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诉讼案件)(最全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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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本案件涉及甲、乙双方因股权转让纠纷而引发的诉讼。

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0年5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方也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债务,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诉讼请求乙方诉请法院判决:1. 甲方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2. 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3. 甲方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法律分析(一)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符合上述原则,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协议合法有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乙方已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甲方也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双方均履行了合同义务。

(三)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向股东或者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案中,甲方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披露重大债务,违反了股权转让合同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方未披露重大债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具体意见(一)甲方应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履行情况以及违约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甲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约。

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原告姓名]诉[被告姓名]合同纠纷案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案号:[法院名称]民初字[年份]第[编号]代理人:[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联系电话:[联系电话]二、案件事实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于[签订合同日期]签订了一份《[合同名称]》,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具体服务或商品],原告支付[金额]元人民币作为服务费用。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四、案件分析1.关于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名称]》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

2.关于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关于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案件_法律意见书(3篇)

案件_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案件名称:[具体案件名称]案号:[具体案号]致:[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日期:[撰写日期]一、案件背景[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争议焦点等。

]二、案件事实[详细陈述案件的事实经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当事人基本情况(1)原告:[原告姓名或单位名称],性别:[性别],年龄:[年龄],住址:[住址]。

(2)被告:[被告姓名或单位名称],性别:[性别],年龄:[年龄],住址:[住址]。

2. 争议焦点[详细描述案件争议的焦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关于[具体争议事项]的认定。

(2)关于[具体争议事项]的法律适用。

(3)关于[具体争议事项]的责任承担。

3. 事实经过[按照时间顺序详细描述案件的事实经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具体事实一]。

(2)[具体事实二]。

(3)[具体事实三]。

(4)[具体事实四]。

(5)[具体事实五]。

三、法律意见1. 关于[具体争议事项]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名称]》第[具体条款编号]条的规定,[具体争议事项]应当认定为[认定结果]。

2. 关于[具体争议事项]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名称]》第[具体条款编号]条的规定,[具体争议事项]的法律适用如下:(1)[具体法律适用一]。

(2)[具体法律适用二]。

(3)[具体法律适用三]。

3. 关于[具体争议事项]的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名称]》第[具体条款编号]条的规定,[具体争议事项]的责任承担如下:(1)[具体责任承担一]。

(2)[具体责任承担二]。

(3)[具体责任承担三]。

四、结论综合以上分析,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结论:1. [结论一]。

2. [结论二]。

3. [结论三]。

五、建议1. [建议一]。

2. [建议二]。

3. [建议三]。

六、附则1.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 如有未尽事宜,请委托人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进一步分析。

案件起诉分析法律意见书(3篇)

案件起诉分析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案件名称:[原告姓名]诉[被告姓名]合同纠纷案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原告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被告[被告姓名],性别[性别],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址[住址]。

本案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于[起诉时间]向[法院名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如下:1.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金额]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金额]元;2.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于[答辩时间]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1. 被告承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但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为[金额]元,原告所主张的货款金额[金额]元不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认为原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故被告有权拒绝支付货款;3. 被告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不予认可。

二、案件分析(一)案件事实分析1. 合同关系成立及效力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书面合同关系。

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2. 合同履行情况原告主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而被告认为原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

对此,需要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

(1)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合同文本,证明合同关系成立;- 货款支付凭证,证明已支付部分货款;- 对账单,证明被告尚有部分货款未支付。

(2)被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合同文本,证明合同关系成立;- 对账单,证明原告尚有部分义务未履行。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 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货款,但被告尚有部分货款未支付;- 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法律适用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货款支付的时间和金额,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意见书案例范文(3篇)

法律意见书案例范文(3篇)

第1篇致:[客户名称]日期:[日期]致:[收件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电话][传真][邮箱]一、引言本法律意见书由[律师事务所名称](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客户名称](以下简称“贵公司”)的要求,就贵公司拟进行的[具体交易或活动名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出具。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对本次交易的法律事宜进行了尽职调查,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交易概述本次交易涉及以下主要内容:1. 交易双方:[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

2. 交易标的:[具体交易标的描述]。

3. 交易金额:[交易金额]。

4. 交易方式:[交易方式描述]。

5. 交易时间:[交易时间]。

三、尽职调查本所对本次交易进行了以下尽职调查:1. 法律法规审查:本所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审查,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

2. 公司文件审查:本所审查了贵公司及交易对方的相关公司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

3. 资产评估:本所对交易标的进行了资产评估,以确保交易价格公允。

4. 交易对方背景调查:本所对交易对方进行了背景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背景等。

