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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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核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进出口核销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核 销 业 务 复 核 。 是 设 立 网上 核 销 咨 询 电话 , 时 三 及 答 复 企 业 网上 核 销 操 作 中遇 到 的 问题 。 ( 三 ) 完善 电子核 销 系统 功 能 一 是 完 善 出 口收 汇 核 报 系 统 的 功 能 。改 进 电 子 数 据 信 息 的批 量 采 集 系 统 ,增 强 系 统 统 计 监 测
行 一 对 一 辅 导 或 上 门指 导 。 过柜 台 日常 业 务 , 通 向
现异常数据和异常情况 ,无法达到非现场有效监 管 的 目的 。在统计 方 面 ,总量监 管 项下 的数据 与 统计报 表项 下 的数据 不 一 致 。三 是 出 口收汇 网上
核 销 报 审 系 统 对 进 料 加 工 、来 料 加 工 批 次 报 审 和 运 保 费扣 费 项 目核 销 报 审 等 业 务 的 核销 差 额 限制 比现 行 出 口收 汇 核 销 规 定 的还 要 严 格 。 四是 出 口
进 止口核箱 存在 的 问题 反建 议
乔红林
( 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河北 石家庄市 050011)
摘 要: 在现实条件和复杂环境的制约下, 外汇管理体制仍然存在种种问题, 不能适应进出口企业
发展的需要。 如何解决好进出口 核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 是目前经常项目 外汇 管理面对的主要任务。 关键词: 外汇管理;进出口 核销; 国际收支 中图分类号:F830. 73 文献标识码 :B
求 从 出 口收 汇 核 销 方 面 来 看 ,出 口收 汇 核 报 系 统 功 能 尚需 优 化 。一 是 从 国 际 收 支 系 统 采 集 的基 础 数 据 不 完 整 ,大量 的 电子 数 据 补 录影 响 了核 销
( 二 ) 积极推进“ 网上核销”

电子口岸核销流程

电子口岸核销流程

电子口岸核销流程
首先呢,得登录电子口岸系统。

这个登录信息可得好好保存着呀,要是忘了可就麻烦啦!登录进去之后呢,你就会看到一堆的功能选项。

这时候可别懵,咱们要找和核销相关的那个板块。

我觉得这一步有时候就像在寻宝一样,哈哈。

然后呢,找到对应的核销单信息。

这一步可能需要你仔细点哦!有时候信息可能有点多,你得耐心地找一找。

当然啦,如果找不到的话,也别慌,可以再确认下自己的搜索条件是不是设置对了。

接下来就是关键的一步啦,要核对相关的数据。

什么数据呢?比如说进出口的货物数量啊,金额之类的。

这一步要特别注意!数据可不能错,一旦错了可能就会引起一系列的麻烦事儿。

根据我的经验,这时候最好拿个小本子把要核对的数据先列出来,这样就不容易乱啦。

核对完数据之后呢,就可以进行核销操作啦。

不过在这之前,我觉得你可以再检查一遍所有的信息,确保万无一失。

核销的时候可能会有一些确认的提示,一定要看清楚再点确定哦!
其实这个流程就是这么个大概的情况啦,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每个环节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一些小变化,大家要灵活应对哦。

要是在操作过程中遇到啥问题,也别着急,可以多试几次或者向相关的工作人员咨询一下。

怎么样,是不是感觉没那么难了呢?。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操作指南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操作指南

