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_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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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法定原则。
这一原则是我国依法行政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
也就是说,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处罚法定原则包含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处罚的种类、内容、程序法定;被处罚行为法定。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就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必要补充,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不仅要求形式是合法的,而且要求在内容上合法,符合立法目的。
所谓公开就是处罚过程要公开,要有相对方的参与和了解。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它是指行政处罚不仅是制裁行政违法行为的手段,而且也起教育的作用,是教育人们遵守法律的一种形式。
4.一事不再罚原则。
指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
或者说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
5.过罚相当原则。
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所科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既不轻过重罚,也不重过轻罚。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基层领导依法行政问题与对策》)。
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篇一: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对行政执法起着指导性作用的核心准则。
它反映了行政执法的客观规律,体现了行政执法的根本宗旨,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
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权利救济原则主体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依据合法: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程序合法:行政程序必须合法依法成立,享有外部管理职能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授权必须在其行政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能够承担行政执法带来的相应责任行政执法活动的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
就某一方面的执法活动而言,已有法律的,应当有相应法律的具体条文作依据。
我国法律基本沿袭大陆法系的传统,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示,判例在我国不能成为法律渊源,所以法无明文规定,是不能进行处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世界五大法系:中华法系(唐朝法律制度)、印度法系(古代印度)、伊斯兰法系(政教合一,最高领导人是宗教领袖,伊朗)、大陆法系(法、德,成文法)、海洋法系(英、美,不成文法/判例法)这里所说的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方式和步骤所构成的行政执法过程。
由于行政执法行为有不同种类,因而也就有不同的程序。
比如说,行政处罚有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有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行政许可有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执法单位和人员实施某种执法行为时,要自觉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
从目前情况来看,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较为普遍,总以为,既然有违法事实,有法定依据,我进行处罚,也开了处罚单,就是对的,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因为程序违法也会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听证、处罚决定、送达、执行。
案例:2005年2月28日某城管执法局以申请人占道经营为由,暂扣了申请人路旁准备出售的自行车,未出具证据保存通知书,至2005年3月7日前一直未作出处理决定。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处罚是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法律的行为进行惩罚的一种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 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凭主观判断或个人意愿随意处罚。
2. 公平公正原则:行政处罚应当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一方。
3. 适用法律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适用,不能滥用职权或超越法定权限。
4. 依法听证原则:对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 罚当其罪原则: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相当,不能过轻或过重。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1. 行政警告: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警告,提醒当事人注意法律法规。
2. 行政罚款:对违法行为进行经济处罚,要求当事人支付一定金额的罚款。
3. 行政拘留: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拘留处罚,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
4. 行政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进行吊销处罚。
5. 行政暂扣或查封财物:对违法行为涉及的财物进行暂扣或查封,保护公共利益。
6. 行政处分: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公职人员进行相应处罚,包括降职、辞退等。
四、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权利保障1. 依法立案: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 通知听证:对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进行听证,保障其合法权益。
3. 作出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决定书。
4. 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行政处罚的效力和执行1.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履行义务。
2. 行政机关应当监督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或逃避处罚的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六、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整改1.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处罚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可分为哪几种

⾏政处罚的种类可分为哪⼏种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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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处罚的种类可分为哪⼏种1、⾏政处罚的种类如下:(⼀)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政拘留;(六)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条⾏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政拘留;(七)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处罚。
⼆、⾏政处罚有哪些原则1、法定原则。
包含三个⽅⾯的基本要求:⼀是法⽆明⽂规定不处罚,即实施⾏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政处罚;⼆是⾏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政处罚;三是⾏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政处罚即⽆效。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原则要求⾏政机关正确⾏使⾏政处罚中的⾃由裁决权,保证⾏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开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政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向⾏政相对⼈和社会公开、开放、以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对违法⾏为给予⾏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救济即⽆处罚原则。
⾏政机关给予⾏为⼈⾏政处罚,必须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实施处罚。
例如受到⾏政处罚的⼈有权要求举⾏听证、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请求⾏政赔偿等,就属于救济途径。
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
【收藏】执法人员必备!逐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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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及其制定的依据】第二条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对象】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法定定义:对违反行政管理的对象,予以其增加义务(比如恢复合法状态)和减损权益(限制从业)的惩戒行为,是一种惩罚行为的行政活动】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适用范围】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和可以的区别在于后者有要考虑裁量的因素,有选择余地】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涉及到的相关实体法实施】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处罚程序依照本法规定或者相关部门规定,比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其为特别规定】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适用原则,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具体要求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行政处罚法对公正原则的一个具体规定是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过罚相当”的原则。
过罚相当的原则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对一个较轻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处罚;同样,也不能对一个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给予较轻的处罚,公开:是指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凡是要公民遵守的,就要事先公布,让人民了解,这是一条原则。
公安局行政处罚种类包括哪些

一、行政处罚原则(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主要内容是: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二)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三)一事不再罚原则(四)结合教育原则二、公安局行政处罚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1、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
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
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
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第三节 行政处罚