5. 交易文件审查:本所审查了本次交易涉及的各类合同、协议等文件,确保其合法性、有效性。

四、法律意见根据本所的尽职调查,现就本次交易的法律事宜提出以下意见:1. 合法性:本次交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交易双方主体资格合法,交易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效力性:本次交易涉及的合同、协议等文件,经本所审查,其内容合法、有效,能够对交易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3. 风险提示:(1)交易对方履约风险:交易对方可能存在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风险,建议贵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加强监督和管理。

(2)政策风险:本次交易可能受到国家政策调整的影响,建议贵公司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变化。

法律意见书范本(最新版)

法律意见书范本(最新版)

法律意见书范本(最新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货物/服务,为确保双方的权利和利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同标的(详细描述货物/服务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1.2 乙方的义务如下:(详细描述乙方的义务,如支付货物/服务的价款、接收货物等)第二条合同价格2.1 货物/服务的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元。

2.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第三条付款方式3.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____%。

3.2 剩余的合同总价款,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货物/服务交付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四条货物/服务的交付及验收4.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乙方交付货物/服务。

4.2 乙方应在收到货物/服务后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通知甲方。

4.3 如乙方对货物/服务的质量、数量等有异议,应在验收合格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出,并提供书面材料。

甲方应在收到异议后____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____%。

5.2 如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地点、方式交付货物/服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款的____%。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其他约定7.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代表(签名):__________ 代表(签名):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多方为主导时的,附件条款及说明一、当甲方为主导时,增加的多项条款及说明1. 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标的,但应提前通知乙方。

律师代理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律师代理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案号:[案号]委托人:(姓名)代理人:(姓名)律师事务所:(名称)一、案件背景[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类型、当事人基本信息、争议焦点等。

]二、案件事实1. 当事人基本情况(1)原告方:姓名:[原告姓名]性别:[原告性别]年龄:[原告年龄]住址:[原告住址](2)被告方:姓名:[被告姓名]性别:[被告性别]年龄:[被告年龄]住址:[被告住址]2. 争议焦点[详细描述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侵权责任、物权纠纷等。

] 3. 案件事实概述[根据案件事实,对原告和被告的主张进行概述,包括双方的主张、证据情况等。

]三、法律分析1.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进行分析。

2. 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1)[具体法律条款]规定,[简要说明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情况]。

(2)[具体法律条款]规定,[简要说明原告主张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情况]。

3. 被告主张的法律依据(1)[具体法律条款]规定,[简要说明被告主张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情况]。

(2)[具体法律条款]规定,[简要说明被告主张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情况]。

四、代理意见1. 原告代理意见(1)根据[具体法律条款]的规定,原告主张[具体权利或义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被告的行为构成[具体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被告代理意见(1)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具体违法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根据[具体法律条款]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具体责任或义务]。

五、代理建议1. 对于原告方:(1)积极收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2)针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提出有力的反驳。

(3)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做好庭前准备。

2. 对于被告方:(1)认真分析原告的主张,找出其中的漏洞。

(2)准备充分的答辩意见,争取在法庭上取得有利地位。

(3)关注案件进展,及时调整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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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12)XX律字 008号法律意见书·····································································山西XX律师事务所Snanxi XXXX law firmAdd:山西省XX市七一北路74号Tel:XXXX-3038001 1XXXXX5896邮箱:sxXXXXXws@法律意见书山西(2012)XX律字008号致函:XXXX市XXXX铁矿山西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XXXX市XXXX铁矿的委托,就委托方山西省XXXX市XXXX铁矿融资项目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供其参考:声明:1、本法律意见书仅供XXXX市XXXX铁矿本次融资之目的而参考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2、本法律意见书审查结论截至日为本意见书出具时间。

3、本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及政策依据、职能部门颁发的各类行政许可证书或登记备案的资料;本所不能保证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府文件或政策依据对本意见书不产生影响;本所不能保证行政许可证书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发生变更不对本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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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编号:( ) 字第号
致:公司(以下称“贵司”)
抄送:
发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和湖北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事宜
日期:年月日
页数:页
注:保密文件
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

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和湖北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事实依据:
1、湖北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湖北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湖北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湖北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2008年7月的对账单。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湖北A科技公司、湖北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湖北A科技公司诉称:湖北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 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

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湖北A电讯公司诉称:湖北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

现双方已于2008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湖北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

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湖北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四、本所律师的法律意见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湖北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其次,若其最终仍未补充提交证据材料,则法院能否仅仅根据“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合法抵扣”即判定双方为购销合同关系呢?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

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

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

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

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

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

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

因此,若届时湖北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湖北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

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湖北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2008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湖北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00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湖北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湖北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2008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湖北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湖北A科技公司、湖北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湖北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湖北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湖北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五、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

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

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
电话: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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