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奖励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1日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宁波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聚焦重点发展领域,鼓励开放合作和探索科技前沿,促进重大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全市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励相关工作的指导,审议提出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拟奖方案。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相关专业的专家担任,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人才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或行政部门人员组成。
组成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核准同意。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以及承担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管理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七条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技创新特别奖、青年科技创新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科技创新特别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3个;青年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予总数不超过8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50项。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奖金。
科技创新特别奖奖金每项60万元,青年科技创新奖奖金每项1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每项分别为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3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3•【字号】甬政发〔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23〕4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申报评定第四章待遇和管理第五章附则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争创市域样板、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作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其他非宁波户籍的“宁波帮”、帮宁波人士,进一步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建设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其他非宁波户籍的“宁波帮”、帮宁波人士,可以申报宁波市荣誉市民:(一)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本市国际形象和影响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二)为促进本市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三)为本市制订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保护生态环境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或者信息,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四)为本市引进资金,在本市直接投资,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建设和经贸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五)为本市引进高新技术、高端人才,对本市科技进步、创新驱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六)为本市发展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七)为本市发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八)为本市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条宁波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工作纳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规范管理,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次。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甬科计[2006]140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甬科计[2006]140号2006年12月0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奖励办法》第二条中所称“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在本市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管理决策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协调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市科技创新特别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三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由在本市从事研究开发且科学技术成果为宁波市所享有的单位或个人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单位和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奖条件第六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主要完成者”是指第一完成人。
“多次完成市级以上重大或重点项目”、“多次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均指3次以上(含3次)。
“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指被推荐人的研究成果实施产业化后,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且填补了国内空白,同时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税后利润达10%以上,或者对于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获得了很高的社会评价。
第七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明显提升了产品技术含量和市场竞争力”是指专利投入生产后,产品的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类产品的前二位。
第八条《奖励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为主”是指第一完成人;“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目填补了国内空白且产业化后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同类产品前二位,同时申报奖励前3年内累计税后利润达12%以上,或者该技术难题的解决在环境、生态、资源等保护与合理利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推动经济、社会和谐持久发展等方面取得巨大成就。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中共宁波市委•【公布日期】2002.05.09•【字号】甬党办[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的通知(甬党办[2002]33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属各单位:《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2年5月9日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为进一步深化实施“一号工程”,全面推进人才和智力集聚战略,加快构建区域性人才高地,促进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引进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若干意见》(市委[1999]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人才的范围和对象第一条引进人才是指在宁波市外工作、学习,不管原籍是否在宁波,经办理有关手续来宁波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引进的范围为全市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引进一些特殊专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进对象为: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2、国内有知名度的高级专家(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员,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的人员);3、55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4、45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5、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6、国外具有以上1-5款同等学历、学位、知名度的人员;7、35周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或携带高科技科研项目来甬实现产业化的专业人员;8、高级技工等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员以及企业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
宁波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甬卫发[2008]13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宁波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甬卫发〔2008〕133号)各县(市)、区卫生局、人事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为了贯彻实施《中医药条例》中关于国家鼓励开展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继承工作,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的规定,更好地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药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培养一批医德高尚、中医药理论功底深厚、临床诊疗技术精湛、群众公认的名中医,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服务,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我们制定了《宁波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卫生局市人事局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宁波市名中医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继承和发扬祖国传统医学,调动广大中医药工作者的积极性,培养造就一批医德高尚、理论扎实、业务过硬、群众公认的中医药人才,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我市将开展名中医评选工作。
为使评选工作规范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宁波市名中医评选工作由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共同组织,市卫生局负责具体实施。
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申报和初审工作。
第三条宁波市名中医称号授予在卫生行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中医药专家(中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中药师)。
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根据“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评选工作由市卫生、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市名中医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和认定。
