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以其动产作为浮动抵押物抵押给乙方以担保债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定义和术语动产浮动抵押:指甲方以其现在及将来所有的全部或部分动产作为抵押物,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一种抵押方式。
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动产仍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二、抵押物1. 甲方以其所拥有的全部动产(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原材料、产品等)作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2. 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的动产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转移给第三方,并始终保持对动产的合法所有权。
三、担保债权本合同担保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等。
四、抵押期限本合同的抵押期限为____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抵押期限内,甲方应按时履行其债务。
如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债务,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
五、权利义务1. 甲方的权利:(1)在抵押期间,甲方可以继续使用、经营、收益抵押的动产;(2)在乙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出租、再抵押部分或全部抵押物。
2. 甲方的义务:(1)保持抵押物的完好,避免抵押物价值减少;(2)接受乙方的监督,配合乙方对抵押物的查勘、评估及保全等工作;(3)按时履行债务,如有违约情况发生,应尽快与乙方协商解决。
3. 乙方的权利:(1)在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时,乙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包括但不限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2)监督甲方使用、经营抵押物的情况。
4. 乙方的义务:(1)在甲方按期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处置抵押物;(2)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1. 若甲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债务,并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

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一、本文概述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方式,在现代金融和商业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允许抵押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于,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抵押人的经营活动而不断变动。
这种财产的动态性给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带来了诸多挑战,也引发了关于浮动抵押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的深入讨论。
本文旨在探讨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问题。
我们将对浮动抵押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我们将分析浮动抵押财产变动的原因和形式,探讨这种变动对抵押权人利益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浮动抵押的效力限制,包括抵押权人的权利行使限制和抵押财产处分的限制等。
我们将提出完善浮动抵押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金融和商业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深化对浮动抵押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的理解,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二、浮动抵押财产变动的类型与特点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方式,其财产变动的类型与特点相较于传统抵押有所不同。
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抵押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财产变动,二是抵押人非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财产变动。
在正常经营范围内,抵押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如销售、租赁、再抵押等。
这种变动是浮动抵押制度设计的核心,旨在保持抵押人的经营自主性,使其能够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抵押财产进行经营活动。
这类财产变动的特点在于,抵押人无需事先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只需按照正常的商业惯例进行即可。
同时,由于抵押财产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控制力相对较弱,因此需要通过其他手段来保障其债权安全,如设立专门的抵押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抵押人经营活动的监督等。
而在非正常经营范围内,抵押人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对抵押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或改变其用途,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浮动抵押合同范本7篇

浮动抵押合同范本7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浮动抵押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抵押物乙方以其所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应收账款、机械设备、知识产权等)作为本合同的抵押物,抵押物的具体状况详见本合同附件。
抵押物随着乙方的正常经营而浮动变化,具体以实际状况为准。
二、抵押担保范围1. 本金: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借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__________元。
2. 利息:按照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3.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4.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三、抵押期限抵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清偿全部债务为止。
四、抵押物登记与保管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办理相关抵押物登记手续,甲方协助办理。
2. 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确保抵押物的价值不减少。
若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及时恢复其价值或提供其他担保。
五、借款的偿还与用途1.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借款应用于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其债权。
2. 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本合同的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签订变更协议。
2. 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3)乙方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八、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6篇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6篇篇1甲方(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抵押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以动产浮动抵押的方式向乙方进行借款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抵押物1.1 甲方愿意以其现在所有及将来所有的全部动产(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
1.2 抵押物的具体范围及数量,双方将根据乙方的需要及甲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约定,并制作详细的动产抵押物清单。
该清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借款2.1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借款,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具体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借款合同进行约定。
第三条抵押权的设立3.1 本合同项下的动产浮动抵押权自双方在动产抵押物清单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设立。
3.2 动产浮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期限一致,主债权消灭的,动产浮动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4.1 甲方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并负责维护和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
4.2 甲方不得将抵押物出售、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处置,除非得到乙方的书面同意。
4.3 甲方在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诉讼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1 乙方有权在借款期限内对甲方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2 乙方有权在借款逾期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其债权。
5.3 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提供借款。
第六条抵押物的处置6.1 若甲方未能按时还款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乙方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其债权。
6.2 抵押物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等。
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若甲方未能按时还款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其他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3篇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3篇篇1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将其企业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抵押品不固定,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经营需要随时被替换。
一、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适用范围1. 企业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用到的动产作为抵押品,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生产设备等。
2.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适用于需要频繁变动的抵押品的情况,比如零售行业、制造业等。
二、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特点1. 浮动性:抵押品是动产,随着债务人的经营活动变化而变化,保证了担保的有效性。
2. 灵活性: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对抵押品进行调整,确保债权的保障。
3. 高效性:因为抵押品是可替换的,相对于静态抵押品更容易实现债权的变现。
4. 风险:由于抵押品不固定,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监控,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
三、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1.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2.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依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抵押品,实现债权的索赔。
四、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1. 担保范围应当明确,抵押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应当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2. 债权人应当及时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确保抵押品的价值不受损失。
3. 债务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4.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处理当抵押品发生浮动的情况,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动产浮动抵押合同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担保方式,在企业融资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希望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能够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相关知识。
【2000字】篇2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将其持有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做为债务的担保。
什么是浮动抵押

