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尔“善”的不可定义
摩尔伦理学原理

摩尔伦理学原理
摩尔的伦理学原理主要基于他的“自然主义谬误”的命题。
他认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善是不能定义的,任何给“善”下定义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他主张“善”是不可定义的,只能靠直觉来把握。
在对快乐主义进行批判之前,摩尔首先对快乐主义作了严格的界定。
他指出,快乐主义学说是主张只有把快乐作为目的来说是“善的”,而主张把快乐和其他一些别的事物作为目的来说都是“善的”的学说并不是快乐主义的。
快乐主义者主张:除了快乐,其他一切事物,无论行为、德性或者知识,无论生命、自然或者美,绝不是因其本身的缘故,也绝不是其本身作为目的,而只是作为获得快乐的手段或者因为快乐的缘故才是善的。
此外,摩尔认为存在两种自然主义的谬误:一种是把善性质混同于某种自然物或某种具有善性质的东西,从“是”(is)中求“应当”(ought),使“实然”与“应然”混为一谈。
另一种是把善性质混同于某种超自然、超感觉的实在,从“应然”、“应当”中求“实在”,进而把“应当”的愿望当作超然的实体。
摩尔把自己的主张称为“开放性问题论证”,并把全部伦理学问题分为三类:一是研究“什么是善”的伦理学本质问题,这就是元伦理学;二是研究哪些
事物就其本身为善(即作为目的善)的伦理学理论问题;三是研究如何达到善的行为(即作为手段善)的伦理学实践问题。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查阅摩尔原著或相关文献。
摩尔的是与非_从伊瑟读者反应理论视角解读_摩尔_弗兰德斯_

2008年5月2008年 第3期外国文学Foreign L iteratureMay.2008N o.3,2008摩尔的是与非———从伊瑟读者反应理论视角解读《摩尔・弗兰德斯》曹 迪 内容提要:在阅读《摩尔・弗兰德斯》一书时,读者会发现摩尔的言语、行为及性格中存在众多矛盾和模棱两可的地方,同时该书作者笛福也未对摩尔的行为作出最终的道德评判。
本文运用伊瑟的读者反应理论证明读者在阅读过程中填补众多矛盾空隙时,对当时的价值观产生了质疑和思考,同时也把自己的价值观念投射到小说中的人物身上,从而获得了对摩尔新的认识。
关键词:模棱两可 质疑 读者反应理论 道德评判中图分类号:I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5529(2008)0320069204 《摩尔・弗兰德斯》(Moll Fla nders)是英国作家丹尼尔・笛福于1722年发表的一部长篇小说。
该书以摩尔・弗兰德斯为叙述者,描写了摩尔极不寻常的坎坷人生经历。
读者在阅读《摩尔・弗兰德斯》的过程中,会因摩尔的言语、行为的模棱两可和似是而非而倍感迷惑,同时该书作者笛福也未对摩尔的行为作出最终的道德评判。
其实正是这些模棱两可和不确定性激发读者要深入了解摩尔的兴趣,引导读者去质疑社会上是否真正存在普遍适用的道德法则,从而探寻摩尔的行为是否存在本质上的对与错。
伊瑟(Wolf ga ng Iser)在其《潜在的读者》(The I mplied Rea der)一书中认为,虽然小说提供一定的社会历史准则,但这绝不仅仅是对当时价值观的再现。
作者在选取社会标准作为其小说讨论的话题时,这些标准并非完全符合当时的价值观,而是很有可能成为被质疑的标准。
他认为,标准是一定的社会规范,当这些标准被移植到小说中时,它们自动失去了原本实用的本质,它们被置入新的语境中并改变其原有的功能,不再充当社会规范,不再肯定自身的正确性,而是作为讨论的主题而被质疑。
(Iser:Ⅻ)这就说明作家选取的标准将被置于读者的讨论和质疑中,“通过不同程度的否定,读者被推动或是激励去寻求一种确定的平衡”。
有关伦理学的论文题目

有关伦理学的论文题目一、道德实践中的因果性康德同时认为,人类不能在实践领域(道德实践)采取和自然科学领域同一种思维模式,即因果思维的模式。
他认为人类实践领域的终极目的是自由,而自由的实现需要满足非决定性、非经验性、非目的性、非因果性、自我立法这样几个条件,因此实践领域必须要拒斥自然科学式的因果规律。
康德说:“实践法则单单关涉意志,而并不顾及通过意志的因果性成就了什么,并且人们可以不顾后者(因为属于感性世界)而保持法则的纯粹。
”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康德划分这两个领域的标准就在于判断其是否具有因果性。
