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可以追溯到秦朝的郡县监察制度。
在古代,监察制度主要是负责监督官员的廉洁和政绩,保障了政府的廉洁性和正义性。
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以下启示:
1. 廉洁政府:古代监察制度强调官员的廉洁,对于腐败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建立严密的监察体系,并对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 正当程序和权力制衡:古代监察制度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于官员的调查和审查需经过严格程序。
这提醒现代监察机关要注重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确保权力的制衡和人权的保护。
3. 公众参与与舆论监督:古代监察制度允许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对于官员的不当行为进行揭露和监督。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公众参与,提升舆论监督的力度,形成多方监督、公众参与的监察格局。
4. 建立有效的惩罚机制:古代监察制度对于违法违纪行为有明确的惩罚措施,强调从重惩处,形成震慑效应。
这提醒现代监察机关应建立健全的惩罚机制,使违纪违法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5. 组织修复与教育培训: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官员的教育、培训和组织修复,帮助其改正错误,提高廉洁能力。
这告诉我们现代监察机关应提供相应的培训和教育机会,帮助被监察对象纠正错误,提高廉洁意识和能力。
综上所述,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启示,我们可以借鉴古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保障政府的廉洁和权力的正义。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评析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在历史长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是维护社会安定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机构,也是制约政治权力的一种方式。
从古代的监察制度可以看出,中国在早期就有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监察体系,对官员的监督和问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中国古代监察体制进行评析,探讨其特点和作用。
一、古代监察体制的起源和发展中国古代的监察体制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起初是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
在古代,监察制度多由君主设立监察机构,或者委派官员负责监察地方,以保证统治者的权力不受到侵害。
这种制度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官员的言行和行为,防止腐败和贪污,是一种对政治权力的有效制约。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监察体制不断得到加强和改进。
到了秦汉时期,中国的监察体制进入了一个新阶段,秦朝创立了以“丞相”为主要职位的监察机构,汉朝则设立了太监来监督官员,并设立了“督邮”和“县令”等职位来加强地方监察。
这些机构和职位的设立,为古代监察体制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到了唐宋时期,监察体制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唐代设立了“御史台”来监督官员,宋代则设立了“资政殿”和“三省六部”等监察机构,更是将监察制度的范围和力度扩大到了最大。
这些制度的建立,为中国古代监察体制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
中国古代监察体制有着其独特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官员监察为主要任务。
古代监察体制的主要任务是对官员的监察和问责,通过监察机构对官员的言行和行为进行监督,保证政治权力的正当行使,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
2. 权责分明。
古代监察体制的运行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扰,有专门的职能部门和专职监察人员负责监察工作,实现了权责分明。
3. 程序规范。
古代监察体制有一套严格的监察程序和规范,对于官员的监察和问责有着专门的程序和流程,确保了监察工作的公正和客观。
4. 多元化监察机构。
古代监察体制有着多种监察机构,既有中央监察机构,也有地方监察机构,对于不同层级的官员都有相应的监察机构进行监督。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
古代和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的监察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以下是一些关于古代和近代监察制度的启示:
1. 监察制度需要始终保持公正和透明。
在古代和近代,监察制度往
往受到政治干预和腐败的影响,从而失去了它们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这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教训,即监察制度必须始终保持独立和公正,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信度。
2. 监察制度需要有一个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
在古代和近代,监
察制度往往缺乏一个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这使得公民很难报告腐败和不当行为。
现代的监察制度应该注意到这个问题,建立一个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以便公民能够轻松地报告不当行为。
3. 监察制度需要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
在古代和近代,监察制度
往往缺乏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这使得监察机构缺乏必要的授权和资源。
现代的监察制度应该建立一个明确的法律框架,以便监察机构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4. 监察制度需要有一个职业化的监察人员队伍。
在古代和近代,监