羁押期限不同
案例分析:
王某和张某是一对夫妻。从1994年3月开始, 夫妻二人在市东门外28号房屋为袜子生产者进行 袜子包装兼任生活有房。1994年5月3日下午,该 市工商局所属的市场工商所工作人员来王某处检 查,认为王某夫妇是无照经营,责令二人到工商 所申办营业执照。王某认为自己只负责包装袜子, 袜子生产者已经办了,自己无需申办营业执照。 双方发生争吵。工商工作人员将王某扣至市场管 理办公室,并有手拷拷上,扣留 时间长达2天。 问:工商所有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吗?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1)该组织应属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 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 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 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的创设 法律可以设定一切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 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的创设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一切行政处罚。
第三节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 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自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月1 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一、 行政处罚的概念 二、 行政处罚的分类 三、 行政处罚的作用 四、 行政处罚的原则 五、 行政处罚的程序 重点:行政处罚的概念、分类、原则、程 序
2、财产罚(274页) 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的其他组 织强迫违法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 非法财物, 指被处罚人 或者一定数量的物品,或者限制、 违法所得,指 为了实施违 剥夺其某种财产权的处罚。主要包 的是因被处罚 法行为而使 人从事违法行 括: 用的资金和 为而获得的非 设备 法利益。 (1)罚款:原则上罚缴分离, 罚款必须上缴国库; (2)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 法财物。
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

People with pure hearts live full of sweetness and jo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行政处罚的原则有哪些?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知道行政处罚的原则大致包括了七个,1、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6、一事不再罚原则;7、过罚相当原则。
1.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
其基本内涵就是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
《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根据这一规定,处罚法定原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处罚设定权法定。
处罚设定权法定是指哪些法律规范可以设定行政处罚及其设定哪些种类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
第二,行政处罚依据法定。
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
凡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予以处罚的行为,均不受处罚。
处罚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否则,行政处罚是违法的,应属无效。
行政主体对于法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定处罚种类和内容进行处罚。
处罚要求实体合法。
第三,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
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权力,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外,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不得行使。
另外,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
第四,行政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如,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处罚无效。
2.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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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_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内容1、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了处罚法定原则,它包含三层意思:(1)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
(2)处罚依据法定。
(3)处罚程序法定。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了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结合该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单纯处罚是****,但是仅仅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辅助以处罚,让违法者感受到痛苦,就会促使其避免或者减少违法行为。
处罚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应当灵活掌握。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据此,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这些权利的确定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
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防止滥施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此,一事不再罚原则可以界定为:对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与两次以上同类(罚款)处罚。
一个行政机关不得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多次罚款,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对已经实施罚款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再次罚款。
但是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分别按照违反的法律进行处罚,但处罚的结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折算。
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是指有处分权的行政机关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与行政违法相对人之间行政处罚的关系的法律规范。
行政处罚法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行政处罚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义的行政处罚法泛指一切有关行政处罚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
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法律效力仅次宪法。
法律可以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就是法律。
中国许多现行法律都对行政处罚作了规定,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
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行政法规涉及到各个方面,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等。
大多数行政法规成为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最广泛的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根据该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和颁布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地方性法规都对行政处罚作了具体规定。
因此,地方性法规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规章是特定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或本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部委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员会依法制定的仅适于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
规章作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处罚的内容。
如《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因此,规章也是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行政处罚法除了以专门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形式表现以外,大量的是以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的行政处罚条款和行政处罚专章的形式存在的。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这称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行政处罚”,限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这一范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涉及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暂停报关执业、撤销海关注册登记、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等。
1.人身自由罚人身自由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
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
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由《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的一种人身自由罚形式,主要是对妨害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
人身罚主要是指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1.行政拘留。
也称治安拘留,是特定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劳动教养。
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或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且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所实施的一种处罚改造措施。
作为人身自由罚主要形式的行政拘留,在执行时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
如,针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八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 2.行为罚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
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
由于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暂停生产或经营的行政处罚。
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
责令停产停业的特点:第一,这是一种对行为资格的处罚,适用于须获得资格才能从事生产或经营的行业。
这种处罚并不剥夺被处罚人获得的权利资格,而只是限制其权利资格。
第二,责令停产停业对被处罚人来讲,只是暂时的不能再从事被停止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第三,责令停产停业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改进工作。
被处罚人在停产停业期间通过进行整顿,纠正违法,改进工作,从而达到恢复生产或经营活动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属于一种行政命令,不剥夺相对人行使权利的资格,相对人可以在继续生产或经营的同时进行整顿改进。
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2)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指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已经取得的许可权利或资格,使其丧失继续从事许可行为的资格。
暂扣许可证、执照,表现为行政机关暂时或在一定期限内,收缴扣留相对人的证照,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与临时性强制措施很相似,但暂扣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而不是强制措施。
吊销许可证、执照的特点,在于缴销违法相对人的证照,剥夺已获得的许可权利,终止其继续从事该证照范围内活动的权利或资格。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适用于对有经济收人的公民、有固定资产的法人或者组织以及以牟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
(1)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被处罚人作出的让其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行政处罚形式。
其特征是:罚款是增加被处罚人的财产义务或财产负担,并通过货币形式加以实现。
罚款数额由行政法规规定,一般规定具体的数额或幅度,行政处罚主体只能在法定幅度内决定处罚数额。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二条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收。
没收,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剥夺被处罚人违法获得的财物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处罚形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或生产等所获得的利益。
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违禁品等。
没收非法财物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处理。
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
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
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
其特征是:警告是以损害被处罚人名誉权为内容的处罚形式,不涉及被处罚人的其他权益,具有对被处罚人谴责和告诫双重作用。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它是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
2.通报批评。
是对违法者在荣誉上或信誉上的惩戒措施。
通报批评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