但是康德在道德领域中的绝对义务论其实仅是一种理想的道德范式,他的目标在于使道德活动可以脱离因果和动机的束缚而自由立法。
正因如此,康德的伦理学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倾向。
去掉任何形式的因果性道德行为还能不能发生,这本身就是一个问题。
这使得康德伦理学在后期遭到“无法行动”的诟病,马克斯·舍勒甚至认为康德形式主义伦理学比功利主义更具危害性。
因此在康德之后,费希特也力主一种“行动主义”伦理学。
事实上,人类的实践活动无法从根本上摆脱因果性范式,不管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行为首先都需要一个动机和理由。
既然道德也在建构某种“因果关系”,却为何没有呈现出科学必然性的样态,相反道德的相对性和两难性倒是常态这种现象的造成不仅源于实践生活“一因多果”的不确定性特征,而且源于人类道德因果性思维本身。
因为将因果性运用于伦理学起码会面临以下三个逻辑诘难。
一是以果为因的问题。
事实上,历史上的道德哲学都有这样的困境。
以近代英国功利主义伦理学为例,其声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伦理学最根本的实践原则,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原则既是功利主义道德行为企望达到的“结果”,同时该原则也是道德行为发生的动机(原因),这就造成了一种以果为因的悖论。
再以休谟的因果模型“太阳晒,石头热”为例,如果“AB”为一组因果关系,A为原因,即“太阳晒”,B为结果,即“石头热”,那么A和B是在时间上前后相继的两个不同的事件,所以恰恰因为AB,且A、B前后连接,这组因果关系的推理才是有效的(在经验中前后相继的两个事件不可能相同,所以A不可能等于B),这是自然科学中因果关系的推理模式。
社会福利概念的界定

社会福利概念的界定第一篇:社会福利概念的界定第一部分社会福利概念的界定——美国社会福利的概念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提高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这是社会福利涵义最宽泛的界定。
包含社会保障的内容。
——我国社会保障中社会福利的定义“狭义的社会福利”,指为帮助特殊的社会群体,疗救社会病态而提供的服务,它的对象是弱势群体,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是“补缺型”的。
第二部分社会福利政策的范围一些学者观点:政策必须有“一个目的、目标或意图”。
尤劳和普雷维特:政策是“长期有效的决定”,这种决定以制定它和接受它的人们在行为上的连贯性和重复性为特征。
社会福利政策是政府选择作为或不作为,并因而影响其人民的生活质量的任何事情。
广义:社会福利政策包括了几乎所有政府所有的事情(税收、国防、健康照顾、公共救助等)狭义:“通过给公民提供服务或收入对他们的福利有所影响”的政府活动。
本书特别选定主要政府计划收入维持:对社会成员遭遇失业、贫困等风险给与其经济保障社会保障、失业补偿金、工人补偿金、补充保障收入计划、对贫困家庭的临时救助、一般救助膳食营养食品券、学校午餐和早餐、针对妇女、婴儿和儿童的特别补充营养计划、集体用餐、流动餐车卫生医疗补助、针对老年人的医疗照顾、公共卫生社会服务儿童保护服务、家庭维护服务、社区精神健康服务、对儿童的日间照顾和学龄前教育、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职业恢复第三部分社会福利政策:一种理性的方法社会福利政策的理论:1.古典决策理论:强调政策制定过程中作为决策者的完全理性2.行为决策理论:(西蒙)强调决策过程中的“有限理性”和“满意度”标准理性主义为政策制定提供理想的模式——虽然在社会福利政策领域“在现实世界里”的政策制定并不经常是一种理性过程,政策制定是发生在使理性受到严格限制的政治环境中的。
第四部分社会福利政策:一种政治性的方法根据拉斯韦尔的观点:政治是谁得到了什么,什么时候和怎样获得的;因此政治是一项对社会资源进行价值分配的活动,并且这种冲突是政治和政策制定的中心书中谈到政治性是指社会福利政策产生于有关社会面临的问题的本质和如果有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的冲突。