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操作指南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图第一步:出口单位取得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进出口经营权;第二步: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第三步: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第四步:出口单位网上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第五步: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核销员证、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第六步:出口企业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报关前的备案;第七步:出口单位出口报关;第八步:出口单位可以在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第九步:出口单位在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后,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本及复印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及复印件;对于下列特殊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单位除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销专用联、出口报关单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供证明材料.1、以出境展销、展览商品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展品复入境报关单;2、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经贸委批件,按照工缴费执销; 3、以实物补偿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的批准件、相关合同、进口报关单.对超过合同规定的补偿款视同一般贸易办理核销;4、以易货方式出口的,应当提供易货合同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5、以实物作为投资的出口,应当提供外经贸部门及外汇局的批准件;6、以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一般应当全额收汇,外商投资企业不能全额收汇的,应当事先经外汇局批准.以收抵支的,应当提供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登记手册;7、境外承包工程项下所需机械设备、工具以及工程人员的办公、生活物品出口的,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及劳务承包合同."出口收汇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中企业专用的一个子系统.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的电子底帐,使海关和税务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出口退税环节对核销单的联网数据核查,并使企业凭操作员IC卡通过本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请需领用核销单份数,向出口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报关前备案,待出口报关后可以进行网上交单,并可随时随地对核销企业必须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才能进入出口收汇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IC卡信息进行操作员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申领IC卡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业务.企业在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之前,需上网向外汇局申请所需领用核销单份数.企业在网上申请后,不需等待外汇局的网上审批,即可凭本企业操作员IC卡到外汇局领取新版纸质核销单.外汇局根据企业网上申请的新版核销单份数以及本地出口收汇核销系统确认的企业可领单数量,向企业发放纸质新版核销单,同时将所发新版核销单电子底帐数据联网存放到公共数据中心.出口单位在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当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条形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空白新版核销单无需填写有效期,视同长期有效.全国海关将对新版纸质核销单进行电子底帐数据联网核查.二、企业到海关报关出口前,必须上网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新版核销单使用的报关前备案.一张核销单只能对应用于一张出口报关单.未进行报关前备案的新版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已进行口岸备案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在核销单未被用于出口报关的情况下出口口岸发生变化,可上网申请变更并重新设置出口口岸.企业在货物出口后不需再到外汇局进行交单,可以上网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出口单位出口货物后,应当在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30天内,持核销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凭证集中或逐笔向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实行自动核销的出口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无须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即期收汇项下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180天内收汇.对预计收汇日期超过报关日期180天以上含180天的,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出口报关后60天内凭远期备案书面申请、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外汇局办理远期收汇备案并应在远期备案的收汇期限内收汇.1、以“一般贸易”、“进料非对口”、“有权军事装备”、“无权军事装备”、“对台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2、以“易货贸易”方式出口的,提供易货合同、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属全额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 部分易货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以及易进货物的进口报关单.3、以“来料加工”、“来料深加工”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收汇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4、以“补偿贸易”方式出口且合同规定以实物形式补偿的,提供报告表、补偿贸易合同、核销单、报关单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报关单金额大于进口报关单金额时还应提供核销专用联.5、以“进料对口”、“进料深加工”、“三资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全额收汇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进料抵扣的,需到外汇局进行进料抵扣登记,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差额部分的核销专用联以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同一合同项下的出口首次进行抵扣核销报告时,还应当提供经商务主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 合同发生变更或终止执行时,还应当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以“进料深加工”方式出口且转入方以“进料深加工”方式进口的,提供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加工合同、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提供人民币入账凭证和进口报关单.6、以“货样广告品A”方式出口的,提供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专用联,对单笔不收汇金额超过等值500美元的,提供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7、以“对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对外承包的核准件、承包工程合同或协议、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8、以“退运货物”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对于已经办理付汇手续的退运货物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9、以“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方式出口的,收汇核销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注明“进料对口”或“进料深加工”等方式的进口报关单.10、以“进料料件退换”方式出口的,有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进料加工类的进口报关单.11、以“对台小额”方式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和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12、以“保税工厂”、“出料加工”方式出口的,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 加工后货物运回且不收汇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相应的进口报关单.13、以“租赁贸易”和“租赁不满一年”方式出口的,提供租赁合同、核销单、报关单,如外商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核销专用联,若收回的租金不足核销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 如我方为承租方的,还应当提供进口报关单电子底账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14、以“寄售代销”方式出口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核销专用联,不能全额收汇的,还应当提供寄售代销确认书.15、以“边境小额”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外币现钞结汇水单、购货发票;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人民币入账证明在境外贸易机构已开立人民币边境贸易结算专用账户的地区,可以提供境内人民币资金划转证明; 以毗邻国家货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经海关核验的携带毗邻国家货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汇入汇款证明; 以易货方式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进口报关单; 通过境内居民个人汇款收回外汇货款的,提供报关单、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结汇水单.16、以“ 旅游购物商品”及“一般贸易”方式报关的包机贸易出口的,以现汇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核销专用联; 以外币现钞或个人汇款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购货发票及外币现钞结汇水单或个人汇入汇款结汇水单; 以人民币结算的,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及人民币入账证明.17、以其他海关贸易监管方式出口的,按外汇局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凭证.外汇局可以根据各地业务量和出口单位的具体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逐笔核销、批次核销、自动核销的出口收汇核销方式:1、逐笔核销:即由出口单位按核销单证一一对应进行报告,外汇局按照一一对应的原则逐笔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以及差额核销和无法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2、批次核销:即由出口单位集中报告,外汇局按批次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方式,是按照核销单与核销专用联总量对应的原则进行.适用于除出口收汇高风险企业外的所有出口单位的全额收汇核销,以及来料加工项下和进料加工抵扣项下需按合同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据.3、自动核销:即出口单位不需向外汇局报告,外汇局根据从“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采集的核销单信息和报关信息,以及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系统”采集的收汇信息,进行总量核销的核销方式.适用于国际收支申报率高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的一般贸易项下及其他出口贸易项下全额收汇的出口收汇数据.外汇局按年度核定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对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出口单位,外汇局核定其自动核销资格:1、国际收支申报率为100%;2、上年度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为“出口收汇荣誉企业”;3、近两年没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4、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外汇局在审核出口单位自动核销资格时,应当填制出口收汇自动核销资格审核表,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后,外汇局应当及时向出口单位发出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出口单位必须在自动核销资格确认通知书的回执上签章确认,承诺履行规定义务并承担相关责任后,外汇局方可对其实行自动核销管理.除以下情形外,自动核销单位无需向外汇局进行核销报告,也无需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但应将用于核销的报关单进行网上交单,由外汇局按月通过“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对其出口报关数据和银行收汇数据按时间顺序自动总量核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核销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报告手续: 1、不能按规定全额收汇的出口业务;2、需在货物报关出口后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或其他相关手续且已收汇的;3、以不收汇或部分收汇的贸易方式出口的;4、出口后收汇不需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对第二种情况,自动核销单位向外汇局报告后,外汇局应当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中相应调整出口应收汇日期.即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出口收汇后凭报告表、核销单、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远期出口项下,企业应当在合同规定收汇日收汇后持上述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企业可按月集中到外汇局办理核销.1、未用于报关出口的空白核销单遗失后,出口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如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经济损失或导致违规行为的,责任由企业自负.2、已用于报关出口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核销单遗失,出口单位应当凭核销单以外的其他核销凭证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及补办申请.外汇局应当审核出口单位提供的核销凭证无误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对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进行挂失处理,并在为出口单位办理核销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3、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由企业持新版核销单或报关单到发放新版核销单或签发报关单的相关外汇局或海关查询,接到查询要求的外汇局或海关应当在五日内解决问题.如属纸质单证出具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改纸质单证;如属电子数据有误,外汇局或海关应当更正或补充电子数据.。

