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
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进和培育急需紧缺人才激励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

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进和培育急需紧缺人才激励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牡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共牡丹江市委、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引进和培育急需紧缺人才激励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牡发〔2018〕1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更加科学精准地聚才育才用才,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助力牡丹江全面振兴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引进重点人才第一条引进“两院”院士,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连续3年、每人每月给予1万元补贴,在牡丹江市购房的,一次性给予安家费100万元;柔性引进的,在牡丹江市工作期间,累计每人每月给予10万元补贴。
引进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授或相当层次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连续3年、每人每月给予5000元补贴,在牡丹江市购房的,一次性给予安家费50万元;柔性引进的,在牡丹江市工作期间,累计每人每月给予5万元补贴。
第二条引进省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学术(技术)带头人或相当层次的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连续3年、每人每月给予3000元补贴,在牡丹江市购房的,一次性给予安家费30万元;柔性引进的,在牡丹江市工作期间,累计每人每月给予5000元补贴。
第三条凡符合全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每年发布一次),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或聘用合同,并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或原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连续5年、每人每月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和1000元补贴,在牡丹江市购房的,一次性分别给予安家费10万元、5万元和4万元(在海外及港澳台地区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层次学历学位的毕业生,参照上述标准兑现相关政策)。
538英才计划实施方案

538英才计划实施方案一、背景。
为了更好地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促进国家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我国提出了538英才计划,即引进500名世界一流科学家、1000名国家级领军人才和3000名青年拔尖人才。
为了有效实施这一计划,制定了下面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目标。
1. 引进500名世界一流科学家,提升我国科技创新水平;2. 培养1000名国家级领军人才,推动相关领域的发展;3. 培养3000名青年拔尖人才,为国家培养更多的创新型人才。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引进标准和条件,明确引进世界一流科学家的学术水平和科研成就,制定相应的引进条件和标准;2. 开展广泛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向全球范围内发布引进信息,吸引更多的世界一流科学家来华工作;3. 加强引进渠道建设,建立更多的引进渠道,包括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拓宽引进渠道,提高引进效率;4. 加大引进力度,加大引进力度,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吸引更多的世界一流科学家来我国从事科研工作;5. 提供优厚待遇,为引进的世界一流科学家提供优厚的工作待遇和科研条件,确保他们在我国有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发展空间。
四、实施措施。
1. 加强科研项目支持,为引进的世界一流科学家提供充足的科研项目支持,确保他们在我国能够开展高水平的科研工作;2. 搭建合作平台,搭建国际合作平台,鼓励引进的世界一流科学家与国内科研人员开展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共享和交流;3. 加强人才培养,为引进的世界一流科学家提供人才培养支持,鼓励他们培养更多的科研人才,为我国培养更多的创新型人才。
五、实施效果评估。
1. 统计引进人才数量,定期统计引进的世界一流科学家数量,评估引进效果;2. 调查引进人才工作情况,定期对引进的世界一流科学家进行工作情况调查,了解他们在我国的工作情况和科研成果;3. 跟踪引进人才成果,跟踪引进的世界一流科学家的科研成果,评估他们在我国的科研贡献。
六、实施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引进工作的组织领导;2. 完善政策支持,制定更多的政策支持措施,为引进工作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3. 加大经费投入,增加引进工作的经费投入,确保引进工作的顺利实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3.12.23•【文号】教人厅[2013]7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厅[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近年来,各地各校认真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人才发展规划,深入推进人才强教、人才强校,高校人才引进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有力地推动了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和创新能力提升,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部分高校在人才引进工作中也存在着缺乏科学规划,片面追求数量,审核把关不严,程序不健全,机制不完善,以及少数高层次人才流动频繁、到岗不足、兼职过多等现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加快形成具有竞争力的高校人才制度优势,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当前高校人才引进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统筹。
紧紧围绕国家发展战略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统筹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开发利用好国际国内人才资源,走育引并举之路。
科学制定引才规划,结合学科建设和队伍建设实际,明确引才目标任务、重点领域和优先次序,注重学术梯队建设,促进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用好用活引进人才,既要待遇留人,更要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真正做到按需引进、以用为本。
二、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充分发挥学校的主体作用,集成各类人才计划项目与政策资源,进一步加大海外引才工作力度。
重点引进学科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注重引进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及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
