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新编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以下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该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的管理,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权益。
适用范围包括所有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2. 评审标准:规定了评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标准,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食品安全卫生条件的整体情况、原料采购和食品加工的合规性等。
3. 评审程序:规定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的程序,包括提交申请材料、评审机构的审核和评审、评审结果的公示和确认等环节。
4. 评审机构:规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资质和能力,能够独立进行评审工作。
同时,评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受到其他利益关系的影响。
5. 评审结果和信用等级认定: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对餐饮服务单位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包括优秀等级、良好等级、一般等级和较差等级。
评审结果应当公示,并向评审对象提供具体意见和改进措施。
6. 监督管理:规定了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对评审机构的监督和评审结果的监督。
同时,规定了评审对象的信用等级有关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7. 法律责任:明确对评审机构和评审对象在评审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
以上是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国家的实际情况有所差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模版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概述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提高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的目的在于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对其进行评估和分类,提高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餐饮服务单位。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严格依据本管理规定进行评审工作。
第二章评审等级及评审基准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优秀级、良好级、一般级。
等级评审结果以信用等级评审证书形式予以公示。
第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的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具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相关变更手续;(二)餐饮服务单位的员工是否经过食品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三)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采供、餐饮操作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是否开展科学、规范的食品加工和储存;(四)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档案,是否积极配合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的检查;(五)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处理并及时整改。
第七条餐饮服务单位依据评审分数情况,对应不同的信用等级。
评审分数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予通过评审。
第八条餐饮服务单位的信用等级评审周期为三年一次,评审结果公示期为一个月,评审结果自评审结束之日起生效。
第三章评审机构和评审程序第九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设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
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和评审经验。
第十条餐饮服务单位在评审前需自行填写评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照和资料。
第十一条评审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评审申请:餐饮服务单位填写评审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照和资料。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切实加强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餐饮服务业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经营管理水平,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饮食权益,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供应餐饮服务的企事业单位、餐饮服务业者以及相关行业协会。
第三条定义1.餐饮服务:指供应进食场合、调制、销售等服务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机构;2.食品安全:指确保食品不受任何有害物质或微生物污染,符合卫生标准,能够安全食用;3.信用等级评审:指对餐饮服务行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定的工作;4.餐饮服务业者:指供应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法人企业等。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审第四条评审机构设立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构成,负责对餐饮服务业者进行信用等级评审工作。
第五条评审内容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重要包含以下内容: 1. 餐饮服务场合的卫生环境、设施设备; 2. 餐饮服务业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3. 餐饮服务业者的从业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 4. 餐饮服务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5. 餐饮服务业者的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和处理情况。
第六条评审标准依据评审内容,对餐饮服务业者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评审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和不合格。
第七条评审程序和周期评审程序依次为: 1. 申请:餐饮服务业者向评审机构提交信用等级评审申请;2. 考察:评审机构对申请餐饮服务业者进行实地考察; 3. 评审:评审机构依据考察结果进行评审; 4. 公示:评审机构将评审结果公示; 5. 复审:餐饮服务业者可申请复审; 6. 颁发证书:评审机构依据最终评审结果颁发相应信用等级证书。
评审周期依据评审情况的多而杂程度而定,一般不超出90个工作日。
第八条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后需重新申请评审。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餐饮服务行业内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旨在规范餐饮服务行业内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及申诉处理。
2. 评审标准餐饮服务行业内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应以餐饮服务机构对外公开的食品经营行为信息、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记录、质量控制、投诉处理、环境卫生等方面为评审依据。
评审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2.1 优秀1.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良好,无流通或质量问题;2.内部运营制度健全,训练营销团队,提供良好的服务;3.在质量、技术和环境方面采取了一定的管理措施和环保措施。
2.2 良好1.食品质量安全控制较好,偶有流通或质量问题,但均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2.内部运营制度较为健全,具备一定的售后服务能力;3.在质量、技术和环境方面采取了初步的管理措施和环保措施。
2.3 一般1.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欠佳,有一定流通或质量问题,但问题未严重影响消费者健康;2.内部运营制度需要进一步优化;3.在质量、技术和环境方面需加强管理措施和环保措施。
2.4 不合格1.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严重缺失,有明显问题,使消费者健康受到严重危害;2.内部运营制度完全失灵,甚至可能牵涉到违法行为;3.在质量、技术和环境方面未采取任何管理措施和环保措施。
3. 评审程序1.评审申请:餐饮服务机构需提供所需资料,并发起评审申请;2.审核资料:评审单位要求餐饮服务机构提交评审资料,并审核相关资料;3.评审现场:审核人员到餐饮服务机构现场进行评审;4.审核和发布结果:评审人员根据评审标准,对餐饮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等级进行评审,并进行通报。
