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方案
长沙企业信用贷款条件

长沙企业信用贷款条件
长沙企业信用贷款条件是指企业在申请贷款时需要满足的特定条件。
信用贷款
是以企业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作为评估指标的贷款方式,相对于抵押贷款来说,更注重企业的信誉和信用记录。
长沙企业信用贷款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注册合法性:申请贷款的企业必须是在长沙地区合法注册并具备独立法
人资格的企业,需提供相关的工商注册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明。
2. 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在过去的经营活动中应该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包括
准时还款、没有重大违约等。
3. 资金流动性:企业需要具备足够的现金流以及健康的财务状况,以确保贷款
的还款能力。
4. 经营稳定性:企业应有一定的经营稳定性,一般会对企业的经营年限有一定
要求,通常要求企业注册时间在一年以上。
5. 风险评估:贷款机构会对企业的行业风险进行评估,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可能
会有不同的要求。
一些高风险行业可能对贷款条件有更高的要求或额外的保证。
除了以上核心条件外,不同贷款机构、不同贷款产品还可能有其他特定的要求,比如抵押物要求、贷款金额要求等。
因此,在申请企业信用贷款之前,企业需要进行调研,了解不同贷款机构的条件和产品,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案,并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供参考,具体的长沙企业信用贷款条件还需根据不
同贷款机构和贷款产品的要求而定。
在申请贷款前,建议企业与贷款机构进行详细的咨询和了解,以确保符合所有的条件,并提高贷款申请的成功率。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为指导和推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特别是贷款难问题,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经贸工作会议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的要求,依据《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本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原则(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性质1、本意见所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经同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指定部门审核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门机构与债权人(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主合同约定债务时,担保机构承担约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的行为。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属《担保法》规定的保证行为,各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均属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从事财政信用业务和金融业务。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办初期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其担保资金和业务经费以政府预算资助和资产划拨为主,担保费收入为辅。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合同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保证责任。
(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原则1、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
2、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3、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城市、省、国家三级机构组成,其业务由担保与再担保两部分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
(一)城市(含地区、自治州、盟,下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以城市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
为有效控制风险,县(区)级信用担保机构一般不独立组建,经济总量大的县(区)可建立分支机构。
(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应以省为单位组建,以辖区内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服务对象,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
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
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方案

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方案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方案一、背景及目的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创新创业的主要力量。
然而,由于融资渠道有限,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着资金紧张的问题,制约了其发展。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我们提出了中小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合作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贷款与投资的有机结合,为中小企业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渠道和更加灵活的融资方式,从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推动实体经济的持续增长。
二、方案内容1.信贷支持(1)建立以中小企业为重点的信贷产品体系,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等,满足中小企业不同融资需求。
(2)加强信用评估体系建设,提供科学、准确的信用评估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水平。
(3)优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加快资金发放速度。
2.股权融资支持(1)推动中小企业上市,提供上市辅导及相关服务,中小企业完成融资和发展目标。
(2)发展创业板和中小板市场,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灵活的融资渠道。
(3)开展股权融资孵化项目,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初期的融资需求。
3.债券融资支持(1)推动中小企业债券市场发展,提供债券融资咨询服务,引导中小企业发行债券。
(2)加强对中小企业债券发行的扶持力度,提供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4.创业投资支持(1)促进创业投资基金与中小企业的合作,引导创业投资基金关注中小企业领域。
(2)推动创业投资机构与中小企业的对接,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投资和战略合作机会。
5.政策支持(1)出台中小企业“投贷联动”相关政策,明确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政策导向和具体操作方法。
(2)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对“投贷联动”政策的认知度和参与度。
(3)建立健全政策落地监测机制,及时了解政策实施效果,提出相应的调整和改进措施。
三、附件列表1.中小企业贷款申请表2.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报告模板3.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申请指南4.债券融资发行流程图5.创业投资基金合作指南四、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指具备法人资格,在中国内地注册登记的、依法设立的非上市公司,其资产净额不超过某一标准值的企业。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9•【字号】长政办发〔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发展规划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长沙市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2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增强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后劲,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4号)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7部门《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20〕108号)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导中小微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一)“小巨人”贷款贴息。
对年度贷款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认定年份起,连续3年每年度给予贷款金额(按1年期折算)3%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额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研发补贴。
对研发费用达到主营业务收入3%以上(含3%)的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给予年度研发费用(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计算)1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专项奖励。
中小微企业经国家工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50万元。
中小微企业被国家工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200万元;中小微企业有产品被国家工信部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不同产品的奖励可以累计。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二、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一)加大中小微企业债权融资支持力度。
长沙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统〔2018〕19号

