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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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之完善

浅析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之完善

用、 收益 、 处分的抵押 制度。我国q ' 2 0 0 7 年在《 物权法》 订 立时将其 引入 , 但 对其规制较为粗糙 , 可操作性弱。本文将从 浮动抵押 制度本
身入手 . 在分析各 国立法现状 的基础上 , 提 出对我 国相 关立法的评析 , 及 对该制度 完善之思考。
f 关键词1 浮动抵押 ; 结晶; 接 管 人 制 度
法 制 视 点
2 0 1 4年第 6期
浅 析 我 国浮 动 抵 押 制 度 之 完 善
何 崇龄
( 西北政法 大学 民商法学 院, 陕西 西安 7 1 0 1 2 2 )
『 摘
要1 浮动抵押 系抵押 人在其现有人 实现抵押权 以前得 以对抵押物继续 占有 、 使
【 中图分类 号】 D 9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0 0 7 — 4 2 4 4 ( 2 0 1 4 ) 0 6 — 1 4 7 — 1
足够资金 。 浮 动 抵 押 之 概 述 F l o a t i n g c h a r g e — —浮动抵押 , 亦被译 作浮动担 保 , 最早产 第三 , 规则粗糙简单 , 操作性弱 。在《 物权法》 中, 我 国仅 1 8 9 9 6 条简单规定了设立登记与财产结 晶情形 , 对 于浮动抵押 生于英 国的司法实践之 中。史 尚宽先生在《 物权 法论 》 中对 浮动 条与 1 对于实践操作 的指导作用太弱。 抵押 有此描述 : “ 英 国之浮动担 保 . 为英 国衡 平法 所认 之制度 , 其 的具体实行程序未提及 , 四、 我 国 浮动 抵 押 制 度 完 善 之 思 考 重要特质如下 . a . 标的物为企业人现 在及 将来之总财产b . 设定者 对于《 物权法》 中有 关浮动抵押 制度规定之完 善 , 参 考其他 在担保权实行 以前 , 得就 以其标的之财产为使用收益及处分c . 担 国家关于该制度的构建 , 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 : 保之物体于浮动担保实行之 时 , 始行特定” 。 首先 . 将浮动抵押之适用主体限定为公 司。有鉴于我国当前 基于该定 义 , 浮动抵押 的特征 主要为 : 第一 , 抵 押客体 的集 信用 体系并不健全 , 现 阶段 , 我 国浮动抵押主体限定为公 司较 为 合性 , 即浮动抵押制度打破 了传统 的“ 一物一权 ” 原则 , 抵押人在 其一类或全部财产 上仅设 立一个抵押权 ; 第二 , 抵 押客体的流动 合适 ,暂 时 排 除 个 体 工 商 户 和 农 业 生 产 经 营 者 等 较 为 不 稳 定 的 性. 浮动抵押与传统抵押 的最 大区别在于抵押客体 的非 固定性 。 主体。在信用评级机构不健全 的背景下 , 盲 目设定浮动抵押的主 维护经济稳定发展都有不利 。而公司拥 有 浮动抵押设定后 , 直 到抵 押权人 实现抵押权 以前 , 抵押人得 以对 体对保护债权人利益 、 抵押物继续 占有 、 使用 、 收益 、 处分。第三 , 抵 押权 实现时抵押物 较为稳定 的资产 同时上市公 司受 公 司法信 息披露制度 的约束 , 始行特定 . 即在 约定 事由或法定事 由出现 , 抵 押权人实现抵押权 大大减小了浮动抵押 的风险 。 其次 。 扩大浮动抵押之客体 范围。在普通法系 , 浮动 抵押的 时. 浮动抵押 即转化 为类 似固定抵押 的形式 , 抵押物得于此时 固 客体大多范 围较宽 , 包括动产 、 知识产权 、 债权 、 股权 等等。我 国 定 化 。英 美 法 系 称 之 为 结 晶 ( c r y s t a l l i s a t i o n ) 。 浮动抵押将客体范围仅 限于动产实为过窄。较之动产 , 知识产权 二、 浮 动 抵 押 制 度 各 国 立 法 之 观 英 国—— 浮动抵 押之创始者 。英 国为浮 动抵 押制度的创始 等作为客体显然更 为安全 . 且现代公司资产 中, 知识产权 、 债权 、 国. 该 制度亦是在企 业融资 的诉 求下 产生 , 因此 , 英 国的浮动抵 股权等资产所 占比重越来越 大 .将其排 除大大 阻碍 了企 业的融 押制 度仅限于公 司, 自然人和合伙不能设立 。在设 立方式上 , 英 资担保能力 。因此 , 浮动抵押 的客体不应仅仅局限于生产设备 、 国采 用 登记 对 抗 主义 。 原材料 、 半成品 、 成 品。既为扩大融资 , 则 自当将知识产权 、 债权 美 国——英美法 系国家的发展 。 虽然美 国与英国同为普通法 等资产纳入其 中, 而不仅仅将客体限定为动产 。这亦是实现物之 系, 但 美国并没有照搬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 。仅在《 美 国统一商法 效 用 的体 现 。 再者 , 建立接管人制度 。