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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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中层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中层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选人用人制度,建立健全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高素质管理人员队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中层管理人员”是指部室正副职、分、子公司正副经理。

第三条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当管干部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组织推荐与市场选聘相结合原则;(五)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六)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第四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维护企业的和谐稳定,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一)原则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二)身体健康,适应岗位需要;(三)公司本部各部室正副职领导,分子公司正副经理,应当具有累计三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业务工作相关的经历。

且提拔担任正职职务的,一般应在同层级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提拔担任副职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担任财务部负责人职务的,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的本岗位工作经历;(五)特别优秀的人员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中层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三)法律法规、当纪政纪另有规定的。

关于公司中层领导人员职数设置及选拔任用的规定

关于公司中层领导人员职数设置及选拔任用的规定

关于公司中层领导人员职数设置及选拔任用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提高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管理水平,规范中层管理机构设置。

参照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集团公司中层领导人员职数设置及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一、职数设置须遵循的原则(一)、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二)、精干、高效的原则;(三)、结构合理、增强功能的原则;(四)、适应规模、利于发展的原则。

二、分、子公司领导班子的职数设置(一)、土建分、子公司:年施工产值在5亿元以上(含5亿元)或在册员工150人以上(含150人)的单位,领导班子的职数原则控制在7人以内(含7人);年施工产值3—5亿元(含3亿元)或在册员工80人—150人(含80人)的单位,领导班子的职数原则上控制在5人(含5人);年施工产值在3亿元以下或在册员工在80人以下的单位,领导班子的职数原则上控制在3人以内;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按两级管理实施。

(二)、专业分、子公司:年施工产值在2亿元(含2亿元)或在册员工在150人以上(含150人)的单位,领导班子的职数原则上控制在7人(含7人);年施工产值1—2亿元(含1亿元)或在册员工80人—150人(含80人)的单位,领导班子的职数原则上控制在5人以内(含5人);年施工产值1亿元以下或在册员工80人以下的单位,领导班子职数原则上控制在3人以内(含3人);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按两级管理实施。

(三)、各单位应按照其年产值规模大小及在册员工人数的多少,依照上述标准由各分、子公司及实体单位负责人做出相应调整,并报请集团公司批准和备案。

具体设置为:经理、党支部书记、总工程师、副经理、工会主席等。

党支部书记由各单位领导负责人兼任或党支部书记兼任其他职务;工会主席必须兼任其他副职职务。

(四)、各单位所配备的领导班子成员职数如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超标配备人员的,必须书面报告集团公司批准,否则绝不允许超标配备人员。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模版

国有企业中层干部聘任、委任暂行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建立中层干部聘任、委任制度,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用人机制,在三航委发(2002)44号《三航局干部选拔任用若干规定》及三航五委发(2002)38号《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条例》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所指中层干部,是指公司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工会委员会主席或工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公司机关部室负责人。

1.3聘任、委任干部,必须遵循的原则:1.3.1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1.3.2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1.3.3干部能上能下的原则。

2.中层干部的聘任2.1公司行政系统干部由行政发文,实行聘任制。

2.2聘任的期限2.2.1机关部门负责人聘任期为一年;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但需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2.2.2专业处厂行政干部聘任期为两年;聘任期满后,如需要,经考核合格后可连任或续聘,但需重新办理任职手续。

2.2.3项目部行政干部原则上聘任期至项目结束,其中区域性项目部行政干部一年一聘。

2.2.4聘任期满不再继续聘任者,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3.中层干部的委任3.1委任适用对象3.1.1公司党群系统干部由党委、工会发文,实行委任制;3.1.2由选举产生的纪委、工会、共青团负责人,按《章程》规定,实行选任制。

如在任期中有岗位空缺现象,公司党委、工会可实行委任制。

3.2委任的期限3.2.1专业处厂、机关(含深圳工程公司机关)党群负责人任期为两年;任期满后,应参加改选,按照《党章》、《工会章程》规定,经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并报公司党委、工会批复。

如落选,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3.2.2项目部党群负责人任期为两年。

如项目工期不足两年,任期随项目结束而结束。

若不再继续委任者,前三个月享受原有待遇。

若项目工期超过两年,任期满后,应参加改选,按照《党章》、《工会章程》规定,经党员大会、会员大会选举出新一届党支部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并报公司党委、工会批复。

市乡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市乡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市乡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市乡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乡机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和《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等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强化党委(党工委、党组)的领导和把关作用,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层干部是指市乡机关中的科员级领导职务(正股职、副股职)和科员级非领导职务(正股级科员、副股级科员、科员),以下简称中层干部。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四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应当强化“三个导向”:以德为先导向。

