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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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

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首先介绍了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的应用和风险意识的重要性。

然后分析了浮动抵押制度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贷款利率的波动风险、抵押品价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监管政策变化风险。

结论部分强调了加强风险管理意识、规避和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以及监管部门监督和引导的重要性。

文章旨在提醒商业银行和贷款人注意浮动抵押制度可能带来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关键词】关键词:浮动抵押制度、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意识、风险管理、贷款利率、抵押品价值、流动性风险、监管政策、加强风险管理意识、规避风险措施、监管部门监督、风险防范。

1. 引言1.1 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的应用浮动抵押制度是商业银行贷款中的一种常见形式,其应用范围非常广泛。

在我国,商业银行通过浮动抵押制度可以有效地减少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浮动抵押制度允许抵押品的价值根据市场变化而浮动,这意味着在抵押品价值下跌时,抵押品需要追加抵押或者调整抵押率,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在抵押品价值上涨时,借款人也可以获得更低的抵押率,降低贷款成本。

浮动抵押制度还可以根据贷款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使借款人在利率上涨时能够承受更高的还款压力,而在利率下降时则能享受更低的还款成本。

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的应用有助于提高贷款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减少不利因素对贷款的影响,为借款人和银行双方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利益保障。

1.2 风险意识的重要性风险意识是商业银行贷款中浮动抵押制度的关键因素之一,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市场波动、政策变化等因素可能导致风险的不断增加,如果银行和借款人没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

风险意识可以帮助银行和借款人更好地理解贷款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包括利率波动风险、抵押品价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浮动抵押的优缺点

浮动抵押的优缺点

浮动抵押的优缺点
浮动抵押的优点:
第一,以概括的财产为标的物,能充分发挥抵押人的财产的担保价值;
第二,浮动抵押较固定抵押登记手续简便,只需在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概括登记抵押物范围即可,不需作成抵押财产目录,也不需将抵押人的各个财产分别公示,尤其是抵押人新取得的财产自动进入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十分便捷;
第三,设定浮动抵押,对抵押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无甚影响和妨害。

抵押人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一般较在限制、影响的情况下盈利能力为强。

在债务人充当抵押人时,盈利能力增强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增多相对容易,有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

浮动抵押的缺点:
第一,设定浮动抵押后,企业仍可对企业财产自由处分,担保权人需承受不诚信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财产的风险;
第二,企业经营管理不善,致财产大量减少时,会影响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却受到了威胁,对债权人保护较弱。

文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最新的立法理论和实践,重点以对浮动抵押权人的利益安全的重视为基本和核心,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企业融资;担保安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这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立法突破。

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较为简单,存在诸多不足。

一、我国现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受到了威胁,我国物权法中对该制度规定较为简单,尤其是抵押效力较弱,对抵押权人利益保障不足。

(一)浮动抵押权设定主体过于宽泛《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可以发现,我国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在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英国法将浮动抵押制度设立主体限制于公司,日本更甚至于只限于股份公司。

我国虽然没有必要将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仅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也不应当将设定主体扩大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这些设定者可能不存在具有抵押价值的财产,规定这些主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不仅会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而且还可能会滋生骗贷行为的发生。

(二)浮动抵押权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权要求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在内的全部财产。

“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

“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

“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制度纳入其中,极大地完善了担保物权的立法缺陷,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融资渠道。

但由于目前该制度尚不够成熟,因此银行有必要关注和应对这种担保机制潜在风险。

潍坊银监分局就银行业如何应对“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探讨,现予编发,供参阅。

一、《物权法》有关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及特点浮动抵押概念来源于英国平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设定的担保。

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我国《物权法》中有关浮动抵押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浮动抵押主体较为广泛。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浮动抵押主体的规定较宽泛,如英国、日本等国家大都将浮动抵押主体限定为公司,以确保资产恒定,降低抵押权人风险。

而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均可成为抵押人;其中企业含义非常丰富,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

当前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及破产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将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纳入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社会效应暂难预测。

(二)浮动抵押财产范围适当限制。

修改后的《物权法》允许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抵押,扩大了抵押财产范围,但同时考虑到抵押物变现能力及易损耗程度、是否易于评估及保持稳定等原因,诸如债券、知识产权等在内的其他动产、不动产不包括在内。

