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GSP认证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是指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GSP(Good Supply Practice)验收的标准,旨在确保兽药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符合良好的供应实践要求,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促进兽药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兽药GSP验收标准的相关内容,以便兽药生产企业能够全面了解和遵守相关要求。
首先,兽药GSP验收标准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和GMP认证,生产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环境和安全要求。
生产设施应当符合GMP的要求,保证生产过程的卫生、无菌、无交叉污染,并且要有完善的清洁消毒制度和记录。
同时,生产企业还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成品检验等各个环节,确保兽药的质量稳定可靠。
其次,兽药GSP验收标准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保证兽药的有效成分含量、稳定性和纯度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
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原料药的采购和使用,确保原料药的质量和来源可追溯。
在生产设备的选择和使用上,要保证设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此外,兽药GSP验收标准还要求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和销售记录制度,保证兽药的储存和销售过程中不受污染和变质。
在兽药的储存过程中,要求企业要有专门的储存场所和条件,保证兽药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销售过程中,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的销售记录和追溯制度,确保兽药的来源可追溯,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
总之,兽药GSP验收标准是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兽药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要求,确保兽药的生产、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符合良好的供应实践要求。
只有如此,才能够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兽药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兽医行业和养殖业提供更加可靠的支持。
希望各兽药生产企业能够重视兽药GSP 验收标准,全面遵守相关要求,共同为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陕西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判的标准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1302质量管理机构应负责对供货单位和有关兽药品种的质量审 核,负责兽药的验收,指导、监督兽药储存、运输中的质量工 作,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 处理及报告,负责质量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对不合格兽药的处 理过程实施监督。
查看制度记录
第一章 场所和设施
*030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 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 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原则上要求经营场所和仓库在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并且距离 不得过远
第一章 场所和设施
*0400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 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在地市、县级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 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在乡镇地 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和仓库面积均应不少于 20平方米。
第一章 场所和设施
0401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 20 平 方 米 , 应 另 设 置 兽 用 生 物 制 品 冷 库 ( 或 冷 柜 ) , 冷 库 (或冷柜)容积不少于5立方米(含2-8℃常温库和-15℃以下 的低温库)。经营鸡马立克氏病等细胞结合型活疫苗的,要具 备相应的液氮贮存条件。
陕西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说明
5、结果评定: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项。 判定标准如下:
项
目
关键项 缺陷
一般项 缺陷
结果
1
≤20项
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作出“合格”结论
≥2 – 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作出“不合格” 结论。
–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是指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验收时所需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兽药GSP验收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兽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兽药GSP验收标准涉及到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施、生产管理、人员素质、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兽药GSP验收标准的内容。
首先,兽药GSP验收标准对于生产设施有着严格的要求。
生产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建设标准,包括厂房、库房、实验室等各个环节。
厂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排水和照明条件,确保生产环境清洁、干净。
库房应具备良好的防潮、防虫、防尘等条件,保证兽药原料和成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实验室应具备充足的实验设备和专业的实验人员,确保兽药的质量控制和检测。
其次,兽药GSP验收标准对于生产管理有着明确的要求。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制度、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记录等。
生产企业应具备完善的生产计划和生产记录,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
此外,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原料药品、辅料、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制度,保证原辅料的质量和安全。
再次,兽药GSP验收标准对于人员素质有着明确的要求。
生产企业应具备一支高素质的生产管理团队,包括生产经理、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