第二章申报对象和条件第五条名中医评选的申报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医类执业医师(药师)资格,担任主任中医(药)师职务3年以上,现仍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和中药工作的临床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除外)。
宁波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宁波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宁波市高层次人才评定标准】一、基本要求1、具有社会公认的普通高等学历以上;2、到本市的集体企业有固定的职务或在城镇独资经济组织中有固定的薪酬,具备持续生活能力;3、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把握自身的求学和实践的前沿性和发展性;4、符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相关标准并积极贡献社会;5、为本市发展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贡献。
二、评定条件1、凡满足“基本要求”,人才可经省职能部门识别认定;2、根据人才的知识经验、学历专业职称,以及专业水平、特长特色等相关条件,综合给出最终结论。
三、等级划分(一)特等人才:1、具备突出贡献和社会影响力;2、拥有丰富的国内外经验;3、拥有高级职称、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具有多重职能特长、可给予特殊补助金等。
(二)高级人才:1、职称高于正高级,具有国内知名学术团体认可的职业鉴定证书;2、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和知识,能持续学习和发挥工作作用;3、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知识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有较强实践能力;4、具有较强的抗压能力,并能为本市经济发展贡献素质。
(三)中级人才:1、职称高于副高级,具有三年以上实际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验;2、具备较强的分析问题、用于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3、具有团队合作技能,有较强的实施项目管理、专业技术评估和应用能力;4、熟悉国家有关政策,并有能力运用实施能力。
(四)初级人才:1、职称高于职称技术专家,具有三年以上实际从事相关行业工作经验;2、熟悉相关行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发现行业发展重点;3、具备有效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有效完成定向任务;4、能够及时按照要求完成项目,有营销能力;5、独立完成行业分析和推广,有较好的客户关系和企业形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决定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
决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甬政发[2008]3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23
【实施日期】2008.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度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决定
(甬政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建区域人才高地的决定》(甬党〔2004〕6号)精神,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投身我市经济社会各项建设事业的热情,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02〕76号)规定,市政府决定,授予在科学技术和现代化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叶建荣等20名同志为2007年度宁波市有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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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有突出贡献专家评定流程

宁波有突出贡献专家评定流程
宁波市突出贡献专家评定流程是指对在特定领域作出杰出贡献
的专家进行评定和认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这个评定流程包括以下
几个方面:
1. 提名阶段,一般由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出候选人名单,提名的
条件可能包括专业技术水平、科研成果、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要求。
2. 材料提交,被提名的专家需要提交个人的相关材料,可能包
括个人简历、代表作品、科研项目等,以供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估。
3. 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一定数量的评审委员组成评审团队,对
提名的专家进行评审,一般包括专家学者、行业领军人物等。
4. 终审阶段,评审委员会根据提名材料和评审结果,进行终审,确定突出贡献专家的名单。
5. 公示和认定,确定突出贡献专家名单后,进行公示,公示期
结束后正式认定并颁发相关证书或荣誉称号。
在宁波市突出贡献专家评定流程中,可能还会包括专家申报、初审、复审等环节,具体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部门而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评定流程应当是公开、公平、公正的,以确保对突出贡献专家的认定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
同时,评定流程中应当注重对专家的贡献和影响力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以便确保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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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评选奖励办法
甬政办发[2002]76号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国家人才战略和我市科教兴市“一号工程”,奖励在宁波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进一步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的成果、业绩和对团队成果的实际贡献为主要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从事科学研究、生产技术、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管理以及文艺、体育、新闻出版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物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列为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的评选对象。
(一)获得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的前6名完成者或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发明人。
(二)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3名完成者。
(三)获得部、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前2名完成者。
(四)获得两项以上部、省级科技进步三等奖或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或其他相当等级科技成果奖项的首席完成者。
(五)在企业技术改造或引进、开发新产品或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技术水平在省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六)长期从事农业科学研究,在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品种、新工艺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者。
(七)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在教学理论、方法及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
显著,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有较高声誉者。
(八)长期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医学理论研究、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症诊治中有显著成绩,为同行公认,在省内外有较高声誉者。
(九)在文艺、体育领域取得优异成绩,文学艺术成果(包括群众文化)获国家级一等奖(金奖)的前3名完成者;体育教练经其培养的运动员取得奥运会前六名或亚运会前三名或世界单项锦标赛冠军或全国综合性运动会2项以上冠军成
绩的。
(十)在新闻、出版、理论研究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作出突出贡献,成果获国家“五个一”工程奖;或国家级新闻(广播电视、图书、出版)奖一等奖或两项二等奖的前2名完成者;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的首席完成者;在考古发掘、文物保护和研究方面取得突破性成果,作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十一)在各项管理(不含公共行政类和机关管理)工作中,创建科学先进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促使经济和社会效益大幅提升,其业绩在省内外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突出贡献者。
(十二)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省内外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五条评选奖励工作一般两年进行一次。
每项获奖成果原则上申报一人,即贡献最突出者。
第六条评选程序。
市建立有突出贡献专家综合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市综合评审小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市科协、市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
各单位根据本办法,提出申报对象。
填写《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申报表》,并附上其在有效期内取得的科技(专业)成果的主要业绩材料和奖励证书的影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报送前须将申报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业绩情况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市属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各县(市)区单位经县(市)区人事部门汇总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局。
无主管单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向人事代理机构申报,也可以直接向市人事局申
报。
市人事局汇总初选,对人选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组织专家考察考核后提交市综合评审小组评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如下待遇:
(一)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可破格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其受聘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占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三)纳入宁波市专家管理范围,享受《宁波市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四)优先参加国内外培训、疗养。
第八条获“宁波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同时享有其他荣誉的,除一次性奖金外,其他待遇可高靠,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在甬省部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市企事业单位一般受聘2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外地专业技术人员,如符合条件,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参加评选。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原《宁波市选拔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专业)人员办法》(甬政办[1993]9号)自本办法公布之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