(三)浮动抵押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浮动抵押登记作出规定,应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明浮动抵押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了登记对抗效力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就要求抵押权人应加强抵押物监管,可以采用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性条款等方式。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作者:李佩曾臻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4期摘要《物权法》设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它的运用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的贷款和融资带来了新的便利,但由于其自身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而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

本文通过对我国《物权法》中动产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进行剖析,提出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浮动担保抵押制度作者简介:李佩、曾臻,南昌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2-057-01所谓浮动抵押,也称浮动担保,是相对于固定抵押而言的,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

浮动抵押的显着特点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不确定,抵押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抵押财产,从而实现浮动抵押制度的效率追求。

我国《物权法》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但制度有着明显的不足和较大的完善空间。

一、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现状分析从我国《物权法》,可以了解到浮动抵押是一般抵押的特殊形式,而没有专门规定特别抵押,《物权法》第181条,第189条对浮动抵押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主体范围较宽泛在普通抵押中,抵押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体范围比较宽。

设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医疗卫生机构和学校等事业单位,非农业生产者的自然人等。

同时,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由第三人充任;而对抵押权人的类型则没有限制。

(二)标的物范围较窄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包括抵押人现在所拥有的以及将来即将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动产,根本没有涉及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和知识产权、对第三人债权、抵押人应收帐款等权利利益。

(三)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方式浮动抵押权的设立方式是登记对抗主义浮动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合同生效后,即使当事人之前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对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2024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2024年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范文

《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研究》篇一一、引言动产浮动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它允许债务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设定抵押权,从而获得资金支持,对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具有显著作用。

本文将对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动产浮动抵押概述动产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以其现在和将来拥有的动产为标的物设定的抵押权。

其特点在于抵押物的范围具有浮动性,即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抵押物的范围和价值会发生变化。

这种抵押方式为企业提供了一种灵活、便捷的融资途径,同时也为债权人提供了更为安全的债权保障。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效力(一)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与生效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需符合法定要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合意、抵押物的特定化、登记公示等。

当这些要件满足时,动产浮动抵押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应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动产浮动抵押的优先受偿权动产浮动抵押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此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受偿。

因此,登记公示对于保障动产浮动抵押的优先受偿权具有重要意义。

(三)动产浮动抵押的对抗力动产浮动抵押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即当第三人对抵押物提出权利主张时,已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权可以对抗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债权风险。

四、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一)法律风险动产浮动抵押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例如,未依法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可能因缺乏法律效力而无法实现债权保障;另外,若抵押物价值下降或发生其他变化,可能导致债权保障不足等风险。

(二)防范措施为防范法律风险,需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符合法定要件;二是加强登记公示工作,确保债权人能够优先受偿;三是密切关注抵押物的价值变化,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四是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动产浮动抵押手续简便、加快了企业的融资速度,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提高物的流转效率。

但是由于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很多方面的问题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实践中将出现很多问题。

本文在分析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希望可以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良好运行提供帮助。

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缺陷完善一、引言浮动抵押是英国衡平法院于19世纪从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并不以对抵押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仍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抵押物进行自由处分,这促使了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充分利用,企业的融资渠道得到了拓宽,有效地增强了企业的担保能力。

在我国于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中,第181、189、196条的规定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确定,这无疑将大大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从而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但是,抵押人在处分抵押物等方面上的权利扩张,加上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抵押权人就难以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三方面具体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一)抵押人和抵押标的限定范围上的问题1、抵押人的限定范围过大对于动产浮动抵押抵押人的类型,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

在日本,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设定浮动抵押,且只能担保公司债;在英国,只有公司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其它主体,如自然人和合伙等无权设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抵押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理论上对是否限制浮动抵押的抵押人范围存在争议。

有学者主张,我国浮动抵押为了交易安全起见,应将其使用主体加以限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设定浮动抵押。

