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
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

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一、本文概述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方式,在现代金融和商业实践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允许抵押人在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以此作为债权的担保。
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于,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随着抵押人的经营活动而不断变动。
这种财产的动态性给浮动抵押权的实现带来了诸多挑战,也引发了关于浮动抵押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的深入讨论。
本文旨在探讨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问题。
我们将对浮动抵押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法律特征和适用范围。
我们将分析浮动抵押财产变动的原因和形式,探讨这种变动对抵押权人利益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研究浮动抵押的效力限制,包括抵押权人的权利行使限制和抵押财产处分的限制等。
我们将提出完善浮动抵押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金融和商业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通过本文的论述,我们期望能够深化对浮动抵押财产变动与效力限制的理解,为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二、浮动抵押财产变动的类型与特点浮动抵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方式,其财产变动的类型与特点相较于传统抵押有所不同。
浮动抵押的财产变动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抵押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财产变动,二是抵押人非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财产变动。
在正常经营范围内,抵押人有权对抵押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如销售、租赁、再抵押等。
这种变动是浮动抵押制度设计的核心,旨在保持抵押人的经营自主性,使其能够在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灵活运用抵押财产进行经营活动。
这类财产变动的特点在于,抵押人无需事先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只需按照正常的商业惯例进行即可。
同时,由于抵押财产处于不断变动之中,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控制力相对较弱,因此需要通过其他手段来保障其债权安全,如设立专门的抵押财产登记制度、加强对抵押人经营活动的监督等。
而在非正常经营范围内,抵押人未经债权人同意,擅自对抵押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或改变其用途,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3篇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3篇篇1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将其企业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抵押品不固定,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经营需要随时被替换。
一、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适用范围1. 企业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用到的动产作为抵押品,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半成品、库存商品、生产设备等。
2.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适用于需要频繁变动的抵押品的情况,比如零售行业、制造业等。
二、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特点1. 浮动性:抵押品是动产,随着债务人的经营活动变化而变化,保证了担保的有效性。
2. 灵活性: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对抵押品进行调整,确保债权的保障。
3. 高效性:因为抵押品是可替换的,相对于静态抵押品更容易实现债权的变现。
4. 风险:由于抵押品不固定,债权人需要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监控,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
三、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法律效力1. 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
2.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依法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抵押品,实现债权的索赔。
四、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1. 担保范围应当明确,抵押品的种类、数量、质量等应当在合同中一一列明。
2. 债权人应当及时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确保抵押品的价值不受损失。
3. 债务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4.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处理当抵押品发生浮动的情况,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总之,动产浮动抵押合同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担保方式,在企业融资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债务人和债权人应当共同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希望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能够让大家更加深入了解动产浮动抵押合同的相关知识。
【2000字】篇2动产浮动抵押合同是指债务人将其持有的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合同形式。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做为债务的担保。
动产的浮动抵押名词解释

