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工作规范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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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规范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工作规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法律意见书

第三章业务规范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第一次工作会议

第三节查验计划

第四节查验工作的一般性要求

第五节查验工作结束

第四章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制作

第三节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五章内业档案

第六章结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及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本所及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均应严格依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工作,并主动接受事务所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本所及本所律师办理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的,应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职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客观、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本所及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统一由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指派律师负责业务办理。本所任何律师均不得以律师个人的名义接受客户委托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或正式名称中含有法律意见书字样的法律文书。

第五条本所及本所律师办理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业务的,实行工作小组负责制,工作小组至少由两名以上执业时间超过3年以上的律师及一名书记员组成;工作小组必须编制工作日志,对整个工作过程做完整的全面的记录。

第六条凡本所对外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律必须经主办律师、工作小组、事务所业务委员会三级质量复核通过后,方能加盖事务所印章发送。

第二章法律意见书

第七条本规范所谓法律意见书系指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应当事人的委托,对某一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运用法律规定进行分析,阐述和认定,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当事人提出法律意见的一项律师业务文书。

第八条本所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对法律意见书形式及内容的要求,将法律意见书分为强制规范的法律意见书及任意规范的法律意见书。

第九条强制规范的法律意见书系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客户出具的,具有固定格式和内容要求的法律意见书,该类法律意见书的制作和出具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或强制性要求。这类法律意见书包括:

1)律师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2)律师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3)律师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出具法律意见书;

4)律师为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律师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6)律师为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出具法律意见书;

7)律师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8)律师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出具法律意见书;

9)律师为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

10)律师为国有企业改制出具法律意见书;

11)律师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终止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12)律师为基金、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终止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13)相关政府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强制规范的法律意见书一般需依照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要求对外公示或使用,具有统一的、固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律师出具该类法律意见书必须充分满足相关部门的全部要求,否则,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将可能受到相关部门的追究(除可能受到民事责任的追究外)。

第十条任意规范的法律意见书系指依照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签订的协议要求出具的,仅供客户内部或某一特定用途使用的法律意见书。任意规范的法律意见书一般不对外公开或公示,在客户有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应当保密。

第三章业务规范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出具法律意见书,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办理委托手续,使用律师事务所定制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前应向客户释明:

1)律师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具有独立性,不受客户及任何第三方的干涉;

2)客户不得要求律师为其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同时,律师依据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阐述律师对相关事实、行为的意见和看法,不保证该法律意见书的内容能够体现客户期望的意图;

3)律师应要求客户保证并做出书面承诺,在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过程中,其向律师提供的所有资料、文件均真实、完整、有效。同时,律师应告知客户,客户向律师提供虚假资料、文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告知客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工作程序、要求及收费(出示收费标准)情况等;

5)向客户出示律师事务所统一标准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委托协议》,并应客户的要求对协议内容及条款做出说明和解释;

负责接待的律师应在接待客户的同时完成上述释明义务,并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在客户确定或基本确定委托意向后,负责接待的律师应向事务所执行主任进行汇报,由事务所执行主任指定主办律师及工作小组成员。

工作小组至少应由两名律师及一名书记员组成,其中,主办律师应为从事律师执业3年以上的有工作经验的专职律师。

第十四条负责接待的律师应在客户确定委托之后与客户签署谈话笔录,谈话笔录除前述释明条款规定的内容外,应有客户决定委托的字样,以及双方就有关事项做出的特殊约定。

第十五条委托协议由负责接待的律师或主办律师与客户就有关委托事项协商一致后签订,事务所行政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收取费用并办理业务登记手续。

委托协议应当使用事务所统一制作的标准协议书范本,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在协议上签字。

第二节第一次工作会议

第十六条主办律师应在委托协议签订之后24小时内组织工作小组全体成员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对相关的工作进行安排。

第十七条第一次工作会议只能由主办律师负责召集并主持,小组其他成员均不得召集和主持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可以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第一次工作会议完成以下工作:

1)签署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

2)统一律师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客户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目的及意义的理解;

3)拟定工作大纲及工作进度计划;

4)原则确定相关工作事项的具体责任人员,需要对各工作人员现有工作安排进行调整的,提出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在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前,主办律师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应在第一次工作会议召开前完成法规目录的整理和工作细目的分解工作。

第十九条第一次工作会议由书记员进行详细的记录,会议结束后,所有参会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书记员应在会后12小时内,根据会议记录将工作大纲和工作进度计划整理成书面文件,经主办律师确认签字后,送事务所执行主任备案并下发给工作小组每一个成员。

第三节查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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