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嘿,您知道吗?公职律师这一角色在咱们的法治社会中那可是相当重要!今天咱就来好好聊聊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先来说说啥是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啊,就是在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工作,专门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群专业法律人士。
他们可不是随便谁都能当的,那得经过严格的选拔和管理。
就拿我们身边的一个事儿来说吧。
有一次,我所在的城市的某个政府部门要推进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这工程涉及到好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比如土地征收、环保标准、工程招标等等。
这时候,公职律师就发挥大作用啦!他们从项目的规划阶段就开始介入,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给领导们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
比如说,在土地征收环节,公职律师发现原本的征收方案可能存在一些法律漏洞,会影响到后续的工作推进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于是,他们赶紧提出修改建议,重新制定了更加合法、合理的征收方案。
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公职律师也全程把关,审核招标文件,确保招标程序合法合规,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这还只是一个小小的例子,实际上公职律师在日常工作中的作用可多了去了。
那么,怎么管理好这些公职律师呢?这就得靠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啦。
首先,公职律师得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比如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要有一定的法律工作经验。
而且,他们得接受定期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在工作中,公职律师得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不能随意泄露工作中的机密信息,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
如果出现违规行为,那可是要受到严肃处理的。
另外,公职律师所在的单位也得给他们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比如,给他们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处理法律事务,不能让他们因为工作繁忙而忽视了法律工作的质量。
总之,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像我开头说的那个民生工程,如果没有公职律师的专业服务和严格管理,说不定就会出现各种法律问题,影响工程的顺利进行,甚至损害老百姓的利益。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现供职于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级政府或部门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三条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职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如确有配备公职律师需要的,可申请作为公职律师试点单位。
第六条在具备公职律师试点条件单位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公职律师证:(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的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三)在本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四)品行良好;(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七条申领公职律师证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登记表》;(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所在单位出具的品行鉴定;(五)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统一格式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六)申请人系县(区)级以上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现职公务员或行使政府职能部门现职工作人员的证明;(七)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在单位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函。
(八)律师职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经历证明;(九)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八条公职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一)申请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公职律师 实施方案

公职律师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公职律师是指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单位工作的律师,其主要职责是为所在单位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起草法律文件等法律服务工作。
公职律师的存在,可以为单位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保障单位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加强法律意识,提升单位整体法律素养。
二、实施目标。
1. 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为单位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支持。
2. 提升单位法律意识,规范单位法律行为,降低法律风险。
3. 加强单位法律团队建设,提高单位整体法律素养。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明确公职律师的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建立公职律师工作制度。
2. 选拔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公职律师,进行岗位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3. 配备必要的法律工作条件和设施,确保公职律师能够顺利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4. 加强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励公职律师积极工作。
5. 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单位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加强法律合规意识。
6. 加强公职律师与单位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法律服务工作的合力,提高单位整体法律水平。
四、实施保障。
1. 强化领导重视,明确公职律师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公职律师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和资源支持。
2. 健全公职律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的工作流程和协作机制,确保公职律师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单位员工对公职律师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舆论环境。
4.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公职律师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实施效果。
1. 提升单位整体法律素养,降低法律风险,保障单位的合法权益。
2. 加强法律意识,规范单位法律行为,减少法律纠纷,提升单位的社会形象和信誉度。
3. 建立健全的公职律师工作机制,形成法律服务工作的合力,为单位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六、总结建议。
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单位的法律素养、降低法律风险、保障单位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职律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其服务对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或者组织,其服务内容为法律事务和法律顾问。
为了规范公职律师的行业管理,加强公职律师的专业能力和道德规范,制定《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有必要的。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针对公职律师行业服从的管理政策和规范,其实质为如何确立公职律师具体的实践指南。
该办法的出台,在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规范公职律师行业的同时,也有助于提高司法服务效率、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一、明确公职律师的定义及职责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证书,获得公职人员身份和工作岗位的律师。
公职律师的职责主要是承担法律服务职责,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公共机构等提供法律服务工作。
二、强化公职律师的规范意识和职业道德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必须秉承依法办事的原则,以维护司法公正和推动社会公正为根本,注重职业道德规范,严格依照职业法律规定员工的行为,保证本职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和正义化。
三、优化公职律师执业环境和服务制度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细化制定各个环节、各个环境下的服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调研、协调各方面的需求,达成公职律师和服务对象之间的最佳平衡。
同时,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该打造良好的服务环境,创造良好的客户体验。
此外,还应建立高效的服务管理机制,提升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公职律师服务机构应注重培养公职律师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让公职律师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法律技能,以确保公职律师在工作中可以高效地完成法律服务。
此外,公职律师服务机构还应鼓励公职律师不断学习、提高专业能力。
要求公职律师服务机构通过适当的方式,为公职律师提供不断学习和发展的机会和平台,以确保公职律师在专业领域中得到长期的成长和提高。
综上所述,《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文件,它是公职律师行业提升自身素质和服务能力的重要法律依据。
福建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

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提升党政机关依法依规履职的能力水平,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8〕131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2017〕54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公职律师执业的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四)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五)品行良好。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六)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公职律师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公职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职律师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对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
律师协会对公职律师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品行良好;(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第六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七条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章的公职律师申请表;(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执业经历证明。
第八条中央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司法部提出申请。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01.23•【字号】闽司〔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司〔2015〕14号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各监狱戒毒单位,各设区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2015年1月23日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挂职干部管理,推进干部挂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面向基层、重在培养;2、统筹协调、有序选派;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4、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单位处级(含)以下到基层单位挂职的干部及基层单位到厅机关挂职的干部。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条件和方式第四条挂职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四)身体健康;(五)正处级干部年龄应在45岁以下,副处级干部年龄应在40岁以下;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应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条件可酌情适当放宽。
第五条挂职干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德才素质好,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缺乏基层(或机关)工作经历、缺乏艰苦环境锻炼或领导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干部挂职的去向,本着工作对口和单位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职务。
挂任职务原则上平职或低一职安排,不占挂职单位领导职数和编制。
