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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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2023年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条件

2023年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条件一、背景介绍宁波市是我国著名的对外开放城市和创新创业活跃区,大量的企业在这里蓬勃发展。

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宁波市将设立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设立相关政策支持。

二、申报条件1. 企业注册地点必须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年度专利申请数和授权数达到一定数量。

具体要求为:年度专利申请数不少于10项、年度专利授权数不少于5项。

3. 企业拥有自主研发技术和专利成果,专利技术应用于产品、工艺或服务中,并具有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4. 企业应具备稳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且年度专利费用投入比例达到一定标准。

5. 企业具备良好的企业信誉和社会形象,无不良信用记录。

6. 企业应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专利布局规划,专利维护、运营和保护能力较强。

7. 企业应能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的专利政策实施,推动专利合理运用和保护。

8. 企业在技术创新和专利运营方面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如促进产业升级、提高经济效益等。

三、申报材料1. 企业申请书企业需提交《关于申报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的申请书》,申报书应包括企业概况、专利情况、专利运营情况等内容,同时需加盖企业公章。

2. 专利申请、授权证书复印件企业需提交专利申请和授权证书的复印件,并标明申请和授权时间以及专利号码等详细信息。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提交企业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企业注册地点和法人资格的证明。

4. 财务状况证明提供企业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并附上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

5. 企业信誉证明提供企业的信用报告和社会信用评价等证明文件。

6. 其他证明材料如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文件、专利布局规划文件、专利维护、运营和保护能力证明文件等。

四、申报流程1. 申报企业需先完成相关材料的准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材料提交至宁波市知识产权局。

2. 知识产权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审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日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和探索科技前沿,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全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的指导,审议提出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拟奖方案。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担任,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人才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行政部门人员组成。

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同意。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以及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创新特别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创新特别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3个;青年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予总数不超过8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50项。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金。

科技创新特别奖奖金每项60万元,青年科技创新奖奖金每项1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1.30•【字号】甬科知[2006]116号•【施行日期】200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知[2006]116号)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三区一岛”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政策的专利项目,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决定》(甬党[20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精神,制订了《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专利项目,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宁波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决定》(甬党[20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事专利技术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来源为地方科技创新资金,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并实现产业化,有效支撑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甬科知[2004]79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04.06.15
【实施日期】2004.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
(甬科知[2004]79号2004年06月15日)
第一条为规范专利服务援助,依据《宁波市专利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服务援助,指由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组织专利服务机构,为具备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免缴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的服务。

专利服务机构从事专利服务援助须经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

第三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专利服务援助,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暂住证的;
(二)所提供的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设计需要申请专利予以保护的;
(三)因经济困难而无能力支付专利服务费用的。

经济困难的确定,参照申请人户籍、出具暂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第四条申请人申请专利服务援助,应当向专利服务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者暂住证;
(二)由县(市)。

专利补助政策

专利补助政策

专利补助政策
专利补助政策是国家为了鼓励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而制定的一项财政补助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支付专利申请和维持的费用,从而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补助政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申请补助:为专利申请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支付专利申请的费用。

2. 授权补助:为专利权人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帮助其支付专利维持的费用。

3. 转化补助:为鼓励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对成功转化专利技术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4. 奖励补助:为了鼓励创新,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申请人给予一定的奖励资金。

具体补助金额和申请条件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一般会根据专利的类型、申请阶段、技术领域等因素综合考虑。

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补助政策也会根据其国家战略和经济需要而进行调整和优化。

总之,专利补助政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促进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26•【字号】甬政发[2001]153号•【施行日期】2001.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1]1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宁波市专利试点工作方案《专利法》实施以来,我市的专利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对促进经济建设,推动科技进步,扩大对外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01年5月确定宁波市为全国专利试点城市。

为全面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我市的试点任务,切实抓好试点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工作对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促进技术创新城市专利试点工作导则》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国家、省和我市关于促进技术创新的一系列部署,将专利工作纳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

积极探索和开拓专利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新领域,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推进技术创新和实施科教兴市“一号工程”中的作用,推进城市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开展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以专利保护为核心,以专利管理为基础,以体系建设为保障,以专利宣传为先导,以促进技术创新、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为重点,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努力探索,加快发展,全面推进专利管理体系、机制和环境三大建设。

二、发展目标(一)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取得明显增长。

试点期间,全市年均专利申请量增长率达到20%以上,年均专利授权量增长率达到15%以上。

海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海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海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
海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是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在创新领域做出突出贡献,推动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进而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举措。

该政策旨在引导海宁市的科技人才和企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根据海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企业或个人只要在专利申请方面取得突出的成绩,就有机会享受分级别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申请专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对于企业来说,这项政策不仅是一种鼓励,同时也是一种保护,可以帮助企业确保其技术创新成果的合法性和独立性。

根据海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具体要求,企业或个人需要提交完整的专利申请材料,包括专利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图纸等。

申请的专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

申请通过审核后,企业或个人将有机会获得政府的资助和奖励,包括专利申请费用补贴、专利授权奖励以及后期维护费用的减免等。

海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实施将有效促进创新创业,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这不仅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落地,也有助于推动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集聚。

