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中国政府对于行政执法工作制定的三项重要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这些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律法规,保障人民权益,推进社会进步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关于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详细阐述。
一、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指国家在特定领域或行业,依法授予或认可某个个人、团体或企业特定权利或资格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旨在规范公共资源的利用,维护公平竞争,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通常包括以下三个要素:1.取得许可必须符合法定条件:许可是以法律为基础设定的,因此,每一项行政许可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例如,获得农药生产和销售许可必须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
2.行政许可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效力,它可以为个人、团体或企业提供具有法律意义的法律关系,使其在特定领域内享有特定权利或资格。
例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在市场上合法经营食品。
3.行政许可要求公正、公开、高效: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保障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即尽量以公理为基础,遵循合法的程序规定,满足当事人的及时要求,并保证各项工作的高效进行。
二、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制度是指国家在管理公共事务时,对违反法律和法规行为进行处罚的制度,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制的重要手段。
主要有以下几点:1.法定处罚: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为基础,只有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才能被约定处罚。
同时,必须确保处罚程序合法且罚款公平。
2.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程序规定,严格遵循正当、公正的程序条款,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事先通知被处罚行政相应的时间,让被处罚方有充分理解和答辩的机会。
3.处罚信息公示:行政处罚决定和罚款公示应当公开、透明。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布处罚决定,任何人都可以查看和了解具体的处罚情况。
3.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是保障国家法律权威和公共利益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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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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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行政处罚法概述 •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与管辖 • 行政处罚的决定与执行 •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法律责任与监督机制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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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概述
行政处罚法的定义与作用
行政处罚法的定义
行政处罚法是国家对违反行政管理秩 序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总称。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申辩权、听 证权等。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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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提出警示,责令其改正。
罚款
强制要求当事人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以示惩罚。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将当事人违法所得的财物以及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有。
责令停产停业
暂时或永久地停止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
暂时中止或永久取消当事人的特定资格或许可。
行政拘留
限制当事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法行 为。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 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行政处罚。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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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与管辖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机关
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实 施行政处罚的主要机关,如工商 、税务、环保等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某些组织 也具备行政处罚权,如公安派出 所、交通执法大队等。
论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公正性、程序性和适当性等几个方面。
下面将逐一进行论述。
合法性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
合法性即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依法进行。
在我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而不得凭个人意志或特权行使处罚权力。
这一原则的确立,保障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公正性也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
公正性意味着行政处罚应当公平、公正、无歧视地对待每一个被处罚的对象。
行政处罚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应当坚持公正原则,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一个案件,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第三,程序性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
程序性意味着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确保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行政处罚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包括听证、申辩、举证等环节,确保被处罚人享有合法的辩护权和申诉权,从而保障行政处罚的程序正义。
适当性是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
适当性意味着行政处罚的力度和方式应当适当,既不能过轻,也不能过重。
行政处罚机关在进行处罚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被处罚人进行适当的处罚,既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又最大限度
地保护了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合法性、公正性、程序性和适当性。
这些原则的确立,保障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这些原则的遵守和贯彻,不断完善行政处罚的制度和机制,为建设法治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处罚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
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这包括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法定、实施主体及其职权法定、处罚的依据法定、类型法定、内容和程序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受处罚行为应是法定的。
2.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
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要求“过罚相当”,不能畸轻畸重,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公开就是要增强处罚行为的透明度,包括处罚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终极目标是无
人违法、无行政处罚。
除了惩戒违法者、弥补社会损失之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对违法者的惩戒对其本人及社会公众产生教育效果,以减少甚至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4.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
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这些原则贯穿于行政处罚的全过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提出了总体要求,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在实际操作中,这些原则应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以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行政管理判断题

行政管理判断题1、美国早期的政治家和政治学家主张政治与行政分离,这是公共行政学产生的主要推动力。
()2、在我国,为人民服务是公共组织文化的核心价值观,这是由马列主义的意识形态决定的。
()3、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政府只是充当“守夜人”角色,也就是“夜警察”的角色。
()4、政府失效主要表现为资源配置低效、政府成本过高、造成另一种不公平和寻租等。
()5、泰罗的《科学管理原理》一书出版,标志着管理理论的诞生。
()6、贫乏式领导方式对工作和人的关心度都很小,领导仅仅扮演一个“信使”的角色,即把上级的信息(指示、命令、要求等)单纯地传达给下级。
()7、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8、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等。
()9、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力。
()10、商品的使用价值体现了生产者之间相互交换劳动的关系。
()答案:1、√ 2、√ 3、⨯ 4、⨯ 5、x 6、√ 7、× 8、√ 9、√ 10、×1、确保社会公平分配属于政府的政治职能。
()2、对于一般的省、市、县、乡而言,实行民族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就是特殊型的行政区。
()3、中国公共行政管理的最大特点是中国在法律制度上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中国各级人民政府。
()4、对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案件,需要给予处分的,由党的纪律检察机关给予处分。
()5、泰罗的《科学管理原理》一书出版,标志着管理理论的诞生。
()6、贫乏式领导方式对工作和人的关心度都很小,领导仅仅扮演一个“信使”的角色,即把上级的信息(指示、命令、要求等)单纯地传达给下级。
()7、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处罚的制裁措施有哪些?