察制度往往缺乏专业的监察人员,这使得监察机构缺乏必要的技能和
知识。
现代的监察制度应该建立一个职业化的监察人员队伍,以便监察机构能够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总的来说,古代和近代监察制度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为现代的监察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现代的监察制度应该从这些启示中吸取教训,建立一个独立、公正、透明、法律化、职业化的监察机构,以确保政府的廉洁和公正。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
古代和近代的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社会的启示是非常重要的。
在古代,监察制度主要体现在官员的监督和惩罚上。
例如,在中国的封建社会中,监察机构主要由官员自己组成,他们负责监督官员的行为和履行职责。
在西方国家中,监察制度主要体现在法律和法庭的监督和惩罚上。
这些制度可以帮助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保障人民的权益。
在近代,各国政府逐渐建立了各种监察机构,如反腐败机构、审计机构、监察委员会等,以保证政府的廉洁和公正。
监察机构的建立和运作使得政治腐败得到了遏制,政府的管理效率和透明度得到了提高。
对于当今社会,古代和近代的监察制度给我们的启示是,建立和完善监察机制非常重要。
政府应该建立监察委员会和各种反腐败机构,加强对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此外,应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应该倡导廉洁从政,提高公务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为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综上所述,古代和近代的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社会有着重要的启示。
建立和完善监察机制、强化法制建设和提高公务员的职业素养是当今社会必须重视的问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为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做出贡献。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及当代启示中国古代历史悠久,几千年的历史积淀造就了中国独特的监察制度。
在古代,监察权是由君主或官员掌握的,但受到了一定的监督和制约。
这种古代的监察制度对当代也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古代的监察权受到法律的制约。
在古代,虽然君主或官员拥有监察权,但是他们的行为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果他们滥用职权或者蛮横无理,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法律制约监察权的做法对于今天的监察制度也有一定的启示。
在当今社会,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能随意滥用权力,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古代的监察权受到舆论的监督。
在古代中国,人们对官员的言行举止都非常关注,一旦发现官员有过错或者滥用职权,就会通过舆论来制约他们。
有些受过舆论压力的官员最终不得不下台,这种舆论监督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这对当前的监察制度也有启示。
现代社会应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一些不作为、贪污腐败的官员进行曝光和批评,以促进官员更加廉洁自律。
古代监察权受到立法机构的制约。
在古代中国,立法机构对于监察权也有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立法机构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来规范监察权的行使,对滥用职权的官员进行追责。
这对于当今社会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
在现代社会,立法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监察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及时修订相关法律,以确保监察权的合法行使。
古代监察权受到民众的监督。
古代中国有许多关于官员被民众揭发的故事,这些故事表明古代民众对于官员的行为非常关注,一旦发现官员的过错就会及时揭发。
这对当今社会同样具有启示意义。
现代社会应当倡导勇于揭发腐败、勇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精神,让监察权得到广大民众的监督和支持。
古代监察权的监督与制约对于当代的监察制度有很多启示意义。
当代社会应当充分发挥法律、舆论、立法机构和民众的监督作用,加强对监察权的制约和监督,确保监察权不被滥用,切实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

古代与近代监察制度对于当今的启示监察制度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及其在职行为和职务行为的法定监督制度。
古代与近代的监察制度都是在各个历史时期的特定背景下形成的,它们对于当今监察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一定的启示。
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古代监察制度强调文治。
在古代,监察制度是与治理国家有机结合的整体,以贤良能干的官员管理监察机构,旨在建立一个清明廉洁、法治稳定的社会环境。
这对当今的监察制度建设意味着,应当注重提升监察机构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并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制度,从而确保监察机构能够有效监督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的行为。
其次,古代监察制度重视法律约束。
在古代,监察机构通过法规、法纪等手段对公职人员进行约束和监督,以防止他们滥用职权、腐败贪污。
这对于当今的监察制度建设也有启示,说明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执法,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惩,确保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三,古代监察制度鼓励民众参与。
古代监察制度中,普通百姓可以向监察机构举报腐败行为,监察机构则会依法查处。
这给当今监察制度建设和完善提供了启示,即要倡导公民监督,积极创建举报渠道,保护举报人权益,加强各方力量的合作,形成监察制度的多元化和全方位的监管网络。