摩尔定律及其局限性对微处理器的影响

摩尔定律及其局限性对微处理器的影响一摩尔定律的来历摩尔定律是指集成电路上可容纳的晶体管数目,约每隔18个月便会增加一倍,性能也将提升一倍。
“摩尔定律”是由英特尔名誉董事长戈登·摩尔提出来的。
1965年,戈登·摩尔在准备一个关于计算机存储器发展趋势的报告时,整理了一份数据资料,结果却意外的发现了一个惊人的趋势。
每个新芯片大体上包含其之前版本的容量的晶体管,而且每个芯片的产生都是在前一个芯片产生后的18到24个月内。
这个趋势如果继续,计算能力相对于时间周期将会呈指数上升。
摩尔的观察资料,就是现在所谓的Moore定律,所阐述的趋势一直延续至今,且仍依然十分的准确。
人们还发现这不光适用于对存储器芯片的描述,也精确地说明了处理机能力和磁盘驱动器存储容量的发展。
该定律成为许多工业对于性能预测的基础。
在过去的三十余年的时间里,芯片上的晶体管数量增加了上万倍,1971年推出的第一款4004仅仅拥有2300个晶体管,而在今天45纳米级的“上海”处理器已经出现。
由于高纯硅的独特性,集成度越高,晶体管的价格越便宜,这样也就引出了摩尔定律的经济学效益,在20世纪60年代初,一个晶体管要10美元左右,但随着晶体管越来越小,直小到一根头发丝上可以放1000个晶体管时,每个晶体管的价格只有千分之一美分。
据有关统计,按运算10万次乘法的价格算,IBM704电脑为1美元,IBM709降到20美分,而60年代中期IBM耗资50亿研制的IBM360系统电脑已变为3.5美分。
到底什么是"摩尔定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版本":1、集成电路芯片上所集成的电路的数目,每隔18个月就翻一番。
2、微处理器的性能每隔18个月提高一倍,而价格下降一半。
3、用一个美元所能买到的电脑性能,每隔18个月翻两番。
以上几种说法中,以第一种说法最为普遍,第二、三两种说法涉及到价格因素,其实质是一样的。
摩尔“善”的不可定义

摩尔“善”的不可定义作者:张陈瑾来源:《新生代·上半月》2019年第04期【摘要】:怎样给“善”下定义这个问题,是全部伦理学中最根本的问题。
摩尔认为作为伦理学元概念的“善”是无法定义的,伦理学的全部体系是以“善”作为第一因呈现的。
因此概念“善”本身是自足的概念,只能直接地洞视它而无法去定义它。
摩尔进而认为,一旦把“善”定义为某种自然性质或形而上学性质,就犯了自然主义谬误。
【关键词】:摩尔善定义1903年,摩尔发表的《伦理学原理》对传统的伦理学发起了挑战,它标志着元伦理学的兴起,也标志着20世纪伦理学革命的开端。
传统的伦理学主要研究人的行为,致力于对“哪些行为是对的"“哪些行为是错的"等类似问题的解答,摩尔并不否认这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但是伦理学最基本的任务并不在于研究人的行为,而应该是研究“善”一类的道德概念,并将其当作一种属性去进行逻辑分析。
就像摩尔在书中所述:“照我看来,在伦理学上,正像在—切哲学学科上—样,充满其历史的困难和争论主要是由于一个十分简单的原因,即由于不首先去精确发现你所希望回答的是什么问题,就试图作答。
即使哲学家们在着手回答问题以前,力图发现他们正在探讨的是什么问题,我也不知道这—错误根源会消除到什么程度;因为分析区别的工作常常是极其困难的:我们往往不能完成所必需的发现,尽管我们确实企图这样做”。
摩尔认为,“善”是伦理学的首要概念,而且他把“善”这一概念自身视作全部伦理学中最根本的问题。
因而,伦理学首先从事的探究就是,“一般说来,什么是善的” 探讨怎样给“善”下定义即本探究就成了伦理学最必需和最重要的一部分。
对于这一问题,摩尔认为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什么是善”?“善”一词意味着什么?这一问题也可以意味着“如何给善下定义”。
二是“什么东西是善的”,哪些事物是因其自身而善的?即哪些事物是目的善?三是哪些事物作为原因同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东西有关?亦即哪些行为是我们应当做的?简单地说就是,什么是手段善?在摩尔看来第一个问题:什么是“善”,怎么给“善”下定义,只有弄清了“善"的概念的意义,才能对“什么是‘善物’”“什么是应该做的”做出正确的解答。
第二章社会科学方法论诸流派一、实证主义
4,进化认识论—— “进化认识论图式”:试错法。即试探性 科学认识。 科学理论(试探性)提出的三情景:理 论和实验结果不一致;理论系统内部矛 盾;两个不同理论相互冲突。 实在论:钟和云。