“ 接 管人 制度为英 国浮动抵押权 的 典》 中规定 了与浮动抵押类似的规定——统一担保制度。而学理 界将其看作是对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 。 实现方式 。所谓 接管人是指 当浮动抵押担保 的财产处于危险时 , 日本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借鉴 日本在 1 8 5 9 年引进了英国的 债权 证持 有人 根据协议或向法院 申请 向债务人公 司指派为其利 英 国浮动抵押的接管人制度很 浮动抵 押制度 , 并订立 了《 企业担保法》 。然而 日本的企业担保法 益而去管理担保财产的办事员。” 对抵押 主体 的限制非常严格 . 只有 信用 良好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 好地保 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 我 国亦可效仿英 国引进该种制度。在 设 立该担保 。 公 司无法偿 还债款或出现其他事 由时 ,由债权人指定特定接 管 通观上述三 国 . 英 国对 浮 动 抵 押拥 有 系 统 的 规 制 , 从抵 押 权 人 或向法院申请 由法院指定接管人接管债务人的公司 ,即在 浮 的设 立到实现方式均有较为完备 的制度作保障 ;较之 于英 国 , 美 动财产结晶时 由债权人控制该财产 ,由其决定继续经营或拍卖 国则对 主体及标 的的限制都较为宽松 , 这与美 国相较完善的信用 受偿 。 体系与极为 自由的经济环境 不无关 系: 日本体现 出大陆法系严谨 最后 , 完善我 国的信用体系 。美国完善 的信用体系保证 了其 的显著特征 . 以严格的主体资格限制规避浮动抵押带来 的风险。 浮动抵押无需用限定 主体范围的方式减小抵押风险。抵押制度的 三、 我 国浮 动抵 押 之 评 议 发展势必对社 会信用机制的要求越来越高 , 发展我 国的信 用体 系 我 国2 0 0 7 年《 物权法 》 引入 了浮 动抵押制度 , 其 规定集 中在 为其必然要求 ,尤其对浮动抵押这种浮动性强担保力弱 的制度 。 第1 8 1 、 第1 8 9 和第 1 9 6 条 中 。 浮 动 抵 押 制 度 的引 入 顺 应 了我 国 经 笔者建议有关 部门可建立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 , 对需要受评 的主 济发展 的需要 , 值得肯定 。但对该 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单薄 , 仍 体信用进行科学严谨 的评估 , 法律亦承认其评估结果。 有较多亟待完善之处 。其问题主要有 : 参 考 文献 : 第一 , 主体范 围过大 。 根据我 国《 物权 法》 第1 8 1 条 的规定 , 浮 【 1 】 史尚宽. 物权 法论f M1 _ 厶湾 : 荣泰 书馆股份 有限公 司, 1 9 5 7 . 动抵押 的资格 主体包 括企业 、 个 体 商户 、 农业 生产经营者。浮 [ 2 ] 鲍为民. F l o a t i n g c h a r g e —— 浮动抵押明. 河北法学, 2 0 0 4 , ( 1 1 ) . 动抵押其 担保力 较弱的缺 陷必然对抵 押人 的信用度作 要求 , 我 [ 3 ] ( 日) 近 江 幸 治. 担 保 物 权 法【 M] . 祝娅 , 王卫 军 , 房 兆融 , 译. 北京 : 国当前信用评估 机构还不完善 , 对企业的信用度 尚不能保证 , 何 法 律 出版 社 . 2 0 0 0 . 况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 4 ] 梁慧星.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f J 1 . 中国法学 , 2 0 0 7 . f 1 ) . 第二 , 客体范 围过小 。我 国《 物权法》 1 8 1 条规定 的浮动抵押 『 5 1 陈 忠 禹. 动 产 浮 动抵 押 制 度 实施 中 的 问题 与 对 策 研 究— — 兼 评 的客体采用列举式 , 仅 限于生产设 备 、 原材料 、 半成 品、 成品。不 《 物权 法》 浮动抵押条款『 J 1 . 兰州商学院学报 , 2 0 0 8 , 2 4 ( 5 ) . 允许在 不动产 、 知识产 权 、 债 权等财产 上作 浮动抵押 , 这对 客体 『 6 1 彭责. 英 国浮动抵押 制度研 究『 M 1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 2 o 0 8 . 限制过大 。 浮动抵押的制度价值 即在于解 决企 业的融资 问题 , 企 作者简介 : 何 崇龄 ( 1 9 9 3 一 ) , 女, 汉族 , 江 西 广 昌人 , 西 北政 法 业 的生 产设备 、 原材料 、 半成 品 、 成 品未必 有足够 价值为其 融得 大 学 民商 法 学 院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摘要]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却受到了威胁,对债权人保护较弱。

