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承包合同解释
三包一靠

虽然不远的将来,“挂靠”会告别建筑市场,但就目前市场来看,挂靠随处可见,所以还是有必要进行分析与研究,更好地控制可能出现的风险。
工程建设中的发包、承包、分包、转包、内包、挂靠是实务中一个非常普遍的工程现象和常见的法律问题。
对这几个问题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是正确处理工程实务的基础。
但由于每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同、实务操作中的形式各异,这几者的关系不好把握,容易引起混淆,特别是关于分包、转包、内包、挂靠这“三包一靠”的法律问题更是观点不一。
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工程实务中的“三包一靠”法律问题进行简单总结。
一、“三包一靠”的法律含义1、分包根据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性规定,分包是承包人承包工程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的行为。
分包是法律允许的行为,合法的分包不为法律所禁止。
分包从内容上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从法律效力上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
这两种分类情况在工程实务中尤其重要,需要重点把握。
1.1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分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
根据这一规定,分包的内容分为专业工程的分包(工程实务中又叫“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实务中又叫“劳务分包”)。
两种分包形式都需要具有相应资质且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活动。
工程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法律区别是分包内容是否指向分部分项工程、是否计取工程款,掌握二者的区别有利于认识分包的法律效力。
1.2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根据分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分为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
合法分包是法律允许的、有效的;违法分包是法律禁止的、无效的。
合法分包是指除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分包。
因此,理解、把握了违法分包也就理解、把握了合法分包。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第2款的规定,违法分包主要是指以下情形:(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建设工程法律2009-10-31 19:25:20 阅读19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订阅第二十五条总承包人发包人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司法解释原文]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程序性规定。
因建设工程质量纠纷的涉诉案件,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法律规定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就建设工程质量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应当表现为共同被告.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相对发包人而言均是承包人,对业主而言均是施工方,应当按照《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出现质量缺陷时承担连带责任,在程序上表现为共同被告。
[理解与适用]一、总承包人、分包人、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相互关系《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本解释只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不调整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本条所称的总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承包合同,而不是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
(注:区别在于施工二字)为了便于掌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概念,先介绍以下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对发包人负责”。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民法典解释:最高法院对建工合同司法解释做了哪些重大修改?

民法典解释:最⾼法院对建⼯合同司法解释做了哪些重⼤修改?民法典解释:最⾼法院对建⼯合同司法解释做了哪些重⼤修改?前⾔《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于2021年1⽉1⽇起施⾏。
为正确适⽤《民法典》,最⾼法院对建国以来现⾏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件共计591件进⾏了全⾯清理,其中与建设⼯程纠纷相关的3件⽂件均被废⽌。
被废⽌的⽂件包括:《最⾼⼈民法院关于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下称“原《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原《建⼯合同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原《建⼯合同解释⼆》”)。
同时,最⾼法院废旧⽴新,在废⽌上述规定同时,2020年12⽉29⽇发布了重新制定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程施⼯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新《建⼯合同解释》”)。
总体⽽⾔,新司法解释在整体结构上更具有体系性、科学性与逻辑性。
本⽂就新《建⼯合同解释》对现⾏规定作出的较为重要的修订予以梳理,主要从合同效⼒及⽆效的法律后果、⼯程⼯期、⼯程质量、⼯程价款的结算、鉴定程序、建设⼯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际施⼯⼈权利保护共七个⽅⾯进⾏归纳总结,供读者参考。
⼀、施⼯合同⽆效情形及⽆效的法律后果1. 对施⼯合同效⼒规定进⾏了逻辑化调整、体系化编排关于建设⼯程施⼯合同⽆效的规定,之前散见于原《建⼯合同解释⼀》第⼀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以及原《建⼯合同解释⼆》第⼀条、第⼆条等规定。
新《建⼯合同解释》对施⼯合同⽆效规定进⾏了重新编排、调整。
施⼯合同⽆效的规定集中在新司法解释的第⼀条⾄第五条,使其更具有体系完整性和逻辑性。
2. 新《建⼯合同解释》第⼀条、第五条对施⼯合同效⼒规定进⾏了微调、修正“建筑施⼯企业资质”修改为“建筑业企业资质”原《建⼯合同解释⼀》第⼀条第⼀款规定“(⼀)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程施⼯合同⽆效,新《建⼯合同解释》第⼀条将“建筑施⼯企业资质”调整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究其原因主要是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2015年1⽉1⽇)规定保持⼀致。
承包合同个人承包合同6篇