这些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独立完成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
同时,生产企业应对员工进行相关的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工作素质。
最后,兽药GSP验收标准对于质量控制有着严格的要求。
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原料药品的质量控制、中间品的质量控制、成品药品的质量控制等。
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检测人员,能够对兽药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和控制。
同时,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质量记录,对兽药的生产过程和质量进行全面记录和归档。
综上所述,兽药GSP验收标准是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验收时所需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兽药GSP验收标准涉及到生产设施、生产管理、人员素质、质量控制等多个方面,对生产企业有着严格的要求。
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解析

•112.门店的工作人员应穿统
一的工作服装上岗。
•113.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
人员工作时间应在岗,因特 殊情况不在岗位时应指定代 理人负责。
• 114.企业主管兽药质量负责人、
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 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应有 任命文件,变更时要报兽药经 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
• 115.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岗位
• 513.兽药经营企业应按照兽药
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搬运和 堆垛,操作规范。怕压兽药产 品要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 514.不合格兽药、待验和退货
兽药、合格兽药应分别采用红 色、黄色、绿色三色标识管理
• 515.兽药堆码应与地面、墙壁、
顶棚、散热器等之间有适宜的 间距或者隔离措施。
• *516.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应建
立兽药运输、陈列、储存的管理和 所需特定环境、温湿度条件控制管 理制度;贮藏条件特别是冷库的温 度应符合要求,各种防潮、控温、 控湿措施应有效,并及时记录,有 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 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 理文件,并形成手册。
• 403.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对有
效期兽药产品核查制度和不合 格兽药产品的处理制度,并做 好记录
• 404.兽药经营企业制定的教育、
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应符合 规定要求
• 405.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自检
制度,制定自检方案与计划, 并定期组织自检工作
设备等卫生管理制度和清洁操 作规程,定期清洁消毒。清洁 后应及时记录。
• 306.拆零销售兽药制剂或零售
中药饮片使用的包装材料应保 持清洁、卫生。
第四章 规章制度
• 本章共有18条,涉及关键条款3
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一、兽药GSP佥查评定标准的说明1 •本标准根据《山东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兽药GSP制定。
2 •兽药GSP检查项目共60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号前加“ *”)7项,一般项目53项。
3 .在组织兽药GSF现场检查时,须依据申请企业经营范围,对照检查评定标准,确定相应的检查条款。
4 .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Y”、“ 丫一”和“ N 3档。
凡属完整、齐全的项目,或判定某项目85%以上符合要求时,应打“ Y”;判定项目内容基本完整(60%-85%,但存在一般缺陷或不完善时,应打“ 丫―”;判定项目主要内容缺少、错误或者存在严重缺陷(在60%以下),打“ N'。
汇总时按照1个“N'相当于2个“丫一”的原则核定。
不涉及项目用“/”标注,不计算缺陷率。
通过计算关键项目(带*)缺陷数量和一般项目缺陷率来评定结果。
一般项目缺陷率=一般项目缺陷数(N*2+Y—)/涉及一般项目条款数(Y - +N+Y)X 100%5 .结果评定、检查程序:(一)首次会议:确认检查企业和检查范围,宣布检查纪律,公布举报电话,介绍检查要求和注意事项,听取企业概况和兽药GSF实施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评议:检查经营企业现场,查看经营场所、仓库及相关设施、设备;查阅企业的兽药GSP管理文件、制度和记录;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考核,了解人员培训和 GS戎施情况;根据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议,撰写现场检查报告,作出“推荐”、“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对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填写缺陷项目。
(三)末次会议:检查组组长向经营企业和观察员反馈检查结果和缺陷项目,双方认可后,将检查报告和评定标准填写或打印3份,签字后交省畜牧兽医局、市(县)畜牧兽医局观察员和被检查企业各1份。
兽药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综合评定结果:涉及一般条款条,结果属于“ Y' 条,属于“ 丫一”条,属于“ N' 条,一般条款缺陷率为% 涉及关键条款条,结果属于“ Y' 条,属于“ 丫一”条,属于“ N' 条。
农业部认证用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

农业部认证用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一、前言为了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农业部于2010年颁布了《兽药GSP质量管理规范》,该规范规定了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的要求和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农业部认证用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二、背景随着国内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对兽药的需求量不断增加。
为满足市场需求,国内兽药行业快速崛起,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质量和安全隐患。
针对兽药质量和安全问题,农业部出台了《兽药GSP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兽药的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
三、相关要求按照规定,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兽药的单位必须建立和执行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1.生产企业必须获得GMP证书,并按照GSP标准生产、储存和运输兽药。
2.向兽药销售单位提供GSP证书、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3.兽药销售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销售流程和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兽药的来源可追溯。
4.使用兽药的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保证兽药的安全使用。