因为这些公司的资金较为庞大信誉度较高,在承受风险以及清偿债务的能力上都有一定的保证。

有些学者对此并不赞同,因为这种限制将造成企业权利能力的不平等,而且,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比较宽广,并不一定十分需要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相反,一些有潜力的有限责任公司却恰恰最需要这种灵活的担保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设立浮动抵押,法律不应限制。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3 解决策略
对于浮动抵押执行中存在的诸多缺陷,我们应 当建立并 完 善 《物 权 法 》的 浮 动 抵 押 制 度。 既 使 企 业获得更多融资支持,同时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又 能得到进一步的扩大,并最终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针对浮动抵押部分问题提出解决策略: 3.1 主体范围过宽的解决策略 3.1.1 选择信用良好的对象作为适用主体
浮动抵押按客体边界一般分为两种:一是以抵
押人的某一类或某几类资产作抵押担保,即部分浮 动抵押。二是以抵押人的所有资产作整体抵押,即 总体浮动 抵 押。 《物 权 法 》中 抵 押 客 体 限 于 目 前 取 得的 或 将 来 取 得 的 “生 产 设 备、原 材 料、半 成 品、产 品”(四类浮动抵押动产),其浮动抵押在性质上为 部分浮动抵押。上述四类浮动抵押动产之外的资产 未纳入浮动抵押范围。 1.1.3 抵押权效力方面即标的价值的变动性
第 30卷第 4期 2017年 10月
镇江高专学报 JournalofZhenjiangCollege
Vol.30 No.4 Oct.,2017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向宏霞1,胡 菲2
(1.上海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1411; 2.镇江高等专科学校 监察室,江苏 镇江 212028)
普遍信用程度不高和部分主体在资产经营和财 务制度方面存在缺陷是我国的实际国情。过度放宽 主体的范围,不但加重银行的监管负担,使债权难以 实现,这又反过来加剧社会信用程度的恶化,而且更 进一步导致中小微企业财务不规范,融资更难,最终 使这一制度 被 束 之 高 阁,在 一 定 范 围 内 仅 仅 为 “法 律文件”而已。 2.2 浮动抵押客体范围过窄
摘 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分析司法实践中,浮动抵押常见问题多发的原 因、纠纷的种类及现状等,提出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操作层面的建议和对策:将浮动抵押的主体仅设定为公司类企 业,主体范围中删除个体工商户和农户;以企业的全部资产作为浮动抵押的客体;对于抵押效力消失问题,建议当 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增加约定限制性条款,适当地限制债务人对押品的自由处分行为等。 关键词:浮动抵押;浮动抵押的主体;抵押效力;自由处分 中图分类号:D923.2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008-8148(2017)04-007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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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制度实施利弊及应对措施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浮动抵押制度纳入其中,极大地完善了担保物权的立法缺陷,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为灵活的融资渠道。

但由于目前该制度尚不够成熟,因此银行有必要关注和应对这种担保机制潜在风险。

潍坊银监分局就银行业如何应对“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探讨,现予编发,供参阅。

一、《物权法》有关浮动抵押的相关规定及特点
浮动抵押概念来源于英国平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指抵押人在其现在和将来所有财产或部分财产设定的担保。

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我国《物权法》中有关浮动抵押规定具有以下特点:
(一)浮动抵押主体较为广泛。

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浮动抵押主体的规定较宽泛,如英国、日本等国家大都将浮动抵押主体限定为公司,以确保资产恒定,降低抵押权人风险。

而我国《物权法》中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均可成为抵押人;其中企业含义非常丰富,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企业;农业生产经营者包括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者。

当前我国浮动抵押制度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及破产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将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
经营者纳入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社会效应暂难预测。

(二)浮动抵押财产范围适当限制。

修改后的《物权法》允许抵押人现有的以及将来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进行抵押,扩大了抵押财产范围,但同时考虑到抵押物变现能力及易损耗程度、是否易于评估及保持稳定等原因,诸如债券、知识产权等在内的其他动产、不动产不包括在内。

(三)浮动抵押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对浮动抵押登记作出规定,应在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表明浮动抵押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

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了登记对抗效力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这就要求抵押权人应加强抵押物监管,可以采用在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限制性条款等方式。

此外,立法未明确规定何谓“正常经营活动”,这使抵押权人对比较隐蔽的危害其权益的行为难以防范,同时给法院界定带来困扰。

(四)浮动抵押下的抵押权实现有法定事由。

与普通抵押不同的是,浮动抵押的实现前提是必须对浮动抵押财产范围予以固定。

《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发生下列情行之一时,浮动抵押转为固定抵押: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宣告破产或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二、浮动抵押对银行经营的利弊分析
(一)浮动抵押的优势
1、浮动抵押财产设定兼顾抵押人融资与效益的双重功能。