外经贸部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关于试行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

外经贸部关于试⾏进出⼝许可证联⽹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号: [1998]外经贸管发第603号颁布⽇期:1998-08-21执⾏⽇期:1998-09-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部EDI中⼼,各部委直属公司:为加强对进出⼝许可证商品的宏观管理,加快对外贸易管理电⼦化进程,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决定从今年9⽉1⽇开始,试⾏对进出⼝许可证进⾏联⽹核销。

外经贸部每天将全国各发证机关上报的进出⼝许可证电⼦数据传输给海关总署,企业报关时,海关以进出⼝许可证纸⾯证书为依据,同时参照电⼦数据对报关货物进⾏核销,并将核销的电⼦数据反馈外经贸部。

为了使全国进出⼝许可证联⽹核销⼯作顺利进⾏,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于今年7⽉27⽇签署了《外经贸部、海总署关于试⾏进出⼝许可证联⽹核销协议》(简称《协议》)。

现将《协议》的有关规定及要求通知如下:⼀、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进出⼝许可证联⽹核销试运⾏从1998年9⽉1⽇开始,⾄1999年12⽉31⽇为⽌。

在试运⾏期间,海关仍以许可证书⾯证书作为监管依据,电⼦数据仅作为参考数据。

⼆、外经贸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在签发书⾯许可证当⽇将发证电⼦数据传送到外经贸部EDI中⼼,外经贸部经核查后于当⽇将有效许可证电⼦数据传送到海关总署,海关总署于次⽇分送到相关直属海关。