4. 评审结果计分根据评审标准,评审人员将为餐饮服务机构进行等级评分。
评分标准如下:1.优秀:90分及以上;2.良好:75~89分;3.一般:60~74分;4.不合格:0~59分。
5. 申诉处理对评审结果不满意者,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向评审单位提出申诉。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以确保餐饮服务行业的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该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1. 评审标准:制定针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评审标准,包括食品加工环境、食品供应链管理、食品安全培训等方面的要求,确保评审结果客观公正。
2. 评审程序: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的程序和流程,包括评审申请、评审材料的提交要求、评审专家的选拔和组成等。
3. 评审机构:设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评审机构,由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的专业性和公信力。
4.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完成后,将评审结果公示在餐饮服务机构的门店、网站等明显位置,提高消费者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认知和选择。
5. 评审结果奖惩措施:根据评审结果,对评审合格的餐饮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如减免相关费用或提供宣传支持;对评审不合格的餐饮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公示批评、限制经营范围等。
6. 监督管理: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对评审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评审机构进行抽查和考评,确保评审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可以提高餐饮服务机构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权益。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模板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提升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水平,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餐饮服务业务相关企业,包含连锁餐厅、独立餐厅等。
第二章评审管理制度第三条评审对象评审对象指的是具体的餐饮服务企业。
评审对象应符合以下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经营场合符合餐饮服务相关规定。
第四条评审等级依据企业的食品安全信用情形,分为三个等级:A级、B级、C级。
A级表示食品安全信用良好,B级表示食品安全信用一般,C级表示食品安全信用较差。
第五条评审依据评审依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食品卫生合格率:企业食品卫生合格率实现90%及以上为A级,80%及以上为B级,80%以下为C级;2. 餐饮服务质量:考察企业的服务态度、食品烹饪技术和管理水平,评分实现90分及以上为A级,80分及以上为B级,80分以下为C级;3.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企业在肯定评审周期内未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为A级,发生过不良事件但已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为B级,未及时整改的为C级。
第六条评审程序1.餐饮服务企业在评审前,需填写相应的申请表;2.评审团由经验丰富的餐饮服务专家构成,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3.依据评审依据,评审团对企业进行综合评分;4.评审结果及时通知企业,并公示于公司内部。
第七条评审结果处理1.A级企业将被列为优秀供应商名单,并享受相应优惠政策;2.B级企业需加强自身管理,提升食品安全等级,可申请再次评审;3.C级企业将被要求进行整改,并暂时停止合作协议,直至食品安全等级实现要求方可恢复合作。
第八条评审周期每年进行一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
评审周期为一年。
第三章附则第九条管理的完善性和可修改性本规定作为餐饮服务企业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的管理制度,随着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公司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调整和增补。
第十条实施与解释本规定由公司负责人负责解释和实施,各级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本规定,确保其有效实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行业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餐饮服务的全部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的目的在于激励诚信经营,提倡食品安全文明经营,提高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的科学性、公正性、公平性。
第四条餐饮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
第五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分为五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D级、C级、B级、A级、AA级。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应当遵守以下管理标准:1.食品原材料子采购管理标准•食品原材料子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法规,采购渠道透亮,有合同及相应的验货、入库记录,并保管至少两年。
•食品供应商须经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合格,未经评审或评审结果为D级的供应商不得采购其供应的食品原材料子。
2.食品加工生产管理标准•餐饮单位应当具备食品加工生产所需的场合、设备、人员和工艺流程,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原材料子物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原材料子的来源可查。
•餐饮单位应当订立食品加工生产工艺操作规范,并开展检验检测,确保产品实现食品安全标准。
3.食品储存运输管理标准•餐饮单位应当订立食品储存运输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储存、运输温度、湿度、避光等要求,并进行相应的监测和记录。
•餐饮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食品储存设备,并对食品储存时间和批次进行合理的管理。
•餐饮单位应当订立食品运输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4.餐饮服务管理标准•餐饮单位应当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岗位,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订立相关工作制度和规范。
•餐饮单位应当设置食品安全宣传告知区域,公示食品安全标准、检测结果和投诉举报电话。
•餐饮单位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培训制度,确保员工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024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为确保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开展,依据我国卫生部发布的《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具体版本号省略),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规定:一、组织架构与评审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专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审组。
该评审组成员由具备餐饮业务知识的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机构)骨干人员构成,每组人数不得少于规定数额。
如有必要,可从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组中抽取成员。
评审组成员必须遵循评分标准,对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不得有任何徇私舞弊行为。
二、申请流程餐饮服务单位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满规定年限后,可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信用等级评审申请。
申请评审A、B级的单位,可自愿提出申请;达到C级的单位,则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其食品安全状况和日常监督情况确定。
对于符合A、B级要求但未提出申请的单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将其评定为C级。
三、申请材料与评审流程申请A、B级评审的单位,需填写《铜陵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申请表》,并提交包括单位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制度、经营场所布局及卫生设施等相关材料。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将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与指导。
四、评审原则与程序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集体审核方式,对关键项目实施一票否决。