行政处罚的制裁措施有哪些?1、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2、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3、劳动教养是中国对违法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
行政处罚在作出后会有相关的制裁措施,这种制裁措施具有强制性,这种制裁行为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关的授权的,部分企业单位也可以实行的,行政处罚的制裁措施有哪些呢,小编为大家整理在以下,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行政制裁措施:行政制裁可分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劳动教养。
1、行政处罚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是对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公民或法人的一种制裁。
2、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在中国,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等。
3、劳动教养是中国对违法但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措施。
二、什么是行政制裁: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赋予的权限,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其它法律规范及内部纪律规定,但尚不够刑事处分的人员,依法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制裁措施。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形式。
依据制裁者与被制裁者的隶属关系,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论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众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系列原则。
以下是对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的论述。
一、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
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设定处罚的对象、处罚的方式和程度,且必须经过合法程序。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决策的规定,不能随意行使权力,以免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二、公正性原则公正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平、公开。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偏袒一方、歧视一方,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裁量,确保处罚决定的公正性。
三、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行政处罚应当适当、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综合考虑相关因素,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确保处罚的力度和效果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四、效率性原则效率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行政处罚应当高效、迅速、及时。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应当尽量减少时间和成本的浪费,合理安排处罚程序,确保处罚的效果能够迅速、及时地实现。
五、教育性原则教育性原则是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的是行政处罚应当具有教育和警示作用。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应当注重引导和教育,告诉违法行为人其行为的错误和后果,促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遵守法律法规。
我国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涵盖了合法性、公正性、适当性、效率性和教育性等方面。
这些原则的遵守和实施,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部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有效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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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摘要:本文依据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处罚法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践,具体论述了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分层次地设定了行政处罚权;二是规范了行政处罚主体;三是在程序的设计上注重处罚权力和救济权利的平衡和协调。
在论述行政处罚的制度时,留意将行政处罚的立法规定与处罚实践中面临的一些现实题目结合起来进行探讨,为完善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制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和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在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它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步骤,是我国***与法制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根据《处罚法》的立法规定以及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践,具体论述我国行政处罚制度的特点。
一、分层次地设定了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权的设定意义重大,它直接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因此,应当实行法定原则,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才受处罚,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受处罚,即法无明文不得罚。
第二,行政处罚的设定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第三,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要真正实行法定原则,首先必须明确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行政处罚的种类较多,要确立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首先必须明确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的性质,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四个种类:一是人身处罚,如行政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
二是财产罚,如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的行政处罚。
三是行为罚 ,如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四是申诫罚,如警告等行政处罚。
为此,《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 6个基本的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
同时还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在行政处罚立法中,除规定6个基本的处罚种类之外,还规定了其他的行政处罚,其目的主要有二:一是为今后增设新的处罚种类提供法律依据,上述的6个处罚种类只是处罚的基本种类 ,随着社会的发展,假如需要增设新的处罚种类则可依据该弹性条款的规定。
二是避免与现行立法的矛盾,在现行的关于处罚种类的立法中,只要是法律、法规中确认的并且符合《处罚法》立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仍然有效。
由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首先涉及的是立法权的划分题目, 各国在行政处罚的设定上具有不同的作法:在英国和美国 ,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 ,原则上必须由议会以法律形式确定。
经过议会的授权,行政机关也可以自行设定行政处罚。
在德国,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集中在议会。
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原则上不能超越联邦议会规定的处罚种类和适用范围,另行设定新的行政处罚。
日本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分中心和地方两个层次,在中心,设定权集中在国会。
在地方,地方议会和行政主座经法律的一般授权 ,就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在奥地利,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律实施。
在意大利,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在国会和地方议会,但地方议会的规定不得与国会的法律相抵触,国会没有规定的行政处罚,地方议会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从上述国家对行政处罚设定权的不同规定来看,各国在行政处罚权的设定上,一般具有以下共性:一是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集中在立法机关。
二是行政机关设定行政处罚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具体的授权。
三是行政机关设定的行政处罚一般是程度较轻的处罚种类,并且要受议会和法院的严格控制。
〔1〕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必须与我国的立法体制相适应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同一的,同时又是分层次的。