优先保证国家实验室、国家大科学工程、协同创新中心等重大平台人才需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0.04.01•【文号】中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4.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才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2010年4月1日中发[2010]6号)现将《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人才规划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人才规划纲要》是我国第一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是今后一个时期全国人才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制定实施《人才规划纲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的战略选择,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资源摆在突出位置,加强对《人才规划纲要》实施的组织领导。
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人才规划纲要》,深刻理解《人才规划纲要》提出的新思想新理念,深刻理解“服务发展、人才优先、以用为本、创新机制、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发展指导方针,深刻理解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目标,深刻理解人才发展的重点任务和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做好人才工作的紧迫感和自觉性。
要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人才规划纲要》实施的良好舆论氛围。
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把《人才规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要抓紧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行业系统以及重点领域人才发展规划,形成全国人才发展规划体系。
目录序言一、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总体部署(一)指导方针(二)战略目标(三)总体部署二、人才队伍建设主要任务(一)突出培养造就创新型科技人才(二)大力开发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三)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三、体制机制创新(一)改进完善人才工作管理体制(二)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四、重大政策(一)实施促进人才投资优先保证的财税金融政策(二)实施产学研合作培养创新人才政策(三)实施引导人才向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流动政策(四)实施人才创业扶持政策(五)实施有利于科技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政策(六)实施推进党政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合理流动政策(七)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八)实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发展政策(九)实施促进人才发展的公共服务政策(十)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五、重大人才工程(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二)青年英才开发计划(三)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四)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五)文化名家工程(六)全民健康卫生人才保障工程(七)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八)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九)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十)现代农业人才支撑计划(十一)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十二)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六、组织实施(一)加强对《人才规划纲要》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二)建立健全人才发展规划体系(三)营造实施《人才规划纲要》的良好社会环境(四)加强人才工作基础性建设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更好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总体要求,着眼于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提供人才保证,制定《人才规划纲要》。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十五条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十五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十五条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构建更加开放的科技人才引育新格局,全面优化科技人才创新创业环境,激发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活力,特梳理汇总了科技人才相关激励政策如下。
一、创新人才培养政策。
对有潜力参选院士的高层次领军人才、行业领军人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300万元专项资助用于开展科研活动。
将中央驻区科研机构创新型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以及青年人才等纳入自治区人才政策覆盖范围并享受相应待遇。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的指导意见》)二、青年人才培养政策。
对自然科学类“青年科技领军人才”资助30万元,对人文社会科学类“青年科技领军人才”资助24万元;对自然科学类“青年科技骨干”资助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青年科技骨干”资助16万元。
对入选的青年拔尖人才,以3年为周期,每年给予5万元左右的资金支持。
对成果突出、培养前景好的优秀人才可连续支持2个周期。
(《构建“一心多点”人才工作新格局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青年科技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暂行)》)三、赋予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负责人可按规定自主调整科研团队,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主管单位和归口管理单位备案。
进一步精简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科目,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进一步扩大预算调剂权限,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不再由项目管理部门审批其预算调增。
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在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杰青”类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的基础上,将包干制范围扩大到自然科学基金所有项目、人才类项目和软科学研究项目,不再编制项目预算。
人才中心自查报告