文章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结合最新的立法理论和实践,重点以对浮动抵押权人的利益安全的重视为基本和核心,对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具体立法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企业融资;担保安全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首次于我国立法体系中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这是我国担保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立法突破。

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较为简单,存在诸多不足。

一、我国现行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担保方式,浮动抵押在充分发挥了担保的效用价值的同时,担保的安全价值受到了威胁,我国物权法中对该制度规定较为简单,尤其是抵押效力较弱,对抵押权人利益保障不足。

(一)浮动抵押权设定主体过于宽泛《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可以发现,我国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在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英国法将浮动抵押制度设立主体限制于公司,日本更甚至于只限于股份公司。

我国虽然没有必要将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仅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也不应当将设定主体扩大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这些设定者可能不存在具有抵押价值的财产,规定这些主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不仅会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而且还可能会滋生骗贷行为的发生。

(二)浮动抵押权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权要求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在内的全部财产。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
致 在 实践 中操 作 性 较 差 。本 文将 对 浮动 抵 押 制度 相 关理 论 问题 进 行 探 讨 , 后 简 单介 绍 此 制 度 在我 国实 践 中存 在 然 的 问题 . 对 其 实践 提 出 自己一 些 小 小 的 完善 建 议 。 并 关 键 词 : 动抵 押 ; 晶 ; 产 浮 结 动 中 图分 类 号 : 9 D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7 4 {0 1 5 o 6 - 2 10 - 50 2 1 ) . 0 7 0
比 如 ,办 理 了浮 动抵 押 的 财 产 被 抵 押 人 再 次 办 理 了一 般 抵 押 , 且 后 位 的 抵 押 权 已经 办 理 了抵 押 登 记 , 么 后 面 的这 而 那
山东 省 农 业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学 报
2 l 年 O1
第2 8卷
第 5期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
任 芳
( 州 大 学法 学院 , 州 贵 阳 5 0 2 ) 贵 贵 5 0 5

要 : 动 抵 押 制 度 是 英 国 衡 平 法 的 独 创 性 制 度 , 国《 保 法 》 《 保 法 解 释 》 未 规 定 浮 动 抵 押 制 度 , 浮 我 担 和 担 均 但
20 07年 1 0月 1日施 行 的《 权 法 》 物 弥补 了这 一 问题 。 但 是 由于 浮 动 抵押 制 度 在我 国才存 在 了几 年 。 而且 从 一 定程
度上说 , 我们 也仅 仅 是 承 认 了我 国也 可 以 存 在 浮 动 抵押 制 度 , 正 还 没 有 将 其 落 到 实 处 。 乏 相 应 的操 作 规 范 , 真 缺 导
从 以 上 的 条 件 我 可 以 总结 出 浮 动抵 押 与 固 定 抵 押 的 两 个 显 著 特 征 : 一 是 浮 动抵 押 设 定 后 。 押 的 财 产 随 着 主 体 第 抵 的 发 展 变 化 而 在 不 断 变化 之 中 。 到 某 一 约 定 或 者 法 定 的 事 直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中雷包头职夫学报20019年第2期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廖伟导(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套司,广东省广州市5l D405)摘要: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其作为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是伴随着经济发展对新类型担保制度的需要而产、生的。

浮动抵押以其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可以以来来财产作为抵押。

且允许担儇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财产为显著特征,被称为最具包客力且最为便利的一种担保手段。

由于浮动抵押制度灵活的制度价值和对融资金融的益处,我国在《物权法》中首次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

关键词:浮动抵押;物权法:融资中围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l—144D(2009)02—0044—05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必须要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担保法体系,担保物权作为建立信任关系、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交易的桥梁和纽带,其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我国担保物权立法也在向现代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在《物权法》中引入了浮动抵押制度。

