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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起诉意见书

不予起诉意见书

不予起诉意见书
尊敬的xx检察官:
您好!根据您派遣的调查材料,我仔细审阅了该案件的相关情况,并就案件作出了详细全面的调查和分析。

经过深入研究和综合考虑,我认为本案中的涉案行为虽然事实属实,但不构成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也较小,因此,对被告人不予起诉。

首先,根据我对案发过程的调查和了解,被告人严某在某夜返家途中,因过度疲劳导致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一名行人受伤。

但从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来看,被告人驾驶速度并未明显超过规定的限速标准,同时被告人也并无酒后驾驶或使用手机等违规行为,初步认定被告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非故意或恶意造成事故,而是一种非预谋性的事故。

其次,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来看,虽然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一定程度的损伤,但并未危及生命,并且对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较小,目前已经得到了及时、有效的医疗救治和保险公司的理赔,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了合理维护。

因此,本案中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不具备起诉的必要性。

最后,在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时,我也考虑了这一判决对社会公众的影响。

根据我对被告人的调查和调解过程的了解,被告人严某在事故后表现出了悔过之意,并积极配合警方的调查工作,同时也与受害人取得了谅解并达成了赔偿协议,减少了社会对被告人的舆论压力和社会恶劣影响。

因此,对被告人进行
起诉可能进一步对被告人造成伤害,并不利于案件的化解。

考虑到以上种种因素,本案中的涉案行为虽然存在违法行为,但实际上并不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故我认为不予起诉是合理而恰当的处理方式。

同时,我也建议将被告人严某的交通违法等行为进行法律教育和警示,以期能够引起其对交通安全的重视和教训。

敬请查阅!
此致
礼!。

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意见书

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意见书

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您好!我作为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在审理过程中认真研究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件事实,向您提交以下意见。

一、案件事实据查,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职务之便,为他人获取办理抵押贷款业务的便利,非法收取巨额好处费。

经侦查机关细致调查,共计查明其非法所得500万元人民币。

二、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犯罪所得不论境内境外,不论由何种直接手段取得,不论以何种名义存放,都应予追缴。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采取追究刑事责任的措施对犯罪所得依法处置。

”综上所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告人其犯罪所得有权进行追缴和处置。

三、论证尽管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涉及非法所得为500万元,情节严重,但考虑到以下因素,建议不追究其犯罪所得的刑事责任:1. 充分认罪悔罪:被告人张某在审讯中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表示深刻悔过,承诺将积极退赔非法所得,并积极参与法律教育,表示不再犯罪。

在证人出庭时,他也表达了对被害人的悔意,接受了道义判决。

2. 退赔犯罪所得:被告人承诺将全数退还非法所得,并已按照法庭指定的账户将非法所得归还给被害人。

这一行为显示出被告人的悔过之心和自愿退赔的意愿,也有效地挽回了被害人受损失。

3. 积极配合调查: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了重要线索和相关证据。

他没有故意阻碍、抗拒或妨碍警方进行调查和扣押犯罪所得的行为,显示出良好的合作态度。

考虑到被告人的积极悔罪表现和自愿退赔犯罪所得,同时其犯罪所得也已全部退还给被害人,我认为在此案中不追究其犯罪所得的刑事责任是合理的、可行的,可以作为对其悔罪表现的一种奖励。

四、结论综上所述,针对被告人隐瞒犯罪所得的情况,我认为不追究其犯罪所得的刑事责任是合理的。

希望法庭能够审慎考虑我的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不追究其犯罪所得的刑事责任,并建议继续收缴追缴的非法所得,恢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当事人:
根据您的委托,我们事务所对您涉嫌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和研究,并就此向您提供法律意见。

经过仔细研究,我们了解到您被控涉嫌盗窃他人财物罪,根据现有的证据和情况,我们认为您没有犯罪故意,因此,我们建议不予起诉。

首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构成盗窃罪必须同时存在两个要件,即物品占有和故意占有目的。

然而,根据我们对案件的调查分析,我们认为您在此次事件中并没有故意窃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意图。

其次,我们还注意到在起诉过程中,公诉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然而,根据目前所掌握的材料,我们无法看到有关您实施盗窃行为的直接证据。

