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量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相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3篇)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为本,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益性和服务性,不得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不得与学校教育内容、教学进度相一致。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监管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名称、章程和办学宗旨;(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力量和办学条件;(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经费;(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报告;(二)章程;(三)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四)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五)办学经费情况;(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八条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后,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办学行为规范第九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二)与学校教育内容、教学进度相一致;(三)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四)侵犯学生、家长合法权益;(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场所;(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师资力量;(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学设施设备;(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任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学能力。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维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市范围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以中小学学生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程培训服务,是指中小学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文化学科及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辅导等培训服务。

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球类、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科技、研学类(不得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培训服务,以及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能等级培训等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立培训机构应符合当地社会发展需要,其数目和规模应当符合教育发展需求。

第四条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增强党的带领,做到党的建设同步策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展开,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五条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审批机关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

第二章设置条件和标准第六条申请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优秀,未被列入有关策划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百姓个人办学,举办者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优秀,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者,应提交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举措等内容,出资计入培训机构开办资金的,应明确各举办者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及响应占比;中小学校和教职员工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2〕1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2022〕19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3月14日珠海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在学校以外提供就餐、午休、放学后托管等课后托管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按照校外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依法设立的及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校外培训机构提供校外托管服务。

第四条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负责原则。

各区政府(管委会)履行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组织各职能部门落实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责任。

各镇(街道)履行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主体责任和属地责任。

(二)权责一致原则。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坚持各司其职,各行其权,各负其责。

发生安全事故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各级单位管理职责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建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神政办发〔2018〕141号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神政办发〔2018〕141号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神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神政办发〔2018〕141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职业技术学院,大柳塔镇级小城市综合改革试验区:《神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神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13日神木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开展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陕教〔2018〕67号)等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管理范围为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区域内培训机构的申报、审批、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立,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布局合理的要求。

第四条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法人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公职人员不得举办。

第五条管理者年龄不超6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第六条有与培训专业和规模相适应的教师、财务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相对应的资格证件。

第七条培训场所固定,校舍面积不低于300平米(生均8-10平米),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所、地下室、临时建筑等作为培训场所,租用或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

第八条培训场所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无噪音污染,符合消防、卫生、电力、公安、安监等安全标准。

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2师资培训: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师资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培训业务需求。
2.3师资考核: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师资考核制度,定期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师德师风等进行考核。
三、培训内容与质量管理
3.1培训内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பைடு நூலகம்目标、培训对象和培训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内容。
3.2课程设置: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课程体系,确保培训内容符合学生年龄特点、学习能力和兴趣。
3.3质量管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培训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与评估,确保培训质量。
四、设施设备与安全管理
4.1设施设备: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保证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一、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设立
1.1设立条件: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2)有明确的培训宗旨、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和培训计划;
(3)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师资力量和其他工作人员;
(4)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其他教学资源;
4.2安全管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师生人身安全。
4.3应急预案: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收费与退费管理
5.1收费标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和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
6.3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教育培训市场秩序。
七、附则
7.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为了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并于公告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提供各类教育培训服务的社会机构。

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加强对其教学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监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定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机构。

非营利性机构指由政府或社会团体设立,其经费来源主要为资助、捐赠等;营利性机构指为了牟利目的而设立的机构。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可以设立课后辅导班、艺术培训班、兴趣特长班等。

第三条资质认定和注册登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其设立属性完成资质认定和注册登记。

具体规定由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

第四条师资要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确保拥有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队伍。

招聘和培养教师应符合相关管理办法,并进行教师资格认定。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制定师资配置标准,确保师资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教学质量管理第五条课程设置与教材选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根据学生的需求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教学课程,并选择符合教学要求的教材和教辅材料。

教材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教材规定,教辅材料应选择权威、科学、适合的资料。

第六条教学进度和效果评估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教学进度,确保教学进程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并应定期进行教学效果评估,掌握学生学习情况和知识掌握程度,及时调整教学方法。

第七条学生管理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明确学生报名、退费等事项的规定。

对于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心理辅导,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加强教育指导和关怀。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环境设施和场所安全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应提供安全、卫生、适宜的学习环境,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对于场所设施的设计、使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确保学生参与教学活动时的安全性。

