》规定,浮动担保是一项‘设立之时’即为浮动担保的担保。
从此,优先之债无论在结晶之前还是结晶之后发生都位于浮动担保之前受偿。
”第三、浮动抵押与其它浮动抵押债权人。
浮动抵押权之间的受偿顺序分两种情形:一是在原浮动抵押覆盖的全部财产上再设定的浮动抵押;另一情形是只在原浮动抵押覆盖的一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浮动抵押。
法院认为,债务人的处分权并不允许其在全部已设定浮动抵押的财产上再设定新的浮动抵押。
即使债权人在合同中授予债务人这样的权利,在相同财产上设定的两个浮动抵押的优先权次序也是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确定的,即登记在先的先受偿。
在另一种情形下,如果债务人只是在浮动抵押覆盖财产的部分上设定新的浮动抵押,而且该部分财产并不能代表其整体,后设浮动抵押则可以取得对在先浮动抵押的优先权。
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来源:作者:时间:2010/09/11【内容提要】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该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容提要】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该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仿效。
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部分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其不仅完善了担保形式、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而且提高了抵押人的融资能力。
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过于宽泛,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浮动抵押权的内容不全面等。
立法上对浮动抵押权的完善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即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规定为公司法人,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利,增加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的受偿次序、抵押权人的权利、对“正常经营活动”的界定、对“合理价款”的界定等内容。
在完善浮动抵押权立法的同时,加强抵押人的信用建设,使浮动抵押制度更好地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
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
[1]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对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界定和规制,但细观这些规定,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是通过判例不断发展的,其最早获得法律上的效力是在英国1870年的Re, panama, 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n Royal Mail Company 判例中。
该判例的判决认为,公司的任何一项财产或全部资产(不分固定资产或流通资产、现在的资产或未来的资产)都能设立浮动抵押,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阻止抵押人处分企业的财产。
[2]Romer大法官在Re Yorkshire Woolcombers’ Association Ltd. 案中指出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1)如果它是将公司现在及未来某个类别的资产作抵押;(2)如果该类别的资产是一种在公司正常业务运作期间会不断变化的;(3)对抵押拥有权益的人或其代表采取某些法律步骤之前,公司可以利用那些已作押的资产继续其日常运作。
”[3]在美国,浮动抵押制度通过《统一商法典》第九篇担保交易的“浮动留置权”的形式加以规定的。
第9-204(a)条:“担保协议可在后获财产设立或提供担保权益。
”大陆法系的荷兰、挪威、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鉴于固定财团抵押制度的不足,在立法中引进了浮动抵押制度,其典型的是日本1958年以英国浮动担保制度为蓝本制定的《企业担保法》。
其第1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财产,为担保其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得作为一体,为企业担保的标的。
”第2条第1项:“企业担保人,得就合作属于公司的现有总财产,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债权的清偿。
”综观各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虽有不同,但本质是相同的,笔者认为,浮动抵押制度主要有以下4个特点:第一,与传统抵押一标的一抵押权、各独立的财产分别设立抵押权不同,浮动抵押将企业“现在所有的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作为一个整体,设定一个抵押权,避免了就各财产设立抵押权的麻烦。
并且设定浮动抵押时,不必就各项抵押财产进行公示,也无须制作财产目录清单,只要进行登记即可。
第二,抵押标的具有广泛性和浮动性。
浮动性是浮动抵押的本质性特征,是指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具有流动性,是不特定的,它可以由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资本,也可以由生产资本转化为商品资本;它既包括现有的财产,也包括将来取得的财产;它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或财产性权利(债权、股权、提单、仓单等)。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因抵押人的处分,可能导致抵押物的一部分脱离出去,抵押人控制的财产一旦脱离出去,依附于它上面的抵押权即告终止,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因抵押人的经营活动,也可能有新的财产流入企业而进入抵押物的范围,则抵押权自动依附于该财产之上。
第三,浮动抵押固定化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仍有经营自主权,即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使用和处分抵押物,如将其出售、出租、设定抵押等。
在抵押人日常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各项财产的流转,有进有出才能维持抵押人的经营活动及自身发展。
因此,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经营自主权有利于抵押人更好地生产经营,将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影响降到最低。
第四,因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出现,浮动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将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这个过程称为浮动抵押的固定化,也称为“结晶”。
浮动抵押固定化时,其效力使抵押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成为确定的抵押物。
在浮动抵押中,一般通过任命接管人的方式实行抵押权,接管人作为占有管理人管理抵押效力范围内的全部财产,既可以为抵押权人的利益进行经营,也可以将全部财产作为整体出售。
二、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规定的不足(一)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过于宽泛《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可以发现,我国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在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在日本,根据《企业担保法》的规定,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必须是为担保其发行的公司债才能进行设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是巨大的,承受风险能力较强。
我国虽然没有必要将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仅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也不应当将设定主体扩大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这些设定者可能根本不会存在有价值的财产,诚如梁慧星老师所指出的“最后,这些财产没有了,企业不见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卖掉了,人也跑掉了、蒸发了,银行这个贷款人,这个浮动抵押权人,其权利就等于零。
因为抵押标的没有了,权利也就没有了。
”[4]规定这些主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不仅会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而且还可能会滋生骗贷行为的发生。
(二)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权要求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在内的全部财产。
而《物权法》仅仅将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限定为动产,将价值一般看来比较大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股票、票据等证券债权和普通债权等排除在外,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
殊不知这些被排除在外的标的物所发挥的担保功能,大多会比仅以动产设定浮动抵押的担保功能大出许多倍。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不但将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局限为动产,而且只能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些特别动产,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缩小了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这不能不说是《物权法》的一个缺陷。
(三)浮动抵押权的内容不全面王利明老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038条第2款规定“浮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在经营过程中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公司财产的,抵押权人可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
”对此,《物权法》并没有进行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上,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公司财产的应该可以变通按照《合同法》第74条和《民通意见》第130条等由抵押权人来行使撤销权。
此外,《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权的实现以及优先权问题等都没有进行规定,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三、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一)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规定为公司法人公司因受“资本三原则”的限制,其资产价值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信誉度较高,而且在资产运作与财务制度上也有一定的约束与监督机制,能使债权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