这将会给公诉人在法庭上证明您的罪行带来困难,因此我们建议不予起诉。

另外,我们还对您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分析。

根据我们的调查,您没有任何前科记录,并且在社会上享有良好的声誉。

您具备良好的社会行为和家庭背景,这在法律认定中也应该予以参考。

综上所述,根据我所在事务所的评估和分析,我们认为您涉嫌盗窃罪的证据不足,并且无法证明您有犯罪故意。

因此,在此
案中我们建议不予起诉。

然而,需要您明确的是,我们的判断仅仅是基于当前所掌握的材料和事实,并无法预测和干涉检察机关或法院将来的决定。

因此,我们建议您仍然要积极配合有关机关的调查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辩护措施。

最后,针对您的法律需求,我们建议您再次与律师进行详细咨询,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您的法律权益和应采取的行动。

再次感谢您对我所事务所的信任,我们愿意为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祝好!
此致
XYZ律师事务所。

关于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关于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关于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您向我们咨询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根据我们对您提供的相关事实和法律条款的研究,我们认为不起诉是合理的选择。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必须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如果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据我们了解,根据您提供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我们认为证据确实不足以支持对被告人提出刑事起诉。

其次,根据我国的刑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对象如有法定情节加重、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您提供的事实,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情节相对较轻,没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

因此,不起诉可以符合法律的原则。

再次,鉴于您提到的受害人对被告人表示宽恕的意向,我们认为这体现了被告人的悔过态度和对于社会的做出积极贡献的诚意。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民慈善的检察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一定情况下依法宽大处理或者不起诉。

您提供的相关材料明确表明,被告人已经采取积极措施补偿受害人,并且表达了悔过的态度,这使我们更倾向于不起诉的决定。

最后,我们在制定法律意见书时,依据法律精神和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正义,不起诉是最合理公正的决定。

我们需要确保无辜者不受指控,并保护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

总结以上论点,我们认为根据您提供的相关事实和证据,结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给予您不起诉的法律意见。

当然,我们也建议您在今后的行为中保持对法律法规的遵守,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请您知悉,本意见书仅作为对问题的一个合理建议,最终的决定还需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并由相关权威机关作出。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咨询或有其他问题,我们将非常乐意为您提供帮助。

谢谢。

此致XXX律师事务所。

不起诉意见书

不起诉意见书

不起诉意见书我XX律师事务所代表被告,关于原告对于本案的诉讼请求,我方不同意起诉,并提出如下不起诉意见书:一、案件背景原告与被告曾存在一合约争议。

原告主张合约被违反,因此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深入的法律研究和事实调查,我方认为原告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不合理的,因此不同意起诉。

二、关于原告的诉求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主要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 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2. 要求被告赔偿其因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我方的观点和理由我方认为原告对于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违约行为。

以下是对原告诉求的具体回应:1. 关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声称被告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然而,在我方的调查和研究中,并未找到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我方对合同条款的解读,被告并未违反其合同义务。

因此,原告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2. 关于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其遭受了经济损失。

然而,根据对合同约定的分析,我方认为这种经济损失并非是被告违约所直接导致的。

相反,原告自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失。

因此,被告不应被要求赔偿原告的损失。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理由,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建议法院对此案作出不起诉的裁决。

四、结语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我方坚信原告对于被告的诉讼请求是无法成立的,我们将充分维护被告的权益,并为此案辩护。

我们恳请法院认真审查此案,并裁定不予起诉,以维护公正和正当的法律原则。

谢谢法院的审查和支持。

此致XX律师事务所。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尊敬的XXX先生/女士:经过仔细审查您提供的相关材料,我在此草拟一份关于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首先,根据我对案件的了解和分析,我认为XXX案中存在一些因素,不足以构成起诉的充分依据。

以下是具体解释和理由:1. 证据不足:根据您提供的材料,目前所掌握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的犯罪行为。

缺乏必要的直接或间接证据,而只有一些薄弱的推论和猜测。

在法律程序中,我们需要确凿的证据来支持我们的指控,以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2. 犯罪事实不清:在对相关材料的分析中,我发现对于涉嫌犯罪的具体事实描述不够清晰明了。

这不仅对于今后的调查和审判可能造成困扰,也可能导致被告辩护困难。

作为起诉方,我们应当确保我们的指控清晰明了,以使法庭能够准确判断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3. 合法性争议:根据您提供的材料,我发现在涉及XXX案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方面存在一些争议。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必要的程序应当如何进行、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等等。

对于这些争议,我们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解决,以避免给案件的审理过程带来任何潜在的问题。

据此,综合以上几点,我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不宜立即对XXX案进行起诉。

然而,这并不代表此案的结束,我们仍然可以采取其他措施来进一步获取必要的证据和信息,以便在未来重新审视是否起诉的问题。

最后,我建议您与您的团队就案件进一步商讨并保持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以便采取更合适的法律行动。