诸城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诸城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校外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培训机构设立与审批1.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校外培训活动的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

2. 申办校外培训机构,需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机构设立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办学场所证明;(4)办学资金证明;(5)教师资格证明;(6)办学内容、课程设置、收费标准等;(7)其他有关材料。

3. 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培训机构规范办学1.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2. 严格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内容、课程设置、收费标准等进行培训活动。

3. 不得从事与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内容无关的经营活动。

4. 不得发布虚假广告,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5.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形式的考试、竞赛等活动。

6. 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四、教师队伍建设1. 从事校外培训的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并持有教师资格证书。

2.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个性。

3. 教师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五、收费管理1.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2. 收费应明码标价,公开透明。

3. 不得采取预收费、一次性收费等方式收取高额费用。

4. 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培训无关的费用。

六、安全与卫生管理1. 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安全。

2. 机构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 机构应加强卫生管理,保持教学环境整洁。

4. 机构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七、监督管理1. 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切实加强我市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审批和管理,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制定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意见》(湘教通〔2018〕404号)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举办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和3-6岁幼儿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置校外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

鼓励和引导举办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校外培训机构;重点规范治理举办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坚决禁止和整治以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培训行为。

第四条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培训质量,主动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置标准第五条基本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举办;(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匹配的办学资金;(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八)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举办者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其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普通中小学校(含公办和民办,下同)及其在职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条件。

(一)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和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不良记录;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3.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联合举办者应具备(一)(二)规定的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1.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各方出资情况、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责任、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2.联合办学各方用于办学的资金以及其他资产应当全部登记在所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名下。

第七条培训场所(一)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

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自有校舍须具有产权证,租赁校舍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一般不少于5年。

培训机构不得利用普通中小学校等全日制学校或幼儿园的场地办学。

受捐赠场所办学的,需提供合法的产权捐赠证明材料。

(二)消防安全要求1.办学场地必须取得消防许可部门的消防前置许可。

2.办学场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张贴消防疏散示意图;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及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

(三)其他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向学生提供餐饮、住宿的,还应取得卫生、食品等与之对应的许可证。

第八条办学投入(一)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开办资金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最低不少于50万元。

(二)培训机构对举办者投入培训机构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

第九条师资队伍(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校长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3.有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4.有教师资格证。

(二)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

(三)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从事语文、英语等语言类教学的教师,普通话等级须达到二级甲等。

(四)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章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

章程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事项:(一)机构名称、办学地点、法人属性;(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以及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四)机构注册资金以及资产的来源、性质等;(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机构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七)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八)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九)章程修改程序;(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根据学校实际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必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设施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安全及应急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一)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二)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设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内容,应基于相应的课程标准制定科学的教学(培训)评价办法。

(三)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需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需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

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四)校外培训机构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机构名称(一)校外培训机构坚持一校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需先到民政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申请设立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需先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四)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业务领域、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

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需使用学校简称的,必须在申办报告、学校章程中予以明确。

通过审批后,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学许可证“名称”项目中的学校全称(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名称)后用括号标注学校简称。

(五)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内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分支机构(培训点)名称,应冠其所属培训机构全称并在全称后加上“培训点”、“教学点”等字样,如XX县XXXX美术培训学校XXXX培训点(教学点)。

第十四条组织机构(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校外培训机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决策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执行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监督机构。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本设置标准要求的,应当对照标准尽快整改,通过整改仍不能达标的,由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申请、审批、登记第十六条申请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申办者向拟设地所在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申请办学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1、举办者的名称、地址或姓名、住址及其资质 2、拟设机构的名称、地址、类别(营利性或非营利性)3、招生对象 4、办学规模 5、办学层次 6、办学形式 7、办学条件 8、内部管理体制 9、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 10、发展规划 11、党组织设置);(二)设立机构的论证报告;(三)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直接申请设立的不提供);(四)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五)资产来源、资产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六)拟设机构章程;(七)拟设机构的首届决策机构、监督机构、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八)拟设机构的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九)拟设机构的教师、财会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十)课程计划和教育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制订);(十一)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实原件);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以及消防、卫生合格证明文件;(十二)联合出资举办培训机构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八条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

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须经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受申办者的办学申请后,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办者,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并根据本地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等进行审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