5,真理论与科学的判准—— “可否证性”:区别科学与非科学。 “检验严格性”:发现意外,实验反驳预先假 设与猜想。 “近似真理”:真理不是对象本身,要不断修 正、逼近对象自身。 “逼真度”:适用于两个理论的比较。看谁说 明的事情更多,以此确立科学进步的标准。
2,科学革命 A危机:范式越来越精确,异例现象遇到 得越多,范式的变迁时机到来。 B科学革命与范式的转移:科学革命在于 范式转移了,原范式里的知识累积中断, 创新被要求。 范式的转移包括哲学、认识论、方法论 的转移和创新。
C,“不可通约性” (incommensurability) 新旧范式之间有一种质的差别,差异到 无法相容的程度。 各范式里的科学家就象在两个不同的世 界里工作。 几个不同:研究方法、解答方式、知识 标准不同;两个世界里说着不同的语言, 不可互相翻译。
共产主义和法西斯主义是“左”和“右”两翼 历史主义。
《开放社会及其敌人》—— 历史主义是单一的、预先的、抽象决定论。 历史主义排除了社会的多种可能性,是“封闭 社会”的制造者、“开放社会”的敌人。 开放社会:非“钟”,是“云”,不确定的、 无法精确预测的多种可能性的社会。 历史主义、开放社会敌人:从古希腊哲学家柏 拉图、亚里士多德、黑格尔。马克思主义是最 精致的历史主义。
20世纪以来的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争论,大都与 实证主义相关。 实证主义试图将自然科学里的方法应用到社会 科学。预先假定了科学的统一性。 实证主义将科学看做是外在于科学之外的客观 存在的研究。即,对象不因为主体的介入而变 化——拒斥了主体与客体之间、主体与主体之 间的解释学因素的发生。
科学与人文(何中华)[1].
科学与人文:两种文化的关系何中华摘要科学与人文分别折射着人的肉体存在和精神存在。
作为人的存在的二重化的表现,它们体现着理性与价值的关系。
科学与人文的分裂,植根于理性与价值的独断化。
它主要表现为两种视野的互斥、科学主义误区与“乌托邦”悲剧、中西文化在近代以来的对峙。
科学与人文的整合在当代已被提上日程,并昭示着21人类努力的方向。
作为两种精神、两种文化,科学与人文及其关系已经成为当代人类必须直面的问题。
对这个问题的合理解决,在某种意义上影响并制约着21世纪人类命运和文化走向。
因此,有必要对科学与人文的文化内涵、二者之间的分裂与整合进行反思,以便提供一种可能的思路。
一、“科学”与“人文”意味着什么?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的“结论”中指出:“有两种东西,我们愈时常、愈反复加以思维,它们就给人心灌注了时时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①。
康德所谓的“两种东西”也就是自然律和道德律,它们分别构成科学和人文所把握的内容。
正是康德开启了现代西方哲学中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两大思潮、两种传统,成为科学文化与人文文化分野的哲学表达。
对于人的现实存在来说,科学与人文带有人类学本体论意义。
因为它们植根于人的生存际遇之中。
人的存在的二重化,即肉体与精神的分野,构成科学与人文两种文化的人类学本体论根据。
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人是一种肉体存在物,这是人的生物学意义。
肉体的人要维系自己的生命过程,就必须有效地、持续地同外部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
这种交换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科学技术的方式。
从根本上说,科学技术乃是在肉体层面上人的自我肯定方式。
问题在于,人又不仅仅是一种肉体存在物,除此之外,他还拥有一个精神世界、心灵世界或意义世界。
就此而言,人是即动物而又超动物的,人的存在是二重化的。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十分推崇“认识你自己”的箴言,但他所追寻的自我意识,并不是一个知识论的问题,而是追究人的存在的意义以及它所显示出来的那种无法被还原和归结为自然存在的特质。
摩尔伦理学的第一个问题——“善”的命题与“善的事物”