动产的浮动抵押名词解释动产的浮动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所有动产质押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以保证其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
在经济交易中,动产是指所有非不动产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股票、债券、车辆、机械设备、库存等。
浮动抵押的特点是担保范围和数量会随债务人经营活动的变化而浮动,相对于固定抵押来说,浮动抵押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
这种抵押方式通常用于企业融资,帮助债务人快速获得所需资金。
在动产的浮动抵押中,有几个核心的名词需要解释和了解,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担保物、质权、浮动、抵押等概念。
下面将逐一解释。
债权人是指债务人所欠债务的主张人,也就是债务的所有者。
在浮动抵押中,债权人是接受动产作为担保物的一方,以保证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
债务人则是指需要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一方,是债务的承担者。
担保物是浮动抵押的核心,是债务人质押给债权人的所有动产。
担保物可以是现金、存款、设备、股权等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权人将享有优先受偿权,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以担保物进行偿还。
质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以动产为担保的权益,包括了债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追索担保物的权利。
浮动是指动产抵押范围可根据债务人的经营活动发生变化。
债务人可能随着业务的扩展,购置新的设备、增加存货等,这时候担保物的范围也会发生浮动。
浮动抵押可以更好地适应债务人的经营需求,也能提高债权人的担保效果。
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动产作为担保物交给债权人的行为。
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债务人能够获得融资,同时提高债权人的信心,确保借款的安全性。
通过抵押,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追求法律责任。
总结来说,动产的浮动抵押是指将所有动产作为担保物交给债权人,以保证债务人按时履行债务的一种方式。
浮动抵押的特点是担保范围和数量会随债务人经营活动的变化而浮动。
通过浮动抵押,债务人可以获得更灵活的融资,债权人也能增强对借款安全性的信心。
这是一种常见且广泛运用的融资方式,在企业经济活动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

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
浮动抵押的概念来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目录特点优势劣势国外相关规定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我国浮动抵押的规定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浮动抵押合同范本编辑本段特点浮动抵押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固定抵押,它不以特定的或可以确定的财产之上设立抵押其主要的特定为:第一:标的属于抵押人现有或将有的全部财产。
第二:这些财产在抵押人的日常生产经营中处于不断变动的状态之中。
第三:在被抵押人或其代理人在将来会采取某种动作之前,抵押人可以以通常的方法继续经营。
编辑本段优势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首先,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
其次,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经营和融资的需要。
此外,实行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编辑本段劣势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编辑本段国外相关规定浮动抵押是一种创立于英国衡平法的担保制度,具有鲜明的英美法特点,普遍应用于公司发行债券的担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规定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中,在美国则出现在《统一商法典》中。
由于浮动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陆法系一般均作为特殊担保对待,一般规定于单行法中,例如日本就将浮动抵押制度规定于《企业担保法》中。
我国《香港公司条例》和《澳门商法典》中都有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编辑本段英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特点关于浮动抵押制度的具体运作,以英国为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浮动担保权的当事人。
有资格设立浮动担保权的债务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商事公司, 非商事公司以及自然人、合伙组织不能设立。
浮动抵押合同范本最新8篇

浮动抵押合同范本最新8篇第1篇示例:浮动抵押合同范本最新一、甲方(借款人):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二、乙方(出借人):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证件类型: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____________________(借款事由)需要向乙方借款,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借款期限为__________年/月/日至_________年/月/日。
第二条利率和费用1. 本次借款的利率为____%。
每月底按月计算利息,到期一次性支付本金及利息。
2. 借款的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还款方式1. 甲方应按月/季度/半年/年归还本金和利息。
2. 甲方每月/季度/半年/年(日期)之前将本金和利息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第四条保证及担保1. 甲方保证所借款项的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违法买卖、赌博等活动。
2. 如甲方发生逾期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并在借款到期之日前偿还全部本息。
3. 若发生借款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合适的担保措施,如提供抵押物和担保公司担保等。
第五条逾期处理1. 如甲方逾期还款,每迟延一天,应向乙方支付罚息____%。
2. 若甲方逾期还款超过____天,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起诉、公告等。
第六条合同解释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借款履约之日止。