A级单位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织评审,B级单位则由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评审过程中,需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整改意见。
五、公示与授牌A级评定结束后,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评定结果报送市级部门审核。
审核通过后,市级部门将评定结果公示,并为A级单位授予标牌。
B级单位的公示与授牌由县、区级部门负责。
六、动态管理与监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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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新编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管理规定
(新编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审工作,依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成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评审组,成员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机构)熟悉餐饮业务的骨干人员组成。
评审时,每组成员不得少于3名。
必要时可从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审组骨干中抽取。
评审组成员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认真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审,不得徇私舞弊。
第二章申请
第三条信誉度评审采取企业申报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评定相结合的办法。
餐饮服务单位在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1年后,可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申请评审A、B级的单位,可自愿向负责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
达到C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食品安全状况和日常监督情况确定,不再专门申请。
达到A、B 级要求,但企业未提出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确定其为C 级。
第五条申请评审食品卫生A、B级的,应填写《铜陵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级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铜陵市餐饮服务单位信用等级申请表;
(二)餐饮服务单位基本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组织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经营场所各功能间(或区域)布局、工艺流程和卫生设施;
(五)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培训合格证明;
(六)其它。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A、B级评审申请后,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资料完整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尽快组织评审组到现场按照A、B级度的评分标准指导整改。
整改合格后,将申报材料与近一年的监督检查情况、餐饮服务许可和日常监督量化评分表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一式二份)。
第三章评审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集体审核、关键项目一票否决的原则。
第八条餐饮服务信用A级单位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餐饮服务信用B级单位由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
第九条申报A级的单位(市直管单位除外)先由县、区级评审小组按照量化评分表进行复查,对达不到条件的提出整改意见。
审核合格的将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
送的材料和评审的量化评分表,一式一份)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总。
第十条根据申请单位的数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审小组及时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A、B级评审组按下述内容和程序进行:
(一)听取企业基本情况和量化分级管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
(二)查阅餐饮服务许可或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情况、采购索证管理、餐用具消毒等相关记录资料;
(三)现场查看加工、经营等环节,陪同人员介绍企业各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评审人员按《评分标准》打分;
(四)向企业反馈评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措施、期限等,并制作必要的现场监督文书,企业负责人就现场检查意见陈述、表态。
第十二条评定小组根据现场检查、审核情况,结合评分情况进行评议,对有争议的项目集中进行讨论,确定最终评分和结论。
第四章公示和授牌
第十三条A级评定结束后,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评审小组评定结果报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及时向社会公示A 级信用等级名单并授予标牌。
A级信用等级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授牌,B级信用等级(除市级直管单位外)由县、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授牌。
第十五条A、B级信用等级公示后,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加贴相应的等级标志。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等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延续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卫生许可证时,若不存在升降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保持原有级别不变。
第十八条确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1年后,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评分结果连续两次高于原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用等级的企业,可建议企业申请高一级等级。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在原有级别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
(一)一年内累计受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两次以上(含两次,下同)的行政处罚;
(二)一年内累计受到两次以上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经查实负有相应的责任;
(三)一年内有两次以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四)在监督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改进,逾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直接降为C级,12个月内不予重新评定其它等级。
第二十一条降级或取消等级决定应由原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做出。
第二十二条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出现了上述降级情况或等级发生了变化(如企业已不存在,企业对原
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扩建,原有条件和管理水平发生变化,已达不到相应等级的),应及时向相应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反馈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出降级或取消决定。
监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接到降级或取消信誉度等级的决定后,应及时变更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的等级标识和标牌。
第二十三条降级的单位,一年内不得申请原级的评审,其负责人应重新参加量化分级管理知识培训。
对降级单位申请原等级和对原加工经营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和新建的企业,应重新申请评定。
第二十四条已获得“六T”实务示范店称号的餐饮单位,不再进行信誉度等级评定,按A级信用等级对待,在餐饮服务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上加贴A级标志。
第二十五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的B 级单位,对B级单位评定工作进行督查。
第二十六条A、B级信用等级每3年由评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小组现场审核一次,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A、B级单位动态管理的数据资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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