另外,从近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和教训中首先,近代监察制度体现了权力分立的原则。
近代监察制度的出现,为行政机构行使权力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制约和监督机构。
这说明当代监察制度建设也应当遵循权力分立原则,实现监察机构与被监督机构间的权力制衡和相互监督。
其次,近代监察制度强调独立和专业性。
近代监察机构通常是由独立的专业人士组成,他们拥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调查技巧,能够进行独立的监督工作。
这对于当今的监察制度建设也有启示,即要加强监察机构的独立性,通过专业化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专业素养,确保监察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三,近代监察制度注重国际合作。
近代监察机构常常通过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各国的监察经验和做法,为本国监察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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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姬晓红-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及其特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度的产生而萌发,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又随着封建君主专制的不断强化而发展、完备,形成了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
御史又称之为台官、宪官或察官,是皇帝的耳目,职在纠察官邪,肃正朝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进行监察。
谏官又称言官或垣官,职在讽议左右,以匡人君,监察方式主要是谏诤封驳,审核诏令章奏。
台官对下纠察百官言行违失,谏官对上纠正皇帝决策失误。
二者构成了封建社会完整的监察体制。
其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下列六个阶段:(一)先秦时期的萌芽阶段。
在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
春秋战国时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
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建立。
(二)秦汉时期的形成阶段。
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发展阶段。
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
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四)隋唐时期的成熟阶段。
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
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
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五)宋元时期的强化阶段。
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
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在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其作用是监督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
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主要包括重视监察制度建设、加强监察力量建设、严肃监察执纪问责等方面。
首先,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重视监察制度建设。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由御史台和都御史组成,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负责对官员进行监察和纠正。
古代监察制度注重建立监察机构、规范监察程序和加强监察执法,为当今监察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借鉴。
现代监察体制也需要注重建立监察委员会等监察机构,健全监察程序和完善监察执法。
其次,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加强监察力量建设。
古代监察制度中,都御史是御史台的核心力量,主要责任是监督和检举官员的违纪行为。
古代监察制度中还设有参议、札草诏令等不同级别的监察官,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监察机构和相互协作的监察力量。
当代监察制度建设中也需要注重培养专业化的监察人才,提高监察力量的质量和效能。
再次,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严肃监察执纪问责。
在古代监察制度中,对官员的违纪行为采取严厉的制度化处罚,包括免职、削官、罚钱等。
古代监察制度通过严肃的监察执纪问责机制,强化了对官员廉政和履职情况的监督。
当今监察工作也应该建立健全严格的监察执纪问责机制,对违纪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和追究责任,确保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廉洁运行。
最后,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是注重群众监督参与。
在古代监察制度中,群众监督参与是御史台开展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御史们通过宣传、劝说、举报等形式,获取并收集丰富的信息来自检。
并将其放在抄中,进行反映,从而对官员的廉政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当今监察工作也需要注重强化群众监督的力量,在加强监察执纪问责的同时,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的作用,推动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总之,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今监察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价值。