什么是浮动抵押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担保制度。
与固定抵押相⽐,浮动抵押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浮动性”,即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和变动性。
对于这个问题的详细内容和解答,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欢迎阅读!⼀、什么是浮动抵押1、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设定抵押权的担保制度。
与固定抵押相⽐,浮动抵押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其“浮动性”,即抵押财产的不特定性和变动性。
2、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的范围(⼀)浮动抵押适⽤于企业(⼆)浮动抵押适⽤于个体⼯商户(三)浮动抵押适⽤于农业⽣产经营者三、最⾼额抵押与浮动抵押的区别有什么(⼀)定义不同动产浮动抵押权是经当事⼈书⾯协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最⾼额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对⼀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有权在最⾼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效⼒范围不同动产浮动抵押效⼒范围仅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即动产抵押的⽣效采意思主义。
即,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权⽣效要件为合同⽣效(形成合意),若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最⾼额抵押权效⼒范围为所担保的债权在抵押权设⽴时并没有确定具体的数额,只是确定了最⾼额和⼀定期间。
在最⾼额抵押权没有确定时,债权额得随时增减变动,即使债权⼀度为零,也不因此影响最⾼额抵押权的效⼒,其仍对之后发⽣的债权发⽣效⼒。
(三)特征不同浮动抵押的基本特征:1、抵押标的物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的全部⽣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2、抵押标的物“不特定”。
动产的浮动抵押名词解释

动产的浮动抵押名词解释动产的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所有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以保证其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
在经济交易中,动产是指所有非不动产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股票、债券、车辆、机械设备、库存等。
浮动抵押的特点是担保范围和数量会随债务人经营活动的变化而浮动,相对于固定抵押来说,浮动抵押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
这种抵押方式通常用于企业融资,帮助债务人快速获得所需资金。
在动产的浮动抵押中,有几个核心的名词需要解释和了解,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担保物、质权、浮动、抵押等概念。
下面将逐一解释。
债权人是指债务人所欠债务的主张人,也就是债务的所有者。
在浮动抵押中,债权人是接受动产作为担保物的一方,以保证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
债务人则是指需要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一方,是债务的承担者。
担保物是浮动抵押的核心,是债务人质押给债权人的所有动产。
担保物可以是现金、存款、设备、股权等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权人将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以担保物进行偿还。
质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以动产为担保的权益,包括了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追索担保物的权利。
浮动是指动产抵押范围可根据债务人的经营活动发生变化。
债务人可能随着业务的扩展,购置新的设备、增加存货等,这时候担保物的范围也会发生浮动。
浮动抵押可以更好地适应债务人的经营需求,也能提高债权人的担保效果。
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作为担保物交给债权人的行为。
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债务人能够获得融资,同时提高债权人的信心,确保借款的安全性。
通过抵押,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追求法律责任。
总结来说,动产的浮动抵押是指将所有动产作为担保物交给债权人,以保证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
浮动抵押的特点是担保范围和数量会随债务人经营活动的变化而浮动。
通过浮动抵押,债务人可以获得更灵活的融资,债权人也能增强对借款安全性的信心。
这是一种常见且广泛运用的融资方式,在企业经济活动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