篇一:2011年度人才工作自查报告2011年度人才工作自查报告今年以来,区经信局大力实施“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工程”,按照“上下联动、分层组织、突出重点、分批培训”的原则,采取走出去学、请进来教,部门联办、企业自办相结合等培训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企业人才教育培训工作,为区经济发展奠定了坚实的人才基础.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划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企业人才培训工作的要求,结合新时期人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2011年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教育培训计划》,完善有关教育培训工作的制度和措施,确定培训重点,明确了培训内容.同时,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和部署人才工作,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相关股室具体抓的人才责任网络。
加强宣传,通过编印《经信信政策汇编》、《企业政策汇编》、《企业产业规划汇编》,深入企业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人才工作的重要意义,调动企业参加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企业人才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创新企业人才培训形式,拓宽培训渠道今年以来,我们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拓宽培训渠道,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企业人才培训工作取得了实效。
-1-一是大力实施“请进来,送出去”的培训战略。
一方面,组织企业赴全国高等院校进行学习培训.5月份,组织区内重点工业商贸流通30家企业负责人赴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参加了东营市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高级研修班。
本次研修班为期10天,授课老师均为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培训内容包括人力资源管理与领导力提升、企业战略管理、客户消费行为与心理、宏观经济政策分析与走向、商务沟通与谈判、公司理财与资本运营等6个模块.二是积极引导企业搞好自主培训.在积极做好企业培训服务的同时,积极引导企业加大资金投入,大力实施自主培训工程,促进了企业人才素质的不断提升。
其中,富海集团、通海集团、东方实业、北方实业等重点企业均制定了培训计划,编撰了培训教材,安排了专项培训经费,其中通海集团在我局的引导下,企业自身编纂了企业文化与职工培训手册,做到人手一本。
拔尖人才领航工程实施方案

拔尖人才领航工程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拔尖人才领航工程是指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人才的一项工程。
拔尖人才领航工程旨在培养和选拔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领军人才,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促进国家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二、项目意义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科技创新、产业转型等领域都需要拥有一批拔尖人才的支持。
而且,培养和选拔拔尖人才也是国家未来发展的希望,是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家软实力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三、项目目标在国家政策引导和支持下,通过实施拔尖人才领航工程,旨在做到以下三个目标:1.培养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人才,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2.引进和培育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推动国家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
3.打造一批国际化的高素质专业人才力量,服务于国家战略发展。
四、项目实施机制1.建立有效的政策扶持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鼓励人才创新创业和继续深造。
2.建立完善的人才选拔评审机制,通过科学严格的选拔评审体系,选拔培育一批具有潜力和能力的拔尖人才。
3.建立长效的激励机制,通过各种激励措施,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才的成长和发展。
4.建立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平台,整合各类创新资源,为拔尖人才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资源支持。
五、实施主要内容1.人才选拔与培养拔尖人才领航工程的核心是人才的选拔与培养。
在选拔环节,应该严格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选取具有国际视野和竞争力,并对国家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优秀专业人才。
在培养环节,要根据人才的不同类型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培养计划,为人才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培养支持。
2.激励政策与措施激励政策与措施是拔尖人才领航工程的关键环节,通过各种激励措施,可以有效激发人才的创新活力和积极性。
在激励政策方面,应该注重激励的多样性和全面性,包括项目经费支持、科研成果奖励、岗位晋升等各方面的激励措施。
3.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为了提升拔尖人才的创新能力和创业潜力,需要为人才提供一个良好的创新创业平台。
玉林市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暂行)-

玉林市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暂行)正文:---------------------------------------------------------------------------------------------------------------------------------------------------- 玉林市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人才引进与培养的若干规定(暂行)(2009年9月14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西部地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7〕9号)、自治区关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2008-2015年人才发展规划》,根据《中共玉林市委、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玉发〔200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才队伍建设,做好人才引进开发培养工作,主动融入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加快建设人才新高地,形成以“高级为龙头、中级为骨干、初级为基础”的立体式人才队伍,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和“以人为本”的观念,充分利用好西部地区人才政策,切实把吸引、培养、用好人才摆在重要的位置,加强宏观指导,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大力营造人才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二条机关、企事业单位作为引进、培养、用好人才的主体,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努力营造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的良好宽松环境。