承包合同个人承包合同6篇篇1承包合同个人承包合同一、甲方:(委托人)地址:联系人:电话:二、乙方:(承包人)地址:联系人:电话:鉴于乙方具有承包业务或承包项目的相关能力,并愿意承包甲方的项目,我们双方在平等、自愿和有诚意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个人承包合同,共同遵守以下条款:第一条项目名称:【在这里填写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在这里填写项目内容】项目地点:【在这里填写项目地点】第二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标准,保质保量、按时按质地完成承包项目,并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项目所需的全部设备、材料、资金等支持,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相应的承包费用。
第四条乙方应具备相关的业务资格,有能力完成承包项目的各项工作,并保证不会因个人原因导致项目延误或出现质量问题。
第五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乙方在项目中的不合格行为或不达标的工作,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改正,否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至项目完成并经验收之日结束。
双方如需终止合同,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解除合同。
第七条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对于未尽事项,双方可通过协商确定,若无法协商一致,应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为《承包合同个人承包合同》文档,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篇2承包合同是指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某项工程或服务的一种合同形式。
承包合同可以分为企业承包合同和个人承包合同两类。
个人承包合同一般指的是个人接受委托,独立承担某项工程或服务,并根据约定的方式和标准完成工作。
个人承包合同具有一定的特点和规定,对于委托方和承包方来说,都有着一定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个人承包合同在合同主体上具有明确性。
个人承包合同是由委托方和承包方直接签订的,双方是具体的个人而非公司或机构,因此在合同主体上更具体明确。
劳务承包合同适用的司法解释

劳务承包合同适用的司法解释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该标准取消了原规定的13个劳务资质标准的类别和等级划分,以及施工劳务企业的承包业务范围限制,施工劳务企业可承担各类施工劳务作业。
那么,“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该如何认定呢?一、劳务分包的特征1、劳务分包合同既具有一定的从属性,又相对独立劳务分包合同的性质内容和对象都源自建设施工合同,其设立和履行的目的是为了建设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具有一定的从属性。
同时,劳务分包又是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的产物,其权利义务受自身合同约定的规制和约束,不能把建设施工合同的条款简单地适用到劳务分包之中。
2、劳务分包无需取得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同意劳务分包的内容是施工劳务而非具体工程项目,典型特点是“包工不包料”,目前的建筑劳务市场上普遍存在的“包工、包主料”属于专业分包,专业分包需要经过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同意,而劳务分包无需取得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人同意。
3、劳务分包属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关系劳务分包的内容指向是建设工程的施工劳务,其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或专业分包的承包人,而接受劳务发包的,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不能是个人,因此,劳务分包属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也区别于一般的劳务关系。
4、劳务分包合同涉及的标的仅为劳务费用劳务分包计价依据是劳务,包括劳务所耗费的人工费用及相应的管理费用。
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属于违法分包。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劳务费发生争议,只能进行费用鉴定,而不能进行造价鉴定。
二、劳务分包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和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合同类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类型?其分别适用什么范围?答:以付款方式进行划分,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拒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
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祥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
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
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与以下项目:(1)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2)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3)项目风险很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哪几部分组成?答:《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
其中《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它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并且合同当事人在这份文件上签字盖章,因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三、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几种?答: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形式有几种

施工承包合同的承包形式有几种合同编号:__________施工承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施工建设的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工程概况1.1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1.2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1.3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1.4 工程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1.5 工程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二、承包形式(1)总价承包:委托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向承包方支付总价款。
承包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
(2)单价承包:委托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
承包方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
2.2 承包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
三、合同价格3.1 合同总价/单价:根据双方协商确定的总价/单价,详见附件一《工程量清单》。
3.2 合同价格调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市场价格波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动,双方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机制进行调整。