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的最大区别在于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浮动抵押担保对企业集合型财产的设押,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财产结合体所具有的担保价值,避免特定担保附着于具体财产,从而减损企业整体价值。

对银行而言,所期望的是债务人能最终清偿债务,实行抵押权往往是不得已的选择。

因此,浮动抵押制度有助于发挥保障债权实现的优势。

2、浮动抵押较固定抵押成本优势明显。

一是抵押物登记的成本优势。

《物权法》规定浮动抵押设定只需向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即可,为银行免去了在设立固定抵押时向多个登记机关登记。

二是抵押物界定的成本优势。

当抵押物数量较多时,固定抵押为了区分和确定抵押权,往往需要对抵押物逐一界定,而浮动抵押只需对抵押财产范围类别加以确定并登记即可。

同时,在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新取得的动产,无需任何手续即可作为浮动抵押标的物。

3、浮动抵押方式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在合同内容方面,银行可在浮动抵押担保合同中作出有利于自身的限制性条款。

另外,在抵押权实现方面,当债务人无力归还贷款时,通过将浮动抵押财产特定化为固定抵押财产(即实现抵押物的结晶化),使抵押物价值得以固化和明确;同时,债务人也随即丧失了自由处分抵押财产的权利,有助于有效防止出现债务人恶意处置抵押物逃避银行债务的行为。

(二)浮动抵押面临的风险
1、浮动抵押财产容易出现恶意流动。

一是动产抵押由于其
客体流动性和可替代性,抵押权实现的最大难点在于如何防止债务人将已抵押动产进行替代,以次充好。

二是在封押前已流出公司的财产,自动退出设押资产范围,不再受抵押权约束,当事人无需采取解除措施;在抵押设定后流入公司的财产则自动成为浮动抵押标的,无需办理变更登记,债务人随意性较大。

三是抵押期间,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商品资本始终处于不断变化中,抵押权人很难对抵押人财产进行有效控制。

2、限制性条款效力问题。

狭义的限制性条款,指浮动担保权人在合同中约定,禁止担保人设立浮动担保权优先受偿,或与该浮动担保权按比例同时受偿的固定担保条款。

而广义的限制性条款还包括限制担保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以某些方式处分其财产。

《物权法》对限制性条款未作规定,因此限制性条款法律效力不确定,一旦进入诉讼程序,银行就有可能面临法院否定限制性条款效力的风险。

3、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存在障碍。

抵押权实现实践中存在以下障碍:一是浮动抵押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存在债务人恶意减少抵押财产风险。

二是浮动抵押权与其他先固定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不明,当多个债权人同时主张债权时,会极大影响浮动担保债权实现。

三是当债务人到期不能还贷时,如何封存抵押财产存在困难。

三、浮动抵押过程中的风险防范
(一)严格确定抵押人及抵押物。

《物权法》对浮动抵押的抵押人及抵押物范围规定较宽,银行为确保贷款安全,应注意选择规模较大且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作为抵
押人;同时抵押物应易于确定。

(二)审慎办理浮动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签订后,虽然抵押权成立,但如果未登记或登记机关选择不当就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一旦签订抵押合同,应及时到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尽量避免因债务人不当处理抵押财产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合理使用限制性条款。

充分利用限制性条款,限制借款人在其浮动担保财产上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担保利益,并将此作为融资条件,对债务人施加压力。

(四)及时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

要求债务人定期向银行报告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合同履行情况等,银行根据所提供信息分析其偿债能力,以及是否出现导致抵押实现而未采取相应对策的事由。

(五)适当转嫁和分散风险。

一是在抵押物上设立保险,并约定银行对保险金优先受偿,以防止抵押物因毁损、灭失而带来的损失;二是在某些特定抵押物上同时设立补充性固定担保机制,限制债务人对该抵押物的处分能力;三是委托公证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设定抵押环节中的部分专业性工作,并适当约定因中介机构失误造成骗贷、骗保的,可追究其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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