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农保政策
沈阳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政策问题有哪些

沈阳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政策问题有哪些沈阳新农保和城居保参保政策问答⼀、参保范围是什么?我市⾏政区域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未参加城镇职⼯基本养⽼保险的农村居民和城镇不符合职⼯基本养⽼保险参保条件的⾮从业居民(含农村⾮农户),可以在户籍地⾃愿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
⼆、如何办理参保登记⼿续?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居民,持本⼈的⾝份证和户⼝簿原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或社区提出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登记表》,签字盖章就可以了。
如果本⼈不能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社区经办员代填,但须本⼈签字盖章或留指纹确认。
三、个⼈缴费标准是多少?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保险费。
新农保和城居保个⼈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上述档次由本⼈⾃愿选择。
四、个⼈按规定缴费后享受哪些补贴?政府对正常参保缴费的⼈员实⾏政府补贴。
2011年补贴标准为每⼈每年30元,2012年及以后补贴标准为,100元缴费档次给予每⼈每年政府补贴30元,个⼈缴费每提⾼⼀档,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补贴标准不超过50元。
⿎励⼤龄参保⼈员在达龄时⼀次性补缴不⾜15年部分,对⼀次性补缴实⾏政府补贴,⼀次性补缴年限=15-(60-制度实施当年的年龄)。
五、政府对缴费困难群体有哪些优惠政策?政府对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群体,在上述缴费补贴的基础上实⾏代缴。
其中对重度残疾⼈(伤残⼀级、⼆级),选择任意缴费档次,代缴最低标准的养⽼保险费;对低保户家庭成员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80%;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48%。
上述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缴费困难群体选择其它缴费标准不实⾏代缴补贴。
六、享受养⽼⾦待遇的条件是什么?享受新农保、城居保待遇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基本养⽼保险待遇的农村和城镇居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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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6.23施行日期2014.06.23文号辽政发[2014]15号主题类别基本养老保险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城乡居民福祉为落脚点,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
--到2014年末,全面完成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的合并实施;--到2015年末,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到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保障全省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2009年发布)

【法规标题】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2009年发布)【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力资源【发文字号】【适用区域】辽宁省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时间】2010-01-13【生效时间】2010-01-13【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发卡证、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

辽宁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发布时间:2010-07-3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61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委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新农保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规范操作、讲求效率、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档案管理、举报受理、监督检查等环节。
省级和地市级社保机构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发卡证、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市级直接经办新农保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保险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_2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重点民生工程,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城乡居民收入同步提高,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给标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和执行时间(一)提标幅度。
各地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左右调增,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的10%以上调增;农村五保供给标准分别按现行集中供给和分散供给标准的10%调增。
详细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执行时间。
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给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自2023年7月开头按新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供给金)。
二、资金筹集与支配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仔细测算调标资金需求,实行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支配等措施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给金准时足额发放。
省财政依据各地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给工作赐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的地区倾斜。
三、工作要求(一)科学测算,合理确定调增幅度。
各地要依据本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状况以及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状况,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给标准的调增幅度,使之与当地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同步增长。
同时要综合考虑城乡统筹进展和一体化建设的需要,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的差距。
(二)完善政策,不断加强规范化管理。
各地要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23]20号)等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健全政策文件,规范工作程序,加快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充分利用跨部门信息核查,全面加强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工作规范化管理,提凹凸保(五保)审核审批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确性,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沈阳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容

沈阳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容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障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沈阳市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医保和新农合政策也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实施。
本文将对沈阳市医保和新农合政策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医保政策1、医保范围沈阳市医保适用于在沈阳市户籍或在沈阳市工作、学习、居住的参保人员,包括企业职工、城镇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人员等。
2、医保报销比例沈阳市医保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
对于特殊疾病、大病医疗等,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3、医保报销范围沈阳市医保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如门诊、住院、药品、检查、化验、手术等。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等,也可进行报销。
4、医保政策变化沈阳市医保政策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如2019年实施的医保改革,取消了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将个人账户资金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高了保障水平。
二、新农合政策1、新农合范围沈阳市新农合适用于沈阳市农村居民,包括农民、家庭成员、合作社成员等。
2、新农合报销比例沈阳市新农合报销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30%。
对于特殊疾病、大病医疗等,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
3、新农合报销范围沈阳市新农合报销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医疗费用,如门诊、住院、药品、检查、化验、手术等。
同时,对于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慢性病等,也可进行报销。
4、新农合政策变化沈阳市新农合政策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如2018年实施的新农合改革,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合并,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一体化,提高了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医保和新农合政策的联系沈阳市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虽然面向的对象不同,但在医保政策的实施中,也有一定的联系。
比如,对于新农合参保人员中的特困户、低保户、重度残疾人等,可享受医保政策中的大病医疗报销等优惠政策。
大连新农保缴费标准