对于急需报关的证书,应在签发后⽴即传送数据,并通知部EDI中⼼,以便做紧急处理。

部EDI中⼼在收到发证机关的发证数据后,将通过外经贸专⽤⽹EDI邮箱(附件三)通知有关发证机关确认已收到进出⼝许可证电⼦数据。

对数据有误的进出⼝许可证。

部EDI中⼼将⼀并通知有关发证机关。

发证机关更正后,再将正确信息传送到部EDI中⼼。

三、进出⼝许可证书⾯证书内容不得更改。

如需更改书⾯内容,应由原许可证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证书,在计算机内删除,并按规定重新签发许可证。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1、因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不再经营 出口业务; 2、发生合并、分立的; 3、存在严重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等行为的;
4、其他特殊情况,外汇局认为需要“禁用”的。
二、业务操作---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后 180 天内收汇, 并于不迟于预计收汇日期起 30天内,持核销单、 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其它规定的核销 凭证,到外汇局进行出口收汇核销报告。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不齐全的,应当补充; 出口单位报告的数据与海关、银行传送的电 子数据不一致,出口单位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核 对、修改和补办手续。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基础培训
第一部分
出口收汇核销
一、 出口收汇核销概念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建立于 1991 年 1 月 1 日,是 以出口货物的价值为标准,核对是否有相应的外 汇收回国内的一种管理措施。
海关报关单 银行的收汇凭证 外汇核销单 出口单位的出口货款
二、业务操作---流程
境 外 境
二、业务操作---口岸备案及报关
出口单位到海关报关前,应当通过“中国电子 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 口岸备案。 未进行口岸备案的核销单不能用于出口报关, 对已备案成功的核销单在实际报关前可以撤消备 案。 出口单位报关时应当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成交方 式,并按成交方式申报成交价格、数量、运费、 保费以及加工贸易合同协议号等信息,保证报关 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遗失单证的处理
核销单遗失
(三)已办理核销手续后遗失核销单退税专用联的, 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退税情况证明向外汇局 提出核销单退税专用联挂失、补办申请。对税务部门证 明未退税的,外汇局在“出口收汇系统”进行挂失处理 后,于三个工作日内为出口单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 退税专用联补办证明” 。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与操作实务1. 引言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是指国家制定的针对进出口企业的外汇管理政策和相关操作实务。

该政策旨在规范进出口企业的收付汇行为,保障国家外汇储备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

本文将介绍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的背景和基本原则,并详细解析相关的操作实务。

2. 政策背景和原则2.1 政策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日益扩大,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成为了外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逐步放开了对外贸易的管制,并出台了一系列的外汇管理政策,以适应市场需求和国际经济秩序变化。

进出口企业作为外汇管理的主体,其收付汇核销行为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外汇储备和经济的稳定发展。

2.2 政策原则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规性原则:进出口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外汇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收付汇核销操作,确保合规性;•公平性原则:政府要公平、公正地对待各类进出口企业,不歧视不公平待遇;•便利性原则:为了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政府应提供便利的收付汇核销服务和政策支持;•风险控制原则: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和控制进出口企业的外汇风险。

3. 政策及操作实务解析3.1 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管理政策解析3.1.1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政策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出口企业依法收取外汇款项到国内,并按照规定程序完成核销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出口收汇核销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出口货物的核销范围和条件;•出口货物的核销申报和审核程序;•出口货物的核销证明和报告备案要求;•出口收汇的结汇方式和核销期限等。

3.1.2 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政策进口付汇核销是指进口企业根据合同约定,将应付外汇款项支付给外国供应商并完成核销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外汇管理政策,进口付汇核销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口货物的核销范围和条件;•进口货物的核销申报和审核程序;•进口货物的核销证明和报告备案要求;•进口付汇的购汇方式和核销期限等。

进出口外汇核销流程介绍

进出口外汇核销流程介绍

进出口外汇核销流程介绍外汇核销分全额核销和差额核销,而进出口外汇核销又需要怎样的流程呢?下面是店铺整理的一些关于进出口外汇核销流程介绍的相关资料。

供你参考。

进口外汇核销流程介绍1、进口单位经商务部或其授权单位批准或备案取得进出口权,并取得中国电子口岸IC卡;2、申请办理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3、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进口单位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手续;4、进口单位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判断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表”手续。