四、付款方式4.1 预付款:委托方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承包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0% 作为预付款。
4.2 进度付款:承包方按照工程进度完成约定的工程量后,委托方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工程款。
4.3 竣工付款:承包方按照约定标准完成全部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后,委托方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五、工期5.1 合同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之日止。
5.2 工期延误:如承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违约责任6.1 委托方违约:如委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合同的区别详解(优秀范文5篇)

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合同的区别详解(优秀范文5篇)第一篇: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合同的区别详解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合同的区别总价承包就是将一个单位工程按照定额以及各种费用一次性包死,中间不在增加费用的承包方式。
单价承包就是按照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进行承包,即按照工程单价承包的一种承包方式。
当然,建筑面积或其他单位的计算办法应该事先说明或按照国家规范规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或其他建筑法规进行。
相应合同就是总价合同、单价合同。
以承包工程计价方式划分,建设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种形式。
一、总价合同。
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依此完成合同的全部工作。
这种类型合同有利于建设单位确定最低报价的承包商,并有利于支付进度款及结算。
这种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的项目。
建设单位必须具备详细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详尽到施工图,使承包人能够计算出工程量。
总价合同又可分为两种:(1)固定总价合同。
在图纸及工程要求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变。
而当施工中图纸或工程质量或工期有变动,则总价也应相应变动。
这种合同中承包人承担了绝大部分风险,因此标价较高,因此对建设方也并不完全有利。
(2)可调总价合同。
合同条款中约定,如果在执行合同中由于通货膨胀引起工程成本增加到一定限度时,合同总价根据事先约定的调价工式作相应调整。
二、单价合同。
是指投标人就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
这种类型的合同风险得到较合理分摊。
对于发包人来说,单价合同可以缩减发包人在招标阶段的工作量及准备时间,并可鼓励承包人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
发包人的风险在于工程结束前总价是未知的,尤其是无法在招标阶段较准确工作量的项目。
在遇到善于运用不平衡报价的承包商时,风险会加大。
而对发包人来说,出现工程量列表以外的漏项,可就此再报价,减小了风险。
单价合同分为以下几种方式:(1)估计工程量单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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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 BOT, BOO, BOOT, EPC, EPCM, PPP, FEED 项目承包“BT”是英文“Build”和“Transfer”的缩写,中文的解释是建设、移交,指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经过法定程序选择拟建的基础设施或公用事业项目的投资人,并由投资人在工程建设期内组建BT项目公司进行投资、融资和建设;在工程竣工建成后按约定进行工程移交并从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的支付中收回投资。
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移交,指一国政府或其授权的政府部门经过一定程序并签订特许协议将专属国家的特定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或工业项目的筹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内赋予给本国或/和外国民民间企业,政府保留该项目、设施以及其相关的自然资源永久所有权;由民间企业建立项目公司并按照政府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协议投资、开发、建设、营运和管理特许项目,以营运所得清偿项目债务、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将该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有时,BOT 模式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Tempo- rary Privatization)。
而国家体育馆、国家会议中心、位于五棵松的北京奥林匹克篮球馆等项目实践了BOT模式,由政府对项目建设、经营提供特许权协议,投资者需全部承担项目的设计、投资、建设和运营,在有限时间内获得商业利润,期满后需将场馆交付政府。
BOO (Build - Own - Operate) 即建设一一拥有一一经营, 承包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 建设并经营某项产业项目, 但是并不将此项基础产业项目移交给公共部门。
BOOT( Build - Own Operate - Transfer) 建设一一拥有一一经营一一转让, 则是私人合伙或某国际财团融资建设基础产业项目, 项目建成后, 在规定的期限内拥有所有权并进行经营, 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EPC是英文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缩写。
该模式是指一个总承包商或者承包商联营体与业主签订承揽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试车)等工作进行承包,实现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融合,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造价全面负责,工程验收合格后向业主移交,业主或业主代表管理工程实施。
EPC工程项目多集中在石油化工、制造业、交通运输和电力工业等领域。
这些领域的工程项目具有以设计为主导、投资额巨大、技术复杂、管理难度大等特点。
EPCM模式(EPCM: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ion management)即指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的总承包模式。
EPCM模式是国际建筑市场较为通行的项目支付模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的一种。
EPCM 承包商是通过业主招标而确定的,承包商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对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管理进行全面的负责。
根据业主提出的投资意图和要求,通过招标为业主选择、推荐最合适的分包商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任务。
设计、采购分包商对EPCM承包商负责,而施工分包商则不与EPCM承包商签订合同,但其接受EPCM承包商的管理,施工分包商直接与业主具有合同关系。
因此,EPCM承包商无需承担施工合同风险和经济风险。