突出信念坚定第一标准,大力选用政治品质好、道德品行好的干部,把忠诚履职、廉洁自律、修身养德作为选人用人的基本条件。

崇尚实干导向。

大胆启用工作面前敢为人先、雷厉风行的干部,考验面前敢于亮剑、挺身而出的干部,难题面前敢于负责、勇往直- 1 -前的干部,矛盾面前敢于担当、善于突破的干部。

重视基层导向。

注重在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社会管理等工作一线,在中心工作前沿、急难险重任务中和苦重累岗位上识别和选用干部。

第五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要规范职务名称,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不得超职数配备。

各单位正股级科员和副股级科员职数,不超过本单位正、副股职干部总职数的50%。

中层干部任职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并有相应职数的可以兼职,但需分别计算职数。

担任中层干部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公务员身份,中层干部职位在短时间内难以选配到合适人选的,一般由本单位副乡局职级干部兼任。

确因工作特别需要的,在报经市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可从下属事业单位人员中进行聘用,聘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

聘期结束后,受聘人员仍回原单位工作。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规定

中层⼲部选拔任⽤规定2019-10-01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认真贯彻执⾏党的⼲部路线、⽅针、政策,规范各镇、县级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各单位中层⼲部(以下简称中层⼲部)的选拔任⽤⼯作,努⼒形成富有⽣机与活⼒的选⼈⽤⼈机制,根据《领导⼲部选拔任⽤⼯作条例》精神和上级有关⼲部⼯作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暂⾏规定。

第⼆条选拔任⽤中层⼲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党管⼲部原则;任⼈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于选拔任⽤各镇机关、县级机关各部门、法院、检察院和群团组织内设机构的正副职⼲部。

上述各单位所属部门的正副职⼲部和县直属各单位中层⼲部的选拔任⽤,参照本暂⾏规定执⾏。

第四条各镇、各单位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事)部门,履⾏选拔任⽤中层⼲部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章选拔任⽤条件第五条中层⼲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履⾏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局观念;(⼆)坚决贯彻执⾏党的基本路线、⽅针、政策,在实际⼯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作风务实,⼯作踏实;(四)有较强的事业⼼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具有胜任中层岗位所需的组织能⼒、⽂化⽔平和专业知识;(五)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作则,艰苦朴素,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第六条提拔任⽤中层⼲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提任中层正职,⼀般应在中层副职岗位⼯作两年以上,提任中层副职的,⼀般应具有两年以上⼯作经历;(⼆)⼀般应具有⼤专以上⽂化程度;(三)新提拔的中层⼲部,⼀般要求年龄在45周岁以下;(四)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五)⾝体健康。

第七条中层⼲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的年轻⼲部或⼯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但应当报经县委组织部同意。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高中层干部管理水平,根据《公司章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选拔任用的基本原则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原则,实行岗位和素质双重评价,注重选拔拔尖人才,突出能力素质,公正评价绩效,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第二条人才储备计划的制定企业应当制定中层干部人才储备计划,根据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明确中层干部的使用目标、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期要求、录用方式及个人发展目标,建立健全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

第三条选拔任用程序企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包括岗位申报、材料审查、综合测评、考察、组织决策等环节。

其中,材料审查、综合测评、考察三个环节为中层干部选拔的核心环节。

第四条综合测评综合测评是中层干部选拔的重要环节,综合测评主要包括面试、心理测评、能力测试等多项方法,测评内容主要涵盖综合素质、业务水平、管理能力、创新能力等多方面内容。

面试过程中,应当询问和追问任职人的任职动机、工作经验、专业知识等相关细节,强调求实、创新、负责的工作态度。

第五条选拔任用结果公示企业应当在正式提拔任用中层干部前,公示拟任用人选的综合测评评分和选拔任用结果,并在企业内部公示一定时间,接受干部和员工的监督。

第六条选拔任用的风险防控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企业应当积极预防对任职人员的风险,严格审查材料,加强考察、验证工作,严格执行任职人员的任期制,及时纠正和处理中层干部工作中的重大失误和违纪违规行为,避免因人而异、因任而险。

第七条奖惩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奖惩制度,对于表现突出的干部,应当及时予以表彰奖励,鼓励他们在企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对于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等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追究责任。

第八条规章制度为确保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规范化,企业应制定并不断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职责、标准及流程。

百色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方法

百色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方法

《百色学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方法》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公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方法》,成立科学标准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调动干部的踊跃性和制造性,建设一支适应我院事业进展与改革需要、符合四化要求的干军队伍,依照条例和暂行方法,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法。

一、选拔任用的原那么和要求(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需坚持党管干部原那么;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那么;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那么;公布、平等、竞争、择优原那么;民主集中制原那么;依法办事原那么。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需在符合干部四化方针,在革命化的前提下,依照合理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进行选拔。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专家型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

二、选拔任用的适用范围(一)本实施方法适用于选拔学院正副处级(含相当于正、副处级)干部和学院党委治理的其他干部。

(二)工会、共青团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三、任职条件(一)处级(含相当于正处、副处级)干部1.处级干部任职条件(1)政治素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线路、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大体原那么,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经得起各类风浪的考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不计名利、无私奉献、清正廉洁;有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紧密联系群众、一切从实际动身的工作作风;能保全大局、保护团结,有批评和自我批评精神。