2. 对于本合同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

我国浮动抵押制度浅析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一)浮动抵押的涵义及其特征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又称”企业担保”,是英国衡平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来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
它首先确立于1870年英国上诉法院审理的panama,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 royal mail co.案--上诉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公司可以抵押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抵押人不得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得阻止出抵人处分企业的资产--这一判例正式确立了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并逐渐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普遍适用。
大陆法系国家则或是借鉴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在商法、民法、公司法等法律中加以增补,或是采用财团抵押的方式,如德国、瑞士,可以说都有浮动抵押制度的影子。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首次承认了这一新型的抵押方式,其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纵观各国浮动抵押制度,较之固定抵押其具有如下特征:1、抵押客体的广泛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不是单独的某项财产或权利,它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财产性权利等。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抵押--这是通常的情况,较容易为银行接受,但只以企业的一部分不确定资产作抵押也是允许的。
2、抵押客体的浮动性这是浮动抵押的本质特征。
浮动抵押的客体即抵押财产包括企业现有的财产,也包括企业将来取得的财产。
在抵押权实现之前,用于抵押的财产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亦即抵押人的资产随时可能退出或加入担保财产的范围,担保财产的数额无法固定和明确。
浮动抵押对于抵押确定前流出的财产不具有追及力,新流入企业的财产则当然地进入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wood对此曾经形象地比喻:”就像泰晤士河一样,河水不断的流入流出,但泰晤士河仍保持不变。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

民法典关于“浮动抵押”规定的解读重点法条第三百九十六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
条文释义浮动抵押指权利人以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比如企业以现有的以及未来可能买进的机器设备、库存产成品、生产原材料等动产担保债务的履行。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产品生产,可以买入新的机器设备,也可以卖出产品,抵押财产处于一种浮动的状态。
然而,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应当是确定的,抵押财产需要从之前浮动的状态变为固定的状态。
根据本法第411条的规定,当发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成就或者出现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时,抵押财产确定,也就是说此时抵押人有什么财产,这些财产就是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确定前,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处分的财产不能追及,抵押人新增的财产要作为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确定后,对于抵押人转出的抵押财产,抵押权不受影响,仍对这些财产具有追及效力,而对于抵押人新增的财产,抵押权人不享有担保物权。
抵押人以其全部财产设定浮动抵押的,只需要在登记时注明以全部财产抵押,即对抵押财产作概括性描述,不必详列抵押财产清单。
以部分财产抵押的,则需要列明抵押的财产类别。
浮动抵押具有不同于固定抵押的两个特征:第一,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的财产不断发生变化,直到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抵押财产才确定。
第二,浮动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无追及的权利,只能就约定或者法定事由发生后确定的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具有以下优点:(1)有利于企业融资,促进经济发展。
浮动抵押制度研究

浮动抵押制度研究本文首先论述了浮动抵押制度的产生过程,对浮动抵押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分析,从浮动抵押的主体、标的、内容和设立与登记四个方面系统地阐述了浮动抵押法律关系并从浮动抵押的结晶及其条件、浮动抵押的实现方式两个方面论述了浮动抵押的实现问题;最后,对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利弊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进而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浮动抵押浮动抵押实现立法完善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一)浮动抵押制度的产生与概念浮动抵押制度(floating charge)是一种融资担保形式,最早起源于英国的衡平法。
它在法律上经历了一个由否认到广泛应用并加以保护的过程。
19世纪中叶以前,英格兰的法院是不承认浮动抵押制度的。
19世纪50年代后,英格兰法有了新发展,衡平法院对浮动抵押的态度逐渐有了根本性的转变。
至1870年,英格兰上诉法院在审理Re Paruprta,New Zealand co.一案的判决中认为,“出抵一家企业现有的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的效力等于出抵整个企业,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处分企业的资产”。
浮动抵押制度的效力遂通过该案例最终得以确立。
1972年,苏格兰颁布了公司浮动抵押和代管人法,将由判例法产生的浮动抵押制定了成文法,成为各国借鉴浮动抵押制度的典范。
浮动抵押,又称为浮动担保、企业担保。
那么,究竟何谓浮动抵押?作为浮动抵押源头的英国衡平法虽有许多判例对此进行阐述,但由于英国法律传统以判例为主要渊源的特点,因而在英国的成文法中很难找到关于浮动抵押的直接定义。
在1847年政府公债和其它担保投资公司诉马里拉铁路公司的判决书中,麦克拉亨法官对浮动抵押是这样定义的:“浮动抵押是在一个持续经营企业的财产之上设定的衡平法上的抵押,其标的物不断变动。