如需要持有关材料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备案手续,领取进口付汇备案表;如不需要进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证或购汇手续;5、进口单位在有关货物报关后一个月内到外汇局办理进口核销报审手续。

(货到付款结算方式的进口付汇除外)出口收汇核销业务流程1、出口单位到商务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2、出口单位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并到有关部门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3、出口单位持有关材料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备案登记,外汇局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建立出口单位电子档案信息;4、出口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外汇局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5、出口单位凭操作员IC卡、出口合同(首次申领时提供)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领纸质核销单;6、出口单位报关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在网上向报关地海关进行出口核销单的口岸备案;7、出口单位出口报关;8、出口单位报关出口后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将已用于出口报关的核销单向外汇局交单;外汇核销的操作方法外贸企业从外汇管理局申领的每一张核销单,都在外汇管理局的数据库中有备案和留档。

核销单跟随外贸业务一路走过海关、银行和税务局,被烙上各种印章或撕开。

但最终的存根必须回到外汇管理局,以核对原来数据库的电子档案并注销此核销单号码。

企业出口还需要核销单吗

企业出口还需要核销单吗

企业出⼝还需要核销单吗
我们知道就是企业出⼝的话是需要⼀定的资质的,出⼝都是需要报关,交税等,那么,企业出⼝还需要核销单吗?对于这个问题很多⼈并不是很明⽩。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企业出⼝还需要核销单吗
有进出⼝经营权的⽣产企业和外贸公司在报关出⼝时,都必须要随附核销单。

没有核销单⽆法报关出⼝。

核销单贯穿了从报关到结汇核销的整个流程。

是电⼦⼝岸实施以及收汇跟踪的重要⼿段。

⼤致流程是报关前先到电⼦⼝岸⽹站(专⽤⽹络)申请空⽩核销单。

然后备案到要申报出⼝的海关,报关时提供核销单、报关单、发票箱单等单据。

报关完成出运后,⼤约7-20天到海关打印报关单退税联并连同使⽤过的核销单⼀起取回留待退税和核销使⽤。

收汇后,先在电⼦⼝岸⽹上交单,然后在出⼝收汇核销⽹上报审系统上进⾏收汇关联核销。

⼆、出⼝报关所需单证:
1.出⼝⽅就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时之前,备齐海关所需单证向海关申报。

2.必备单证:清单、发票、合同、核销单、报关委托书、船公司装货单等单证件各⼀份。

3.按海关税则所规定的各项证件。

(如通关单、出⼝许可证等)
4.有出⼝⼿册需提供⼿册报关。

通过上⽂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就是企业出⼝是需要核销单据的,这个是在报关的时候需要⽤到的,这点希望⼤家可以明⽩。