大连新农保缴费标准近年来,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渐完善,农民的社会保障待遇也有了明显提高。
作为辽宁省重要的经济中心城市,大连市在农村社会保障领域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本文将介绍大连市新农保缴费标准的相关情况。
一、新农保缴费标准新农保是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新农保”两种制度的合并,旨在为农村居民提供全面的社会保障服务。
其中,新农保的缴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大病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
1.基本医疗保险费大连市新农保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分为两类:城乡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其中,城乡居民医保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2.大病保险费大连市新农保大病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最高30万元。
3.生育保险费大连市新农保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最高10万元。
4.补充医疗保险费大连市新农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最高2万元。
二、新农保缴费渠道大连市新农保缴费渠道主要包括银行、邮局、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
其中,银行和邮局是最为传统的缴费渠道,支付宝、微信等电子支付方式则更加便捷快速,备受农民欢迎。
三、新农保的优势1.保障范围广泛新农保的保障范围广泛,不仅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生育保险等,还可以根据需要购买附加保险,例如住院津贴、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
2.保障金额高新农保的保障金额相对较高,尤其是大病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保障金额,可以帮助农民应对突发疾病和意外事件的经济风险。
3.报销比例高新农保的报销比例较高,在医疗费用方面可以得到较大程度的补贴和报销。
四、新农保的发展趋势未来,大连市新农保将继续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和福利保障,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和获得感。
同时,将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农民的实际需求。
辽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辽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农民利益、稳定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辽宁省作为我国重要的农业大省,农业保险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推动辽宁省农业保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以期为农业保险工作提供具体指导。
二、实施目标。
1. 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提高农民保险意识和保险参与率。
2. 完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满足农业生产多样化需求。
3. 健全农业保险管理体系,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效率。
4. 提高农业保险赔付能力,确保农民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三、实施措施。
1. 加强宣传推广,提高保险意识。
通过开展农业保险知识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网络平台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了解和认识,增强保险意识,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业保险。
2. 完善保险产品体系,满足多样化需求。
根据辽宁省农业生产特点和需求,不断完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推出符合实际需要的保险产品,包括农作物保险、农业设施保险、农业收入保险等,满足不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保险需求。
3. 健全管理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级保险机构的监管和指导,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提升保险服务水平和效率,确保农民购买保险的便利性和保障性。
4. 提高赔付能力,保障农民权益。
加大对农业保险赔付能力的支持力度,完善赔付机制,提高赔付效率,确保农民在遭受自然灾害等风险时能够及时获得合理赔偿,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实施保障。
1. 政策支持。
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投入,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2. 资金保障。
加大对农业保险资金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农业保险资金保障机制,确保农业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3. 技术支持。
加强农业保险技术研发和创新,提升保险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持。
五、总结。
辽宁省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推动辽宁省农业保险工作的发展,提高农业保险的普及率和保障水平,为农业生产稳定和农民利益保障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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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新农保政策辽宁省新农保政策实施部分细则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县两级财政补助20%,其中市级财政至少补助10%。
(四)退役军人军龄1:1换算为投保缴费年次,此条供参考。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市、县两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支出。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累计缴费低于15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municipal requirements and operational needs, the district sent 4 Steering Group, hoped that comrades of the Steering Group to carry forward the fine tradition of good style, ctivelynvolved in the work, dedication, andOur mission, accomplish the task assigned by the organization. The township (Street), and the Working Committee to active 辽宁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全面解读新农保政策来源:辽宁日报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1日5月9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详细解读了新农保的相关政策。
1.辽宁省为什么要提前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答:为了让公平正义和幸福阳光普照我省广大农村和每个家庭,特别是让全省320多万农村老年居民早日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让发展振兴成果更快、更多惠及全省广大农村居民,省委、省政府决定全省全面启动新农保工作,提前实现新农保制度全覆盖。
2.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答:新农保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3.哪些人员可以参加新农保?答:我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4.参加新农保如何缴费?答:新农保实行按年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5.个人缴费有补贴吗?按什么标准给予补贴?答: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6.目前哪些人员可由政府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代缴办法如何?答: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市、区)政府应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80%,即80元。
7.除政府补贴外,其他组织和个人能够为参保个人提供参保补助或资助吗?答: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8.领取新农保养老金的条件?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怎么构成?答: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9.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是多少?答: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10.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怎么算?答: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11.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如何处理?答: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12.新农保的缴费年限是多久?答: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其间因特殊情况可以间断,只要累计满15年即可。
13.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如何参保缴费?答: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年龄在46周岁至59周岁之间的农村居民,缴费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补缴,累计缴费最多不超过15年。
municipal requirements and operational needs, the district sent 4 Steering Group, hoped that comrades of the Steering Group to carry forward the fine tradition of good style, ctivelynvolved in the work, dedication, andOur mission, accomplish the task assigned by the organization. The township (Street), and the Working Committee to active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号200450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年来,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
根据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因病、非因工致残,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本人申请,经省辖市或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退职。
退职生活费按现行职工因病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退职生活费和统筹项目内生活物价补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及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达到因病、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
三、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前在企业工作期间,所从事的特殊工种岗位累计工作年限,已达到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退休的工作年限,到其他企业或到个体工商户就业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在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职工特殊工种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办理退休。
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可办理退休。
继续缴费期间不得以趸缴及一次性追补缴方式使缴费年限增加到15年而办理退休。
五、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办理退休。
六、实行职工个人缴费制度起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因占地招用(经地方政府批准)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但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的有关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满15年时,即可申请办理退休。
七、从未参保的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定的连续工龄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八、经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其职工在5年过渡期间因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先按过渡办法计算后,再按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
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六日??municipal requirements and operational needs, the district sent 4 Steering Group, hoped that comrades of the Steering Group to carry forward the fine tradition of good style, ctivelynvolved in the work, dedication, andOur mission, accomplish the task assigned by the organization. The township (Street), and the Working Committee to a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