通过重视监察制度建设、加强监察力量建设、严肃监察执纪问责和注重群众监督参与等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当代监察工作能够更好地发挥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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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探析与启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专制王权为中枢、儒家伦理为内在约束力和法家法制为外在强制力而建构的。
其内容包括两大系统:一是御史监察系统;二是谏官言谏系统。
封建王朝的监察制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在弹劾纠举国家机关和官吏的违法失职、维护纲纪、整饬吏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发展与巩固,政治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完善产生过积极影响。
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古代监察制度蕴含着丰富的经验和智慧,值得我们研究与学习。
对于当代政治体制改革、纪检监察制度建设具有启示作用和借鉴意义。
本文拟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入手,来探析这一制度的优点并加以参酌,同时对新时期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见解。
监察制度历史演变优点启示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夏、商、周三代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萌芽时期。
在分封制下,国王与被分封的诸侯国形成中央和地方两种特质迥异的统治机构。
诸侯国是相对独立的政治实体,国王不能直接在诸侯国的机构中设置监察官员。
但是,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或监察的活动。
如以天子巡行的方式监察诸侯国,或由国王派遣使臣巡察诸侯国等,其监察形式分为自上而下的监察和以谏官形式出现的自下而上的监督。
春秋战国时期的御史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尚未产生专职的监察机构,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还没有确立。
秦汉时期是中国监察制度的形成阶段。
秦统一后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府设有御史中丞、侍御史等监察官吏以纠察百官;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这些机构的设立,标志着秦朝监察制度的建立。
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监察制度的发展阶段。
中央监察机构承袭汉朝御史台,又完全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
同时调整了监察系统,建立了谏官组织,初步形成了以御史台为主,台谏并立的格局,这为后世的隋唐统治者所沿用。
这样就扩大了监察机构的职权,进一步提高了监察官员的权威。
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建立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
隋唐时期是中国监察制度的成熟阶段。
御史台是隋唐时期最高监察机构,统辖全国监察工作。
唐玄宗开元年间,在御史台下设三院: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构成十分严密的御史监察系统。
地方监察机构设司隶台、谒者台、巡院和巡按。
唐太宗时全国分为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
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台谏并立局面进一步发展。
宋朝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于皇帝。
至元朝,取消谏院,台谏合一。
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
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但是元朝没有专职的封驳机构与官员,这也是金元时期监察制度的显著特点。
明清时期,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统一和严密。
明代改御史台为都察院,又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
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
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的监察机关,地方监察沿用明制。
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台规》。
这时期,中国封建监察制度已发展到了历史的顶峰。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优点第一,具有政治上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监察机构的设置,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封建王朝的政治体制,稳定了封建统治秩序,亦折射出历代封建统治集团共同的阶级属性和利益。
虽然随着历史的发展,尤其是各王朝建立的背景不同,这一制度所体现的监察机制、运作方式等虽然有所变化。
但历代监察机构的设置模式基本一致,具有承袭关系。
如机构名称、官名和品位大同小异,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
整个监察过程,从纠参到议复,从核实到复劾都必须请旨进行,最后由皇帝裁决。
在传统的中国政治中,要有效地行使政治权力,执法者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拥有较高的政治权力。
为了保证监察工作的有效性,中央赋予监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这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
这样就使监察官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运作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监察职能。
第二,具有相对独立性,注重监察效率。
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实行独立建制,不附属于其他部门或机构,并与其他政府机构具有平行的地位。
在职权上,御史不理庶政,专督各级官吏,不受行政管辖,只对皇帝负责,独立行使监察权,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监察。
