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履行方式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履行方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行政处罚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它作为行政机关治理社会的手段之一,对于保护公民的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以及促进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履行方式也是我们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探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履行方式。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制止措施,其中,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警告警告是最轻的行政处罚,通常用于违法行为不严重、情节不严重,但是需要加以提醒和警告的情况。
警告分为口头警告和书面警告两种。
口头警告通常是针对个别的轻微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教育性和震慑力;而书面警告则是针对情节稍重的违法行为,在法律效力上具有强制性。
2. 罚款罚款是最常见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用于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损失或者行为情节较严重的情况。
罚款的数额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危害程度、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的确定。
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针对没有取得合法许可证、执照或者在许可证、执照的有效期内违法行为的情况。
这种行政处罚通常用于限制行为人的经济和经营活动,强制其进行整改和遵守法律法规。
4. 撤销决定或者命令撤销决定或者命令是行政机关对于已经作出的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或者命令的纠正措施。
这种行政处罚通常用于恢复被违法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 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后,通知当事人进行整改的一种措施。
责令改正通常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进行相应的验收。
二、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是指行政机关对于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行为人进行处罚的具体方法。
通常,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自愿履行自愿履行是指行为人自愿接受行政处罚,主动承担责任并完成处罚决定的内容。
这种履行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行政处罚的震慑力和惩治力。
行政处罚类型有哪些

一、行政处罚类型有哪些人身罚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
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
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行为罚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它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1、责令停产、停业。
这是行政主体对从事生产经营者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而给予的行政处罚措施。
它直接剥夺生产经营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
只适用于违法行为严重的行政相对方。
2、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收回或暂时扣留违法者已经获得的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证书。
目的在于取消或暂时中止被处罚人的一定资格、剥夺或限制某种特许的权利。
财产罚财产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它是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处罚。
1、罚款。
指行政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一定金钱给付义务,要求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数量货币的处罚。
2、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将违法行为人的部分或全部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包括违禁品或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
申诫罚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
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
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
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二、行政处罚权的限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

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一种管理手段,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众利益。
下面介绍一些常见的行政处罚种类:
行政警告
行政警告是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警告和告诫的一种处罚方式。
它通常作为第一次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提醒违法行为人遵守法律法规,防止再次犯错。
罚款
罚款是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经济处罚的一种手段。
罚款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而定,旨在惩罚违法行为人并起到警示作用。
暂扣/吊销许可证
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是指行政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相关许可证进行暂时限制或永久取消的处罚措施。
这种处罚方式常见于那些需要特定许可才能从事的行业,如驾驶证、营业执照等。
查封/扣押
查封或扣押是行政部门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财产进行暂时限制或没收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非法生产的产品或假冒伪劣商品,行政部门可以对其生产设备或相关货物进行查封或扣押。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是行政部门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措施。
这通常发生在企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环境污染或产品质量问题等情况下,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采取的强制措施。
其他行政处罚
除以上常见的行政处罚外,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其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责令整改、限制人身自由、撤销资格或禁止相关活动等。
总之,行政处罚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通过对违法行为人实施相应的处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各种行政处罚措施的采取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决策。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于违反了我国行政法规但又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行政机关可以根据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给予一定的行政制裁,而这个行政制裁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行政处罚。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对行行政处罚的种类进行了规定,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1. 支付罚款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是通过罚款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罚款的数额通常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关。
支付罚款通常是最常见的行政处罚形式,因为它们被认为是最容易执行的方式之一。
在某些情况下,罚款也可能是唯一的行政处罚措施。
2. 取消或撤销业务许可证如果一个人或组织违反了业务规定或条件,当局有权取消或撤销他们的业务许可证。
这种行政处罚可以涉及许多不同的行业和领域,在必要时可以防止违法者从事该领域的活动。
3. 行政警告行政警告是一种较轻的行政处罚形式,可以用于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况下。
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形式,行政警告比罚款或撤销业务许可证更温和。
然而,它仍然被认为是一个有效的行政处罚手段。
4. 停业整顿如果一个企业或组织被发现有严重违规行为,则当局可以裁定该企业或组织停业整顿。
停业整顿将禁止企业或组织在一段时间内进行业务活动。
这种行政处罚通常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力和收益,因此它应该被视为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
5. 拘留在一些情况下,尤其是在违法行为损害到他人生命或财产安全时,行政当局可以进行逮捕或拘留。
这种行政处罚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之一,但是只有在涉及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时才会使用。
6. 查封财产当局可以采取查封财产的措施,以防止违法团体或个人继续从事该项活动。
这种行政处罚通常会限制企业或个人的经济利益和自由,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行政处罚。
7. 吊销许可证如果某个企业或个人被证明无法遵守规定条件或规定,相关的行政部门可以吊销他们的许可证。
这种行政处罚通常会影响企业或个人在某个领域的未来发展,被认为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
8. 司法追究除了上述行政处罚措施之外,当局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个人或组织的法律责任。
这种行政处罚形式通常需要法院的介入,并且可能涉及罚款、监禁或其他形式的刑事处罚。
结论以上为一些常见的行政处罚措施,行政处罚的方法和适用情况各不相同,不同的行政处罚方式适用于不同的违法行为。
有效地执行适当的行政处罚可以防止违法者从事违法活动,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行政法律的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赋予的制裁措施。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警告警告是对违法行为主体行政处罚的最轻型措施,用来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防止行为主体再次违法。
二、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主体的违法情况和违法所得大小,按照一定比例或者额度向其征收的一种罚金。
罚款是目前行政处罚的主要形式之一。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是指对违法行为主体获得的违法所得及其它非法财物实行收缴的行政处罚措施。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主体的违法情况,要求其限期住手生产经营活动,以达到惩罚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五、吊销许可证、执照等吊销许可证、执照等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主体的违法情况,撤销其获得的经营许可证、执照等,使其无法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六、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资质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资质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主体的违法情况,暂时或者永久撤销其相关职业资格或者业务资质。
七、责令改正责令改正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主体要求其即将住手违法行为、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方式。
八、限制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是对严重违法行为主体的一种惩罚措施,普通是采取拘留、逮捕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
九、其他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行政机关还可以采取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相关法规文件附件2. 处罚决定书附件3. 违法线索举报材料附件4. 相关证据材料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用来规定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活动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规定的法律法规。
2. 违法行为主体:指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行政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违法所得:指违法行为主体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或者因违法行为而减少的损失。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 —行 政 执 法 — —