(2)业务、能力素养:熟悉高等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熟悉本职工作,对所担任的工作有较丰硕的理论知识和实践体会,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决策能力、组织和谐能力、综合分析能力、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

2.处级干部任职资格(1)一样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个别部门能够放宽到大专学历;(2)党政机关部处室、直属单位领导续任年龄原那么上不超过55岁。

教学、科研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原那么上能任满一届。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指导意见篇一:xx公司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坚持中层管理人员公开选拔与内部任命的方式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xx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包括各部门部长(副部长/部长助理)、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

三、选拔对象基本要求选拔对象要求必须是思想政治素质良好,具有优秀的专业技能知识,积极参与团队建设,为团队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足以成为团队的榜样和楷模。

原则上优先从公司班组“两长五大员”中产生。

四、选拔任用流程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提出需求,确定选拔任用方式,其中主要包括组织直接考察任命、公开选拔任用两种方式。

2、如果为组织直接考察任命的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2.1组织谈话2.2任前公示2.3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3、如果采用公开选拔任用方式,则按照下述流程:3.1制定公开选拔任用方案3.2公布职位(在公司内部发布公告)。

3.3报名与资格审查。

3.4考试(笔试、面试)3.5民主测评3.6组织考察3.7党总支讨论决定3.8组织谈话3.9任前公示3.10公式合格则办理任职手续,不合格者组织谈话并取消任命备注: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具体实施细则(一)制定方案、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1、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及党总支联席会讨论,提出需要选拔任用的岗位和职数,并确定选拔任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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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一总则(一)为仔细贯彻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各项规定,按照十六大精神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中层领导干部队伍,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高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保证学院教案、科研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接班人,根据上级有关干部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干部任用规定》。

(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按照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党管干部的原则;.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条件(三)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仔细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学院的教案、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仔细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职工作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四)提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应当具有下列资格:.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在副处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的经历;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在科级岗位或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的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专业性较强的岗位要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文化程度或副高级以上职称;.新提任副处级干部年龄应小于周岁,新提任正处级干部年龄应小于周岁;.身体健康。

(五)党政机关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年龄界限,原则上男不超过周岁,女不超过周岁,凡到此限定年龄的干部不再担任党政机关中层领导干部职务,但可竞聘其他部门、单位的领导干部,也可转聘为正处级调研员或副处级调研员;其他部门、单位的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年龄男可延至周岁,女可延至周岁,凡到此限定年龄的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但可转聘为正处级调研员或副处级调研员;产业部门领导干部的任职年龄界限另定。

(六)干部应当逐级提任,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提拔或破格提拔,但须严格按程序办理。

三干部任用(七)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八)中层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中层领导班子职务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

个别领导干部岗位出现缺额时,按照缺额岗位推荐。

(九)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组织部审核后,按照《干部任用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十)因结构要求和专业要求,需特殊配备的中层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十一)组织部门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十二)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十三)考察中层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十四)中层领导干部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的组织工作由组织部具体负责。

(十五)参加民主推荐测评的范围为本单位全体人员及其他部门必须参加的人员。

(十六)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十七)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对需要复议的任免决定,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八)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组织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进行表决,须经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能形成决定。

(十九)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拟任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在党委做出拟任决定后,应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二十)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内,领导干部履行所任职的职责,享受相应职级的待遇。

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错误,不应继续试用的,应提前结束试用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试用期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用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二十一)对讨论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二十二)中层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年。

(二十三)中层领导干部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经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必须经选举产生的中层领导干部,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闭会期间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四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二十四)院内中层领导的提拔调整,一般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

(二十五)必要时,各系(部)主要业务干部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十六)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干部任用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要求。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系(部)业务干部,可破格提任。

(二十七)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述职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提出拟任人选方案;.院党委会讨论决定。

五交流、回避(二十八)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机关岗位的中层领导干部。

机关岗位的中层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年的,无特殊情况的必须交流或轮岗;.交流或轮岗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二十九)实行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财务等关键岗位工作。

(三十)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核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六免职、辞职、降职(三十一)中层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在年度干部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百分之二十,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半年以上的。

(三十二)实行中层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自愿辞职,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经组织部报党委审批。

党委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给予纪律处分。

中层领导干部如有重要工作尚未处理完毕不得提出辞职。

.引咎辞职,是指中层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组织部门,根据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应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三十三)实行中层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应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三十四)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七纪律和监督(三十五)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干部任用规定》的各项条款,并遵守下列纪律:.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不准以领导圈阅、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干部任免;.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准拒不执行党委和上级派进、调出或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不准在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者打击报复。

(三十六)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行以下监督:.党委及组织、纪检部门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执行本《干部任用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建立联席会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党委及组织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干部任用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单位、部门和党员、干部及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组织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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