以上这些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内容,如果还有疑问或者是进⼀步的要求,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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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转进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备案表;4、转厂合同;5、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6、运抵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进料深加工”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7、转出方企业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8、中国电子口岸IC卡。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付汇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委托代理协议;
6、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核销说明或外汇局需要的其他材料。
贸易进口付汇项下退汇核销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
4、银行出具的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书正本;
5、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真实性审核〔“黑名单”〕付汇备案管理
1、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
2、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并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审核相应的材料及复印件:
〔1〕信用证:开证申请书;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原件及复印件〔3万美元以下可不提供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原件〕;
6、中国电子口岸IC卡。
异地付汇核销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中国电子口岸IC卡。
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
少到货差额核销: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3、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4、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5、备案表;6、进口货物报关单;7、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8、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或核销差额虽超过等值5000美元但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外汇局可以直接凭进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9、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少到货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还应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并视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变更登记
1、变更申请书;
2、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审核材料中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注销登记
1、注销申请书;
2、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或经营终止的有关文件或通知书正本及复印件;
3、需注销的中国电子口岸IC卡。
申领核销单
1、“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企业操作员IC卡;
2、领单人有效身份证明;
3、单位授权证明或介绍信〔因特殊情况由非IC卡操作员本人领单时提供〕;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及复印件;
6、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8、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黑名单”管理
1、进口单位有以下违规行为的,应列入"黑名单":
〔1〕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2〕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3〕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4〕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或丧失有关核销单证的;〔5〕违反《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暂行方法》其他规定的。
3、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凭证。
保税仓库进口货物项下进口付汇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进口合同;
4、进口付汇备案表;
5、海关代征关税交款书或海关免税证明。
6、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起运国为境外、境内目的地为“中国某地”、运输方式为“保税”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
4、银行出具的收汇水单;
5、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境外工程使用物资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
4、进口货物报关单;
5、银行出具的收汇水单;
6、国际收支涉外收入申报单;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报关单上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付汇核销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中国电子口岸IC卡、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其它
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
4、外汇局要求的其他凭证。
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项下进口付汇核销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10〕因其他原因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外汇局要求的有效凭证。
多到货差额核销: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4、备案表;5、进口货物报关单;6、报关单联网核查IC卡;7、对于单笔合同项下核销差额不超过等值5000美元的,或核销差额虽超过等值5000美元但占合同金额的比例不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外汇局可以直接凭进口单位差额核销说明函、进口合同及其他核销单证办理差额核销报审手续;8、对于单笔合同项下多到货差额超过等值5000美元且占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2%的进口付汇核销差额报审业务,还应提供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差额核销说明函。
对于2002年5月1日以后的进口报关单,或者2002年5月1日以前的进口报关单但报关单“免征”栏注明为“照章”的,核销时须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备案表;4、中国电子口岸IC卡。
转口贸易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
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3、备案表;
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深加工项下付汇核销管理
来料转进料: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备案表;4、转厂合同;5、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6、运抵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来料结转”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出口报关单的复印件。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4、出口合同复印件〔出口单位初次领单时提供〕;
使用
核销单
1、出口收汇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应加盖单位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章,在骑缝处加盖单位公章;
2、核销单报关使用前应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向报关地海关进行核销单的口岸备案。
核销单
注销
1、未用、填错、退关的核销单;
2、注销申请〔遗失退关的核销单时提供〕。
远期收汇备案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代理出口收汇境内划转
1、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代理协议;
3、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复印件;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1〕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经有关交易所或交易所会员单位证明的行情报价材料。
〔2〕因进口商品质量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与出口商的有关往来函电及商检机构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可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书面保函。
〔3〕因动物及鲜货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产生的核销差额,提供与出口商的有关往来函电及商检机构证明材料。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可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书面保函。
合同中签约收汇期超过180天以上的应在出口报关60天内办理远期备案。
1、远期备案申请书;
2、远期收汇出口合同或协议;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
4、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境外收汇过户
1、境外过户申请书;
2、出口收汇相关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出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及复印件;
2、"黑名单"经核实后公布;
3、"黑名单"有效期最低为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
4、"黑名单"撤销需“名单”内的企业提出撤销申请,外汇局考察其整改情况。
5、对“黑名单”内的企业不予办理:异地付汇、9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和先支后收项下转口贸易付汇的备案。
异地付汇项下贸易进口付汇备案管理
进口单位办理异地开证、付汇时,外汇局需审核进口单位的备案申请函、进口合同、代理协议〔委托代理项下需提供〕,并根据不同的结算方式审核相应的材料及复印件:
来料加工转内销: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备案表;4、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起运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贸易方式为“来料料件内销”或“来料成品内销”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6、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的文件;7、中国电子口岸IC卡。
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或“外资设备物品”付汇核销管理
〔2〕托收:托收通知书;
〔3〕预付货款:商业发票或形式发票和经国内银行核对密押的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原件及复印件〔3万美元以下可不提供预付货款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原件〕
〔4〕货到汇款:商业发票、中国电子口岸IC卡、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4、对于尚未办理“名录”的进口单位,还应审核办理“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所需提供的材料。
对于2002年5月1日以前的进口报关单,并且报关单“免征”栏注明为“全免”的,核销时须
1、“贸易进口付汇到货核销表”;2、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3、备案表;4、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证书;6、合资合作合同及章程;7、外经贸部门核准的合资合作设备进口清单正本;8、各期的验资报告;9、进口货物报关单;10、中国电子口岸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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