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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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1993)-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1993)-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1993)正文:----------------------------------------------------------------------------------------------------------------------------------------------------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1993年9月20日)一、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需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推荐。

”二、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应全面规划,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

”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进行基本建设、生产建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会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在预定工程范围(包括取土场、采石场)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调查、勘探中发现确有文物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应加强联系,共同商定处理办法。

”四、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有《文物保护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给予行政处罚;须作经济处罚的,依照《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管理者或使用者,不依法履行保养维修文物的责任,或进行危害文物安全作业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实施保养和维修,或停止其违章使用,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罚款。

(二)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定改变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物原状的,私自拆毁或出售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物构件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或没收非法所得,并根据具体情节可处以相当于其非法所得两倍至五倍的罚款。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品、腐蚀性物品或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和释放噪音污染环境的,由公安机关或者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05•【字号】鄂政发〔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要求,为做好新形势下湖北文物工作,推动新时期湖北文物事业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文物工作重要意义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名片”。

加强文物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省文物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面临许多新问题新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全省文物事业的健康发展。

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升整体保护能力和水平十分迫切。

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提高对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加强对文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要切实把文物工作纳入文化建设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文物事业科学发展,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在中部地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应有贡献。

二、准确把握文物工作总体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荆楚优秀传统文化、推动荆楚文化走出去、提高民众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文物大省地位进一步夯实;文物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备,完成一批省级和市州地方专项立法,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升;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州)、县(市、区)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博物馆体系健全完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文物保护单位“县为基础、一处一策”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文物利用水平进一步提升,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科技与文物保护深度融合,文物保护科技含量和文博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文博管理机构完善健全,人才队伍结构更加优化,专业水平显著提升。

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保证地下文物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免遭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本办法所称文物调查、勘探,是指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探单位,为了解地下古代文物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业务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领导,文物调查、勘探应纳入城乡建设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县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计划、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第四条配合建设工程开展文物调查、勘探的范围一般包括:(一)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划定的保护地段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二)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的预定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三)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已发现文物或已发现可能埋藏文物的表征的区域;第五条文物勘探队负责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文物勘探队由文博事业单位组建。

非文博事业单位不得成立文物勘探队,也不得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考古勘探管理制度

考古勘探管理制度

考古勘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考古勘探工作的管理,保护和利用考古遗址,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根据《文物保护法》、《考古发掘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文物局及其直属事业单位、文物考古研究机构,以及经国家文物局批准从事考古工作的各级文物考古单位,指导和管理该单位从事考古工作的各项活动。

第三条考古勘探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国家的利益为最高标准,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公开透明,保护优先,管控结合,全面落实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考古勘探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国家文物局是考古勘探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考古勘探活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国家文物局设有文物考古管理局,下设考古勘探监督管理处,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考古勘探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文物考古单位应当根据考古勘探工作需要设立考古勘探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考古勘探工作进行具体操作和管理。

第三章勘探申报与审批第七条对于需要进行考古勘探的区域和项目,必须经过国家文物局批准,获得相应的勘探许可证,方可开展考古勘探工作。

第八条申请考古勘探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国家文物局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必要的项目说明、勘探方案、勘探人员和设备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国家文物局对申请考古勘探许可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勘探许可证。

第十条获得考古勘探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勘探工作开始前,应当向国家文物局提交详细的勘探计划,并在勘探结束后提交勘探报告。

第四章勘探过程的管理第十一条在进行考古勘探工作中,各级文物考古单位应当遵循勘探许可证上的具体规定,按照勘探计划进行勘探工作。

第十二条在勘探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可能为文物遗址的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勘探工作,并向国家文物局报告,待国家文物局相关部门确认后再进行后续勘探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发现的文物遗址,必须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和处置,不得私自移动或销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5•【字号】鄂政办发〔2015〕29号•【施行日期】2015.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省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请各地进一步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认真落实保护措施,切实承担文物保护职责,确保文物安全。

2015年5月5日湖北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1 学堂梁子遗址(十堰市郧阳区青曲镇弥陀寺村二组,东经110°35′131″北纬32°50′30″,旧石器时代)保护范围:学堂梁子遗址及周围一定范围。

重点保护区四至:以第一次头骨化石出土点为中心,向东外延210米,向西外延330米,向南外延180米,向北外延50米。

一般保护区四至:以重点保护区四至为界,向东至村级公路,向西至村级公路,向南至汉江河边,向北至村级公路。

建设控制地带:以一般保护区四至为界四周向外延伸。

东至曲远河,西至水沟,南至汉江河边,北至白家沟。

2 关庙山遗址(宜昌市枝江市问安镇关庙山村一组,东经111°49′522″北纬30°30′224″,新石器时代)保护范围:关庙山遗址及周围一定范围。

四至:东至问江路,西至老枝当路以西50米,南至废瓦窑,北至关庙山村村委会旧址以北10米。

建设控制地带:以保护范围四至为界,四周向外延伸100米。

3 门板湾遗址(孝感市应城市城北办事处星光村门板湾,东经113°32′19″北纬30°54′5104″,新石器时代)保护范围:门板湾遗址及周围一定范围。

(19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1990)文物字第248号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1990)文物字第248号 1990年4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存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指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减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一)人工费用:1.民工费;2.技术工人费;(二)其他发掘费用:1.消耗材料费;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3.记录资料费;4.运输费;5.占地补偿费;6.临时建筑设施费;7.标本测试鉴定费;(三)发掘工作管理费;四)安全保卫费;(五)不可预见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7号——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7号——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7号——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7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7号《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1月21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7年12月7日湖北省文物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推动文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文物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建设等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划,指导和监督全省文物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工商、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文物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并建立文物资源密集区文物安全经费补偿机制。

第六条加强文物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提高全社会文物安全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不可移动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16修正)【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200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9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文物保护及文物事业发展的任务、目标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并对相关部门的文物保护工作予以指导。

公安、工商行政、海关、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旅游、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以捐赠、展览、珍藏等形式,支持和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对文物保护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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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文物与古迹保护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6.11.13
【实施日期】1996.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10月3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蒋祝平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湖北省文物调查勘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文物保护,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保证地下文物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免遭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和《湖北省文物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本办法所称文物调查、勘探,是指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勘探单位,为了解地下古代文物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业务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的领导,文物调查、勘探应纳入城乡建设的管理与审批程序。

县以上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计划、建设、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第四条配合建设工程开展文物调查、勘探的范围一般包括:
(一)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划定的保护地段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二)在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项目的预定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
(三)其他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已发现文物或已发现可能埋藏文物的表征的区域;
第五条文物勘探队负责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文物勘探队由文博事业单位组建。

非文博事业单位不得成立文物勘探队,也不得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

文物勘探队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文物调查勘探许可证》。

文物勘探队的领队应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资格证书。

第六条组建文物勘探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从事文物勘探相应的勘探设备及其他物资条件;
(二)有不少于3名具有中级以上文物专业职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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