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专利资助奖励体系,海宁市为企业和个人创新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和动力,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总之,海宁市专利资助奖励政策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发创新潜力和创业活力,推动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为企业和个人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创新方面提供有效支持,助力海宁市走向更加创新驱动的发展道路。

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

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

宁波市科技项目支持政策文件一、研发创新资助1. 资助对象:本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其它具备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

2. 资助标准:根据企业的研发强度和研发创新成果,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补贴,最高不超过企业研发投入的20%。

3. 申请及审批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审核结果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4.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企业的研发设备购买、研发费用支出、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科技创新活动。

5. 禁止使用范围:资助经费不得用于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得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支出。

二、创新创业扶持1. 扶持对象:本市的创新创业团队、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以及其它具备创新潜力的创业者。

2. 扶持条件:创新创业项目应具备创新性、市场前景好、技术可行性等条件,且项目负责人需具备相应的创新创业能力。

3. 申请及审批流程:创业者向所在地的科技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科技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审核结果将在市政府网站公示。

4. 资助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创新创业项目的研发设备购买、场地租赁、人员培训等费用支出。

5. 禁止使用范围:资助经费不得用于非创新创业活动,不得用于企业日常经营支出。

三、知识产权保护1.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侵权行为,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2. 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及保护:鼓励企业进行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对成功申请专利、商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

3. 侵权责任及赔偿标准: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按照损失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四、科技成果转化1.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制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推动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

2.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的建设: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提供技术交易、转化实施、投融资等服务。

3.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对成功转化科技成果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鼓励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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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本文由欧盾专利商标网提供。

如有任何专利疑问,请咨询QQ:490666999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甬党[2010]6号),深入贯彻实施《宁波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09-2020年)》(甬政发[2009]108号),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和智慧城市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可以获得授权专利资助。

第二条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第一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社会团体和注册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资助额度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2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二)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6万元,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

涉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资助1万元。

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工业品外观设计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

(三)专利授权资助资金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市本级财政承担50%),由专利权人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

第四条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的,应当在所在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及复印件;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申请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的,另填《宁波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由所属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知识产权局办理。

第二章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五条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专利技术产业化效果显著并被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

第六条专利示范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二)企业近两年拥有各类授权专利12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或发明专利3件以上;
(三)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
(四)符合宁波技术和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10%以上;
(五)企业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年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
(六)企业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
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七)企业在近两年中没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第七条新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在新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中,为突出专利技术产业化导向,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额在70%以上,且企业总销售年增长率在20%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资助。

列入省级专利示范企业的,补足40万元。

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补足60万元。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开展专利管理体系建设及专利保护等工作。

资助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八条发明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可申报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具体参照《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符合市专利示范企业条件,可获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且可参加省级、国家级示范企业的申报,但不再享受第七条所列省、市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十条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专利工作总结。

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两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三)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该台帐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四)企业近两年拥有的各类授权专利汇总表及专利证书复印件;
(五)具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研究开发费用、销售收入数据,并附申报企业向市统计局查询研究开发费及销售收入的联系单;
(六)有关制度复印件(合订本)。

第十一条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报一次,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经服务中心审查合格,按属地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递交一式二份纸质申报材料。

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共同认定。

第十二条市专利示范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第六条所列基本条件的,视为未通过,给予摘牌,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

两年后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给予资金资助。

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专利示范企业申报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

第三章专利代理机构补助
第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可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补助。

第十四条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上年度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诉少于2件;
(二)上年度代理服务援助专利申请不少于2件;
(三)上年度由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且授权的发明专利不低于20件,并且增幅不低于15%;
(四)上年度代理发明专利总量占代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15%。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补助金额按该代理机构代理的、并于上年度授权的发明专利件数计,每件补助1000元;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增幅在40%以上的,每件补助1500元。

第十六条本章第十四条第(二)项所称服务援助是指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在校学生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提供免收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援助案件的,按每件专利申请500元的标准由市本级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补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波市专利代理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申请表,包括学生证明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汇总清单;
(五)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专利受理通知书的汇总清单。

第十八条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申请由宁波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统一受理。

第四章专利奖励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的企业,其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且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件,或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的,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100件的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一条对年度专利授权量超过1000件、2000件、3000件和5000件的县(市)区,分别给予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对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200件和300件的县(市)区,分别给予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5万元、10万元和1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次年起,专利授权量或发明专利授权量仍在同一档次,不再给予奖励经费资助。

对年度专利授权量在5000件以上、且增幅达20%的县(市)区,给予该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二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5万元、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二十三条专利奖励资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的资助经费用于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等建设以及直接参与专利设计和发明人员的奖励。

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所得资助主要用于特色产业专利数据库平台建设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工作的宣传、培训、保护及执法条件建设等,不得用于发放个人奖励。

第二十四条专利奖励资助经费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发文下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市财政部门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的项目。

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

第二十七条宁波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宁波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宁波市专利代理机构补助资金申请表和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申请表在宁波市科技网()下载。

第二十八条对发现骗取或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宁波市专利服务援助暂行办法》(甬科知[2004]79号)、《宁波市技术交易中介和发明专利代理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145号)和《宁波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知[2009]14号)同时废止。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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