第二章积极引进各类优秀高层次人才第三条引进优秀高层次人才的范围和对象:(一)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二)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优秀专家、博士生导师、博士后、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二、三层次人选和省区十百千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四)获得博士学位和我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及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五)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且为我市急需紧缺的其他各类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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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实施办法甬政办发〔2008〕239号为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宁波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的引进培养,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大力构筑区域创新型人才高地,根据《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关于贯彻落实《若干意见》的相关界定和要求(一)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范围:《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的第1类至第7类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对象;第8类至第10类经市专家认定委员会(或给予财政保障的同级政府专家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对象,具体为: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3.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两位完成人;4.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入选专家;5.浙江省特级专家,或条件相当的高级专家;6.长江学者、钱江学者或甬江学者特聘教授;7.获得中华技能大奖的高技能创新人才;8.具有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引进后承担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有自主知识产权来甬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海内外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9.各行业国内外知名拔尖专家;10.聘请参与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建设,或聘请参与宁波企业重要科技项目攻关,且在甬实际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的高级专家学者。
(二)本实施办法适用时间范围:自《若干意见》下发之日后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的对象纳入本实施办法保障范围。
(三)财政政策保障职责要求:市级财政主要负担市属单位,以及经联席会议认定的在甬省部属重点科研机构、重点高校、市重点大型企业。
其他由各县(市)区(含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出口加工区)按属地原则负担。
(四)政策落实部门职能要求:本实施办法由市委人才办牵头抓总,市级各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并按照职能要求抓好具体落实。
本实施办法在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
各县(市)区也要制定实施办法,明确职能分工,强化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认真抓好《若干意见》的全面落实。
二、关于购房安家补助(一)对《若干意见》第3条第1类至第9类正式引进或自主培养,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对象,给予50万元至150万元的安家补助,主要用于补助其在甬购买自住房。
(二)符合规定范围和要求的对象引进培养单位可将《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购房安家补助申请表》、引进培养对象学历学位资历证明、在甬落户证明、在甬聘用证明、与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等材料,于每年6月和10月报给予财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发放。
三、关于柔性引才生活补贴(一)柔性引进符合《若干意见》第3条第10类对象,在甬聘用期间发给生活补贴。
具体标准为在甬实际聘用工作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的生活补贴,每人累计领取生活补贴不超过3年。
(二)生活补贴由引进单位提出意见报给予财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门同意后发放,聘用期间由引进单位先行垫支。
每年10月,引进单位将《柔性引进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生活补贴申请表》、聘用对象学历学位资历证明、在甬聘用证明(含薪酬证明)、与单位签订的服务协议等材料,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追补。
四、关于高薪聘请工作津贴补助(一)对以年薪15万元以上高薪聘请符合《若干意见》第3条范围人才的企业,各级财政按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地方部分数额,以补贴的方式对企业给予等量补助。
(二)企业可于每年11月,将《企业高薪聘请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工作津贴申请表》、聘用对象学历学位资历证明、企业与人才签订的劳动合同(含薪酬证明)、所得税缴纳证明等材料,报给予财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给予等量补助。
五、关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经费资助(一)经国家或浙江省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浙江大学宁波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工作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当年度有新进站博士后并开展科研活动的,每年给予设站企业科研经费资助10万元。
(二)由市级保障的设站单位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度《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科研经费资助申请表》报送市人事局,经核准后按实核拨。
其他设站单位按属地原则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经核准后由同级财政按实核拨。
(三)科研经费资助主要用于进站博士后研究项目(或课题)有关的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培训交流费、资料印刷费、鉴定验收费、专著出版费、专利申请费和租赁费等。
科研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设立专门会计科目核算。
设站单位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资助经费使用情况报送给予财政保障的政府的人事部门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作索回处理。
(四)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后留宁波工作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补助经费由市级保障的,由用人单位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宁波工作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申请表》一式四份,并把相关材料报市人事局,核准后拨付用人单位。
其他按属地原则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由同级财政拨付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按年度分3次以上分付给博士后本人。
博士后在甬实际工作不满3年的,由用人单位按每月递减比例将补助余额收回上交财政。