四、相关流程为了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农业部认证用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的相关流程如下:1.兽药生产企业应在获得GMP证书后,申请GSP证书,并按照GSP要求生产、储存和运输兽药。
2.兽药销售企业应向兽药生产企业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企业资质、检验报告等。
3.兽药销售企业应按照规范的销售流程和档案管理制度进行销售。
销售流程包括采购、收货、检验、销售等环节。
4.使用兽药的单位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兽药管理制度、使用记录、储存条件、过期处理等。
五、农业部认证用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是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所有生产、销售和使用兽药的单位,都应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兽药GSP质量管理制度。
只有保证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才能保障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合格兽药GSP企业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2、GSP的指导思想 GSP的指导思想
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 全方位的质量管理 全动态、 全动态、全循环的质量管理
GSP的指导思想 GSP的指导思想
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可分为售前、售中、 售后工作三个过程,再细可分为(市场调 研、制订计划、采购、验收、储存养护)、 (洽谈业务、用药指导、包扎或装箱送 货)、(质量查询、药品退调、市场调研) 等。这些工作是环环相连紧密相关的,一 个环节疏忽就导致了所有环节工作的失效。
合格兽药GSP 合格兽药GSP 企业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一、GSP的基本概念 GSP的基本概念
1、什么是GSP 什么是GSP
GSP是英文(Good GSP是英文(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写, Practice)的缩写, 本意是良好的供应规范,意为《 本意是良好的供应规范,意为《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引用到兽药中,兽药GSP 质量管理规范》,引用到兽药中,兽药GSP 即《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控制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 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 程序和管理标准。
机构与人员
(2)人员资质要求 a. 质量管理负责人 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兽 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 称),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机构与人员
b. 质量管理人员 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 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 职称),应当接受县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特证上岗。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人 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经营中药材、 兽用生物制品、水产养殖用兽药的,质量 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知识。
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gsp验收标准兽药GSP验收标准。
兽药是保障动物健康和生产的重要物质,而兽药GSP(Good Supply Practice)验收标准则是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就兽药GSP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广大兽药从业者和相关人员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兽药GSP验收标准是指对兽药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标准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兽药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因兽药质量问题对动物和人类造成危害。
在兽药GSP验收标准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生产环节。
在兽药生产环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生产许可证要求,严格按照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进行生产,确保兽药的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生产过程、成品等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确保兽药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二、储存环节。
兽药的储存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必须符合相关的储存条件和要求。
兽药必须储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环境中,远离火源和阳光直射,避免受潮、受热、受污染等情况。
同时,必须对兽药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点,确保兽药的质量和有效期。
三、运输环节。
在兽药的运输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运输标准进行操作。
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保持清洁卫生,避免受潮、受热、受污染等情况。
同时,必须对兽药进行合理的包装和标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质量问题。
四、销售环节。
在兽药的销售环节,必须符合相关的销售许可证要求,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销售单位必须对兽药进行合理的陈列和保管,确保兽药的质量和有效期。
同时,必须对购买兽药的客户进行合理的宣传和指导,避免因误用兽药而导致的问题。
总之,兽药GSP验收标准是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兽药的质量和有效性,为动物健康和生产提供可靠的保障。
希望广大兽药从业者和相关人员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兽药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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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GSP认证标准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这是《兽药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的,也是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GSP的基础。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辅助、办公用房、整洁的经营环境,空气、场地应当符合储存要求,营业和储存场所周围不应当有影响兽药质量的污染源,同时,兽药经营企业也不应当对周围环境、公益场所、居民生活和其他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经营场所应当布局合理,不得相互妨碍,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