当EPCM总承包模式实施一次性总报价方式支付时,EPCM承包商的经济风险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包商承担的经济风险相对较小,获利较为稳定。
PPP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即公私合营项目, 属于特许经营项目融资(BOT、PFI 和PPP)中的一钟, 是适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自然资源开发等大中型项目的越来越流行的重要筹资手段,是一种政府与企业共担风险的经营模式。
"鸟巢"就是中国首例实行PPP经营模式的体育馆。
政府出了58%,中信联合体出了42%,联合体中,中信、城建、金州的股份分别是65%、30%和5%。
”FEED,英文Front End Engineering Design,即前端工程设计合同,即业主对工程项目没有给出任何的参数和设计条件,承包商需要根据自己的经验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设计并施工.一般FEED多用于石油天然气开采项目上。
BT、BOT、BOO、BOOT的比较一、BTBuilding Transfer 建设-移交BT(building—transfer)模式:即建设—转让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项目工程由投资人负责进行投融资,具体落实项目投资、建设、管理。
工程项目建成后,经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资产交付政府;政府根据回购协议向投资人分期支付资金,投资人确保在质保期内的工程质量.二、BOT英文缩写定义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是英文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
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
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
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果往往比较复杂。
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
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
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
由于BOT项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
特征1、私营企业基于许可取得通常由政府部门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由招标方式进行);2、由获专营权的私营企业在特许权期限内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管理,并用取得的收益偿还贷款;3、特许权期限届满时,项目公司须无偿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演变形势1、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
项目一旦建成,项目公司对其拥有所有权,当地政府只是购买项目服务。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转让。
项目公司对所建项目设施拥有所有权并负责经营,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
3、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设—租赁—转让。
项目完工后一定期限内出租给第三者,以租赁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资和运营收益,以后再行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
项目的公共性很强,不宜让私营企业在运营期间享有所有权,须在项目完工后转让所有权,其后再由项目公司进行维护经营。
5、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即:修复—经营—转让项目在使用后,发现损毁,项目设施的所有人进行修复恢复整顿—经营—转让。
6、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设计—建设—融资—经营。
7、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8、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即:建设—拥有—经营—补贴—转让9、ROMT(rehabilitate—operate—maintain—transfer)即:修复—经营—维修—转让10、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即:修复—拥有—经营BOT项目的当事人1、政府:东道国政府通过特许协议的方式将特许权授予私营企业。
2、项目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是东道国的法人。
3、其他参加人1)建设公司;2)营运商;3)贷款人;4)招标代理;5)施工单位。
BOT与BOO的比较1、相同点。
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利用私人投资承担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在这两种融资模式中,私人投资者根据东道国政府或政府机构授予的特许协议或许可证,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授权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经营。
在特许期,项目公司拥有项目的占有权、收益权以及为特许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理收费等的权利,并承担对项目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的义务。
在我国,为保证特许权项目的顺利实施,在特许期内,如因我国政府政策调整因素影响,使项目公司受到重大损失的,允许项目公司合理提高经营收费或延长项目公司特许期;对于项目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利息或红利所需要的外汇,国家保证兑换和外汇出境。
但是,项目公司也要承担投融资以及建设、采购设备、维护等方面的风险,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资回报率的保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也不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2、不同点。
BOT与BOO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在BOT项目中,项目公司在特许期结束后必须将项目设施交还给政府;而在BOO项目中,项目公司有权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地拥有并经营项目设施。
从BOT的字面含义,也可以推断出基础设施国家独有的含义:作为私人投资者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本着高风险、高回报的原则,投资于基础设施的开发建设。
为收回投资并获得投资回报,私人投资者被授权在项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内对项目享有经营权,并获得经营收入。
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设施经营权无偿移交给政府。
由此可见,项目设施最终经营权仍然掌握在国家手中,而且在BOT项目整个运作过程中,私人投资者自始至终都没有对项目的所有权。
说到底,BOT模式不过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资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项目设施拥有经营权,但该基础设施的本质属性没有任何改变。
换句话说,运用BOT方式,项目发起者可拥有一段确定的时间以获得实际的收入来弥补其投资,之后,项目交还给政府。
而BOO方式,项目的所有权不再交还给政府。
BOT与BOOT的比较BOOT与BOT的区别有二:一是所有权的区别。
BOT方式,项目建成后,私人只拥有所建成项目的经营权;而BOOT方式,在项目建成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私人既有经营权,也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