六、关于“4321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一)在“4321人才工程”培养周期内,对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给予每人4万元经费资助;对第二层次人选给予2万元经费资助。
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培养人选入选后,按第一、二层次分别给予每人2万元和1万元的首期资助;在培养周期中期,依据培养目标对工作绩效和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者按第一、二层次再拨付2万元和1万元。
(二)第一层次培养人选的资助经费由市财政按实核拨;第二层次培养人选的资助经费,由市本级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照培养人选单位属地原则分别负担,资助经费的管理使用按《关于宁波市人才工程培养人选资助经费发放和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甬人专〔2003〕83号,甬财政行〔2003〕377号)中的第三条规定执行。
七、关于家属就业安置(一)对《若干意见》第3条第1类至第9类规定范围的对象,由宁波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正式引进,落户宁波,并与单位签订5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其家属的工作安排列入本市政策性安置。
引进单位可将领军和拔尖人才家属安置申请报告,连同人才引进调入证明、在甬落户证明、与单位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等材料,按属地原则一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
由政府人事部门原则上按照其原工作单位性质和所从事专业岗位进行对口安置,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接收。
(二)对确因专业特殊或其他原因难以安置的领军和拔尖人才家属,引进单位要积极主动在本系统内消化安置,当地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在一定范围内要优先推荐就业,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
八、关于国际学术交流专项资助(一)本办法规定的国际学术交流是指赴国(境)外参加时间在30天以内的学术会议、学术访问等国际性学术活动。
(二)《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范围内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对象,申请赴国(境)外参加短期国际学术交流资助的,由其所在单位将国际学术交流资助申请报告、国(境)外学术机构邀请函、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参加学术交流费用预算等材料,事先报市人事局核准同意。
(三)每年10月底前,申请单位将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情况报告、出国(境)费用清单报市人事局,经审核后,按确认的出国(境)交流费用由市财政给予50%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九、关于科研经费资助(一)对由《若干意见》第3条所列范围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领衔、以宁波高校院所或企业为第一承担单位承担的国家863、973、科技支撑、火炬、星火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科研经费给予1︰1配套资助。
(二)由《若干意见》第3条所列范围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承担宁波重大(重点)科技招投标项目、择优委托项目的,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7]42号)规定的程序申报,由市科技行政部门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三)由《若干意见》第3条所列范围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承担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根据《宁波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甬科计[2005]172号)规定的程序申报,由市科技行政部门按重点项目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十、关于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一)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市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奖励经费的1︰1给予配套奖励。
(二)对以宁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奖项目,市科技行政部门按国家奖励经费的1︰1给予配套奖励(已经获得宁波市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视同配套或补足差额)。
(三)对获得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市科技行政部门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关于子女就学(一)义务教育段学生1.《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范围的引进对象子女可到地段服务区的义务教育段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对较好的义务教育段学校就读,并与户籍地学生同等待遇。
如自行在全市有学额的义务教育段学校择校就学的,须缴纳择校费。
2.引进对象所在单位于每年小学、初中招生前1个月,将引进对象子女的就学报告及有关证明等报送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优先的原则予以安排解决。
(二)高中段学生1.《若干意见》第3条规定范围的引进对象子女已在宁波初中学校借读,要继续借读高中的,须参加宁波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在招生、收费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2.初中不在宁波就读,要在宁波借读高中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引进对象子女的实际,统筹安排到有学额的、相对较好的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学杂费和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享受市民待遇。
3.每学年在放假前1个月,引进对象所在单位将引进对象子女的就学报告、有关证明等报送相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重点安排解决。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的引进对象子女的就学报告、有关证明等材料报送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重点统筹安排解决。
属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由其管委会牵头,会同市教育局、鄞州区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十二、关于学术著作出版专项资助(一)成立宁波市学术著作出版资助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对《若干意见》第3条所列范围或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宁波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学术著作出版的资助工作。
办公室设在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
(二)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应是具有原创性、独创性或前沿性学术价值,与宁波重点科技与社会科学发展领域相关的专著。
包括:基础理论或应用理论专著、以重点科研项目研究报告为基础撰写的专著、以宁波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研究项目成果为题材撰写的专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