如果有需要,我将继续为您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维护。

希望以上分析和意见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讨论,请随时与我联系。

祝好!衷心的,XXX律师。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本文是关于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范文篇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北京京禧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孙X君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通过反复的调查和走访有关证人,经研究,提出以下法律意见:一、启动刑事追诉程序依靠民事诉讼的证据是本末倒置。

一般情况下,凡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在刑事诉讼程序里,受害方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基础是刑事诉讼中查明的事实。

若刑事诉讼确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了民事赔偿的后果,其民事诉讼请求便会得到支持。

反言之,若刑事诉讼宣布被告人无罪;或由于控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被告人犯罪缺少证据支持,从而宣布无罪;或者犯罪事实非被告人所为,宣布无罪,附带民事诉讼便会被驳回。

可见,刑事诉讼是基础之诉,附带民诉是派生之诉。

但本案情况并非如此。

自案发至公安机关开始介入,整整四年时间。

而这四年之中,被告人从未离开过辖区一步,可见本案刑事诉讼的延迟启动,不是客观原因造成的追诉不能,而是公安机关在案发之后怠于履行职务,过错是在控方。

1、本次刑事诉讼依托的事实,主要是依赖于“被害人”启动的民事诉讼查明的结果。

是将民事诉讼的两审判决书作为启动刑事诉讼的主要证据来源。

2、而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低于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的。

民事诉讼的标准是采用的优势证据规则,而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是更为严格的标准,他要求认定事实,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并排除合理怀疑,本案刑诉追诉的证据若主要来源民事诉讼,这是本末倒置的。

二、本案证据的组成全部是主观证据。

而这种主观证据又不能环环相扣,互相印证。

而是此证人与彼证人之间的证词相互冲突,一个证人之间的前后表述又相互冲突,整个主观证据体系相互抵触、排斥。

根本推断不出排他唯一的结论。

三、本案缺少客观证据。

财产型的犯罪,特别涉及犯罪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对向是“物”,客观证据是必须的!本案的犯罪对象是被毁坏的“物”(即树木的叶、根、茎等),这个物是什么样的?是杨树还是柳树?株距多大?行距多宽?直径多少?是栽在哪块地上?这块地地处何方?是旱地还是水田?多宽多长?即使是树被砍倒了,根还没有挖走,那么树桩的根径有多少?以上种种关系到“物”的客观证据,统统没有查明。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通用20篇)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通用20篇)

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通用20篇)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篇1xx市xx区检察院:贵院审查起诉的何燕涉嫌介绍卖淫案,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何燕及其家属委托,担任何燕的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和了解案情,现在我律师事务所及办案律师提出如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予以采纳:一、犯罪嫌疑人何燕在本案中并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卖淫女,何燕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燕也没有任何牟利的行为。

何燕到该旅店上班不到三个月,且有正式职业,不是专门以介绍卖淫为业。

虽然她本人在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语和行为,但是还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其主观恶性不大,还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严重情节。

二、犯罪嫌疑人何燕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和违法性,并真诚悔罪。

考虑到该女孩涉世不深,误入歧途,且其是家中独女,上有年逾六旬且身患严重疾病的父母需要照顾,因此,本案如果对何燕从宽处理,更有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达到刑法中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根本目的。

三、本案公安侦查过程存在严重的违法情形,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本案的发生是在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冒充嫖客引诱相关人员作出了违法的言行,治安大队便衣警察在本案中的行为,也即俗话所说的“钓鱼”,这种侦查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程序违法。

可以说,没有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引诱和欺骗行为,即不会有本案的发生。

虽然说公安机关所属的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在违法犯罪行为还没有发生时,采取该种行为进行对违法犯罪进行引诱,是法律所严格禁止的;公安人员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务人员,该种行为也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

因此,严格来讲,在本案中,据以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即所谓的“证人证言”,即治安大队便衣警察的陈述,由于是侦查机关内部人员的陈述,根据侦查回避的原则,其作为证据存在严重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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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受犯罪嫌疑人李xx、法定代表人李xx的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以李xx涉嫌盗窃罪为其委托辩护人。

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请注意
1。

犯罪嫌疑人李某盗窃价值1816元的物品,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犯罪嫌疑人李xx今年只有17岁。