浮动抵押的本质在于:它保持休眠状态直到设立担保的企业停止运营或者直到担保权人介入。
”我国学者在研究这一外来制度时,对其概念亦有不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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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浮动抵押制度【内容提要】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包括现在的和将来可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提供担保,该设押财产可自由流转经营,在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其价值才能确定的一种抵押,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第四篇担保物权部分规定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但是,《物权法》中规定的浮动抵押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过于宽泛,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过于狭小,浮动抵押权的内容不全面等。
关键词:担保物权real right of pledge 浮动抵押floating mortgage 抵押权受偿次序Mortgage debt service order 抵押权人权利Mortgages rights一.浮动抵押制度概述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衡平法,是通过判例不断发展的,其最早获得法律上的效力是在英国1870年的Re, panama, New Zealand and Australian Royal Mail Company 判例中。
该判例的判决认为,公司的任何一项财产或全部资产(不分固定资产或流通资产、现在的资产或未来的资产)都能设立浮动抵押,但抵押权人不得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得阻止抵押人处分企业的财产。
①Romer大法官在Re Yorkshire Woolcombers’ Association Ltd. 案中指出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1)如果它是将公司现在及未来某个类别的资产作抵押;(2)如果该类别的资产是一种在公司正常业务运作期间会不断变化的;(3)对抵押拥有权益的人或其代表采取某些法律步骤之前,公司可以利用那些已作押的资产继续其日常运作。
”②在美国,浮动抵押制度通过《统一商法典》第九篇担保交易的“浮动留置权”的形式加以规定的。
第9-204(a)条:“担保协议可在后获财产设立或提供担保权益。
”大陆法系的荷兰、挪威、俄罗斯和日本等国鉴于固定财团抵押制度的不足,在立法中引进了浮动抵押制度,其典型的是日本1958年以英国浮动担保制度为蓝本制定的《企业担保法》。
其第1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总财产,为担保其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得作为一体,为企业担保的标的。
”第2条第1项:“企业担保人,得就合作属于公司的现有总财产,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债权的清偿。
”综观各国的浮动抵押制度虽有不同,但本质是相同的,笔者认为,浮动抵押制度主要有以下4个特点:其一,担保物权属性。
尽管浮动抵押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责任财产特定化时间不同于普通抵押,其显然仍属于一种物的担保。
并且,债权人虽然不直接支配担保物实体,但可以基于浮动抵押权而支配担保物的价值,这仍然体现为物权的支配性本质。
第二,抵押标的具有广泛性和浮动性。
浮动性是浮动抵押的本质性特征,是指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具有流动性,是不特定的,它可以由货币资本转化为生产①杜文聪:“从英美法的浮动抵押制度看我国企业担保制度的完善”,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4期,第93页。
②苏合成:《英美全面业务抵押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资本,也可以由生产资本转化为商品资本;它既包括现有的财产,也包括将来取得的财产;它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无形资产(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或财产性权利(债权、股权、提单、仓单等)。
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因抵押人的处分,可能导致抵押物的一部分脱离出去,抵押人控制的财产一旦脱离出去,依附于它上面的抵押权即告终止,第三人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因抵押人的经营活动,也可能有新的财产流入企业而进入抵押物的范围,则抵押权自动依附于该财产之上。
其三,担保物的管理权不发生转移。
担保物上设定浮动抵押后,浮动抵押人在抵押财产特定前仍然享有对担保物的自由处置权,这是浮动抵押区别于传统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最重要法律特征。
在浮动抵押中,抵押人以其全体或部分财产设定浮动抵押,对其正常经营活动并无实质影响,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仍就担保屋享有自由处分权,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买卖、转让、清偿等方式处置其财产而不论其是否在抵押物范围之内。
第四,因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出现,浮动抵押权人即可行使抵押权,将浮动抵押转化为固定抵押,这个过程称为浮动抵押的固定化,也称为“结晶”。
浮动抵押固定化时,其效力使抵押人所有的全部财产成为确定的抵押物。
在浮动抵押中,一般通过任命接管人的方式实行抵押权,接管人作为占有管理人管理抵押效力范围内的全部财产,既可以为抵押权人的利益进行经营,也可以将全部财产作为整体出售。
可见,浮动抵押的优势在于:首先,浮动抵押作为一种以将有和现有财产为标的的担保物权制度,无疑扩大了可以作为担保的财产范围。
其次,浮动抵押人拥有对被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兼顾正常经营经营和融资的需要。
此外,实行抵押权时,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业的整体存在,不至于被迫出卖,拍卖企业,能够充分发挥企业的价值。
而浮动抵押的劣势主要在于浮动抵押人具有自由处分被抵押财产的权利,造成抵押标的具有不稳定性,担保权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其利益的实现。
二.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规定的不足(一)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过于宽泛。