相邻区域之间有不利影响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对兽药质量有影响的区域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如果兽药经营企业设立兽药拆零场所、中药饮片分装场所、兽药检验场所、动物疾病诊断场所、药敏试验场所、污染源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经核准。
一、营业场所要求
1.营业场所面积一般不低于30平方米,应当保持明亮、整洁,货柜、橱窗应当保持清洁、卫生。
2.营业场所需设施、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并保证具有足够的运作空间。
兼营兽药经营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兽药经营活动区域。
3.营业场所内显着位置应当悬挂兽药经营许可证明、相关技术人员执业证明、设置质量信息公示板,货架、柜台及相关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应当按照所经营兽药的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置醒目标志。
4.营业场所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内表面应当平整、光洁,门窗结构严密,易清洁。
二、库房要求
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和规模相适应、能够保证储存兽药质量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储存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能够满足待验药品区、合格药品区、不合格药品区、退货药品区、备用工作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并保证具有足够的运作空间,一般不得低于30平方米,以保证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差错和交叉污染的出现。
各类区域、各类品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2.兽药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内表面应当平整、光洁,门窗结构严密,易清洁。
3.兽药陈列和储存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具有兽药与地面之间保持一定距离的设施、设备;
——具有避光、通风、排水等设施、设备;具有符合兽药陈列、储存条件要求的温度、湿度等控制设施、设备;具有防尘、防潮、防
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鸟等设施、设备;具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备;具有符合规定的防火、安全设施、设备等。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和兽用诊断制品企业除应当符合前款要求外,应当备有保温、发电设施、设备等;应当具有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覆盖企业内预防兽用生物制品的购入、储存、销售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全面记录经营管理方面信息;
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分装中药饮片的应当设置固定的分装场所,环境应当整洁,地面、墙壁、顶棚等内表面应当平整、光洁,无脱落物,场所面积、设施、设备应当与分装中药饮片的品种、规模和要求相适应;
经营易燃、易爆药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仓库,具有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
经营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仓库,或者隔离的仓库,或者独立存放器具,具有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
4.实施拆零销售、拼箱发货经营活动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分别具有适宜的拆、拼场所,
包装物料储存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场所环境、面积、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兽药生产相应环节的条件要求,确保不被污染。
5.设立兽药检验室的兽药经营企业,检验室房屋建筑、配备设施应当符合检验室建设条件要求。
检验室环境、面积、布局、功能划分和配置的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满足实施检验的兽药品种、项目的检验条件要求。
6.设立动物疾病诊断室或者药敏试验室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独立设置疾病诊断或者药敏试验和无害化处理场所,配备相应设施、设备,并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确保安全,无污染。
三、陈列与储存要求
兽药经营企业应采取有效监控措施,确保兽药在保证符合规定的存放环境、温湿度、设施、设备要求的条件下陈列、储存。
1.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内陈列兽药的质量和包装应当符合规定,并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陈列兽药:
——应当按照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兽药原料与制剂、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陈列;——应当按照剂型或者用途分类陈列,类别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危险品或者不适宜陈列的兽药产品不应当陈列,需要陈列时,只能陈列空包装;——拆零兽药或者分装的中药饮片应当集中专柜陈列,并保留原包装标签、说明书。
2.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基本要求储存兽药:
——应当按照待验区、合格区、不合格区、退货区等分区要求存放;
——应当按照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兽药原料与制剂、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应当按照剂型或者用途分类存放,按照相同类别、相同品种、同一生产企业、同一批号、相近有效期限等集中依次或者分开堆码存放;
——中药材、中药饮片、危险品应当与其他兽药分开存放;
——兽药堆码应当与地面、墙壁、顶棚、散热器等之间有适宜的间距或者隔离措施。
3.经营兽用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安全保管防范制度,专库或者专柜保管,采取有效的安全保管防范措施,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专账记录,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式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堆垛,规范操作。
怕压兽药产品应当控制堆放高度,定期翻垛。
5.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标识管理制度。
陈列、储存的兽药实行标识管理,不同区域、不同产品等均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不合格兽药应当为红色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应当为黄色标识;合格兽药应当为绿色标识。
硬件设施是兽药经营企业的基础性设施,是保证兽药在流通环节正常流转的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也是兽药GSP认证审查的重点环节之一,兽药经营企业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结合兽药GSP标准要求进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