一、爱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抉择当前,我闰企业的数量和类型呈现爆炸式的增长趋势,包括广大民营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与日俱增,现实生活中也出现了浮动抵押的形式,在原有《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框架内并无解决此类纠纷的解决机制。

历史证明,经济的发展具有共通性.而“为适应市场经济活动融通资金的需要,担保物权制度甚为发达,其荤要性超过用益物权”。

‘在物权法中引入浮动抵押制度适应了工商业现实发展的需要。

浮动抵押是伴随着商业的强烈需求而产生的.浮动抵押制度正是使最抽象的法律术语服务于商业的典型。

从法律角度考察,浮动抵押制度较之于固定担保制度确实存在一些局限,例如从优先权角度看,浮动抵押效力相对于崮定担保较羁,而对于浮动抵押有一些法定的限制。

但是浮动抵押使债务人能够自己从事经营活动而无需债权人事必躬亲,比抵押制度更进一步实现了对担保物的充分用益。

浮动抵押制度尤其适用于并无太多的固定财产,健拥有大量的流动性财产的公司。

关于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关于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抵押是指借款人将其财产权利提供给借款人作为还款的担保物。

在房屋贷款中,通常采用的抵押方式是将房屋作为还款的担保。

而浮动抵押制度则是指抵押物的价值随着市场价格的波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需考虑如何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同时,为借款人和出贷人提供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权利保障。

本文将以实际案例为基础,从不断完善浮动抵押制度的角度,探讨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之路。

一、案例分析:汽车金融领域在汽车金融领域中,汽车作为抵押物,其价值常常受到市场价格的影响。

例如,进口大型豪华车的价格有时候会出现大幅度波动,因此,为汽车借款人和出贷人提供相应的抵押价值调整系数显得尤为重要。

在这一方面,一些汽车金融公司已经开始探索如何建立浮动抵押制度,旨在为借款人和出贷人提供更好的信贷服务。

二、案例分析:房地产抵押领域在房地产抵押领域中,浮动抵押制度的意义更为重要。

例如,在房地产市场波动较大时,房屋抵押价格将会受到一定的波动,如果借款人和出贷人无法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将会对双方都造成不小的损失。

因此,建立相应的报价系统和价格波动监管机制,将会为浮动抵押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

三、案例分析:银行信贷风险领域银行的信贷风险是指借款人无法如期偿还债务所带来的风险。

银行在进行浮动抵押贷款时,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借款人进行不同风险级别的评估,以便在抵押物价值发生变化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例如,对高风险借款人实施更加严格的信贷标准,降低其贷款额度使用比例,从而在面对抵押物价值下降的情况时,银行可以更好地应对风险。

综上所述,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在不断完善中,需要关注市场价格的变化,建立相应的报价系统和价格波动监管机制,提高借款人和出贷人的信贷风险评级标准,加强对不同类型风险借款人的管理和调整。

这些措施将有助于保护借款人和出贷人的利益。

同时,加强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抵押价值的变动来进行欺诈行为,维持市场秩序,保护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担保制度《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抵押权制度规定在第四编“担保物权”第16章“抵押权”之中,该章对抵押权制度作了全⾯规定。

要深⼊了解《民法典》关于抵押权的规定,⼀个有效的⽅法就是将其与《民法典》对抵押权制度的规定加以对⽐。

通过与《民法典》相⽐可以发现,《民法典》在抵押权制度⽅⾯有⼏个⽅⾯的重⼤改进,值得我们特别关注,其中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浮动抵押担保制度的确⽴。

⼀、动产浮动抵押权在我国《民法典》上的确⽴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司可以抵押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抵押权⼈不得⼲预公司的经营管理。

从此,浮动抵押制度正式确⽴。

浮动抵押权(FloatingCharge,也称为“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作为“最具包容⼒且最为便利”的担保⼿段,克服了传统的物权担保⽅式所要求的抵押物特定性原则,可在状态随时不断变化的企业总财产之上设定,并且企业对担保财产享有营业所必需的⾃由处分权能,因此可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个整体的担保价值,促进企业融资便利。

我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六条规定:“经当事⼈书⾯协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这是我国《民法典》借鉴⽐较法上的先进⽴法例⽽新规定的⼀类抵押权,即动产浮动抵押权。

它是指特定的抵押⼈以其现有的和将来所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为债权⼈设定抵押权担保,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以抵押⼈于抵押权实现时尚存的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的特征与固定抵押向⽐较,浮动抵押具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特征。