长沙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长沙市统计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长统〔2018〕19号各区县(市)、高新区统计局,各处室、中心、队、站: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经研究制定《长沙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大家,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统计局2018年4月20日长沙市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及省市《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统计领域诚信建设,引导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管理活动。
企业统计信用信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和执法检查等履职过程中获取或制作的企业信息,具体是指:(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二)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情况;(三)提供统计工作的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情况;(四)执行统计调查制度情况;(五)依法提供统计资料及其质量情况;(六)统计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七)其他与统计信用相关的信息。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长政发[2006]3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2.17【实施日期】2006.02.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二○○六年二月十七日长沙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长沙市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以下简称信用贷款)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确保按时偿还信用贷款本息,防范和化解财政和金融风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行)签订的《促进中部崛起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及《湖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建〔2005〕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长沙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贷款主要用于对长沙市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公共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社会发展领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长沙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城投)作为市政府信用贷款的借款主体。
第四条信用贷款期限不超过25年(含宽限期5年),贷款利率结合具体项目行业和客户情况给予适当优惠。
具体项目贷款期限、利率,由借款主体与开行签定的项目借款合同约定。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项目可申请信用贷款:(一)符合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宏观调控政策和长沙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镇化的“三化”战略,对全市经济社会有明显带动作用;(二)符合土地、规划和环保等建设条件;(三)完成由国家或省、市投资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前期工作;(四)具有相应的还款能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五)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自筹资金基本落实;(六)其他由市政府认可并符合。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征信产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征信产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28•【字号】长政办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征信产品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工作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湘政办发〔2010〕19号)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在各级行政事务中推广应用中小企业(个人)信用报告及企业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稳步推进基础信用信息的社会共享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要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08〕6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基础信用信息的更新、维护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向长沙信用征信信息系统提供信用信息数据。
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的条件下为商业征信机构采集中小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方便,积极探索建立信用信息有偿使用的市场化信用信息社会共享机制。
二、严格规范征信产品的质量标准(一)中小企业(个人)信用报告应由省、市信用征信信息系统产生,反映中小企业(个人)在信贷、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司法裁判等方面的信息。
咨询市征信办或登录湖南省信用网信用信息系统(http:///)、长沙信用网(http:///)可免费查询中小企业(个人)信用报告,可向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征信管理处提出申请、填写查询申请表、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免费查询中小企业和个人信贷信用信息。
(二)中小企业评级报告是征信评级机构依据企业信用报告和实地调查信息,对企业履约能力和意愿所作的综合评价。
征信评级机构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三、中小企业(个人)信用报告和企业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推广应用的职责范围(一)中小企业征信产品推广应用的职责范围。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沙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沙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9•【字号】长政办函[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沙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办函〔2008〕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为更好地发挥长沙市信用征信系统的作用,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加快推进我市信用征信体系建设,促进长沙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率先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函〔2007〕105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我市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重要性。
信用缺失问题对经济主体的活动频率、交往深度、投资数额和社会消费都将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影响到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
企业、个人之间的信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往往导致企业与企业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在经济活动中不同程度存在信用信任问题。
通过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省、市信用征信系统信用报告的查询及信用评级、资信调查报告等相关征信产品的使用,使守信者得到激励,失信者付出代价,从而改善信用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企业、个人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不透明的重要途径,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考评内容。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抓紧完善有关内部规章和工作流程,研究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对信用报告的查询和有关征信产品的使用作出必要的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进一步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适用范围以经济职能部门需求为出发点,以提高经济单位及个人信用管理能力和提高全社会信用意识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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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09]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意见》(湘政发[2009]10号)和《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长发[2009]12号)精神,切实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试点工作方案。
一、信用贷款试点的指导思想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遵循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工作原则,以积极落实国家、省、市各级政府支持中小企业的信贷政策为重点,以推进中小企业信贷管理服务机制创新为目标,以实现控制更加有效、各级政府(园区)参与把关、共同分担风险、银行愿意贷款为目的,以构建中小企业融资激励机制为突破口,以创建中小企业良好融资环境为落脚点,既讲究信用贷款质量,又合理控制金融风险,既简化中小企业贷款手续和程序,又合理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积极破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切实加大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力度。
二、信用贷款试点的参与对象我市范围内进入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和管理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资源库中所有中小企业(下称企业)。
参与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的金融机构不限定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他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同等条件下都可参与试点。