为此,我国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也应当是同一的和分层次的,《处罚法》规 :第一,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二,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三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四 ,规章原则上不享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只是在以下两种特殊的情况下才享有有限的设定权:一是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
二是在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领域,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目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规章应否赋予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在立法时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以为 ,规章只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的具体标准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规章不能创设行政处罚。
另一种意见以为,规章在我国目前的行政治理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大量的行政治理是依据规章进行的,假如规章不能创设行政处罚权,行政治理将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局面。
为此,《处罚法》从我国目前的现实情况出发,对规章赋予了有限的行政处罚权,但同时又给予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二、规范了行政处罚的主体(一)行政机关——法定的处罚主体行政处罚权是行政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定主体,当然也是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法定主体。
为此,《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这一规定表明,第一,行政机关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主体。
第二,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才行使行政处罚权,具体哪些行政机关有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三,特定的行政机关只能在其主管的范围以内行使处罚权。
第四,特定的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具体给予何种处罚种类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在处罚实施中,临时机构行使主管部分的职权题目较为普遍。
各级政府习惯于设立一些临时机构来开展工作,如各级政府设立的财税检查办公室、城市道路扩建办公室、打击走私领导小组、调处土地山林纠纷办公室等。
这些临时机构是否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目前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看法:一部分同道以为,应当确认临时机构的处罚主体资格,由于这些临时机构在实践中以自己的名义实际行使了行政处罚的权力,并且临时机构是行政机关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当视为法定的处罚主体。
另一部分同道则以为 ,不应当确认临时机构的处罚主体资格,由于处罚主体资格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固然临时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际行使了处罚权,固然行使这些处罚权力的依据来自于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政策文件的规定,但是 ,这都不能构成其成为正当的处罚主体的理由,目前在处罚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临时机构行使处罚权的行为应当看作是一种规避法律的现象,应当通过完善我国的行政处罚制度,严格行政处罚执法来解决。
〔2〕笔者以为后一种意见符合我国行政处罚的立法精神和目的。
(二)非行政机关——法定主体的必要补充由于行政治理的范围十分广泛,单纯依靠行政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的治理,再加上在目前的行政执法队伍中,有相当部分的主体是属于非行政机关,假如完全否认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那么,在行政治理的很多领域就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混乱状态。
为此,《处罚法》规定了通过授权和委托两种方式赋予非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
《处罚法》第17条规定了授权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表明,授权处罚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授权的法律依据是法律、法规。
第二,授权的对象是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授权的范围必须是在授权对象的法定职权范围以内。
如根据《铁路法》规定,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治理职能。
对旅客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 ,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下车。
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铁路公安职员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分规定的铁路职工,有权对旅客携带的物品进行运输安全检查。
《处罚法》第18条规定了委托处罚主体:“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视,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 ,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委托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委托的条件是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
即只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的,该行政机关才能够依法进行委托处罚。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委托的,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决定委托。
第二,委托的权限范围只能在委托的行政机关自身的职权范围以内。
第三,委托的对象仅限于《处罚法》第19条规定的组织。
即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的治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职员。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 ,应当有条件地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第四,委托主体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具体表现在委托主体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并且对自己的行为不能独立地承担法律后果。
授权主体不同于委托主体,二者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差异:第一,法律依据不同。
授权的依据是法律和法规。
委托的依据是法律、法规或者规章。
第二,对象不同。
授权的对象是具有公共治理事务职能的组织。
委托的对象则是符合《处罚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三,权限范围不同。
授权的权限范围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以内。
委托的权限范围则是只能在委托行政机关自身的法定职权范围以内。
第四 ,法律后果不同。
授权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处罚,并对其行为的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而委托主体则以委托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并且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独立地承担法律责任。
(三)确立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制度《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确立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的制度,其积极意义主要有:一是在处罚实践中,有很多地方已成立了专门机构进行综合执法,综合治理卫生、工商、市容、交通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秩序进行监视治理,已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收效。
如广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监察大队,负责治理广州市的城市建设、环境卫生、绿化保护、生活噪声等题目。
佛山市成立巡警大队,负责治理佛山市的市容、治安、交通等题目。
二是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有利于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精兵简政,降低行政执法的本钱,进步行政治理的效率。
三是能够避免对同一治理对象的重复处罚。
根据《处罚法》的规定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守以下几项基本规程:(1)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必须是在综合治理领域,如城市治理、市场治理、运输治理等领域,在这些领域行政治理权限交叉的现象较为突出 ,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利于减少冲突 ,进步行政执法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