⾸先,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是不断发⽣变化的,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抵押财产的范围才能确定;⽽固定抵押的抵押物在办理抵押⼿续之前,必须是具体⽽确定的动产或不动产。

论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作为一个日益发展的国家,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日益成熟。

浮动抵押的好处在于,抵押和贷款的利率可以根据市场上的变化而变化,这有益于商业和经济的发展。

但是,在实行浮动抵押制度的同时,我们也需要深入探讨如何完善这一制度。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房屋浮动抵押的。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屋浮动抵押制度也不可避免地成为了一种趋势。

但是,由于缺乏评估机构的独立评估,导致很多房屋的贷款额度不够精确,影响了房屋市场的发展。

因此,完善房屋浮动抵押的评估机制,加强对房屋市场的监管,可以有效地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债券浮动抵押的。

债券浮动抵押是人们用债券作为抵押品,以此获得贷款。

它是一种投资方式,既有盈利又有风险。

但是,在现实中,债券浮动抵押的情况并不普遍。

为了更好地发展债券浮动抵押,我们需要建立更多的中介机构,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流动性。

并加强对债券市场的监管,以确保债券的质量和安全性,鼓励更多的人投资债券浮动抵押。

最后一个案例如何对企业进行浮动抵押。

在浮动抵押的情况下,企业可以使用资产来获得贷款,而不需要通过抵押资产来获得贷款。

这有效地减轻了企业的财务压力,使得企业能够更加灵活地融资。

但是,如何评估资产的价值和风险等关键问题仍然需要解决。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建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和风险控制机构,以确保企业借贷的公正性和安全性。

不仅如此,政府还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信用机制,以增强企业的信用度,为企业融资提供更多的保障。

综上所述,虽然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属于一种趋势,但从实际应用情况来看,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通过建立更加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机制,加强市场的透明度和流动性,我们就能够更好地推进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为企业的融资和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完善浮动抵押制度的措施。

例如,建立政府信用担保机制解决小微企业难获贷款问题,增加民间资金的流动性,发挥市场力量的发展红利;加快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和便利性;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以避免市场失范和信用危机的发生。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动产浮动抵押手续简便、加快了企业的融资速度,增强了对物的有效利用,提高物的流转效率。

但是由于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很多方面的问题都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使得实践中将出现很多问题。

本文在分析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希望可以为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良好运行提供帮助。

关键词:动产浮动抵押缺陷完善一、引言浮动抵押是英国衡平法院于19世纪从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并不以对抵押物的占有为要件,抵押人仍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抵押物进行自由处分,这促使了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充分利用,企业的融资渠道得到了拓宽,有效地增强了企业的担保能力。

在我国于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中,第181、189、196条的规定首次用法律的形式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确定,这无疑将大大提高企业的发展能力,从而将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

但是,抵押人在处分抵押物等方面上的权利扩张,加上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尚处于初步阶段,抵押权人就难以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本文将从三方面具体阐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一)抵押人和抵押标的限定范围上的问题1、抵押人的限定范围过大对于动产浮动抵押抵押人的类型,各国的规定差异较大。

在日本,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设定浮动抵押,且只能担保公司债;在英国,只有公司才可以设定浮动抵押,其它主体,如自然人和合伙等无权设定。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1条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抵押人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理论上对是否限制浮动抵押的抵押人范围存在争议。

有学者主张,我国浮动抵押为了交易安全起见,应将其使用主体加以限制,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设定浮动抵押。

因为这些公司的资金较为庞大信誉度较高,在承受风险以及清偿债务的能力上都有一定的保证。

有些学者对此并不赞同,因为这种限制将造成企业权利能力的不平等,而且,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源比较宽广,并不一定十分需要浮动抵押这种担保方式,相反,一些有潜力的有限责任公司却恰恰最需要这种灵活的担保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由当事人选择是否设立浮动抵押,法律不应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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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
【摘要】《物权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

浮动抵押制度的确立为市场经济主体的资金融通,再生产的扩大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方式。

但是浮动抵押制度的条文规定过于简单,使浮动抵押制度在标的物范围、设立主体以及浮动抵押权实行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本文通过阐述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对比不同国家对这一制度的规定,提出完善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物权法;完善
一、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
浮动抵押制度是指债务人以其现有或将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在正常经营期间有权处分该财产,当特定情形发生时债权人就该财产可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