三、信用贷款试点企业的基本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通过工商年检。
2、符合国家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
3、开业一年以上,成长性较好。
4、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5、信用状况良好。
6、会计报表已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信用贷款试点企业的入库程序1、企业自主申报。
符合本工作方案第三条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由企业自主申请信用贷款试点。
2、联审推荐。
企业所在的园区及区、县(市)财政局、工业经济局、金融证券办等相关部门负责联合主审,并提出联合推荐试点意见。
3、审查认定入库。
联审推荐的企业,经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认定后,进入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资源库。
4、媒体公示监督。
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资源库企业名单在《长沙晚报》和长沙信用网()上公示,供社会查阅和监督。
五、信用贷款试点企业的申报资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最近三年(开业不足三年的,自开业至最近年度)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3、信用贷款申请报告。
至少应包括对第三条第2、3、4、5、6条规定条件的简要说明。
六、信用贷款申请发放的操作程序1、企业自主委托经过人民银行认定、各试点金融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2、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
3、信用评级机构将企业评级结果通报给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企业凭信用评级报告向金融机构申请信用贷款。
5、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情况进行初步尽职调查。
6、金融机构根据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贷款审核后发放信用贷款。
7、企业按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利息。
8、信用贷款到期企业向金融机构偿还贷款。
七、信用评级的信用等级符号和含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的规定,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分三等九级,即:AAA、AA、A、BBB、BB、B、CCC、CC、C。
等级含义如下:AA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具有最大保障;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最小。
A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很强;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不确定因素对经营与发展的影响很小。
A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较强;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易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产生波动。
BBB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一般,目前对本息的保障尚属适当;企业经营处于良性循环状态,未来经营与发展受企业内外部不确定因素的影响,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会有较大波动,约定的条件可能不足以保障本息的安全。
BB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弱;企业经营与发展状况不佳,支付能力不稳定,有一定风险。
B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较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较困难,支付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
CCC级:短期债务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偿还能力很差;受内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支付能力很困难,风险很大。
CC级:短期债务的支付能力和长期债务的偿还能力严重不足;经营状况差,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很少,风险极大。
C级:短期债务支付困难,长期债务偿还能力极差;企业经营状况一直不好,基本处于恶性循环状态,促使企业经营及发展走向良性循环状态的内外部因素极少,企业濒临破产。
每一个信用等级可用“+”、“-”符号进行微调,表示略高或略低于本等级,但不包括AAA+。
八、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要求1、信用评级机构的执业资质必须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备案认可,具有胜任信用贷款评级相适应的技术实力和良好品牌。
2、信用评级机构应按照本文件第六条规定的信用等级定义及符号的原则性要求,制定适应于中小企业分类评级标准的实施细则,分别报参与信用贷款试点的金融机构和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信用评级机构应遵循科学、独立和公正的原则,以中小企业分类评级标准为依据,按照规范的评估程序,进行评级,出具评级报告,评级报告应包括授信额度建议。
4、企业信用评级结果有效期为1年。
通过评级的中小企业,半年内未获得金融机构信用贷款的,如再次申请信用贷款,必须重新申请评级。
在1年内,金融机构决定续贷的,企业不需重新进行信用评级。
5、信用评级机构应在价格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制订优惠的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备案。
收费总额不得超过实际获得信用贷款总额的1%。
6、信用评级机构对评级结果的真实性和适当性负责。
如果信用评级机构串通企业出具虚假信用评级报告,则取消该评级机构参与信用贷款试点企业评级资格,建议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取消其信用评级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将处罚结果在长沙信用网上公示。
九、金融机构的监管要求1、参与信用贷款试点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应制订适当的符合长沙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信用贷款准入标准、信贷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报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参与信用贷款试点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应制订适当的符合长沙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中小企业信用贷款的利率政策,报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信用贷款利率上浮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0%。
3、参与信用贷款试点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内部应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纳入年度绩效工作考核范围。
对年度新增企业信用贷款的不良率(扣除各级政府及园区给予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部分)在2%(包含)以内、没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办支行的行长、主管副行长、信贷经理以及其他信贷责任人员,实行尽职免责。
4、企业获得的信用贷款为无担保无抵押的贷款,其用途是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
企业单笔信用贷款总额最高控制在500万元以内。
5、月末,参与信用贷款试点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应向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企业信用贷款月报表,并附送信用贷款合同复印件。
年度终了30日内,报送企业信用贷款年度报表。
十、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或奖励的实施办法1、考核期限及计算依据。
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或奖励以一个年度为考核期,以当年度新增信用贷款不良率为考核计算依据。
2、信贷风险分段分担。
企业信用贷款实际形成的不良贷款率在2%(含)以内的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
对不良贷款率超过2%至5%部分的损失,园区以外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三分之一的风险补偿,同时各区、县(市)政府给予三分之二配套风险补偿。
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及省级园区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二分之一的风险补偿,同时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长沙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省级园区及各区、县(市)政府给予二分之一的配套风险补偿。
对超过5%部分的损失,由金融机构承担。
3、信贷风险控制奖励。
金融机构全年企业信用贷款总额达1亿元以上且实际形成的不良贷款率控制在2%(含)以内时,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试点金融机构的行长、主管副行长、相关业务人员和主办支行行长、副行长、信贷经理适当奖励。
奖金提取标准为:信用贷款总额每年在10亿元(含)以下时,按信用贷款总额的0.3%提取奖金;信用贷款总额每年超过10亿元以上的部分, 按信用贷款总额的0.5%提取奖金。
4、风险补偿或奖励资金安排。
按照长发[2009]12号文件第四条第二十三款的有关精神,信用贷款风险补偿在各级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奖励资金在市本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5、参与信用贷款试点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应于1月30日前向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年度企业信用贷款发放、到期、不良贷款损失等情况,并根据本文件的规定,向各级政府、园区申报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或者奖励资金。
6、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各试点金融机构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或者奖励资金总额后,按程序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市、区、县(市)和园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兑付补偿资金或者奖励资金。
十一、本试点工作方案的解释权归长沙市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