《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可以发现,我国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扩大到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公司企业、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等在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在日本,根据《企业担保法》的规定,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人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必须是为担保其发行的公司债才能进行设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金是巨大的,承受风险能力较强。
我国虽然没有必要将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仅限定于股份有限公司,但是也不应当将设定主体扩大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我国《物权法》将设立浮动抵押的主体规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这充分反映了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
这一规定敞开了中国动产担保融资之门,对于缓解中小企业和农民融资难问题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同时存在一个问题,即这些设定者可能根本不会存在有价值的财产,诚如梁慧星老师所指出的“最后,这些财产没有了,企业不见了,个体工商户的财产卖掉了,人也跑掉了、蒸发了,银行这个贷款人,这个浮动抵押权人,其权利就等于零。
因为抵押标的没有了,权利也就没有了。
”③规定这些主体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不仅会增大抵押权人的受偿风险,而且还可能会滋生骗贷行为的发生。
(二)浮动抵押权的客体范围过于狭小。
根据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浮动抵押制度,浮动抵押权要求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为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在内的全部财产。
而《物权法》仅仅将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限定为动产,将价值一般看来比较大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股票、票据等证券债权和普通债权等排除在外,这样极不利于担保物权的实现,殊不知这些被排除在外的标的物所发挥的担保功能,大多会比仅以动产设定浮动抵押的担保功能大出许多倍。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物权法》不但将浮动抵押权的标的物局限为动产,而且只能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些特别动产,虽然这样做原因可能是因为便于设立和公示,但在在一定程度上更加缩小了浮动抵押财产的范围,这不能不说是《物权法》的一个缺陷。
(三)浮动抵押权的内容不全面。
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038条第2款规定“浮动抵押权成立后抵押人在经营过程中处分的财产,不属于抵押财产,但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公司财产的,抵押权人可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
”对此,《物权法》并没有进行规定,但在具体操作上,抵押人为逃避债务而处分公司财产的应该可以变通按照《合同法》第74条和《民通意见》第130条等由抵押权人来行使撤销权。
英美法在浮动抵押特设了接管命令、财产控制和禁令三项制度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接管命令是指,在企业资不抵债或接管更有利于企业生存时,法院可以颁布接管命令指派抵押权人接管企业,接管人必须对公司进行拯救,只有在拯救失败时才可以用企业财产清偿债务。
财产控制权是指,抵押权人可依据约定,限制抵押人对公司财产的处分或者自己介入企业的管理,控制企业财产,第三人如果知道上述限制的,对其有约束力。
禁令是指当抵押人不正当的处分企业财产时,抵押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禁令阻止其不当处分。
物权法对上述措施均未规定,从理论上分析,由于我国浮动抵押仅局限于动产,故接管命令起不到拯救企业的作用,不宜引进。
而财产控制可能过分限制抵押人的处分自由,同时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并不区分买受人的善意和恶意,即使第三人知道设定了浮动抵押,也可以取得相应权利,因此财产控制与立法宗旨不符。
禁令原则上可通过司法解释予以借鉴,但其仅限于不利结果没有发③梁慧星:“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的若干问题”,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1期,第76页。
生的情形,对于已经发生的损害无能为力。
由此,我国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权人保护力度尚有不足,实践中抵押权人在设定浮动抵押时应灵活运用各种制度,以保障自己利益。
如抵押权人以企业产成品设定浮动抵押后,再行设立应收账款质押,即可全面掌握企业的生产、销售状况,确保债权实现。
此外,《物权法》对浮动抵押权的实现以及优先权问题等都没有进行规定,有必要在立法上予以完善。
三、物权法中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一)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规定为公司法人。
公司因受“资本三原则”的限制,其资产价值不会发生太大变化,信誉度较高,而且在资产运作与财务制度上也有一定的约束与监督机制,能使债权得到保障。
就我国目前立法状况而言,如果完全按照日本仅规定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人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将会把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在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的主体之外,造成各企业权利能力的不平等,不利于建设公平的融资环境。
如果将浮动抵押权的设定主体扩大到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组织,一来可能会增大到期不能清偿的风险,二来由于其对外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其全部财产就是债权的担保,没有必要设定浮动抵押为债权提供担保。
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应该将设定人限定为公司法人,同时考虑到以浮动抵押方式进行融资的日益普遍,没有理由将受担保的债权局限于公司债的发行,对此, 可以参考借鉴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035条的规定,即“公司法人向银行借款或者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设定浮动抵押权。
(二)规定浮动抵押权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和财产性权利扩大浮动抵押权的客体,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降低不能受偿的风险,同时也能够提高抵押人的融资担保水平和融资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