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目录特点优势劣势国外相关规定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我国浮动抵押的规定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浮动抵押合同范本编辑本段特点浮动抵押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财产之上设立抵押其主要的特定为: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第二: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编辑本段优势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首先,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
其次,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经营和融资的需要。
此外,实行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编辑本段劣势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编辑本段国外相关规定浮动抵押是一种创立于英国衡平法的担保制度,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特点,普遍应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担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在美国则出现在《统一商法典》中。
由于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陆法系一般均作为特殊担保对待,一般规定于单行法中,例如日本就将浮动抵押制度规定于《企业担保法》中。
我国《香港公司条例》和《澳门商法典》中都有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编辑本段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具体运作,以英国为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浮动担保权的当事人。
有资格设立浮动担保权的债务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商事公司, 非商事公司以及自然人、合伙组织不能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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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一百九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百零四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案例:甲公司研发出某种新型建筑材料,产品投入市场供不应求,市场前景十分看好,欲扩大生产规模但资金缺乏,经与乙银行商议签定了100万元的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两年,合同约定的担保财产为贷款期限届满时甲公司生产建筑材料的所有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动产。
甲公司获得银行贷款后,新增了两套生产设备并购买了大量的生产材料,但在生产过程中因为污染问题多次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附近受污染侵害的农户也不断提出赔偿请求,于是甲公司决定卖掉一套设备将资金用于改造排污实施,乙银行认为该设备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未经其同意不得转让,否则将要求提前偿还贷款,双方协商未果产生争端。
评析:本案为浮动抵押中涉及的问题。
浮动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设定的抵押,其主要特点可归纳为:一是抵押财产既包括现有的财产又包括将来的财产,二是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对抵押财产的使用处分不受影响,如可以转让、出租以及再次设定抵押等,三是浮动抵押设立之后抵押财产确定之前抵押财产处于变动状态,即已经流出抵押人的财产自动退出担保财产的范围,抵押权人无权追及,而流入抵押人的财产则自动归入抵押财产的范围。
本案中约定“担保财产为贷款期限届满时甲公司生产建筑材料的所有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动产”,其间既可能包括抵押合同订立时的财产又可能包括合同订立后的财产,而且抵押财产的范围随着甲公司生产经营而处于变动状态,但最终以贷款期限届满时存在的动产为实现抵押权的财产,因而属于浮动抵押,抵押期间甲公司决定卖掉一套设备将资金用于改造排污实施,这是抵押人正常的经营活动,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不应该干涉。
《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的主要内容:(一)浮动抵押的设立。
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除此之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不能设立浮动抵押;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不动产不得设立浮动抵押;设立浮动抵押必须订立书面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财产的范围(全部动产还是部分动产)、实现抵押权的条件、抵押财产的确定事由等。
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成立,登记与否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当事人欲使抵押权获得对抗效力,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抵押财产的确定(也称结晶或者封押)。
浮动抵押设立后抵押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但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应当确定,否则抵押权人无法就特定范围的财产变价优先受偿。
(三)浮动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都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颁布时间:1998/07/08法释〔1998〕15号39.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
40.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78.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必须执行已被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
92.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
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93.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94.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
95.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给各债权人后,被执行人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
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96.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参照本规定90条至95条的规定,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释[2004]16号发布日期:2004-11-15执行日期:2005-1-1第四条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八条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
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保留价确定后,依据本次拍卖保留价计算,拍卖所得价款在清偿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无剩余可能的,应当在实施拍卖前将有关情况通知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应当重新确定保留价;重新确定的保留价应当大于该优先债权及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
依照前款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第十三条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应当预交保证金而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预交的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的保证金应当在三日内退还;拍卖未成交的,保证金应当于三日内退还竞买人第十六条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顺序相同的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以抽签方式决定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拍卖财产上原有的租赁权及其他用益物权,不因拍卖而消灭,但该权利继续存在于拍卖财产上,对在先的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有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将其除去后进行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