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调解有1套》栏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省律师协会:《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2022年5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调查和处理第五章监督第六章附则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投诉查处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省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提出请求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正、公开、依法、及时;(二)以事实为依据;(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四)惩戒与教育警示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投诉人、被投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保障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闽司[2011]486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闽司〔2011〕486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将《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厅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直各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快全省“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的通知-闽司办〔2017〕34号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快全省“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加快全省“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的通知闽司办〔2017〕34号福州市司法局,龙岩市司法局,南平市司法局,宁德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莆田市司法局,泉州市司法局,三明市司法局,厦门市司法局,漳州市司法局:经厅党委研究决定,由省厅牵头在全省9个设区市、84个县(市、区)建设“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
经过近一年的筹备,各项工作基本就绪。
截止5月8日,各设区市及所辖大多数县(市、区)基本完成了人员、办公场所、电脑等硬件的配置和采购。
为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厅党委提出的全省“12348”法律服务热线6月份全面试运行的要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切实加强领导。
厅党委已经明确“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项目,由各地司法局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
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及相关部门为具体负责部门。
各单位要扎实做好项目的推进协调工作,制定目标、细化任务、狠抓实施。
二、要切实抓好落实。
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的通知》要求加快建设速度。
目前,个别县(市、区)还没有按要求完成筹备工作,有的甚至存在虚报漏报问题。
各设区市要开展一次逐县核查工作,切实做到办公场所、人员、电脑、网络等按要求配备到位,避免出现安装人员到场无法实施安装等情况,确保按时完成安装联通。
三、要切实密切配合。
近期省电信、中邮科和北大法意公司将派员前往各设区市、县(市、区)实施“12348”平台的安装调试和联通培训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2012)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闽司[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闽司〔2012〕141号)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我厅规范性文件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以福建省司法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论证、审查、发布、备案、修改和清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则:(一)规范本厅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文件;(二)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的决定、通报、通知;(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四)转发上级文件,且没有增加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通知;(五)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六)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意见、批复、函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以厅党委、纪委、厅办公室、厅机关各处室名义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遵循法制统一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民主公开原则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起草和论证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由厅业务主管处室或厅直属单位负责起草。
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牵头起草,有关单位参加。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05•【字号】闽司办〔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司办〔2016〕23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经厅领导同意,拟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开展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工作是推进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基础工程。
通过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进一步增强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培养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及时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增强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员的认可度,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二、周密制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试点工作方案此次试点工作在厦门、泉州、漳州、莆田、南平五个设区市开展。
其中,厦门、泉州、莆田三个设区市各确定3至4个县(市、区)作为试点,漳州和南平市确定1至2个县(市、区)作为试点。
由试点设区市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明确等级评定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县(市、区)名单、总体思路、工作步骤、阶段目标和重要保障措施等。
各试点地区于5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送省人民调解员协会备案。
三、科学制定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试点)以试点设区市人民调解员协会为单位制定出台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办法。
各试点单位可参考《四川省人民调解员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可到“福建人民调解信息网”的理论研究板块中查询)等兄弟省市相关经验做法,同时结合各地人民调解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评定办法。
评定办法的内容应包括等级设定、操作程序、管理措施和考核内容。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的决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3.12.05•【字号】闽司[2013]357号•【施行日期】2013.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表彰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优秀人民调解员的决定(闽司〔2013〕357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县司法局:近年来,全省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执行人民调解法,紧紧围绕中心,弘扬“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来自群众、服务群众的独特优势,全力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化解工作,有效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为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福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
广大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长期奋战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线,默默无闻、无私奉献、兢兢业业、恪尽职守,为保一方平安付出了大量心血和汗水,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党的群众路线,诠释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展示了新时期人民调解员的时代风采,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人物。
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进一步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发展,省司法厅决定授予长乐市文武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5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称号;授予林争荣等100名人民调解员“全省优秀人民调解员”称号。
省司法厅号召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特别是广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要向受到表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学习,学习他们信念坚定、立场鲜明,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政治责任感;学习他们植根基层、一心为民,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的崇高情怀;学习他们淡薄名利、不计得失,公道正派、秉公办事的高尚品格;学习他们立足本职、真抓实干,开拓创新、顽强拼搏的敬业精神,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全力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平安福建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司〔2016〕138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司〔2016〕138号省监狱局、厅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福建省司法厅效能投诉工作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2016年6月23日福建省司法厅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效能投诉的处理工作,提升效能投诉事项的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司法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效能办)负责依法处理省司法厅管辖范围内的效能投诉事项,承办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
第三条厅效能办在处理效能投诉工作中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要求被投诉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二)督促被投诉单位(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成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三)责成被投诉单位(部门)和人员纠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督促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单位依法处理效能投诉;(五)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指导监督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及司法行政业务的效能投诉;(六)《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就省司法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问题向厅效能办投诉:(一)违反政策规定以及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二)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工作纪律松弛,擅自离岗,使管理或服务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利益的;(五)不作为、乱作为,或利用工作职权“吃、拿、卡、要”的;(六)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影响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七)其他违反机关作风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01.23•【字号】闽司〔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司〔2015〕14号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各监狱戒毒单位,各设区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2015年1月23日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挂职干部管理,推进干部挂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面向基层、重在培养;2、统筹协调、有序选派;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4、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单位处级(含)以下到基层单位挂职的干部及基层单位到厅机关挂职的干部。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条件和方式第四条挂职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四)身体健康;(五)正处级干部年龄应在45岁以下,副处级干部年龄应在40岁以下;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应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条件可酌情适当放宽。
第五条挂职干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德才素质好,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缺乏基层(或机关)工作经历、缺乏艰苦环境锻炼或领导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干部挂职的去向,本着工作对口和单位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职务。
挂任职务原则上平职或低一职安排,不占挂职单位领导职数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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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调解有1套》栏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调解
【发文字号】闽司[2014]7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4.04.09
【实施日期】2014.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做好《调解有1套》栏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司〔2014〕78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县司法局,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领导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宣传工作”的指示,落实省两办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委办〔2013〕21号),不断提升人民调解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公信力,省厅将与省电视台综合频道合作开办基层调解类电视节目《调解有1套》。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栏目内容
《调解有1套》依托在省电视台综合频道全省民生类品牌节目《爱心帮帮团》子版块播出,每周两期(周六、周日),时间约在18:45至19:00。
内容上围绕当前城乡基层
实时发生的各类民事纠纷,采用人民调解员和栏目记者共同参与、真实跟踪拍摄的方式,现场展示调解员与矛盾纠纷双方面对面,把握情理法调解纠纷过程,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给予案例相关法律评点解读,从而使节目起到化解矛盾,挖掘真情,构建和谐,普及法律知识的良好社会效果。
二、工作分工
1.栏目拍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