摩尔伦理学的第一个问题——“善”的命题与“善的事物”[摘要]摩尔认为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善”不可分析、不能定义,但这仅是表明不能用任何下定义的方式将“善”之外的任何东西与“善”同一,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对“善”进行其它可能的言说或理解。
在“善”作为一种可以言说的语词概念情况下,可以通过“综合命题”来理解“善”作为单纯的思维对象,也可以通过“理想事物”来理解作为事物属性之“善”。
作为“善的事物”的“理想之物”,其蕴含着摩尔伦理学第一个问题的四个必备要素:1.实在;2.认识;3.情感;4.信念,它们可以指出作为摩尔伦理学第二个问题之实践伦理学出于“应当”与“责任”的理由。
[关键词]摩尔;伦理学第一个问题;善;综合命题;理想之物[中图分类号]:B82-0文献标识码:A西方伦理学在二十世纪的发展,尤其是在二十世纪前半叶的元伦理学(meta-ethics)发展,极大地受到分析哲学运动的影响。
就英国二十世纪的哲学来说,它明显是一个“分析的时代”,或者是分析哲学或语言分析的时代,因而伦理学中的元伦理学也以对日常伦理语言的概念分析而著称为分析伦理学(analytical ethics)。
尽管在不同的分析哲学家之间存在不同的差异,但他们一反过去哲学表述上的概念模糊状况,转向语言本身的研究去处理具体的哲学问题,对语言的哲学“分析”工作成为许多英国哲学家们一生的事业这点是很明显的。
摩尔被认为是英国分析哲学的开创者之一,但与弗雷格、罗素等强调人工语言的逻辑分析相比较,摩尔强调的是对日常语言的哲学分析,他1903年发表的《伦理学原理》正是利用日常语言的哲学分析来处理伦理学问题,因而它也是一本分析伦理学的著作。
一、“善”的命题作为综合命题摩尔以写作《任何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伦理学导论》的目标来写作他的《伦理学原理》,[1]iii这个目标就像他所想象的如康德所计划的“任何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一般充满雄心壮志。
浅谈摩尔“自然主义的谬误”观批判.doc
浅谈摩尔“自然主义的谬误”观批判长期以来,实践主要指道德实践,关于实践的“科学”主要是关于行为规范的理论,因此,传统伦理学主要是规范伦理学。
英国新实在论者摩尔(George Edward Moore)的《伦理学原理》一书的发表,将伦理学分成理论伦理学(元伦理学)和实践伦理学(规范伦理学)两大类型,标志着西方元伦理学的兴起。
元伦理学不是从社会道德状况的事实出发制定行为规范,而是把语言分析、概念分析和逻辑分析的方法引入伦理学,理解对道德概念的理解,寻找道德判断的根据,分析道德推理的逻辑。
摩尔认为:“伦理学的直接目的是知识,而不是实践;而且,任何一个利用自然主义的谬误的人,无论他的一些实践原则多么正确,肯定没有达到这一首要的目的。
”摩尔指责实践伦理学不论是自然主义伦理学还是形而上学伦理学都犯有“自然主义的谬误”的错误,因而是不“科学”的。
要想建立起“科学”的伦理学,首先要避免“自然主义的谬误”的错误。
一、“自然主义谬误确是一种谬误”摩尔认为伦理学要回答的主要问题是“善是什么?”的问题。
摩尔说:“一切伦理学问题都可以归于三类之中的某一类。
第一类只包含一个问题:……’善’是什么意思?……还剩下关于这个属性对其他各事物的关系的两类问题。
我们或者可以探问(1)这个属性在什么程度上直接属于哪些事物?哪些事物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或者可以探问(2)用什么手段我们将能使世界上实存的事物尽可能好一些?本身最好的事物与其他各事物之间存在什么因果关系?”简言之,“善是什么?”这一问题在摩尔那里被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善的”或“善性质”是什么?第二,哪些事物是目的善?第三,哪些事物同目的善有因果关系即哪些事物是手段善?“自然主义的谬误”观与“善是什么?”的第一层意思相关,即与“善的或善性质是什么”相关。
由于摩尔认为定义项与被定义项绝对相同,所以在摩尔那里,“善的”或“善性质”是不可定义的。
如果用“自然事物或自然事物的性质”或者“形而上学实在或形而上学实在的性质”给“善的”或“善性质”下定义就会犯“自然主义的谬误”的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