此定义体现了浮动抵押担保财产价值的浮动性这一核心特征。

这正是与特定抵押相区别之处。

浮动抵押的特征:
1.浮动抵押的创设是及时生效的。

浮动抵押的抵押物不以现存为必要,它可以是将来才产生的,在确定之前浮动抵押也并不附于任何特定财产,且对确定前的财产没有追溯力。

2.浮动抵押的标的物具有集合性。

浮动抵押是以现有的及将来的一部分或全部财产上设定的抵押,因此抵押财产具有集合性。

3.抵押物具有流动性。

浮动抵押的最本质特征就是流动性。

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是不确定的,包括抵押人现有的财产,也包括其将
来取得的财产,抵押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对其设押的财产仍有自由的处分权。

二、中外浮动抵押制度的比较
1.我国的法律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
我国《物权法》中对浮动抵押作出的主要规定主要有三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以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2.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和国外的比较
(1)浮动抵押的主体
国外的立法对其资格多不限制,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其他类型的债权人或个人。

而我国没有明确规定。

如英国把资格设立浮
动抵押的抵押人的范围只限定于公司,自然人和合伙企业都不能设立。

我国《物权法》将抵押人的范围规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2)浮动抵押的客体范围
国外法律规定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广泛,没有特别限制。

如日本,股份公司的总财产可作为一个整体成为企业担保的标的物。

我国《物权法》规定的浮动抵押标的物,仅四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不动产等财产排斥在外;国外的浮动抵押包括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我国的浮动抵押仅、是动产抵押中的一种。

(3)实现抵押权的方式
如日本企业担保的实现的规定是担保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作出决定时同时作出公告,查封担保人担保财产,作出公告,听取担保权人的意见,选任财产管理人,管理担保人担保财产。

财产管理人未办理登记的,法院对担保人财产的查封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物权法》对于抵押权实现方式及其程序未明确规定。

三、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确立虽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但是,由于浮动抵押制度本身固有的抵押财产具有不确定性,变动性和复杂性等特点,加之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我国的物权法对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还不全面,因此,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1.浮动抵押制度的缺陷
(1)就浮动抵押的主体而言,在浮动抵押权实行之前,企业仍可自由处分其财产,如在债权届期之前企业财产急遽减少、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都将影响浮动抵押权之实现。

因此各国遂对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人和受担保债权予以限制。

鉴于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采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在内,以方便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浮动抵押方式。

(2)浮动抵押主体范围过于宽范
我国《物权法》规定把抵押人的范围扩及一切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

对于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甚至对于个体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现在的和将来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缺乏可行的监管制度。

因为这些主体的经营管理制度特别是财务账目制度不健全,无法防止他们恶意抽逃资金,隐匿、处分财产逃避债务,因而导致浮动抵押设定目的的落空。

(3)浮动抵押客体范围过窄及其实行方式过简单
浮动抵押通常都是企业以其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为债权提供担保的,可作为浮动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例如机器、设备、原材料、库存、应收款项、土地合同权利、专利权、商业信誉等。

《物权法》将标的物仅限定部分动产,削减了浮动抵押的融资功能。

从抵押财产的担保力来看,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担保力要比动产高得多。

我国《物权法》仅以三个条文对于浮动抵押制度进行了规定,在立法中未明确规定浮动抵押的运行及实现方式,这给实际操作带
来了一定的困难。

2.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建议
(1)限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
浮动抵押的主体限定为依《公司法》合法有效成立的公司比较合理。

因为对于一个经登记正式成立的公司来说,相对于非公司的经营实体而言,其设立程序比较规范、严格,信用好,有完善的企业运营程序,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来进行操作,无疑增加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2)扩大浮动抵押客体的范围
浮动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抵押人对抵押物在正常经营范围内仍然可自由处分。

所以,在立法上应作适当调整,使浮动抵押作为特殊抵押从一般抵押权中分立出来。

这有利于实现担保债权的目的,浮动抵押的标的物不应排除建筑物及土地附着物,以公开协商、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荒地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3)明确浮动抵押的方式
设立浮动抵押的财产代管人制度。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实现时,将实现抵押权时的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受偿,有利于发挥企业等财产的整体价值,并且通过财产代管人制度的管理,企业甚至可能重回生机。

因此,我国法律立法时应当规定权利人选择适用两种浮动抵押的实行程序。

总而言之,我国物权法中间对于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规定还存在很大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参考文献:
[1]沈烨.浮动担保的判断标准[j].英美法评论,法律出版
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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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学立.美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7.
作者简介:宋苗苗(1987-),女,湖北秭归人,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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