单位公职律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公职律师的管理,发挥公职律师在单位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资格,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第三条单位公职律师应当坚持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法律尊严,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任职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请担任单位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二)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公职律师证书;(三)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熟悉单位业务,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四)具备较强的法律研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担任单位公职律师的程序:(一)个人申请:具备条件的公职人员向单位提出申请;(二)单位审核:单位根据申请人的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审核;(三)报批:经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四)颁发证书:经批准后,颁发公职律师证书。
三、职责和权利第六条单位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一)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法律论证、法律风险评估等服务;(二)参与单位重大决策、合同签订、招投标等活动,提供法律意见;(三)协助单位处理诉讼、仲裁、执行等法律事务;(四)参与单位内部法律培训,提高单位法治意识;(五)协助单位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第七条单位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涉;(二)参加单位内部法律事务会议,提出法律意见;(三)要求单位提供必要的法律资料和工作条件;(四)获得与工作相关的培训和进修机会。
四、管理与监督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单位应当设立公职律师工作机构,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单位应当对公职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公职律师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五、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单位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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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作用,提升党政机关依法依规履职的能力水平,规范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我省公职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司发通〔〕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发〔〕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职律师是指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经司法行政部门核准取得公职律师证书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
第三条公职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二章公职律师执业的准入与退出第四条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担任公职律师:(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满二年,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满一年;(四)在所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且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五)品行良好。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四)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五)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六)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无律师执业经历的申请人应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第五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向其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一)在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担任法律顾问满年;(二)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三)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第六条申领公职律师证书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职业资格证或者律师资格证;(二)身份证;(三)申请人关于其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相关工作经历或律师执业经历的承诺书;(四)申请人关于其系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所在单位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承诺书。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律师执业申请登记表》,并附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第七条公职律师证书申领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下同)提交申请材料。
(二)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出具审查意见后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上报至省司法厅。
(三)省司法厅在收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准予执业的,应予以颁发公职律师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两办《意见》)第二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其申请审批程序及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职律师调动到其他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的,应在办妥调动手续后六个月内向新工作单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换发公职律师证书,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二)申请人关于其系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在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及所在单位同意其申报公职律师的承诺书;(三)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换发公职律师证书的申领审批程序参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担任公职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公职律师脱离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的,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在按本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注销公职律师证书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依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社会律师执业,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依照中央两办《意见》第二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担任公职律师,脱离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职律师有下列情形的,其所在单位应收回其公职律师证书,送交所在地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并由设区市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送省司法厅注销其公职律师证书:(一)因岗位调整、单位变换、退休、辞职或辞退等不再符合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二)被省司法厅依法撤销准予公职律师执业决定的;(三)受到吊销公职律师证书处罚的;(四)依法应注销公职律师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和权利、义务第十一条公职律师履行以下职责,并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二)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三)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五)参与处理行政处罚审核、行政复议、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七)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公职律师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会见、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二)《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公职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章公职律师的管理第十四条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遴选和日常管理工作。
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公职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机构对公职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根据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制定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评估、督办等工作流程,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要结合实际,建立完善公职律师日常业务管理、学习培训、工作档案管理、考评奖惩等制度,健全完善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重要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及保障激励等工作机制,定期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通报公职律师工作信息。
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对本系统公职律师工作的统一指导和管理,在所属各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以律师身份代表所在单位从事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工作时,负责调配和使用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出具委托公函。
第十五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要为公职律师开展工作、学习培训、业务交流等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保障,并将公职律师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予以统筹保障。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的执业准入、业务监督指导、违法违规执业行为处罚、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管理及相关组织协调工作等。
第十七条律师协会依法依规承担公职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业务培训和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奖励和惩戒等行业自律工作,有条件的律师协会可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专门委员会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公职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同时成为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按规定需要交纳个人会员费的,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公职律师每年应按相关规定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负责日常业务管理的机构应在每年第一季度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本单位公职律师进行年度考核,商本单位组织人事机构重点考核公职律师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工作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后,连同公职律师的年度考核材料一起报送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由所在地设区市律师协会经审查后评定考核等次。
设区市律师协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公职律师考核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审查。
第二十条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同时要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二十一条公职律师执业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律师协会行业规则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应及时将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情况通报公职律师所在单位。
公职律师在本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被依法依纪处理的,所在单位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
第二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公职律师执业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福建省县级以上人大、政协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建立公职律师制度,对所属公职律师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月日发布施行的《福建省司法厅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