他是未成年人,对犯罪缺乏了解。

因为他的家人反对早恋,他愤怒地离家出走。

没有家人的帮助,他与他人合谋偷窃,以满足互联网和生活的需要。

他的主观恶意并不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犯罪嫌疑人李xx过去从未有过任何犯罪记录。

这种犯罪仍然是首次犯罪,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事件发生后,他能够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如实坦白犯罪事实,以良好的态度认罪悔过。

4、李xx及其父亲李xx愿意返还赃物并赔偿,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公私财物被盗数额较大的,犯罪人认罪或者悔罪,返还被盗财物或者赔偿,情节轻微的,不得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必要时,有关部门应给予行政处罚:1 .有法定减轻情节的;2、未参与赃物分配或赃物少且不是主犯的;3、受害者理解;
4、其他未成年人,无害
5。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行为对人身和社会没有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xx是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轻微。

建议免除他的刑事处罚。

江苏杜江律师事务所
商汤
三月14日
无起诉法律意见范文2
广州市花都区检察院:
你院审查起诉言和涉嫌介绍卖淫案。

受犯罪嫌疑人言和及其家人委托担任言和辩护人的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情后,我所和办案律师现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恳请公诉机关依法采纳:
1。

本案犯罪嫌疑人何岩没有直接打电话给妓女,何岩没有介绍卖淫的直接行为,何岩也没有从中牟利。

言和在酒店工作不到三个月,有一个正式职业,不专门从事卖淫。

虽然在此过程中有一些不良言行,但仍属于情节明显轻微、主观恶性程度较低、尚未达到构成犯罪的标准和情节严重的行为。

2。

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言和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严重性和非法性,并真诚悔罪。

考虑到这个女孩没有深入社会,已经误入歧
途,而且她是家中唯一的孩子,其父母60岁以上,患有严重的疾病,需要得到照顾,因此,如果在此案中对何晏从宽处理,将更有利于挽救和教育犯罪嫌疑人,实现刑法惩治和教育相结合的根本目的。

3。

本案在治安调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情况,用于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存在严重瑕疵的。

此案发生在公安机关所属公安大队便衣警察冒充顾客,引诱有关人员进行违法行为时。

本案中的公安大队便衣警察,也称为钓鱼,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存在严重的程序性违法行为。

可以说,如果没有公安大队便衣警察的引诱和欺骗,这个案件是不会发生的。

虽然说公安机关所属公安大队便衣警察的行为动机和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法律严禁在违法犯罪尚未发生时采取这种行为诱发违法犯罪。

公安人员作为侦查机关的公务员,也受到职业道德的禁止。

因此,严格来说,在本案中,认定犯罪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所谓的证人证言,即公安大队便衣警察的陈述,根据侦查回避原则,该陈述作为证据存在严重缺陷,因为它是侦查机关内部人员的陈述。

综上所述,我们要求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本案时考虑上述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言和不予起诉或免予起诉。

请接受它。

这是
敬礼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10月19日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范文三
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澳远律师事务所接受了犯罪嫌疑人朱嘉庆及其母亲赵福兰的委托,指定我为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朱嘉庆的辩护人根据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访谈,辩护人基于案件相对较轻的事实,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供本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考虑。

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朱嘉庆涉嫌故意伤害的决定
1,20xx年8月2日下午4时,朱嘉庆故意伤害受害人崔。

事件突然发生了。

由于暂时的担心,事先没有预谋并被怀疑犯罪的行为意外地发生了。

从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来看,虽然对受害人造成轻微伤害,但情节相对较轻。

事件发生后,我立即表示遗憾,尤其是在被公安机关拘留期间。

我深深地意识到,我一时的冲动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并主动坦白了我已经通过维权者及其家人向受害者表示了歉意。

2。

事件发生后,通过犯罪嫌疑人家属、辩护人和受害人之间的积极沟通和协商,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犯罪嫌疑人将通过其家庭成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即超过1000元的医疗费用和总计25000元的精神痛苦。

同时,朱家庆不法行为的受害者崔也已经获得了他的谅解。

崔表示,他将放弃追究朱嘉庆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

同时,受害者也希望司法机关不再追究朱嘉庆的法律责任,撤销案件或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朱嘉庆到任后的整体表现,根据《刑事诉讼
法》第142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实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辩护人认为,如果犯罪人能够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认罪悔改,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在犯罪后达成和解协议,可以视为减少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和社会危害性,不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甚至丧失了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特殊预防意义,也有必要不起诉其决定为此,建议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案件时,本着维护法律尊严、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决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朱嘉庆。


辩护人:
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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