三、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财产罚的一种,注意违法所得和非法 财物的区别。
如:某人违法下湖捕鱼, 售卖捕到的鱼而获得金钱属 于违法所得,用于捕鱼工具属 于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 —行 政 执 法 — —
四、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罚的一种,法律资格并没有被剥夺,经过整 改或者纠正后,如果符合了一定的要求和标准,行为人就可以继续生产和 作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一共 有六种,分别是:
一、警告。一般针对轻微的违法行为。
如:行人红灯过马路。
,
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罚款。财产罚的一种。
如,小李乱扔垃圾,被处以 政 执 法 — —
如 某冶炼企业违法排放, 造成大气污染,行政机关要求 其停产停业,进行整顿。
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 —行 政 执 法 — —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为罚的一种。
如,根据相关规定,醉酒驾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 驾驶证。
行政处罚法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的种类行政处罚法是指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警告警告是对违法行为主体进行批评教育的一种处罚方式。
当行政主体认定某个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但性质较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时,可以采取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罚。
警告的目的是提醒行为主体,使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告诫其不要再次犯同类错误。
二、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中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当行政主体认定某个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并造成一定的不良后果时,可以对行为主体进行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
罚款的目的是惩罚行为主体,起到警示作用,同时也可以起到一定的经济惩罚效果。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将违法行为主体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利益予以没收。
当行政主体认定某个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并且通过该违法行为获得了不正当利益时,可以对行为主体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的目的是剥夺行为主体不正当获利的权益,同时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主体可以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主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当行政主体认定某个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并且该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危害时,可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的措施。
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是指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吊销违法行为主体的相关许可证件或执照。
当行政主体认定某个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并且该行为主体持有相关的许可证件或执照时,可以采取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措施。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目的是撤销行为主体的经营资格或者行业准入资格,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六、责令关闭网站责令关闭网站是指行政主体可以依法责令违法行为主体关闭违法网站。
当行政主体认定某个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并且该行为主体通过互联网发布违法信息或从事违法活动时,可以采取责令关闭网站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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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答案:(1) 警告;(2) 罚款;(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 责令停产停业;(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 行政拘留;(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解释1 】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 日。
【解释2 】行政拘留属于人身自由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属于行为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警告属于训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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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法》于1996 年3 月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透过,自1996 年10 月1 日起履行。
其资料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职责等。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1 )警告;(2)罚款;(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值得注意的是,那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1。
人身自由罚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
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 日以上15 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 日。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
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 .劳动教养。
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潜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作为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如,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 )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八2)已满16 周岁不满18 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 )70 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我不满1 周岁婴儿的。
2。
行为罚行为罚亦称潜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潜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由于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
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不贴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
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
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
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改善工作。
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透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善工作,从而到达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命令,不剥夺相对人行使权利的资格,相对人能够在继续生产或经营的同时进行整顿改善。
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
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暂时或在必须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
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缴销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3。
财产罚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适用于对有经济收人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以及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1)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让其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形式。
其特征是:罚款是增加被处罚人的财产义务或财产负担,并透过货币形式加以实现。
罚款数额由行政法规规定,一般规定具体的数额或幅度,行政处罚主体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处罚数额。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 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
没收,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剥夺被处罚人违法获得的财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等所获得的利益。
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
没收非法财物的,务必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训诫罚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
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
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其特征是:警告是以损害被处罚人名誉权为资料的处罚形式,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其他权益,具有对被处罚人谴责和告诫双重作用。
5。
申诫罚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必须损害的处罚方式。
1.警告。
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提出告诫或谴责。
2.通报批评。
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
通报批评务必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必须范围内公开。
法条中:6 类以列举方式全部列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
、行政处罚的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自行创制行政处罚的活动。
《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能够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也务必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规定,不得超越法律所规定的范围而作出具体规定。
地方性法规能够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部门规章能够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能够设定警告或者必须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的限额务必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也可依国务院的授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必须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额也务必提请国务院予以规定。
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6]13 号)第二条第二款对部门规章能够设定必须数量罚款的幅度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 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 倍,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 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规章能够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能够规章形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必须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此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除依本法的有关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因此,行政处罚的种类、形式、幅度及范围都由国家有权机关,主要指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各依法定职权以相应的规范形式予以设定,其他任何机关无权随意或私自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