但这种独立性,是基于皇帝控制之下的一定范围的独立,是一种相对的独立。
自魏晋御史台脱离少府后,中央监察主体机构与行政机关分离,组成独立的监察机关。
地方监察机构和监察机关一般也不隶属于地方衙门。
这种监察体制有利于监察机构独立行使监察权,有利于防止地方势力的干扰,排除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的介入,从而提高了监察效率。
第三,重视官吏选任,凭实绩黜陟。
历代统治者对检察官员的选任通常都有较高标准,即要求监察官有刚正不阿的品质、较高的文化素质、丰富的为官经验和优异的治绩。
根据实绩对监察官进行严格考核,并采取一些定量化的方法。
这样就可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积极上进,减少察与不察一个样的虚监现象。
在监察活动中实行奖优罚劣,目的是激励官吏奉公守法,忠于职守;抑制官员的违法腐败行为,以达到弘扬正气、促进政治清明的目的。
到了隋唐,监察职能越来越明确化和法制化。
南北朝大使出巡时,皇帝要求:“旌贤举善,问所疾苦其有狱讼亏滥,政刑乖愆,伤化扰治,未允民听者,皆当具以事问”。
魏宣武帝要求巡察大使必须:“褒赏贤者,纪罚淫匿”,分清贤愚善恶。
隋朝开皇三年(583年),派监察官巡省风俗,任务是“如有文武才用,未为时知,宜以礼发谴,朕将铨擢,其有志节高妙,越等超伦,亦仰使人就加旌异,令一行一善奖劝於人”。
明朝统治者要求:御史如果做到“使奸邪屏迹,善人汇进,则御史之职尽矣”,否则为失职。
第四,强化监督职能,提高制约效能。
在国家管理中,历朝多以监察法规的形式,来体现监察机关对监察官吏的监督职能,以利于提高监察效能,加强君主对群臣的控制。
具体表现为:以谏官对封驳权的行使来防止违失,考察他们是否尽职尽责,防止人浮于事、效率低下,并通过严密监督来控制百官,以此维护专制皇权统治。
贞观元年(627年),唐太宗对黄门侍郎王珪说:“中书所出诏赦,颇有意见不同,或兼错失而相正以否,元置中书、门下,本拟相防过误。
”《宋史·职官制》卷161规定:宋朝行使封驳权的机关是门下后省,由给事中“掌读中外出纳,及判后省该事”,“若政令有失当,除授非其人,则论奏而驳正之,凡章奏日录目以,考其稽违而纠治之”。
风闻奏事是古代监察制度又一显著特点,它既是对被控告官吏进行弹劾的一项制度,也是一种监察方式。
这种弹劾方式不必提写告事人姓名,为告示人保密,对告发者起到了保护作用。
魏宣武帝元恪时,御史中尉王显,曾以“风闻前洛州刺史阴平子石荣、积射将军抱老寿恣荡非轨”为由,上奏弹劾二人,至二人“免官付廷尉理罪,鸿胪削爵”。
第五,监察法规完备,职责分明。
监察功能不仅应有组织上的保证,而且还应有法律保障。
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曾有句千古名言:“明主治吏不治民”。
而治吏就得立法,有法可循,才能保证监察权实施的持久性与长期性。
监察法规的制定,以法律形式保障了监察活动的顺利实施,为监察官行使职权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使得古代的监察制度形成了“以条问事,依法监察”的传统。
汉朝开创“六条问事”察视地方之制度,可为有典可循的典范;宋代制订了《御史台仪制》《御史台令》《御史弹奏格》等法规;元、明、清三代也相继颁布了专门的监察法,如元代的《设立宪台格例》、明代的《定纲》、清代的《钦定台规》等。
因此,明确监察官的职责为各朝代所重视,对于澄清吏治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对当代监察工作的启示(一)改革体制,树立权威目前我国监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各级监察机关同时受制于上级监察部门和同级政府,这就在客观上形成了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的局面,监督权与被监督权之间失衡。
尤其是监察机关的人、财、物均受制于当地政府,更在事实上弱化了上级监察部门的指导作用。
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给予监察机关以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能够不受牵制地履行监察职能。
在体制上,可以考虑地方监察机关变双重领导体制为垂直领导体制,地方监察机关同地方政府机构平行设置,其成员互不兼任;前者直接向人大和上级监察部门负责,并由上一级权力机关进行严格的责任考核,使地方监察机关真正成为上级监察机关的派出机关。
这样,地方监察机关拥有了具体的、实在的和相对独立的权利,既易于摆脱横向干扰,形成依法监督的制度基础,又容易制约监察者,促其依法监察、秉公执法。
(二)完善制度,健全法规邓小平说:“修改补充法律。
成熟一条修改补充一条,不要等待‘成套设备’”。
法治社会要求一切国家权力都要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行使,党的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中共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等。
监察权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力,同样要依法行使,前提是要“有法可依”。
为使监察职能得到充分实现,必须完善现行监察法规,健全监察法规体系。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变化,新事物、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增删监察法规尤其必要。
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是进一步完善监察机制、规范监察行为、实现监察职能的重要保证,对于当前促进清政廉政建设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三)重视人才,能升能降毛泽东说:“政治路线确定以后,干部就是决定力量”。
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优秀的人才,再好的制度也无法发挥其作用。
在检察官的选任方面,除了借鉴古代监察官选任的条件外,还要学习新民主主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监察制度,要求被选任的监察官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立场和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现阶段还应当具备与时俱进、高瞻远瞩的政治头脑。
在考核、升降方面,要严格以其实绩为根据,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充分地掌握监察人员的实绩。
当前,监察队伍建设势在必行,监察人员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其要素包括;政治思想素质,业务能力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等。
(四)民主公开,群众监督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
人民群众是监督的主体,是监察制度开展的根本保障。
任何监督机制,如果失去群众基础,失去民主性和群众性,就不可能是有效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